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档案法律意识的增强
目录
一、从墓本观念上认识档案法律意识
二、从经济关系上提高档案法律意识
三、从依法办事上体现档案法律意识
代写法律论文所谓档案法律意识,就是人们对档案法律现象的主观认识。它包括三层意思:一是人们关于档案法律、法规现象的心理、思想、观点和知识的总合;二是人们对现行档案法律、法规的理解、愿望和态度;三是人们对公民行使的权利、义务等行为是否符合法律要求的看法、认识和评价等。档案法律意识的增强,就是指不断地增加人们关于档案法律的知识,端正档案法律行为态度,以及对是否依法治档的社会现象给予正确的评价和意识的引导。要增强档案法律意识,尤其要抓好以下三个环节,这就是从基本观念上认识档案法律意识,从经济关系上提高档案法律意识,从依法办事上体现档案法律意识。
一、从墓本观念上认识档案法律意识
(一)宪法观念。宪法作为我国的根本大法,是一切法律的总管。要增强档案法律意识,必须从增强宪法观念做起。这是因为守宪与违宪,同守法与违法是一致的:守宪包含着守法,守法体现着守宪;反过来讲,违宪也包含着违法,违法也标志着违宪。宪法第五条规定:“一切国家机关和武装力量,各政党和各社会团体、各企业事业组织都必须遵守宪法和法律,一切违反宪法和法律的行为,必须予以追究。”由此可以引出三条法律观念,一是不遵守《档案法》就等于不遵守宪法;二是违背《档案法》就等于违背宪法;三是依法治档的“法”字包括了宪法、法律、法规等,在档案事务活动中的一切违法行为都必须予以追究。宪法第二十二条规定:“国家保护名胜古迹、珍贵文物和其他重要历史文化遗产。”这就更加清楚地说明,任何损毁档案的行为,都是直接的违宪行为。建国40多年的实践证明,各社会组织和公民的宪法观念总是强于档案法律意识的,在这种情况下,把档案法律意识的增强提高到宪法观念的高度,是大有好处的。为此,首先,要正确认识宪法和执政党的关系。在我国,一方面在共产党的领导下制定宪法和法律;另一方面,“党必须在宪法和法律的范围内活动。”①一方面是共产党领导下制定了《档案法》,另一方面是共产党也必须在《档案法》的范围内活动。只有各级党委重视并带头抓好档案工作,才能有效地增强档案法律意识。政党是这样,政府和其它社会组织也应该是这样。法国总统密特朗1988年8月24日在第十一届国际档案大会上的致词中认为:档案工作是“人类永恒记录的保卫者”,他说:“如果没有图书馆,没有各种档案馆,没有不同历史时期的联系,我们就不能承担对公共事业的责任。不相信这一点,就不能领导一个政府、一个国家,也不能保证一个民族命运。为此,我们在巴黎市中心建立了举世闻名的国家档案馆接待与研究中心”。②一个资本主义国家的元首有如此高度的档案意识,我相信,我国各级政府一定会有更高层次的档案意识。其次要正确认识宪法观念与档案法律观念的关系。应该说档案法律观念是从宪法观念中派生出来又不等同于宪法观念。一方面,宪法是制定档案法的依据,宪法决定档案法,必须把档案法律意识提高到宪法观念的高度;另一方面,宪法并不等同于档案法,更不能取代档案法,必须把宪法观念体现在档案法律意识上。可见要增强档案法律意识,必须从提高宪法观念这一核心入手。宪法观念越强,依法治档的自觉性越高;宪法观念越淡,依法治档的自觉性越低。(二)法制观念。“国家的法律和制度,就是法制。”③它包含了国家的法律、制度和依法建立起来的法律秩序三个方面的内涵。档案法是法制的组成部分,依法治国,包含了依法治档。因此,增强档案法律意识必须紧紧与提高整体法制观念捆在一起。为此,必须确立一个完整的法制观念群的思想。法制观念,是一个以宪法观念为核心,包括法制观念、法规观念、规章观念以及权利、义务、平等、守法等观念的有机整体。有了它,社会各组织和广大公民就会更加自觉地在立法、司法、守法等法制建设中加快立法步伐,完善司法秩序,提高守法效果,进而真正实现“有法可信,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在此,要抓好两个环节,一是国家机构、社会组织和广大公民必须把档案法规真正视为国家法制的组成部分,研究档案法,执行档案法,遵守档案法;二是档案部门和档案工作者,必须认识只有法制观念群思想的提高,才能从根本上增强全社会的档案法律意识,而要提高自身的法制观念群思想,除了真正学懂档案法制,还必须十分注重提高自己的宪法观念、法制观念。而不具备整体法律素质的人员,仍然是一个不合格的档案工作者,自然也就不会在依法治档的工作中取得好的成绩。(三)领导法律观念。这里的所谓领导法律观念,是指各级领导部门和领导干部应该具备更加强烈的档案法律意识,树立起三个基本观念:一是公仆观念。防止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由社会公仆变成社会主人的问题,是我国制定法律的一条理论依据。