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法律角度探求银行运营场所的平安问题

发布时间:2012-07-04 08:39:37 论文编辑:代写硕士论文

从法律角度探求银行运营场所的平安问题由代写论文中心提供特别整理。更多代写法律论文下载请联络论文代写专区。正确防备在银行运营场所发作的进犯客户人身权、财富权的事情,就应当赋予银行平安保证的义务,银行未代写法律论文尽合理限度内的保证义务应承当相应义务。肯定银行的平安保证义务应当思索社会利益的均衡,使银行的平安保证义务具有理想性、必要性。在范围上,银行应对运营场所内的人员的人身权与财富权提供平安保证;在内容上,银行应当维护储户的存取款信息,装置探头号,装备保安等。银行的义务是过错义务,加害人、受害人以及银行应按过错大小承当相应的义务。

银行作为货币的聚散地,是进犯财富类立功的高风险汇集区。近年来,银行在防抢劫、防偷盗方面,做了大量的工作:如在停业网点装置防弹玻璃、监控系统,保证了其的资金平安及职工生命平安。但是,银行所做出的这些努力,主要是盘绕银行内部的平安停止的,却无视了客户在银行办理业务时的资金平安和人身平安。这几年,接连发作了多起客户在银行遭抢劫、争夺等严重进犯客户人身权、财富权的案件,在社会上惹起了较大的震动。

银行是具有公共性质的企业,能否应维护其运营场所的平安呢?从理论上看,运营者的平安保证义务能够概括为三个方面:维护运营场所设备的平安;使本人提供的产品及效劳契合平安请求;维护客代写法律论文价格户在运营场所免受第三人的损害。关于第一种状况“使本人提供的产品及效劳契合平安请求”,《消费者权益维护法》第18条规则:“运营者应当保证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效劳契合保证人身、财富平安的请求。对可能危及人身、财富平安的商品和效劳,应当向消费者作出真实的代写法律硕士论文阐明和明白的警示,并阐明和标明正确运用商品或者承受效劳的办法以及避免危害发作的办法。”因而,对前两种平安保证义务,在理论中并无几争议;关于第二种状况 “维护银行设备,使客户免受损害”,《民法通则》对建筑物义务已作出了规则,而《银行停业场所风险等级和防护级别的规则》、《银行停业场所平安防备工程设计标准》对此更有细致的规则;关于第三种状况,即银行应当维护客户在停业场所免受第三人损害,却争议较大,自己仅对此问题停止讨论。

一、银行对运营场所平安保证义务的法律渊源

关于银行平安捍卫的规则,目前包括:《关于基层金融单位治安捍卫工作暂行规则》、《关于立刻采取有力措施实在增强金融捍卫工作的通知》、《关于印发公安机关与金融单位联网报警管理规则》、《企事业单位内部治安捍卫条例》等文件。文件对银行运营场所的平安设备和措施停止了标准。但是这些文件代写毕业论文法律只能对银行未尽平安保证的义务处置行政义务,并未触及到对客户义务的承当,即对运营场所发作的第三人惹起的侵权案件,并无银行应承当民事赔偿义务的规则。2000年年底,一立功人持枪冲进某银行停业大厅施行抢劫,杀害了两储户。案件侦破后,两名遇害储户的家眷在刑事诉讼过程中都提出了附带民事诉讼,以为依储蓄合同,银行应当对进入其停业大厅的储户的人身、财富平安担任,请求银行承当赔偿义务。法院审理以为,依据罪责自傲准绳,对立功形成的危害结果,应由立功分子承当刑事和民事法律义务。银行在实行合同维护储户的存款利益方面并未违约。银行停业大厅乃公共出入场所,对有组织、有预谋的突发性暴力立功行为,被告难以意料和防备。被告的赔偿恳求理由法院难以采信。由于当时法律未规则运营者的平安保证义务,理论界对该内容的讨论也极少,客户的权益未能得到较好的保证。

随着法学界对平安保证义务讨论的深化,相关的机构开端着手平安保证义务的立法活动。2002年12月,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31次会议讨论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草案)》。草案第8编“侵权义务法”第65条对平安保证义务做出了规则:“旅馆、银行的客户以及列车的乘客,在旅馆、银行、列车内遭到别人损害的,侵权人应当承当侵权义务。”“在无法确认侵权人或者侵权人没有才能承当赔偿义务的状况下,旅馆、银行、列车的一切者或者运营者尽到维护义务的,不承当义务;未尽到维护义务的,应当承当补充义务。”2003年12月4经过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伤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第6条规则:“从事住宿、餐饮、文娱等运营活动或者其他社会活动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未尽合理限度范围内的平安保证义务致使别人遭受人身损伤,赔偿权益人恳求其承当相应赔偿义务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因第三人侵权招致损伤结果发作的,由施行侵权行为的第三人承当赔偿义务。平安保证义务人有过错的,应当在其可以避免或者遏止损伤的范围内承当相应的补充赔偿义务。平安保证义务人承当义务后,能够向第三人追偿。”这一司法解释,根本上从法律的层面上肯定了运营者的平安保证义务。

