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教育法制建设:观念的审视与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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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我国社会主义法制建设与民主建设的日益加强,教育法制作为我国社会主义法制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日益受到领导部门的重视。
国家教委成立了政策法规司,构建了我国教育法律、法规体系的基本框架,代写论文制订了立法规划.近年来,教育法制建设的速度更有加快的趋势.《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作为我国的教育基本法,自1986年调研起草起,已经过八年时间的反复修改,可望在明年提交全国人大审议通过。《高等教育法》、《职业技术教育法》正在抓紧拟订半案.作为与《教师法》相配套的《教师聘任条例》、《教师职务条例》也将出台,此外,还将制订或修订的教育法规有:《民办学校条例》、《残疾人教育条例》.《境外组织与个人来华办学条例》、《高等学校科学技术工作条例》、《少数民族教育条例》、《中小学教育条例》、《高等学校工作条例》、《自学考试条例》、《出国留学工作条例》、《高等学校设置条例》、《教育经费筹措条例》、《成人教育条例》、《学校保护条例》等.可以预言,九十年代中、后期,将是我国教育法制建设的黄金时代,至本世纪末,我国将最终形成结构比较合理、门类比较健全,内容比较适时,形式比较统一的教育法规体系.在未来的教育法制建设中,笔者认为应当解决的主要认识问题和实践问题是:
(一)继续提高对教育法律、法规的作用地位的再认识从教育管理体制改革历程来看,我们将经历人治—人治与法治并存—法治三个阶段,目前尚处于人治与法治并存阶段.人们对依法治教有了认识,但尚不深刻.—作为法治国家,政府和官员必须严格依法行政.在封建家庭里,家长作为一家之长,凡家里的一切都有权管,他爱怎么管就可怎么管.在现代社会,各条战线、各个部门的领导机构和行政长官,他不是家长,在系统内部、部门内部,他没有管理一切的权利,他只能在法律授权的范围内行使职权.毛主席曾指出:“我们的权力谁给的?是人民给的’.人民是怎么授权的呢?人民是通过人民代表大会以法律形式授权的,凡法律没有授权的,也就是说人民没有给你这个权.基于这一认识,教育主管部门的行政行为必须以法律、法规为依据.我们必须杜绝长官意志的随意性.—在当前教育管理体制的改革中,国家应当尽快制订《教育行政部门组织法》,规范各级教育行政部门特别是国家教育委员会的权限.凡法律未授予教育行政部门的权限,理所当然地属于学校。作为教育行政部门,凡法律授予的权限,不能随意下放,下放了就是失职行为,读职行为;凡法律未授予的权限,不能随意“收’回去,否则就是侵权行为。总之教育管理权不能随形势需要,随领导人的意志,随意收收放放。—对于教育法律、法规,我们不能仅仅以“工具论’视之,它不仅仅是教育行政部门管理教育、管理学校、管理教师、学生的工具,更重要的是公民受教育权、学校的办学权,教师的教学权等合法权益的法律保障.从这个意义上说教育法律、法规不仅仅是行政法、管理法,也是学校法人和公民的保护法。学校、教师、学生要提高法律保护意识,要敢于、善于利用法律武器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对于上级部门的行政行为,凡与法律、法规不符的,可以不执行;凡有侵权行为的,应当依法提出意见,直到依《行政诉讼法》上告.目前教育行政诉讼案件少,不是因为无甚教育行政纠纷,而是学校和公民缺乏法律保护意识。—立法、执行,守法,三者是紧密相连的.