宪法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这里的公民,不分民族、性别、职业、家庭出身、宗教信仰等;这里的平等,不分职位高低,权利大小。因此,任何领导者必须把自己的行为自觉地置于包括档案法在内的法律允许的规范之内.依法执行公务,依法加强对档案工作的领导,依法为档案部门排优解难,这就是领导者在档案公务各方面应有的公仆观念。“明主慎法制,言不中法者,不听也;行不中法者、不赏也;事不中法者,不为也。”④这种封建思想家的法哲学原理,也许还值得我们的领导者借鉴;而那些以言代法、以权压法的行为,还不如封建帝王中慎法制的“明主”。邓小平同志讲:在新历史时期,要一手抓法制,一手抓建设。这就是对公仆观念内涵的精辟揭示。二是民主观念。社会主义法制以民主为基本内容,社会主义民主通过法制表现出来,不要民主的法制,不是社会主义法制,不要法制的民主,也不是社会主义民主。民主,包含了权利与义务。《档案法》第三条和第十九条规定:“一切国家机关、武装力量、政党、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公民都有保护档案的义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和组织持有合法证明,可以利用已经开放的档案”,还可按照有关规定,利用档案馆未开放的档案以及有关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保存的档案。在这里,领导干部要增强民主观念,应该做到三条,一是带头履行《档案法》赋予的权利与义务;二是为自己所领导的档案馆、室更有效地保护和利用档案创造必要的条件;三是教育本地区、本部门、本单位的每一个职工,都能积极履行档案法赋予的权利和义务。这是衡量一个领导者是否具有档案法律意识的重要标志。三是守法观念。《档案法》是国家管理档案事务的重要法律依据,它的贯彻实施,具有确定力、拘束力和执行力的法律效果,正如马克思所说:“法律是肯定的、.明确的、普遍的规范”⑧,每一社会组织和公民都应遵守,而领导干部树立强烈的守法观念,具有重要的意义。首先,有了守法观念,可以使领导干部自觉地规范自身的档案法律行为,成为有法必依的带头人。其次,领导干部身居领导岗位,手中握有一定的权利,是档案法律行为的决策人,有了守法观念,可以使决策符合法律要求,成为执法必严的带头人。再次,有了守法观念,可以防止和克服“以言代法”、“以人代法”、“以权压法”的行为,成为违法必究的带头人。
二、从经济关系上提高档案法律意识
档案法律意识及其观念的增强,仅仅从法的本身理解是不足的,必须从法的根源的物质性来提高档案法律意识。马克思讲:“法的关系正像国家的形式一样,既不能从它们本身来理解,也不能从所谓人类精神的一般发展来理解,相反,它们根源于物质的生活关系……”⑧。当人们能够正确认识档案法规在社会系统尤其是在经济关系中的地位与作用的时候,档案法律意识的提高就是不言而喻的了。从经济关系的角度来看,《档案法》是顺应以经济建设为中心的经济关系的要求而诞生的。这正如《档案法》第一条讲的那样,制定本法的目的是“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服务”。从这一目的出发,《档案法》第四条、第五条又规定:“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档案工作的领导,把档案事业的建设列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便于社会各方面的利用”。万里同志讲得好“档案工作是为了我们社会科学、自然科学来服务的,都离不开它。”“哪一个党委跟行政首长、技术人员不重视科技档案,那就不像搞四化的样子,至少是科学文化水平太低。”⑦周恩来同志指出:“为了实现向科学进军的计划,我们必须为发展科学研究准备一切必要的条件。在这里具有首要意义的是要使科学家得到必要的图书、档案资料、技术资料和其他工作条件。”⑧这些规定和论述,深刻地揭示了档案工作与经济建设的内在联系及其在经济关系中的地位与作用。首先,要建立适应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需要的档案法律观。“市场是社会资源配置的基本手段”⑨,而市场经济也就是法制经济。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离不开档案信息和档案工作,也离不开档案法规。这是因为要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靠的是内含扩大再生产,走出一条投入少产出多的路子。靠内含,主要是靠科技、靠管理,而档案正是包含着丰富的科学文化知识,档案工作正是各项管理的基础。档案是昨天经济工作经验教训的积累,也是今天科学文化发展水平的标志,还是明天国民经济再攀高峰的可靠资料。从这个意义上讲,离开档案和档案工作,不仅生产力难以发展,社会主义的四化建设也难以实现。