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有关医疗事故罪的立法沿革

发布时间:2012-07-26 16:52:53 论文编辑:代写硕士论文

我国有关医疗事故罪的立法沿革由代写论文中心提供特别整理。更多代写法律论文下载请联系论文代写专区。
古代相关立法一般认为,奴隶社会的法律制度是中国代写法律论文法律制度的发端。通过对历史典籍的考证发现,早在奴律制社会时期的西周就有了有关医师医疗事故责任的规定。《周礼·天官·家宰》中有载“岁终则稽其医事,以制其食。十全为上,十失一次之,十失二次之,十失三次之,十失四为下”,该段记载规定了在年终,要根据医师全年的工作业绩来确定其应享受的待遇,诊疗中出现的失误率越高,其应得的待遇越低,但并未规定医师的刑事责任。我国历史上以完备的成文法典的形式规定医疗事故刑事责任的首推《唐律》,如《唐律·杂律》中规定:“为人合药及题疏、针刺,误不如本方,杀人者,徒二年半。其故不如本方,杀伤人者,以故杀伤论。虽不伤人,杖六十。即卖药不如本方,杀伤人者,亦如之。’,要求代写法律论文价格医师在为病人出具处方、调配药物、标注药物服用注意事项以及进行针灸等医疗行为时,须严格遵循医学书籍以及今古成方的记载,凡因过失未按上述记载进行医疗行为致病人死亡或身体健康受到损害的,对医师处二年半的刑罚;若医师故意违反上述一记载进行医疗行为致病人死亡或身体健康受到损害的,对医师按故意杀人或故意伤害定罪量刑,对于未发生上述病人死亡或身体健康受到损害的结果,即未遂的,对医师杖六十。至于那些不进行医疗行为,只是单纯买药者,如有过失或故意不按处方、医书等买药的,分别比照医师过失或故意违代写法律硕士论文反规定进行医疗行为的情形定罪量刑。唐代以后的宋、元、明、清诸朝代的刑律均是沿唐律规定,对医疗过失犯罪并未作较大修改,只是逐渐降低了刑事责任,如《明律·礼律二》规定:“凡合和御药,误不依本方,及封题错误,医人杖一百。料理捡择不精者,杖六十。医疗事故罪研究不品尝者,答五十。究其原因,在于明代统治者认为“夫以错误之事,又未因错误而致有损伤,治予死罪,本嫌太重。’纵览中国古代刑法中医疗事故罪的立法沿革,对于医师的医疗事故责任,经历了非犯罪化到重刑化,再到轻刑化的发展过程,较好地协调了利用刑罚来加强医师的责任心与重刑则妨碍医疗进步这一矛盾关系。代写毕业论文法律从古代医疗事故罪的发展过程可以窥见三个特点:一是在我国古代刑法中,医疗事故犯罪大多集中于治疗过失,出具处方、调配药物、标注药物服用注意事项以及进行针灸等均属于治疗行为。二是区分了医疗事故犯罪中故意与过失的区别,并对两者处以不同刑罚。三是在封建社会末期的刑律中,增加了资格刑的适用,如确认医师过失杀人罪名成立后,剥夺医师资格,不许行医。
近代相关立法辛亥革命后,在北洋政府公布实行的《中华民国暂行新刑律》中,关于医疗事故刑事责任的规定主要见于第二编分则第26章杀伤罪、第27章堕胎罪中。说明了当时的法律特别强调对孕妇及胎儿的保护。此后的国民政府1928年《中华民国刑法》、1935年《中华民国刑法》都未对医疗事故罪作出单独规定,关于医疗事故刑事责任的规定主要见于过失致人死亡、过失致人伤害罪以及堕胎罪中。两部《中华民国刑法》均将医疗事故犯罪行为归于因为业务过失而导致的犯罪,规定了较普通过失人身伤害犯罪更重的法定刑。考察近代中国关于医疗事故犯罪的立法,可以看出近代中国的刑事立法深受西方国家特别是大陆法系国家刑事立法的影响,并未专门规定医疗事故刑事责任,而是用概括性极强的业务上的过失涵盖了医务人员的医疗过失,有较强的灵活性和适用性,同时也减轻了理论上对医疗事故犯罪研究的难度。
(三)建国后立法沿革我国在1949年至197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颁布前的近30年时间里,对医疗事故罪的的调整也缺乏系统的法律规范。197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对医疗事故犯罪同样未作出明文规定,为了处理日益复杂的医疗事故和缓和日趋紧张的医患关系,1987年6月29日国务院发布了《医疗事故处理办法》,第24条规定,医务人员由于极端不负责任,致使病员死亡、情节恶劣已构成犯罪的,对直接责任人员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该卫生行政法规是在1997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以下简称《刑法)))颁布之前对医疗事故行为人追究刑事责任的主要依据,然而实践中在追究医疗事故刑事责任时依然比较混乱,特别是在定罪方面更是如此。由于没有理论上的指导和立法上的依据,实践中对医疗事故犯罪定性分歧很大,罪名极不统一,在对具体个案的认定上千差万别,处罚上的差异也相当令人吃惊。曾有学者收集了自1986至1993年的健康报、法制日报、检察日报、医学情报等报刊上有关国内医疗事故的犯罪案件64例,涉案人员78人,经过统计、分析,发现在罪名上就存在着过失杀人罪、玩忽职守罪、重大责任事故罪、重大医疗责任事故罪、读职罪、过失致人死亡罪、医疗过失罪等9种不同称谓;在量刑上也相去甚远,有的被判处无期徒刑,有的被判处刑期不等的有期徒刑(最高的为巧年有期徒刑),有的被判处拘役或缓刑,有的被免予起诉,有的被宣告无罪。经过十几年的探索和经验的积累,医疗事故犯罪立法日趋成熟,1997年《刑法》第335条规定:“医务人员由于严重不负责任,造成就诊人死亡或严重损害就诊人身体健康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首次在立法中规定了医疗事故罪的构成及处罚标准,保证了司法实践中追究医疗事故刑事责任的统一性。此后国务院于2002年4月公布的《条例》第55条再次强调指出,发生医疗事故时,对负有责任的义务人员依照刑法关于医疗事故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罪名的统一和量刑的明确,标志着我国对医疗事故的处理进入一个新的阶段。若您对法律毕业论文有所需求,请到法律论文专区下载http://www.1daixie.com/dxfllunwe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