关于家政工权益保护的劳动法

发布时间:2012-11-13 23:01:31 论文编辑:twt1601

第一章 家政工人权益的法律保护现状


  笔者根据现实生活中家政工人权益保护的不同模式,对我国家政(家事)服务行业进行类型化分析(分为“散工式”、“中介式”、“员工式”三种),接着,分析了其所对应的劳动法关系;在该类型化分析的基础上,提出家政工人权益保护的主要问题,对我国家政工人权益的法律保护现状进行反硕士生毕业论文格式思:为什么以民法为中心展开?


    1.1 我国家政(家事)服务行业法律关系分析
  我国学界对家政(家事)服务行业法律关系的探讨大多是在对行业法律关系进行分类的基础上进行。为表述方便,笔者采纳了赵晨科的分类 ——即将家政服务行业的运作模式分为散工式、中介式、员工式三种。


        1.1.1 散工式模式—雇佣关系
   在散工式模式下,家政服务行业的法律关系主体是家政服务员与用户。双方当事人一般通过亲朋介绍等途径自行联系、协商建立法律关系。在该模式下,硕士研究生毕业论文格式双方当事人之间完全符合 雇佣关系的法律特征。用户给付家政服务员工资,而家政服务员在用户的指示或监督下提供家政服务。所以,通说一般认为,双方之间应为雇佣关系。


        1.1.2 中介式模式—居间合同法律关系、雇佣关系
   在中介式模式下,家政服务行业的法律关系主体是家政服务员、用户和家政服务中介机构。在该模式下,家政服务员与用户之间构成雇佣关系(同上节中的散工式模式),对此不再赘述。家政服务中介机构与用户 、以硕士论文发表格式及家政服务中介机构与家政服务员之间分别形成居间合同法律关系。此时,家政服务中介机构并不是任何一方的当事人,只是以居间人的身份促成另外两方达成服务协议。他们之间的法律关系应适用我国《 合同法》第四百二十四至四百二十七条关于居间合同的规定。据该法规定,居间人(即家政服务中介机构) 的义务主要是向家政服务员和用户提供信息或者媒介服务,促成双方 订约,而自己从中收取中介费。


      &nbs硕士论文提纲格式p; 1.1.3 员工式模式—劳动关系、雇佣关系
  员工式模式下的家政服务行业的法律关系主体也是家政服务员、用户和家政服务中介机构。不同的是,家政公司不是向家政服务员和用户提供信息和媒介服务,它对家政服务员采用员工式的模式进行管理,与之签订劳动合同、形成劳动关系,而与用户之间不产生直接的法律关系。此时,家政公司和用户之间形成雇佣关系。


    1.2 家政工人权益保护的主要问题
   如前所述,目前,我国散工式模式和中介式模式下的家政工人仅能归入民法,依据意思自治约定双方权利义务;只有员工式模式下的家政工人具有与一般劳动者相同的法律地位,适用劳动法的相关规定 。然而,家政工作的特殊性、家政工人的弱势地位等往往造成家政工人权益被侵犯的现象严重。


        1.2.1 家政工人基本劳动权益状况分析
  近年来,学界对家政工人的权益状况进行了持续关注 ,相关调查数据①都显示:家政工人的基本劳动权益保护状况令人担忧,主要表现在如下几个方面:1、合同签约率低在成都和广州,没有签订合同的家政工人人数达百分之六十;在重庆,此比例高达百分之九十;在剩下的少数签订了合同的家政工人中,权益保护状况也不容乐观。因为家政工人多以下岗员工以及农村妇女为主的弱势全体,文化水平不高、法律意识薄弱,合同的签订也多是在未对合同条款进行充分了解的基础上进行的;另外,合同多为家政公司或用户拟定,损害家政工人权益的格式条款普遍存在。2、工作时间长、休息休假难得保障家政工人工作地点、休息地点高度重合,均在用户的家里,工作时间长、工作内容弹性大是家政工作的突出特点。长期超时劳动往往导致家政工人身体状况不佳,不利于劳动力的恢复。以下是一组关于工作时间的数据:广州有百分之二十多的家政工人每天的工作时长在十个小时以上,而在北京,这一数字达到近百分之五十;武汉和深圳百分之十左右、重庆百分之二十多的家政工人从早六点工作到晚十点,而在此时间段之外仍需工作的也占相当一部分比例(重庆和深圳有百分之三,武汉则有百分之二十四);每天工作十二小时以上的家政工人 ,在重庆和武汉比例均高达百分之四十,在深圳有近百分之二十。这里是一组关于休假的数据:在武汉、重庆、深圳,差不多一半的家政工人都是每个月才休两天假,明显低于法定休假标准;而在北京、成都和广州,近百分之三十的家政工人周末也不休假。在北京,大部分家政工人一年只能回一次家。法定假日仍在工作的是普遍现象,而且大多数情况得不到加班费和双薪报酬。3、工资低北京超过一半的家政工人月收入低于八百,差不多等于调查时的最低工资标准。其他几大被调查城市的家政工人工资水平(武汉、重庆、深圳等)也均处于社会低下水平。①4、工作条件恶劣不少家政工人的工作条件也极其恶劣,重庆、武汉、深圳三个城市有百分之十左右的家政工人没有自己单独的房间,甚至还有睡客厅、沙发、地板的现象(重庆百分之十一、武汉百分之九、深圳百分之三 )。5、社会保障缺位在社保方面,成都和北京都有超过百分之六十的家政工人没有 参加社会保险,武汉、重庆的比例分别为百分之二十和百分之四十;在参保的家政工人当中,也分别有百分之四十多和百分之三十多是其自己缴费的。另外,即使是在被纳入劳动法保护的员工式模式下,家政工人的社保权利也难得到保障。②6、职业培训不规范职业培训是劳动者顺利步入工作岗位、实现安全劳动的前提与保障,接受职业培训是劳动者应有的权利。调查发现,广州近一半、成都近百分之四十、北京四分之一的家政工人没有经过任何职业培训。在接受过职业培训的家政工人中,有百分之三四十是个人承担培训费用的。7、人身权利易受侵犯因工作场所的特殊性,家政工人在用户家中工作时容易受到各种形式的不公平对待,家政服务行业的悲剧屡见不鲜①。在这个绝大多数从业人员为女性的行业,性骚扰和性虐待尤为高发②。这些对家政工人的健康具有严重的长期影响 。最为严重的案例造成死亡。8、职业伤害被忽视由于家政工作是与一个家庭的正常活动联系在一起的,它倾向于被错误的认为是安全和没有威胁的,但是实际情况并非如此③。它包含有众多严重的风险,比如“积劳成疾”:家庭工作趋于大量的重复 、弯腰和伸手、提举重物、高温(做饭、运烫)、尖锐物体(刀具)、使用可能有毒的清洁产品和长时间的接触粉尘 、由于夜间照看小孩的家政工人接触阳光不够和可能由食物不足引起的营养问题等等④。另外,受传统观念的影响,家政工作没有被社会看作是一份 “体面”的工作,甚至不被看成一种工作,家政工人的人格得不到应有的尊重。由于对家政工人不信任,被偷听电话、偷翻行李、偷看手机、甚至被偷窥洗澡睡觉的现象时有发生。工作场所单一、封闭,高负荷的劳动,社会交往不足,二十四小时处于“异文化”中的心理压力,这些都极易导致其产生严重的心理问题。