只有充分认识档案工作在经济关系中的这种地位与作用,并把这种认识提高到法律的高度,方能提高档案法律意识,经济领域档案法律意识的提高尤其是这样;只有充分认识档案法规在市场经济体制中的地位与作用,方能自觉地运用档案法规维护市场经济,促进市场经济的健康发展。一方面,市场配置档案信息资源,引导档案信息的开发与利用;另一方面,档案信息为市场经济提供必不可少的条件。一方面,市场需要法制,需要档案法规;另一方面,法制保护市场经济,档案法规调节市场经济中的档案事务行为。这就是不断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需要的档案法规观。其次,要树立适应改革、开放发展需要的档案法律观。党的“十三大”报告指出:“法制建设必须贯穿于改革的全过程”。改革开放的实践,要求我们的档案法律观是动态的、发展的,而不是静态的、僵化的。这就是说,要不断地熟悉新环境,把握新情况研究新问题,总结新经验,而不可总是用老眼光看待现实,用老经验揣测未来。以国家重点建设项目来说,由于档案法律意识的淡薄,在有些重点工程的建设中很少重视档案的积累、归档和管理,有些工程只顾竣工剪彩而对档案资料的丢失毁坏却不予过间。从社会的角度讲,从领导的层次看,深层次的改革开放,应该十分注重软件的开发、信息的管理。尤其是对档案这种本源性信息的管理。这是因为,引进的先进技术和项目,归根到底可以叫做是引进了科技档案,特别是在项目建设过程中形成很多档案资料的情况下,如果我方稍有管理不严之处,就会在经济纠纷中处于败北地位,更有甚者还会把在我国大地上形成的高科技档案信息资源被对方据为己有,给改革、开放的深化带来不可弥补的政治的、经济的、外交的重大损失。因此,必须依法加强对重点工程档案的管理。目前突出存在着的一个问题是档案软件工作与某些硬件工作不同仁性和不同步性。其原因,一是领导问题,二是工作间题,致使某些国家重点工程建设项目,工程建设全优受奖,而档案资料却残缺不全,以至于后患无穷。笔者建议:(l)把改革、开放事项的决策置于广泛利用档案信息的基础上,任何脱离档案凭证的决策都是不科学的。(2)改革、开放的实施方案,应该对档案管理提出明确的规定与要求,任何不重视档案工作的行为,都不是真搞四化的样子。(3)工程项目的上马,应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与档案工作的建立同步进行,任何不顾档案资料的形成、积累、归档与管理行为,都是违背有关法规的。(4)工程项目,包括国家重点工程建设项目竣工后,如果档案不齐全完整、不准确系统,则不仅不应该验收,也不应该履行剪彩。从这个角度看国家领导人和部、省级领导人的档案法律意识更为重要,因为高级领导者,往往是工程竣工剪彩的持剪人。(5)档案工作人员应该依法履行职责,在执法监督中,认法不认人,维护法律的尊严,维护改革、开放的成果。
三、从依法办事上体现档案法律意识
档案法律意识是指导行动的,但不能代替行动。只有坚持理论与实践的结合、知与行的结合的原则,才能充分发挥档案法律意识能动的反作用,促进档案法规的贯彻执行。这就叫依法办事。依法办事是档案法律意识的集中体现。(一)依法办事,必须确立档案法律的权威。包括档案法在内的社会主义法律具有高于任何个人和组织的权威,集体个人和组织都没有凌驾于法律之上的特权。为此,在加强档案法规宣传教育的同时,必须动真的,来硬的,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对那些严重违反档案法规的行为给以法律制裁,并加以报道,以傲效尤,使人们树立起档案法规是神圣不可侵犯的心理素质;同时对“在档案的收集、整理、保护和提供利用等方面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由各级人民政府给予奖励,哑这样才能建立起档案法规的真正权威,取得依法治档的好成绩。(二)依法办事,必须坚持在法律范围内活动的原则,养成依法治档的习惯。首先,党的各级组织尤其是担任要职的各级领导干部,带头坚持这一原则,是增强社会档案法律意识的关键。.毛泽东同志讲:“政治路线确定之后,干部就是决定的因素。”。古人讲:为政不在多言,而在力行。这就是说,衡量一个领导干部的档案法律意识,不仅要看其认识如何,更要看其是否能依法办事。其次,社会各组织和广大公民坚持在法律范围内活动的原则,是增强档案法律意识的社会基础。这就必须注重全社会法律观念和民主意识的养成和提高的同时,抓好档案法律意识的增强和依法办事风尚的养成,使人们懂得档案是国家宝贵财富,保护和管理档案人人有责;使人们懂得法是国家意志的体现,也是人民利益的捍卫者,只有用档案法律规范自己的行为,才能体现自己的意志;使人们懂得法律不仅是打击敌人的有力武器,也有约束自己、保护人民的作用。当人民群众认识到档案法是用来维护自身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