《解释》第6条虽未明文规则银行应对运营场所承当平安保证义务,但是,银行是关系国计民生和公共平安的治安捍卫重点单位,设置了治安捍卫机构,装备专职治安捍卫人员,①法律对其运营场所的平安保证义务有较高的请求;特别是当前社会治安问题突出,侵财立功案件有所上升,突出表如今银行停业场所发作的争夺、抢劫的案件,以及针对金融机构的抢劫案件有所增加,②因而,保证银行运营场所的平安,不只是银行对客户应尽的平安保证义务的需求,而且也是维护社会公共平安的需求。

2003年2月26日,中国建立银行云南省分行昆明市官渡支行发作持枪抢劫案。致使储户一人死亡、一人重伤、二人重伤。死者的家眷请求银行承当民事赔偿义务。2004年2月6日,法院对该案做出一审宣判,以为停业厅对办理存储业务买卖的客户的合法人身及财富权益,负有在合理限度内的平安保证义务。被告银行未在合理限度内尽到对存款人的平安保证义务,具有过错。故在立功嫌疑人逃窜,至今未能缉拿归案的状况下,应承当补充赔偿义务。固然,我国不实行判例法,但这起案件对银行平安保证义务确实立具有重要意义。

二、肯定银行对运营场所平安保证义务的准绳

设定运营者场所平安义务的本意,是为了促使运营者提供足以保证消费者人身、财富平安的效劳,而不是苛求运营者担保不发作任何侵权案件。侵权案件在运营场所发作,运营者自身也是受害人,只应当就其有过错的事由承当民事义务。《解释》第6条规则,运营者未尽合理限度范围内的平安保证义务应当承当相应的赔偿义务,正表现了过错义务准绳的请求。之所以制度上要作这样的设计,不使运营者承当无过错义务,主要是为了均衡社会利益。法律制度均衡当事人的利益关系的结果,影响到整个社会经济的开展,以至会招致一个行业或产业(如第三产业)的兴衰存亡。因而,我们应当分明地认识到法律制度对社会利益的均衡作用,并正确地把握这个均衡。一方面,要给予受害人必要的充沛的维护,以使其遭到损伤的法定财富权或人身权得到补偿;另一方面,又必需思索到大量的经常性的巨额的赔偿对社会经济可能产生的消极作用。就我国目前而言,一方面要维护受害人(消费者)的利益,给予合理的补偿,另一方面又要思索目前经济开展的实践情况,思索到被告运营者(如企业、商家)的经济赔偿的接受限度。不同治安背景、不同运营项目、不同消费等级的运营者承当的义务应当有所差异。银行作为治安重点维护单位,其平安系数理应大于普通商品出卖或效劳提供场所。但是,银行对运营场所的防备和控制力度又是极端有限的:首先,银行又不同于其内部的办公区域,它必需向公众开放,不得无故回绝公众进入;其次,银行也不同于宾馆、旅社请求对方在提供有效身份证明的状况下进入其停业场所;再次,银行的保安并无强迫力的保证,其所提供的设备相关于立功分子而言也极端粗陋。让银行对其运营场所承当过高的平安保证义务,将使曾经步入了“微利时期”的银行业雪上加霜。过高的运营本钱,有可能使银行退出局部市场区域,特别是收益相对较低,现有平安保证设备相对较为单薄的地域,如乡村、城乡分离部。在目前银行因经济效益问题而从乡村、城郊大批撤离的状况下,若因平安保证问题而形成进一步的撤离,必将影响到众多消费者的利益,使这些区域的居民必需到悠远的市中心办理存取款等业务,从而使其被争夺、抢劫的可能性加大,形成社会治安情况的恶化。因而,银行应对其运营场所尽何种水平的平安保证义务,应当充沛思索该银行所在的社会环境以及银行本身条件,即做到必要性与理想性分离。

三、银行对运营场所平安保证义务的范围

(一)维护的主体

对运营场所的平安保证义务不是居于合同法的规则,即只对合同当事人提供平安保证义务;也不是源于消费者权益维护法的规则,即只抵消费者(包括潜在消费者)提供平安保证义务。平安保证义务是来源于特别法的规则,运营者是对其运营场所提供平安保证。所以,对进入其运营场所的任何人,运营者都应承当平安保证义务。就银行而言,其维护对象是指进入银行运营场所的任何人,包括:存款人与取款人;陪同存款人、取款人办理业务的人员;其他进入停业场所的任何人员。(以下将这些维护对象统称为客户)其中,携带大额现金的客户容易成为损害的目的,对他们银行应当承当较高级别的平安保证义务。

