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论文代写:法律英语的语言特点及翻译原则

发布时间:2012-05-29 14:10:54 论文编辑:代写硕士论文
法律论文代写:法律英语的语言特点及翻译原则由论文代写中心法律论文代写专区整理提供,本文提出法律英语翻译应当遵循三条原则,在此基础上,译者应该在适当的范围内发挥其能动性和创造性,促成法律文本的有效传递。

  中国成功“人世”后。国内对法律的英语翻译出现了前所未有的需求与重视。除了翻译世贸组织的大量法律之外,香港特别行政区和澳门特别行政区的现行法律也急需翻译。翻译工作者们已经意识到了研究法律翻译的重要性。代写硕士论文由于各国都拥有本国的司法体系与历史传统;即使国与国之间的司法溯源存在相似之处,其复杂的法律构架也很难相同。法律语言作为法律的载体是广泛而复杂的。法律英语是法律语言的一种,是一种具有法律职业技术特征的职业语言,形成了自己独特的文体特征。因此,追求最大限度达到译语与原语之间的信息对等,翻译者必须掌握法律英语的语言特点,了解并明确法律翻译的性质与原则,形成法律英语翻译自身的特色。
 

  法律英语的语言特征认为,法律文本根据功能可分为以下三组:(1)主要是规定性的(prescriptive);(2)既是描述性的又是规定性的;(3)主要是描述性的,1997:11)。规定性的法律文本包括法律法规、法典、合同、条约和公约,这种文本的主要功能在于规定权利和义务。规定必须做什么(命令),不准做什么(禁止),可以做什么允许)和允许做什么(授权);第二类是一种混合型的法律文本,包括诉讼、答辩状、案情摘要、投诉、诉状等;第三类主要指法学教材、法学评论、论文等。
 

  以上法律文本从其语言特征上说应该在规定性和规范性上都存在着差异,但总体而言,其基本特征是一致、相似的。法律英语准确、周密,具有保守性和确凿性,不能产生任何误解或歧义的现象。因此,法律语言就形成了自己的独特语言程式,并在实践中保持着这种程式的相对稳定性。

  要做好法律英语的翻译工作,翻译者必须熟悉掌握法律英语的语言特点。
 

  词汇特点词汇是语言的基础。熟悉法律英语的词汇文体特点对法律英语的翻译者具有极其重要的意义。Mellinkof(1963)将法律语言的词汇分为以下几类:法律专业术语、古英语词、外来词(拉丁语源或法语语源)、含有法律专业意义的普通词、正式词语、成对词。代写论文法律英语专业术语是指用来准确表达特有法律概念的专门术语。法律英语庄重性的文体特点要求准确正式的专业术语。专业术语具有国际通用性,意义明确无歧义,不带个人感情色彩,有其鲜明的特色,通常不会在其他语域中出现。如:

  为了规范保险活动,保护保险活动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加强对保险业的监督管理,促进保险事业的健康发展,制定本法)。古体词除了在法律英语中还经常出现以外 现在已很少出现在现代英语中。
 

  古体词的使用增加了法律英语神圣性与权威性。
 

  如:aforesaid(如前所述)、hereinafter(在下文)、在以下)、herein(此中)、therein(在那里)、whatsoever(无论什么)、thereby、thereof(因此)、where—by(因此,由是)、hereby(籍此)、此后将来)、whereof(关于它)等等。常出现在法律条文中的法语和拉丁语构成了法律英语词汇来源的主渠道,大量的法语和拉丁语词汇与英语有机结合,构成了法律英语的一大语言特色。例如,拉丁语:null and void(无效)、注意,留心)、vis a vis(面对面)、ad hoc(特别,临时)、lex situs(物所在地法)、vice versa(反之亦然)、prima facie(表面的,初步的),它们能使语言精炼、直观。普通词是英语词汇的核心,含有法律专业意义的普通词是指在法律英语语域中通过排斥与法律无关的普通含义才能明晰地揭示其特定法律专门含义的词。翻译者必须准确弄清楚这些词在法律英语语域中的专业含义,以免将其普通含义与法律专业含义混淆。正式词也可称为书面词,或“大词”。它们主要出现在正式的书面文体中,如法律文本。许多“大词”一般包含三个或三个以上的音节。比如,burden of P roof(举证责任)、cause of action(案由)、letters patent’(专利证书)、negotiable instrument(流通票据)、合理的怀疑)、contributory negligence(与有过失),等等。王佐良与丁往道(2001)认为,法律英语中正式词语的频繁使用是为了增加法律文本庄重规范的文体风格。成对词广泛使用于法律英语中,意义相近或相对词的成对使用使法律语言的表述更清晰准确、逻辑缜密。这些词结构固定,表示固定的意义,使用和翻译时不能随意拆开,如:rights and interests(权益)、条款)、complete and final understanding(全部和最终的理解)、customs fees and duties(关税)、损坏)、null and void(无效)、签发)。
 