在教育方面,我们还存在着忽视执法、守法的现象,“有法必依”、“违法必究”还未真正做到,讲得严重一点,有的还停留在口号阶段.因此教育法规被人称为“软法”.要使教育法律、法规具有强制性、权威性,就必须在法律、法规的条文中有明确的法律责任条款,并且由执行部门严格执行.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对违反教育法律、法规的行为,不管是政府、官员,还是学校、公民都应追究其法律责任.当前政府、官员违反教育法律、法规的现象首先应当追究.如有的地方政府未能履行有关保证教育经费必须二个增长的规定,不能保证教育的起码投人,给教育事业的发展带来了困难;有的违反义务教育法,不能为普及义务教育提供起码的条件,致使一部分适龄儿童无上学之所,而不得不失学;有的有造楼堂馆所、购置豪华轿车的钱,却违反教师法,拖欠教师的工资,凡此种种,都应依法处理。
(二)教育法制建设应促进教育的发展与改革—并不是只要有了教育法律、法规,论文代发就一定可以促进教育的发展的.教育法律和其他部门法律一样,它作为上层建筑的一部分,既可以对教育起促进作用,但搞得不好也可能起阻碍作用,沦为毛主席生前深恶痛绝的“管、卡、压’.这里关键是要端正立法者的指导思想.我国过去建立的教育法规,基本上都是计划经济体制下的产物.如关于招生考试的规定,关于毕业生分配就业的规定,关于教学管理与学籍管理的规定,关于学科与专业设置的规定,关于课程设置、教学计划、教学大纲和教材的规定,关于教职员工的任用规定等,都是适应当时的经济体制的.在当前市场经济新体制下,有必要作根本的变革.如果我们的立法者,其思想还滞留在计划经济时代,那么按这样指导思想立的法规只能使教育与市场经济体制相脱离,不能适应经济发展与社会发展的需要,搞得不好,可能成为教育发展的枉桔.—要处理好教育立法与教育改革的关系.对这个问题有两种观点,一种观点认为:改革必须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进行;另一种观点认为,改革本身即意味着对传统的否定和冲破,因而不可能在现行法律范围内进行.笔者认为,历史教训应当记取,过去搞“教育革命’,提倡“破字当头”.想怎么改就怎么改,使改革偏离了教育规律,严重影响了教育质量.今天,我们搞改革,应当在教育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之内进行。当然也应当允许改革对原有法规的冲破,但这种冲破应当得到制订该法规的权力机关或其上级机关的认可,这叫做合法突破.作为改革时期的教育法律、法规,对教育改革要注意留有充分的余地,有些尚未成熟的东西不要规定太死.对有些已经不适应新体制、新形势需要的法规要及时修订,有的则要废除;对较成熟的教改经验,要及时用教育法规形式巩固改革成果,以期获得一体遵行的效力;根据教育发展的必然趋势,我们还可以用法规来建立新的教育社会关系,这叫做法的超前性.如我国的私立教育,目前尚处于复兴的萌芽状态,但可以预言,改变教育单一的国有化模式,走公立、私立教育两条腿发展之路,这是必然趋势,所以既已看准,就可以着手制订相应法律,以促进、保护、支持和规范我国私立教育的发展.—要注意法规的稳定性与适时应变性。在改革时期,法的稳定性相对要差一些.法应当稳定,但法的稳定性是相对的,在法律体系中,法的层次越高,就越稳定,法的层次低,稳定性就差一些,所以教育基本法律、教育部门法律应当稳定些,条文的内容可以原则一点,而其配套的实施细则则要规定得具体一点,并随着内外部教育环境的变化而作必要的修改.—教育需要稳定.有人批评中国的教育几十年来,频频发动教育革命、教育改革,几乎年年变,变过来变过去,没有个安定的日子.教育怎么搞,其法不能老是变.常言道“十年树木,百年树人”,当然并不是说要100年才能培养成人,这只是说教育的周期长,一种教育办法总得试几年,是好是坏才能初见分晓,不要今天肯定,明天就否定.