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录
一、 中美两国关于犯罪学学科地位(性质或属性)的比较
二、 中美两国关于犯罪学教育观与课程设置的比较
三、 中美两国犯罪学教育方法与教育手段比较
四、 中美两国犯罪学教育比较的启示
参考文献
摘要
关键词
犯罪学是在各种独立的犯罪学学科基础上,综合各种独立学科的成果建立起来的学科。[1]犯罪学研究对象是犯罪现象、犯罪原因及犯罪对策。犯罪学教育,即是以犯罪学为内容的教育,它解决的是谁来实施犯罪学教育(教育主体)、教育谁(教育对象)、教育什么(教育内容)、怎么教育(教育方式)和通过什么途径教育(教育手段)等问题。
中美两国是犯罪学方面较有代表性的两个国家。美国的犯罪问题在全世界都是极为突出的,犯罪率也居高不下;而中国则一直是世界上犯罪率最低的几个国家之一。美国的犯罪学研究已经有了一段漫长的历史,而中国的犯罪学才起步不久。目前世界上影响较大的犯罪学理论都产生在美国,可以说美国是现今犯罪学理论的“集散地”;而中国的犯罪学理论现在正处于一个重要的转型时期,还处于发展的“初级阶段”。[2]因此,比较中美两国的犯罪学教育对于我们了解当前世界犯罪学教育的发展具有某种特殊的意义。本文则主要从中美两国犯罪学教育中的犯罪学学科地位、教育观、课程设置、教育方式和手段等问题展开,以期抛砖引玉。
一、 中美两国关于犯罪学学科地位(性质或属性)的比较
犯罪是一种极为复杂的社会现象,几乎涉及社会生活的各个领域,是众多学科的研究对象。犯罪学则主要是综合运用各种方法着力研究犯罪现象、犯罪原因与犯罪预防的学科。因此可以说,犯罪学是一门综合性的学科,是一门综合教育学、心理学、社会学、法学、遗传学、人类学、生物学等多种学科内容与方法的交叉学科。然而,犯罪学是如何综合各门学科的?是综合各门学科而成为一门独立的学科还是以某一学科为主从而从属于某一学科?对此,中美两国有不同认识。
在美国,犯罪学主要是从属于社会学的。这可以大致上从两个方面去说明。一方面在研究方法上,犯罪学主要采用社会学的研究方法。在美国,由于社会学在方法论和应用层面方面的强大影响,犯罪现象首先作为一种社会自然事实受到社会学的关注,并被采用社会学的方法加以研究。这是美国犯罪学研究的特点。在美国,一些主要的犯罪学理论,如紧张理论、差别交往理论、文化冲突理论、控制理论等,都是犯罪社会学方面的理论,都是社会学家的思想产物。这些理论都十分注重社会结构、社会过程的变化对犯罪的影响。可以说,20世纪犯罪学的主流是社会学的犯罪学。[3]另一方面,与研究方法相联系的是,在美国的许多大学里,犯罪学也都是归属于社会学系。当然,美国犯罪学的这种学科地位并不妨碍美国学者从非社会学的角度对犯罪进行研究。事实上,从生物学、生态学、心理学等角度对犯罪进行的研究在美国也得到了充分的发展,并且逐渐地各自独立成一门专门学科。此外,犯罪学的理论知识强劲地影响了刑事司法活动。从犯罪学与刑事司法学的关系来看,犯罪学在原因论方面注重理论研究,与美国社会的实用主义思潮不甚吻合,在某种程度上不能满足社会,特别是不能满足刑事司法活动的实际需要,为了克服这一缺陷,美国人把犯罪学置于刑司的框架之内。犯罪学在全部刑司理论体系中处于方法论和理论指导的地位。犯罪学的原理被当作刑司的基础理论,成为引导实践层面的刑司活动的指南。例如,犯罪学中的原因理论、方法论,特别是实证方法成为指导,美国大学几乎没有犯罪学系,刑事司课程取代了犯罪学,而成为相关学院招生的热门学科,既有基础理论,又能全面掌握刑事司法各阶段,刑司为学生展示了一个全面系统的刑事司法活动的流程图,一目了然,对于就业,尽快熟悉业务,都产生积极作用。因此,美国很多大学设立了刑事司法学院。刑事司法学的发展,在很大程度上归功于犯罪学对刑法、刑诉、监狱行刑等刑事制度的影响和渗透。也许在不久的将来,在美国,随着犯罪学分支学科的不断发展,犯罪学将在犯罪社会学的基础上不断拓延。
