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析物权行为理论的法学思考由代写论文中心提供特别整理。更多代写法律论文下载请联络论文代写专区。由于法学代写法律论文办法所触及问题自身的复杂性,20世纪以来,法学思考呈现出复杂化的特征。但不论哪一种法学思考,其根底前提是对法本身的了解,这就将法置于哲学的研讨范畴之内。假如不思索法哲学,就基本无法研讨法学思考,但是,法哲学自身所触及的问题就异常复杂,从而也就有可能招致法学思考有关结论的不肯定性。这就触及到法哲学面临的一个中心问题即什么是正义?完成正义,是一切人的共同希望, 历史 上无数的法学巨匠所一生追求的正是设计一种笼统的法律体系,使其与正义吻合,从而使正义永远佑吾人世。但是,阅历了 自然 法衰落使人们逐渐认识到,设计一种形而上的笼统正义法是超出人们才能之外的,或许只要全能的上帝才干完成这一个任务。正义,“永远有着一张普林透斯的脸”,使人参悟不透。另一方面,既然塑造圆满的正义法不可能,于是人们把脸从仰视天穹改为俯视大地,寻求一种可控的正义。如何置信法律,控制法律,但不被法律所羁绊,在正义的光辉下发明一个法律帝国?有人代写法律论文价格提到了法律的形而下化问题。
探究如何使法律更好的完成正义与如何使法律完成方式正义、完成法的形而下化绝对不是对立的,我们反对的是空谈如何使法律笼统的成为所谓的正义,但却决不反对正义自身,特别是不反对探究如何使法律完成正义,在这个过程中,法律的方式正义必定会同时完成。当然任何法律都有缺陷,都不能说是完整表现了正义,但是任何法律与法学也不能因而便不谈正义,作为一种应然的此岸,正义应该是一切法律的终极目的。如何真正构筑一种逻辑上圆满且内容上本质正义的法律体系?这只是一个幻想还是对人类聪慧的考验?
一、客观存在:物权行为的独立性
所谓物权行为理论的整体性准绳,即代写法律硕士论文把物权行为理论放在整个物权法体系框架中来了解物权行为理论自身,这应当成为了解物权行为理论前提性的指导思想。物权行为的独立性之所以是一个客观存在,是由于物权行为是经过当事人的合意以及外在的表征方式表现出来的。只是对这种合意以及表征的独立性有争议而已。从德国法律行为理论兴旺史看,物权行为理论与法律行为是亲密联络在一同的。德国民法学根本上因循了莱布代写毕业论文法律尼茨一沃尔夫以来的所谓理性法学,理性法学派根本上继承了莱氏的办法,以为法律标准是一个有等级位阶的金字塔体系。因而,我们必需进入其概念系统,才干够真正了解德国法上的物权行为。假如我们用法律行为的概念去剖析买卖中的托付(注销)阶段,就会发现,在德国供认托付是一个物权行为是再自然不过的事情了。托付中移转一切权的合意肯定是存在的,而这一合意的存在就能够认定它是一个独立的法律行为。由于,在德国的理论体系中,判别法律行为的主要规范有二:一是存在意义表示;二是该意义表示具有法律意义,用拉伦兹和弗卢姆的话说,当事人追求的是私法上的法律效果。而托付是移转一切权合意的外在表示,这里既有合意,也有表示,所以托付当然是一个法律行为。又由于法律行为只是一个笼统的类概念,它是对各种详细法律行为的笼统。不同的合意追求不同的法律效果,构成不同的法律行为。而托付中的移转一切权合意与买卖合同中获得债权的合意不同,由于债权和物权不同,因而它是一种独立的法律行为。
德国学者关于物权合意或者物权行为的“发现”,好像法学家对任何一种法律现象的“发现”一样,都不是凭空臆想或者无故捏造的,都是以一定的生活事实作为依据的。“债权行为孤立存在及物权行为与债权行为并存两种理论其实同属笼统流派,连笼统的办法都一模一样,区别仅仅在于察看的角度或者笼统的水平不同而已。”“关于买卖过程之法律描绘的债权行为孤立存在之学说,并不当然排挤就同一过程所作不同察看而构成的债权行为与物权行为并存之学说。同时,债权行为孤立存在之学说也不能仅仅以本身存在之 科学 性及合理性的解释,去证伪物权行为理论。事实就是,在实践生活中既不存在物权合意,也不存在债权合意,只存在买卖行为。在物权或者债权的概念呈现之前,讨价讨价的买卖者们不可能晓得正在停止的是物权合意或者债权合意;在物权或者债权的概念呈现之后,买卖者们依然不可能晓得超出讨价讨价范围之外的东西。物权合意也罢,债权合意也罢,都是法学家关于买卖过程中发作的某种事完成象的观念性解释,以此描绘一种法律现象并作为构成和解释某种规则的根据。
