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析农村妇女生育保险

发布时间:2012-07-02 09:43:49 论文编辑:代写职称论文

浅析农村妇女生育保险由代写论文中心提供特别整理。更多代写法律论文下载请联系论文代写专区。我国生育保险改革十多年来,虽然已取得了一定的成果,但在占我国人口绝大多数的农村,其生育保险的土地仍旧贫瘠,农民对生育保险的意识非常有限。因此,农村生育保险制度急需建立,以弥补我国生育保险的漏洞,促进农村经济可持续发展。

 

一、代写法律论文我国妇女生育保险的现状

新中国成立后,我国政府十分注重对妇女权益的保护。1994 年国家颁布《企业职工生育社会保险条例》之前,我国的生育保障实际上是一种传统的企业保障形式。《条例》规定我国城镇职工生育保险由企业负担全部费用,个人和国家均不承担任何费用。1994 年颁布实施的《条例》迄今已有十多年时间了,应当说生育保险法规在我国各大类社会保险法规中是出台和实施较早的,但是我国各地,生育保险却是普遍发展滞后的,据不完代写法律论文价格全统计,我国每年能够享受生育保险待遇的不足200 万人。而且在农村,占我国妇女人口80%的农村妇女没有生育保险,没有生育保险使农村妇女承担着更大的风险。

二、农村生育保险制度的瑕疵

(一)生育保险目前存在制度真空

我国《社会保险法》第六章对生育保险作了总括性规定。目前全国各地仍在执行的《企业职工生育保险试行办法》,是原劳动部1994年发布的。其中最突出的问题是,生育保险的享有率相对偏低。4000余万女农民工,一些非公企业、中小企业以及大中企业、事业单位、甚至党政机关不在编女职工的生育保险成为制度真空。

(二)生育保险法律制度适用范围主体狭窄

生育保险适用范围主要是城镇女职工,目前处于生育保险法律制度适用范围之外的国家机关公务员和比照国家机关实行公务员制度的事业单位的女代写法律硕士论文职工由于享受公费医疗待遇和公务员的福利待遇,因此是否处于生育保险范围对她们来说并不十分重要。但是对于那些失业人员、灵活就业者、流动人口、自雇者和农民来说,能否享受生育保险待遇意义重大。然而生育保险法律制度的避免风险的法律价值恰恰在这部分群体中得不到实现。

三、建立农村生育保险制度的基本思路

当前应根据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需要,建立一套完善、健全的农村妇女生育社会保障机制体系。

(一)代写毕业论文法律建立农村生育保险规划

1、确立适合我国国情的农村生育保险制度。

生育保险制度以及发展水平由国家的经济发展情况而定的,即生育保险的确定标准要与国家的财力、物力、能力相适应。

2、扩大生育保险的覆盖范围,逐步建立农村生育保险制度。

生活在农村的妇女劳动者作为我国妇女劳动力的重要组成部分理应受到重视,但是从实际的效果和覆盖范围来看,是有很大差距的。覆盖范围窄,普及速度慢已成为不争的事实,农村生育保险更是一片空白。

3、农村生育保险待遇。

鉴于我国农村经济比较落后,生产力水平较低,人民生活水平普遍不高的现状,农村生育保险的待遇水平可能较低,保障项目可能也不多,但基本内容应包括生育津贴和医疗服务两部分,以保证农村妇女因生育而暂时丧失劳动力时的基本经济收入和医疗保健,帮助她们恢复劳动能力。

(二)发展农村生育保险规划

农村生育保险制度的发展要从制度上保证农村妇女的合法权益,为最终实现妇女价值的社会补偿创造条件,为促进人口、经济、社会、资源、环境的协调发展而努力。

1、统一方针、分散决策、因地制宜、分级管理。

农村妇女生育社会保险是国家保护农村生育妇女合法权益,协调两种生产配置比例的一项社会政策,所以其主体制度必须由国家统一立法。同时,在发展步骤和速度上也应允许各地从实际出发,量力而行、集中各方思维、发挥各群团组织优势,以及家庭保障在农村生育保障事业中的作用。对于具体保障制度应分类设计,要实行中央和地方职责分工明确,立法权限清楚,与社会保障总体工作协调结合的分级分类管理体制。

2、全面规划,加快社会化进程。

农村生育社会保障的建设和发展、涉及到人事、卫生、计生、财政、税务、统计、银行等多个部门的业务,是一项综合的系统工程。必须从提高整体效应出发、坚持科学性、严肃性、安全性、效益性原则,针对现实中具有关键性,全局性的生育保险筹资管理体制问题、突出重点、统筹各方、面向未来制定总体规划,以保证改革沿着有序的方向发展,还要逐步调整农村生育保障布局,优化这一事业结构,保证基金统筹率。

3、强化全体农村居民的生育保险意识。

针对传统生育观念对农村生育社会保障发展阻碍作用,依靠农村居民的力量,加强理论普及教育,破除生育是家庭私事,妇女个人私事等陈规陋习,通过开展多层次的宣传教育,扩大农民群众的参与范围,转变社会对生育价值的认识,为农村生育社会保障事业的建立和发展扫清障碍。

四、农村妇女生育保险建立的意义

(一)维持了农村妇女的合法权益,促进了社会的安定。

实行农村生育保险社会统筹从根本上保证了农村妇女在生育期间的经济补偿和医疗保健,维护了她们的合法权益,因此她们也可以在条件好的医院生育孩子,减少母婴的死亡率和伤残率,使他们更家安全,同时对她们的迅速恢复身体有着重要的影响。

(二)有利于计划生育国策的落实和优生优育工作。

计划生育是我国的一项基本国策。报销生育费用的条件之一是符合国家计划生育规定生育小孩,其有利于农村生育保险和计划生育相配套,强化了计划生育意识,促进了农村计划生育政策的落实。

(三)维护国际上得形象,尊重人权的具体体现。

农村妇女由于缺失生育保险的保障,由此引发出许多的问题,这不仅仅是农村女性及其子女的健康问题,更重要的是,对于我国这样一个人权大国而言,是农村女性与城市女性权益保护是否平等的问题,是我国法制是否健全的问题,是我国是否将人权精神落实到实处的问题。

农村妇女生育保险的法律问题,笔者认为,这不仅仅是一个能够以单纯的法学理论问题,也是农民家庭的问题,是当地政府部门工作的问题,更是国家社会保障的课题。法律在其中充当一个见证者和批准者的作用。农村妇女生育保险的问题,任重而道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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