  句法特点由于法律文书是用来确认法律关系、贯彻法律条令、规定 们的权利和义务以及陈述案件的事实的专用公文,所以法律英语的基本句式通常是陈述句结构。例如:
 

  买方进一步承诺和同意确保买方的独立审计师和任何代理人、雇员或独立承包人遵守本条规定。)。由于法律文书结构的完整性和表意的严密性,在法律英语句子的使用中,一般采用主语、谓语都具备的完全主谓句即完整句,通常不使用省略句或单部句,以免造成因省略或句子缺省而出现歧义讹误。例如,英国的法律法规都是由一句话构成的,首先前面使用一个“”的程式,然后一条一条的列出具体的法律内容。论文代写这样的法律条文必然很长,并带有各种复杂的附加修饰成分、插入语、并列结构和同位语等句子成分,于是虽然造成阅读和理解甚至是使用上的困难,但是却能保证法律内涵的完整性、准确性和严密性。复杂的名词结构、被动句的频繁使用也是法律英语的句法特点,以期增加法律文书的客观性。如:The formation of this Contract、、interpretation、,s Republic of China f”.(本合同的订立、效力、解释、执行及合同争议的解决,均受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管辖。中国颁布的法律对本合同相关的某一事项未作规定的,参照国际商业惯例。)法律英语的正式条文法规中,一般只采用有条件的、符合逻辑推理的、能出现或产生真实结果的条件状语从句,而很少使用虚拟语气的句子,但虚拟语气的句子有时候也出现在律师的陈述与辩状及案情的推测中。如:
 

  (如果卖方未根据本条规定向或拒绝向买方转让任何股份,公司秘书或董事会委派的任何其他人应被视为经卖方不可撤销的授权,有全权在买方向公司支付购买价款后,以卖方的名义并代表卖方签署、完成并向购买人交付股份转让证。

  法律英语翻译的原则和法律英语翻译的译者角色.以正确的理解为前提鉴于法律语言具有的开放性、法律规定的不确定性以及译者自身认识的不全面性,翻译理解中出现某些偏差也就在所难免,这也是法律翻译的难点。但译者总是应当尽量追求对原文的精确理解,从而让自己的译文在传递到读者的过程中能够保持信息的一致,防止遗漏、偏差或不必要的增补。
 

  法律英语之难,原因在于从创始之初便是属于特殊群体,即法律人的语言,为法律人所操守、为法律人所垄断,完全超越了大众语的范畴,其运用过程中的思维、理解、阐释以及表达都为法律人所掌控(宋雷,2006:95—100)。法律语言以精准着称,以因循守旧为特征,法律界公认语义原则是法律文本理解的优先原则。其理论基础在于确认源语作者的本意与法律原文本中词语的明确含义相一致,因此,译者应当优先从原文本所运用的词语本身去寻找文本的意蕴。法律的语义理解,虽然不可能完全是原文本的含义,但它的显着特点是强调严格按照字面进行理解和翻译,译者应当按照同一语言共同体中一般成员所理解的词语的含义去理解原文本,追求的是一种共识。此外,文本的理解还必须达到言外语境层面上,其中最重要的是探寻法律文本的原作者,即立法者之立法企图。译者应当借助对各种立法材料,诸如立法准备材料等的研究,译者往往能够了解立法背景,包括该法律制定时的社会状况以及立法者意图通过法律予以救济的对象或解决的问题,从而把握存在于法律文本词语之后的政治、社会和经济的目的。最后,译者还应该重视对法律文本语法的分析。译者必须对文本的篇章、词语关联、句子结构以及标点符号等进行分析,从而了解原文的逻辑推理结构和作者的思路,这样对文本才能有精辟的理解。
 