二、价值判别:物权行为的无因性
物权行为理论中被我们批判得最多的莫过于其笼统性准绳,即我们通常所说的无因性准绳。笼统性准绳之所以遭到激烈反对,一方面在对物权行为理论的认识中,人们常常将债权效能必然影响物权效能传统的思想形式强加于物权行为理论,进而不能将两者摆在一个对等而独立的位置上停止评价。他们总是“祖先为主”,天经地义地供认前者的优点,对一些缺陷却常常疏忽,而对后者有一种先天的排挤和不信任。这就为物权行为理论的了解制造了人为的障碍。实践上正是以公示准绳为根底的笼统性准绳,为维护信息不对称的好心第三人提供了最实在的理论根底,而“第三人是整个市场买卖次序的化身”。因而,物权行为无因性完成的是宏观的、更高层次的公正,而这种法律应将风险肯定给能以最低本钱防止风险的一方的公正理念已被法律 经济 学所证明和推崇。
另一方面,是由于人们将笼统性准绳从系统完好的物权行为理论中抽离,切断其与辨别准绳和方式主义准绳的固有联络,由此招致了对笼统性准绳认识的片面化。
物权行为理论奠定了物权变动的根底,进而成为整个物权法的根底,它给物权法带来反动性的变化,使物权法真正成为一个逻辑构造严谨的独立的法律体系,而系统性、整体性和逻辑性是包括我国在内的大陆法系国度法律思想方式的根本特性和历史传统,也是其立法所追求的目的。正如德国学者所指出:“借助于它(物权行为理论)能够把庞杂的理想生活关系以法律技术归结整理,从而树立起层次明晰的能够控制的法律体系。”假如不从这一角度来了解,而专注于细枝末节是无法真正了解物权行为理论的。
物权行为理论中的“无因性”是一个价值判别,而非一个事实判别。也就是说,“无因性”并不意味着物权行为在事实上没有缘由,而是说基于而且仅基于对第三人的维护而切断物权行为与缘由行为(债权行为)的效能联络,即物权行为的效能不受其缘由行为(债权行为)的影响。因此“无因性”的价值和意义主要表现在与第三人的关系上。说的极端一点,假如世界上只要两个人(出卖人与买受人),讨论物权行为“有因”或“无因”毫无意义。固然基于对第三人的维护而使物权行为“无因”,但在仅仅触及合同当事人之间的关系时,却无法绝对扫除缘由行为(债权行为),由于合同是当事人意义自治的结果,其目的是发作物权变动。假如在仅触及合同相对人之间的关系时,仍扫除缘由行为,那么意义自治也就失去了任何意义,其更直接的恶果是一些人未同等给付以至未给付而保有物权,物权次序无以维持。因而,物权行为理论是为了维护第三人(买卖平安和次序)才使物权行为“无因”,即这种“无因”是特定意义的,这也是萨维尼“一个源于错误的托付也是完整有效的”的真正含义。但这种“无因”关于合同当事人毕竟是不利的(这种“无因”实践上是以暂时牺牲合同当事人的利益为代价维护买卖次序与平安),因而不当得利制度担负起修正无因性准绳的任务。修正但并非否认,修正意味着被修正的对象所具有的价值远远大于其所具有的缺陷(如一切权绝对的社会化),而否认则意味着被否认的对象其缺陷远远大于其所具有的价值。
但假如我们把物权行为置于法律行为的体系中,就会发现,无因性理论与法律行为和意义表示的根本原理有内在矛盾。在债权行为存在狡诈、胁迫时,物权行为的合意必然也会遭到影响,特别是在胁迫中,十分明显能够判定当事人之间基本不存在物权移转的合意。在狡诈中,这种合意也是基于当事人的意志不自在而成立的。依照萨维尼的说法,基于错误的托付,也是托付。实践上,这种托付并没有构成托付,比方商定托付的是A物,却托付了B物,此时,当事人之间并没有对托付达成意义表示分歧,因此并没有成立物权行为,或者说成立了物权行为,但是能够根据意义表示错误规则撤销。在上述几种状况下,认定当事人之间存在法律意义上可以成立的合意,采取的是表示主义的解释。但是,依据私法自治的根本原理,只要无法采取意义主义解释或者解释失败后,才干够采取表示主义。而一旦采取意义主义的解释,就会认定这种合意要么不存在,要么有瑕疵。而物权行为属于法律行为的一种,瑕疵法律行为的规则当然应当适用于物权行为,这样一来,物权行为的无因性理论就难以成立了。