我国的教育改革主要是在体制与机制上作文章,我们希望这一改革能较快完成,从而在稳定的教育制度下把我们的精力转到教育、教学上来,扎扎实实抓下去,这样才能真正提高教育水平.要使教育稳定,就要依靠立法,立了法,就不允许轻易改变。法律、法规,能使经济发展、教育发展很不平衡的各省市都适合,实在是件不容易的事.因此中央只宜制订最基本、最重要的法律、法规,它在我国整个教育法规体系中起着纲的作用,具体的实施办法、实施细则,代写论文应由地方人大或地方政府结合各自实际去制订.—地方应改变梢极、被动状态,主动抓紧地方教育立法.地方教育立法具有及时性、具体性、针对性、先行性、特殊性等特点.在时间上体现及时性,中央一颁布法律、法规,或者地方教育有迫切需要解决的问题,就要抓紧立法。在内容上要具体、有针对性,不要太原则,要能执行、可操作.地方教育还可制订先行性法规.有些法规对全国来说出台时机尚不成熟,地方不必久等,可先行制订地方法规,积累经验,这类法规往往可成为全国性法规的基础和胚胎.有些法规是针对某一地方的,对全国来说并不适用,这也没关系,地方性法规考虑的只足对地方适用即可,这种特殊性是允许的.(三)在加强中央立法的同时,特别要强调地方教育立法—我们常说,要按中国的国情办事,只有按国情办事,才能体现巾国特色.什么是中国的国情?其中非常重要的是地区间经济、教育的发展极不平衡,这种区域差异在今后一个历史时期不会很快消失,甚至还会加剧.我们有的同志口头上也承认这一点,但在思想上、行动上却老是喜欢搞高度的中央集权这一套.表现在对地域管理、分类指导不感兴趣,对地方缺乏信任感,似乎离开他的领导就不行了,在他看来,只有他对党对国家负责,对教育负责,地方和学校都不负责任似的.某个地方出了点问题,不是个别处理,而是殃及全体.—立法实践告诉我们,要制订一部(四)教育立法要遵循教育、教学基本规律—法是统治阶级的意志,这体现了法的主观性一面。法又必须遵循事物固有的运行规律、发展规律,这又是法的客观性一面.只有主客观相吻,这样的法律才对社会发展起促进作用.教育法也一样,它必须体现党和无产阶级的教育意志,但这种教育意志必须受到教育规律的制约,否则就会受到惩罚.这一点历史的教训是深刻的.—有的同志认为,既然是依法治教,那么对一切教育、教学活动都应当制订相应的教育法规来加以规范,做到事事处处都有法,你只要照章执行就可以了。其实,这样又把教育法制建设引向了另一个极端.教育法规要调整的主要是教育行政关系,并不是所有的教育、教学活动都要用教育法规来规范,如在教学领域,我们就不能用法律手段强制推行某种教学思想,教学观念、教学方法和学习方法.常言道“教无定法”、“学无定法”,教与学既有客观规律可循,是非常灵活的,教育对象、教育条件、教育环境千差万别,同时又不能采用同一教学方法.原苏联教育家巴班斯基认为,教育学“是所有科学中最活的一门科学扩,“教育劳动的一个典型特点,是它不允许有千篇一律的现象’。代写毕业论文记得50年代初学苏联,规定高等学校必须采用统一的教育计划,教学大纲和统编教材,致使全国高校千校一面,毫无特色,毫无个性,对此我们不能市蹈覆辙.—教学民主、学术自由体现了党的“百花齐放、百家争鸣”方针.教学是创造性的劳动,只有在民主、自由的氛围下才能有所创建.科学研究,尤其是哲学社会科学研究,如果没有学术自由,不能开展学术争鸣,学术就不可能繁荣,这是科学发展规律.过去在“左”的思想指导下,认为“百家争鸣”归根到底只有二家争鸣,不是无产阶级,就是资产阶级,当然我们不允许资产阶级争鸣,结果,百家成了一家,争鸣成了独鸣.这里混淆了政治和学术的界限,学术问题不能上升为政治问题,学术上有多少家都可以,政府应支持各种学派的创立。鉴于过去教训,为直正繁荣中国的学术,就十分需要制订有关保护学术白由发展的法律,它不是用来限制学术自由发展和争鸣,而是为了促进学术繁荣.它应规定凡以行政手段、政治手段强行压制某种学术观点,组织批判、实行清理,或强行推行某种学术理论,都将是违法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