与美国不同的是,由于学科管理的需要,在中国的学科设置上,犯罪学是属于刑法学这个二级学科下的三级学科,作为刑法学研究的一个方向。在早期,中国犯罪学的犯罪概念、犯罪与犯罪人类型、犯罪的制裁方法大都是源自或借鉴于刑法学。对犯罪学的许多研究也都是从规范的角度展开的。但是随着学者研究的深入,人们更多地认识到犯罪学是一门事实学而非规范学。学者们对犯罪学的学科地位也就提出了不同的看法。主要有三种意见:一是认为犯罪学与社会学的联系远远强于与刑法学的联系,且在研究方法上更多一致性,主张犯罪学应该设置于社会学系;二是认为虽然犯罪学更多采用社会学的方法,但不能脱离刑法对犯罪的界定,在学科设置上应属于刑法学;三是较为折中的观点,认为犯罪学实质上属于社会学,但现实条件下,在学科设置上,归法学管理更合适,不过应作为与刑法学相并列的学科。实际上,犯罪学需要广泛地运用各个学科的知识和方法,它无法被刑法学所包容,但是在这之中,社会学的知识是主要的。犯罪作为一种社会现象,也只有用社会学的方法才能深入地解剖这一现象的本质,分析其原因,探讨预防措施。而无论是一级学科还是二级学科的争论,都反映出人们对犯罪现象和犯罪学认识的深入,并亟待改变犯罪学现有的学科地位。
中美两国对犯罪学学科地位(性质或属性)认识上的差异,对中美两国犯罪学教育产生了显著影响。这些影响中的一个重要方面就体现在中美两国在犯罪学教育的课程设置上。
二、 中美两国关于犯罪学教育观与课程设置的比较
人才的培养是当前高等教育的核心问题。但是应该培养什么样的人才,中美两国存在不同认识。这种差异主要表现在:在中国,人才培养更多的是强调专业人才的培养,注重专业教育;要求掌握扎实的专业知识,相对忽视学生知识的宽度,忽视学生的能力培养;强调统一的要求,注重大多数学生的合格而忽视学生的个性特点。[4]恰恰相反,在美国,更多的则是强调通识教育,要求学生有较广的知识面、较强的能力和自己的个性,相对忽视知识传授本身。当然中国人才培养的观念也在变化。当前关于中国高等教育应该办成大众教育还是应该办成精英教育的争论也在一定程度上反映了这一点。
中美两国人才培养观念的差异在犯罪学教育上同样存在。事实上,中国的犯罪学教育更多的是注重向学生传授、灌输犯罪学的专业知识,注重理论的疏导,极少强调理论的实际运用和实践操作,学生动手能力差;知识单一,对于许多相关知识,中国学生较少涉及,甚至没有涉及,单纯扎头于犯罪学自身的知识范围,无法开拓自己的视野;集体化教学,强调学生对犯罪学知识掌握的一致性,忽视学生知识个性的发展。而美国犯罪学教育,强调的是学生能力与个性的发展,注重学生知识的宽度,特别是研究生教育,更使鼓励学生深入实际去调查,注重培养学生的操作能力和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等等。当然,在这一点上,是与美国教育整体上的特点相一致的,故此不赘述。
与学科地位、教育观念相一致的是,中美两国犯罪学在课程设置上也存在着很大的不同。
在中国,犯罪学是从属于法学,是刑法学下的一个分支。从50年代开始,犯罪学即设在法学体系里。80年代恢复犯罪学教育后,依然设置于刑法学下作为一个研究方向。因此只有在法学院才开设犯罪学课程,而且在中国开设犯罪学课程和犯罪学研究方向的法学院,往往都是那些单一的政法院校,即以法学为主,其他专业很少,学科结构单一。在这些院校里,犯罪学是和法学等课程同时开设的,讲授犯罪学课程的老师有时也就是讲授法学课程的老师。犯罪学课程的开设也就显得非常的单一,没有形成一个围绕犯罪学,同时包含教育学、心理学、社会学、统计学等课程的课程体系。这使得犯罪学很难借重于其他学科的知识而发展,从而也就不可能让犯罪学学生形成一个良好的犯罪学知识体系,也无法多视角地对犯罪学进行学习与研究。同时,相配套知识的缺乏,使得学生在犯罪学的实践操作中往往是无所适从,不知从何下手,使得犯罪学教育在实践中事倍功半。