(二)维护的区域

简而言之,银行应承当平安保证义务的区域仅限于其运营场所;关于运营场所以外所发作的损害事情银行并无平安保证的义务。但是,关于在其停业场所曾经呈现的治安隐患,银行仍应实行相应的留意与保证义务。如银行发现取款人曾经被人跟踪,应当在及时防备的同时,倡议取款人将款项再存入银行,不得听任该损害案件在停业场所之外发作。

银行的运营场所包括银行的停业大厅和自助银行。银行在停业大厅装备保安,其硬件也有特地的请求、如设监控、客户效劳区的深度等,对停业大厅银行承当较高的平安保证义务。自助银行是指商业银行在停业场所以外设立的自动取款机(ATM)、自动存款机(CDM)等经过计算机、通讯等科技手腕提供存款、贷款、取款、转账、货币兑换和查询等金融效劳的自助设备。自助银行包括具有独立停业场所、提供上述金融业务的自助银行和不具有独立停业场所、仅提供取款、转账、查询效劳的自动取款机(ATM)两类。在自助银行提供非人工效劳时,银行能否有运营场所的平安保证义务?负有何种水平的平安保证义务?自己以为,由银行承当平安保证义务的目的是为了减少损害行为的发作,只需银行有才能提供相应的保证措施,而该措施的提供又是必要的,那么银行就应当在此限度内承当平安保证义务。例如,为了防备发作在ATM旁的争夺、抢劫案件,银行在ATM效劳中应采取一些例如增强照明、装置摄像机、肃清障碍物等维护性措施。这些维护措施属于常识性范畴,办法简单、本钱低廉。

(三)维护的客体

银行应对其客户的人身权、财富权提供平安保证。在银行运营场所发作的第三人损害客户的案件,普通都是进犯财富的案件。侵权人(立功人)其目的是非法占有财富,客户面临进犯常常会停止相应的对抗,依《解释》的规则,由此形成的伤害或死亡,银行应承当相应的平安保证的义务。但是,假如客户未停止对抗或者基本没来得及对抗(如争夺行为),其生命、安康、身体未遭受损害,而只招致财富损失,依《解释》则银行不承当平安保证义务。因而,必需将财富权也归入平安保证的客体之中;否则就无异于迫使客户与歹徒抵御,形成人身伤害,这是与维护人身权的目标相悖的。


四、银行对运营场所的平安保证义务的内容

目前,关于银行防备客户被第三人损害的措施或制度尚属空缺,但银行至少应当尽如下平安保证义务:

(一)装备保安

银行柜台的工作人员不能直接到大厅,大厅的平安主要靠保安来保证。当然,保安不同于警察,保安并无法定的遏止立功行为的义务。③对有预谋的恶性持枪、持械争夺、抢劫案件,保安的控制与防备才能是很有限的。但是经过特地培训的保安,仍有较强的防备与处置突发性事情的才能:保安在大厅巡查自身就能够抑止损害(立功)念头的产生;保安敏锐的察看力,能发现、区分风险,做到及时防备;对已发作的损害行为,保安能够辅佐捕捉损害人,或维护现场;对受人身伤害的客户,保安能提供第一手的协助。但是,仍有不少的银行,如一些信誉社、邮政储蓄等,并未装备保安。雇佣一、二名保安的本钱对一个小的储蓄网点而言是较高的。自己以为,地处城市与城郊的银行应尽可能装备保安,但关于地处乡村的乡村信誉社、邮政储蓄等银行却不应作强迫请求。其实,目前,绝大局部地处乡村的银行并未装备保安,但在这些区域,针对储户的争夺、抢劫案件却不多,其缘由在于:银行与储户互相熟习;外来人员少,银行、储户对生疏人有较高的警觉性;在乡村大额的存取款较少;损害人在乡村难以脱逃。鉴于此,银行所提供的平安防备设备,针对不同的区域应有所区别,不能将对城市的请求直接套用在乡村,特别是对硬件的请求上更不能一刀切。


(二)维护储户的存取款信息

要避免储户受损害,银行一方面应当采取措施,防止客户携带巨额现金,如倡议大额取款的储户运用转账的方式,为票据业务、转账业务、银行卡业务提供便利等等;另一方面,银行应当留意维护储户的存取款信息。损害人(立功人)之所以在银行运营场所争夺、抢劫,是基于在银行容易找到携带巨额现金的“目的”。维护储户的存取款信息能够防止“见财起意”的突发性侵权(立功)案件;同时,对有预谋的立功,由于损害人无法找到“目的”,也可起到防备作用。其实,对储户(客户)信息予以失密,《商业银行法》、《合同法》都曾经作明白的规则。银行维护储户存取款的信息,不只是银行对运营场所的平安保证义务,也是银行对储户应尽的义务。违背该义务,形成储户被损害,不论损害能否发作在银行的运营场所,银行都应承当义务。