根据无因性准绳,在债权行为违背法律的强迫性标准或制止性标准时,比方买卖毒品,物权行为也会由于违法而无效;在违背法律规则买卖黄金的状况下,由于当事人持有黄金是合法的,物权行为能够有效。债权行为违背公序良俗准绳时,由于物权行为在伦理上的中立性(物权行为仅仅触及物权的移转),似乎应该有效。但是,由于违背公序良俗的行为规制的对象绝不只仅是债权行为,而且也包括这种结果(公序良俗准绳普通仅标准法律行为的缘由,但不能绝对),因而,物权行为也应该无效。 法律 思想的理性树立在超越详细问题的合理性之上,方式上到达那么一种水平,法律详细标准和准绳被有认识地建造在法学思想的特殊形式里,那种思想定于极高的逻辑系统性,因此只要从预先设定的法律标准或准绳的特定逻辑演绎程序里,才干得出对详细问题的判别。而有关的法律判别中,实践上经常包含着一种价值判别而非事实判别。物权行为的客观性是一个事实问题,这一事实问题只是法律调整的资料而已。正如王泽鉴先生指出:物权行为能否有因或无因,并不只仅是逻辑关系,而是一种由实体法根据价值判别及利益权衡来决议的问题。确实如此,物权行为的独立性与无因性的联络并不是绝对的,能否采取无因性主义触及对不同利益的维护,因而,重点维护何方当事人的利益就是法律的价值选择。它是法律对客观事实所作的评价。物权行为无因性不可能存在于社会事实中,它只存在于我们建构的法律世界中。而这两个世界常常是两个独立的世界。
三、物权行为理论并非是对适用主义否认的唯美主义
唯理主义者通常所犯的一个错误在于试图构筑一种“放之四海而皆准”的 历史 演化进路,并且试图用这种进路来指导所谓的“后进者”们,使这些后进者们依照此种进路走下去。 中国 近代以来, 现代 化形式下的“西化”错误既在于此,各项直接仿效西方的制度到中国便走了形,缘由也在于此。萨维尼指出:一个民族历史中凝结的民族肉体才是一切法律的渊源。
笼统的哲理性答复不能处理理想中差别万千的个案,坚持首先完成一个超然的正义,然后用他来完成法律的正义,结果只能是使整个社会共同体失去法律调理所带来肯定性的种种益处,只能使钟情于超然正义的人们重新堕入心情化、认识形态性控制所带来的不可预知性的恶果之中。法律正义是形而下的,是可为一切的人认同的,罗尔斯的《正义论》在遭到功利主义传统影响极大的美国流行,阐明法律的正义完整能够与实证法体系有效的分离在一同,他是能够明白表达和完成人们的共识的。人们曾经由于试图用正义来表达一切,支配一切,事实证明这是个圆满的梦想,人们也曾由于冷漠正义,招致一系列的灾难,唯有寄希望于法律正义,在法律帝国的每个社会成员心里竖起一个共同的法律正义标尺,才干完成社会的幸福安宁,到那时,人们蓦然回首,曾经追求的超然正义可能曾经完成了。
由于中国不存在法律方式理性主义的历史传统,更由于我国长期的 自然 经济 和方案经济条件对法学研讨的限制,法律虚无主义盛行,法律方式理性主义思想无以树立,使得法学理论的研讨严重缺乏概念法学的熏陶与锻炼。中国至今没有民法典,而物权法的制定特别是盘绕物权行为独立性与无因性理论纷争的是是非非,或许是中国通向民法法典化过程中最具应战性的一道难关。
四、结语
有学者在反对物权行为理论时指出:“就物权行为理论而言,它是笼统思想的产物,它迎合了德意志民族的思想偏好,而中华民族是讲务实际的民族,自古则盛行适用主义 哲学 ……”但是,无论是西方还是东方,无论是西方人还是中国人,在存在各种差别的同时一定也存在一些共同的东西,有些人性深层的东西对一切人都是一样的,比方说正义。任何民族在创设法律体系时无不是以完成正义为最终目的的,这是无须置疑的。而所谓的“适用主义”也只是一个相对的概念,没有一个国度的立法是不思索“适用”的。与其说笼统思想是德意志民族的思想偏好,还不如说笼统思想是德意志民族的思想优势。而这种笼统思想的才能正是我们所不太擅长的,我们习气于满足于一些理性的经历、仓促的结论和所谓的“业已公知公认的法律现象”,而不注重开掘支持这些理性的经历、仓促的结论和所谓的公知公认的法律现象的理论根底。假如说理论(生活)是理论的本质生命的话,笼统就是理论的方式生命。
任何制度由于受历史条件、施行本钱等的限制,都有其局限性。我们不能总是希望一种制度能处理相关的一切问题,有时即便是一个问题也并非一种制度所能奏效。某一制度需求其它制度予以修正,只需它们能互相配合、严密衔接从而发挥其应有的作用,我们没有理由由于这一制度需求修正而回绝它。问题不在于某一制度能否有局限,而在于它的这种局限能否能被其它制度所补偿或克制。由于一种绝对无局限性的制度只是人们的一种美妙的追求而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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