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看待我国土地产权和房屋拥有权的关系

发布时间:2012-07-04 21:11:44 论文编辑:代写代发法律论文

  我国现行的法律标准在界定土地运用权与土地上所盖的房屋之间的关系时,采用房屋的一切产权与该房屋占用土地的运用权权益人分歧的准绳,也就是说土地是任何房产的根底,是土地上建筑物的实质组成局部,土地运用者都是因本人一切或者运用的房屋才具有该土地。因而,房屋产权的获得,必需树立在曾经依法获得土地运用权的根底上,房屋与该房屋所占用的土地不等别离,当然,法律、法规另有规则的除外。

  《城市房屋权属注销管理方法》规则&ldquo代写法律论文;房屋权属注销应当遵照房屋的一切权和该房屋占用范围内的土地运用权权益主体分歧准绳”。 《城镇国有土地运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第24条第1款也规则:“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的一切人或者共有人,享有该建筑物、附着物运用范围内的土地运用权。”这也就是说,只要具备土地运用权的当事人才有可能获得房屋的一切权,土地运用权与房屋一切权的权益主体分歧,权益归属合一,“房依地代写法律论文价格存,地为房载,地转房随,房转地随”。

  土地运用权与土地上盖建筑物不可别离的法律标准是强迫性的,不允许将土地运用权与房屋一切权别离、分割,有土地运用权的建筑物才可能获得有房屋一切权,没有土地运用权的建筑物的法律权益只能依附于具有土地运用权的建筑物。在二级房地产市场中,这意味着,房地产的共用部位的一切权与运用权由买方依法一切,房地产开发商不得擅自处分。

  房屋一切权人与土地运用权人主体分歧准绳必然请求转让房屋一切权的同时也要转让土地运用权;转让土地运用权的同时也要转让土地之上的房  屋一切权。《城市房地产管理法代写法律硕士论文》第31条确立了房地一同转让的根本准绳:“房地产转让、抵押时,房屋的一切权和房屋占用范围内的土地运用权同时转让、抵押。”《城镇国有土地运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第23条规代写毕业论文法律则:“土地运用权转让时,其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一切权随之转让。”第24条规则了建筑物一切权人享有土地运用权,转让建筑物,其运用范围内的土地运用权随之转让的准绳。不过乡村的宅基地、城市私房的宅基地都不能单独转让,只存在宅基地随房屋一同转让的情形。

  房屋和土地不可别离,土地运用权与房屋一切权的权益主体分歧,权益归属合一,在实行房地一切权一体化的国度中,房屋和土地存在一个一切权,这样防止了因房地产权的别离而招致的费事和不便,是一种十分烦琐的不动产权益布置。在我国由于土地一切制的缘由,不可能完成房地一切权一体化,成为一个一切权,但是,我们法律规则房屋和土地不可别离,土地运用权与房屋一切权的权益主体分歧,权益归属合一,这无疑也可以到达同样的效果。因而我们法律规则房屋和土地不可别离,土地运用权与房屋一切权的权益主体分歧,权益归属合一规则,实践上相当于其他国度将房地视为一个物成立一个一切权一样的效果。只不过我们国度不是房屋和土地的统一,而是房屋和土地运用权的统一,正如其他国度房屋以土地为根底一样,我国房屋以土地运用权为根底。我国法律规则了房屋一切权人享有土地运用权,并使两权主体分歧,以简化因房屋与土地权益不分歧带来的费事和不便。并由此创建了土地运用权随房屋的变卦而变卦(“地随房走”)和房屋随土地运用权的变卦而变卦(“房随地走”)两个总体准绳。这两个准绳正如在其他国度土地和房屋一异化、一个一切权的准绳一样,同样易为人们了解和承受。

  固然国度政策与法律法规规则房屋和土地一体,不可别离,土地运用权与房屋一切权的权益主体分歧,权益归属合一“房随地走”和“地随房走”,但国度并未强迫推行这一准绳。我国法律规则一直未将房屋产权或土地运用权变卦的实践办理手续统一化、一体化,而是让两个互不相干的互相绝对独立的部门来主管与办理:土地运用权属在土地管理部门注销,房屋权属在房产部门注销。这样的布置和结果,不但与“房随地走”和“地随房走”准绳相悖,同时也带来了实践中,变卦土地运用权而不变卦房屋产权,变卦房屋产权而不变卦土地运用权,即“两证”严重别离的现象。

  将房地产注销机关合一,将房地产证两证合一,由统一机关注销并颁发统一的证书,完毕长期以来房、地权属管理别离的现象,既是机构变革的方向,也更有利于贯彻房地产权主体分歧和房地产权一同转让准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