但是,目前银行对储户的存取款信息却未提供任何的保证措施。在停业厅的人都能够随便理解到储户能否存取了巨额现金,从而,为损害人提供了可争夺、抢劫的目的。所以,银行应当在严厉执行“一米线”制度的根底上,将办理存取款业务的储户与大厅内的其别人员经过不透明的玻璃、屏风等隔离,以维护储户的存取款信息。

(三)装置探头

目前,绝大多数的银行都装置了探头。但是,由于装置探头的初衷大多是为理解决存取款业务中呈现的“长短款”问题,并非维护客户免受损害,所以,探头常常是只拍摄柜台局部的空间,防备面狭小。故应当对准停业大厅也装置一个探头,并且应当让每个进入银行的人都晓得,他处于监控的范畴内。这一点,超市的经历值得自创:在超市的入口处装置探头与显视屏,让顾客看到本人处于监控的范畴内;在许多中央都醒目地标明该范畴遭到监控,从而一定水平上抑止了偷盗动机的产生,对超市中的偷盗行为起到防备作用。

欲图侵权者假如在显现屏上看到了本人的图像,迫于被追捕的恐惧,就很可能放弃损害的念头。当然,这种措施缺乏以防备那些经过一定假装(如戴墨镜、穿雨衣)的侵权人。但是,由于储户对这些人员,具有更高的警觉性,会采取相应的自我维护措施,以防备损害。

 


五、银行对运营场所平安保证义务的承当

(一)银行与加害人的义务承当

客户在银行被损害的直接缘由是加害人所为的侵权及立功行为;银行在平安保证上的不作为并不是损伤结果发作的真正的事实上的缘由。银行与加害人之间不构成共同侵权关系,银行不承当连带义务;银行只对其未尽合理限度内的平安保证义务承当补充义务。

在银行运营场所发作损害客户的案件中,可以肯定加害人的,由加害人或其他负有义务的人(如加害人的雇主、监护人)承当义务,平安保证义务人不承当义务;加害人无法肯定的,由平安保证义务人承当全部义务;假如可以确认加害人,但是加害人或者对损伤负有赔偿义务的人的资力缺乏以承当全部义务时,则先由银行承当补充义务,银行在承当了补充义务之后取得对加害人或者其他赔偿义务人的追偿权。

(二)银行与客户的义务承当

银行对其运营场所的防备和控制力度是有限的,要避免或减少银行运营场所侵权案件的发作,到银行存款、取款等人员在维护本身平安上也负有察看、留意、自我维护的自警义务:如发现有不平安的隐患时,中止相应的存取款业务;对大额存取款业务应尽量防止为公众知晓;防止老、弱、病、残、孕等人员单独携带巨额现金等。银行只对合理限度内的平安保证承当义务;并且这种义务是银行在有才能为,而不为的状况下的过错义务。

理想中,相当一局部侵权及立功行为的发作,既有银行在实行平安保证义务时的懈怠,又与当事人的麻木大意等客观要素有关。关于双方都负有过错应当首先根据双方的过错水平及比重来分配义务,若在过错水平大致相当或难以辨别的状况下,则义务分配主要取决于双方过错行为对损伤发作及扩展所起作用的大小的比照。如客户为普通差错,银行严重违背平安保证措施的请求,则由银行承当主要义务;如双方均为严重差错或普通差错则均匀分担④如客户为严重差错,银行有细微违背平安保证措施的某些规则,则应当由客户承当主要义务。

运营者只承当过错义务而不承当无过错义务,那么关于过错的举证义务应当由谁承当呢?自己以为,客户在举证上其难度远远高于银行:(1)对银行所规则的平安保证的请求客户无法知晓。银行关于平安捍卫的有关规则,具有高度的行业性,不易为外界所知晓,如《银行停业场所风险等级和防护级别的规则》(GA38-92)、《金融机构停业场所、金库平安防护暂行规则》以及各银行系统本人所制定的平安捍卫的标准都很难为普通的客户知晓;(2)银行能否已尽保证义务的材料由银行控制。在银行大厅常常装置有探头,能记载到损害案件发作时,加害人、客户以及银行的各种状况。而该状况正是肯定当事人过错水平的关键证据。客户无法知晓银行应承当的义务,又无权观察银行的相关记载,必将举证不能,并且,假如肯定由客户举证,无异于教唆银行销毁相关的证据。所以,在银行运营场所发作的损害客户的案件,应当由银行承当举证义务,即举证义务倒置。银行能证明本人不存在过错,则不承当义务;能证明客户有过错,则可相应减轻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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