        1.2.2 司法实践的尴尬..................................................................16-17
    1.3 民法保护家政工人权益的 ..................................................................17-18
第二章 家政工人权益劳动法保护 ..................................................................18-26
    2.1 劳动关系与雇佣关系 ..................................................................18-20
    2.2 家政服务工作的劳动属性..................................................................20-21
    2.3 家政服务工作劳动属性的..................................................................21-24
        2.3.1 作为就业的家政服务.................................................................. 22
        2.3.2 作为工作的家政服务.................................................................. 22-24
    2.4 家政工人权益劳动法保护之 ..................................................................24-26
第三章 家政工人权益劳动法保护的..................................................................26-35
    3.1 家政服务工作的法律关系.................................................................. 26
    3.2 家政服务行业从业模式的 ..................................................................26-27
    3.3 我国劳动法律规定.................................................................. 27-28
    3.4 其他国家或地区家政 ..................................................................28-32
    3.5 国际劳工组织公约与建议.................................................................. 32-35
第四章 我国家政工人权益劳 ..................................................................35-42
    4.1 立法模式安排..................................................................35-36
    4.2 具体制度安排 ..................................................................36-38


       结论


   中国家政工人权益的法律保护主要以民法为中心展开,这一调整模式的要旨在于保护雇佣双方之间的劳务与薪酬的对价交易,却遮蔽了家政工人工作的“劳动”属性以及“劳动属性”支配下的“劳动”权益,这一现状的制度性表达是民法调整雇佣关系和劳动法调整劳动关系。为了全面保护家政工人的劳动权益,首先,在理论上,需要反思传统的劳动关系与雇佣关系“理论二分法”,重构二者的界限和关系。雇佣与劳动属于两种同质的社会关系,雇佣关系完全具有劳动关系两个 “兼容性”的本质特征;二者的区别在于调整方式的不同,那是国家在综合考察两种社会关系时,在双方力量对比、经济承受力等具体情形基础上采用手段、力度上的差异。由于全球经济的发展以及就业压力的增加,诸如家庭就业等灵活的就业方式在全球范围内越来越受到重视和提倡,其受到劳动法的保护也必将成为一个趋势。其次,在制度上,鉴于家政工作的特殊性,不宜简单地将家政工人纳入劳动法的调整框架,而需要针对家政工作的特殊内涵,构建针对性的制度内容。由于家事劳动法律关系主体的特殊性(家政工人的弱势性和雇主的相对弱势性),制度构建需要综合考察家政服务法律关系双方力量对比、经济承受力等具体情形,调整手段力度上需体现差异:劳动基准规范与劳动合同规范的比重要有所调整,削弱劳动基准的干预力度,留给当事人更多的意思自治空间。 其中具体涉及立法、司法和行政的各个环节。立法上,可以考虑在现行法律框架之下,从劳动基准、社会保险、职业安全等方面逐步完善家政工人保护立法,在此基础上,制定家政工人劳动权益保护的综合立法;司法上,通过案例指导制度等,将家政工人的劳动权益保护导入劳动争议仲裁和诉讼机制 ;在行政上,通过劳动保障监察制度的重构,使家政工人劳动权益保护动态化、制度化;同时,通过行业工会与 NGO 组织,加强家政工人权益劳动法保护的组织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