  以准确、公正为指导法律英语翻译必须遵循准确、公正的原则。
 

  法律翻译是法律行业工作的一部分,因此公正性也应是法律翻译的最为基本的原则。准确性常被看作法律语言的灵魂,而语言被认为是法律的支柱、法律的载体。法律翻译处理法律语言材料,也要固守准确性的原则。由于法律翻译至少涉及两种语言,不仅受到不同法律文化的影响,而且由于更多因素的介入以及语言表达的差异,因此也对翻译者提出更严格的要求。
 

  以是否等效为标准法律英语翻译是对于语言的转换和调整,也是一个囿于法律、语言、文化等因素构成的语境中的语言语用分析和语用合成的过程。在翻译时一定要注意法律语言体现的法律制度功能的对等,体现着语言用意的对等,不能使概念相混;同时还要考虑到语言文化和法律文化的制约因素。就是说,翻译者要了解的不是一种语言的法律文本,而是要对两种语言的多种文本进行全面的了解和研究,因为翻译者要触及的是法律之网,是一个或多个法律系统,翻译者的工作都必须与法律整个体系保持统一性。其翻译技巧就表现在语言和内容的有机协调、组合,并受制于他所使用语言的有关文化,这样才能更好地达到等效翻译的目的。
 

  鉴于法律文体的特殊性和法律翻译所应遵循的原则,法律文本译者的角色问题也引起了众多研究者的关注:法律翻译者在法律文本的转换过程当中到底起到了什么样的作用;他们应不应该具有主观能动性和创造性;如果有的话,这种创造性地的限度又是什么。

  要讨论译者在法律翻译中的创造性,不能不涉及法律翻译的分类。目前对法律翻译的分类有各种方法,比较常见的是根据其法律效应来进行区分。从这一点上看,法律翻译可以分为两类:一类为权威性翻译(authoritative translation),另一类为非权威性翻译(non—authoritative translation)(黄巍,2002:41—43)。传统译论将译员的作用定位于被动地传递源语的语言信息,译者积极性受到压制,尤其是法律译员,自由意味着对法律意图的歪曲,并有可能导致法律纠纷。随着法律翻译研究的发展,译者的积极作用得到强调,翻译被看作是“跨文化的事件”,译者是“文化的操作者”。表面看来,法律语言束缚译员,使他无法发挥主观能动性;其实不然,法律语言准确但不乏弹性,译员还有自由发挥的余地。
 

  虽然法律翻译者在翻译过程中所享有的创造性几乎是所有类别的翻译中最小的,但是译者的主动性和创造性在法律翻译中仍然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直接影响到翻译质量的高低。法律译员所面对的是两种法系和语言体系的挑战,要解决这些矛盾和差别,有时须充分发挥创造性,在原语和目的语之间寻求切入点,或是在译语中创造一种新的表达方式。

  当然,这种创新并非没有限度,“而是根据交流需要主动采取某些策略,在囿于法律、语言、文化等因素构成的框架内积极而有限地进行创新”杜金榜,2004:159)。法律翻译者不能为了创造而创造,其最终目的是为了保证译文能够通顺、地道,保证原文的意义能够得到准确、有效地传递。
 

  译者在对原文作出相应的调整时,需要同时从语言和法律两个角度来考虑,做到法律的形可变而神不变,这才是译者发挥其创造性的根本所在。

  如果译者在未充分理解原文意思的情况下肆意发挥主观性创造,就容易发生错译,从而与法律英语的准确性原则相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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