而在美国,已如前述,犯罪学属于社会学,因此犯罪学课程和犯罪学专业都是开设在社会学系。而在社会学系里,社会学以及相关课程的开设则显得较为齐全,因此学生能够较系统地掌握社会学知识,从而能够运用社会学知识从社会学的视角较系统、较深入地研究和运用犯罪学知识。当然,社会学的这一视角也是单一的。但是对于作为事实学而非规范学的犯罪学来说,从社会学视角的深入比从规范的法学视角深入似乎更名正言顺,也更切中要害。另外,由于美国大学具有较强的综合性,开设社会学系和犯罪学专业的大学一般都是综合性大学。因此,对于美国犯罪学学生而言,在课程的选择上具有更大的自由空间。犯罪学是一门整合的学科,美国学生可以自由选择那些与犯罪相关的学科,如人类学、文化学、行为科学、教育学、伦理学等。研究生参加导师的项目,参加调查。这也使得学生能够从自己的兴趣出发,围绕犯罪学的某一个方面较全面、较系统地进行课程选择,从而建立起一个较好的知识结构,同时也能在某一个方面有较深入而全面的了解。
当然,从中美两国高等教育的情况来看,中美两国在犯罪学课程设置方面存在的差异事实上已经超出了犯罪学课程或者犯罪学专业本身。从更广泛意义上讲,它与中美两国的学科分类、高等院校状况、教育观念以及传统都是密切相关的。
三、 中美两国犯罪学教育方法与教育手段比较
教育学上的教育方法与教育手段,其实存在着教学方法、手段与研究方法、手段的区分。而在这里,教育手段更多的是强调物质条件的运用。
就教学方法而言,中美两国犯罪学秉承了中美两国高等教育教学方法的差异。在中国,犯罪学教学方法,是以课堂教学为主,强调的是教师的中心地位。而课堂教学法,自早期创建以来,虽然有节约教育资源等优势,但同时也存在着过分重视教师作用、忽视学生主体地位,过分注重学生记忆、忽视学生反应,过分注重答案的一致性和标准性、忽视学生的个性等不足。特别是其中的“填鸭式”教学,更是忽视学生的主观能动性,抹杀了学生的创造性,不利于学生也不利于学科的发展。中国犯罪学教学所采用的主要教学方式就是这种课堂教学法,而这种教学方法的教学效果往往过分地依赖于教师的能力,特别是口头表达能力。在有的情况下,尤其是在中国一些大学所谓的“大课”上,教师所面对的往往是几百号学生。在这种情况下,教师根本就无法顾及学生的反应,只能是“满堂灌”。而在美国的教学中,虽然没有达到杜威的“学生中心论”,将学生置于中心地位的程度,但是其还是注意到了课程教学法中存在的不足与缺陷,而更多是辅之于“独立学习、在校经验学习、同学互教和小组学习”。在美国,学术研讨小组大量存在。[4]他们写小论文,鼓励学生课堂讨论,极大地提高了学生的积极性。而且美国课堂的讨论是随机的,学生可以在任何一个问题结束时提问。老师要求学生提问,要求学生不断地回答问题。这不仅是知识上的灌输,同时也调动了学生的注意力。作业和考试中死记的东西少。与此同时,美国犯罪学教学中还十分注重案例教学;带领学生参观监狱,让学生亲自与罪犯交谈,与警察一起巡逻,到警察局参观,参加社区警务都是学生们感兴趣的;参加社会上的有关活动,如搞议论死刑,反对对某人执行死刑。不做结论,或是多种结论,开放式的结论,为学生留出更大的思维空间是美国教学的特点。每一个新变量的出现都会使行为方式和性质产生变化。而大量深入实际的调查与研究不仅提高了学生的积极性,也提高了学生的能力。
与教学方法相比,研究方法的差异更多的反映的是中美两国犯罪学学者研究路径的不同。犯罪学的研究方法,就一般而言,有客观方法与主观方法、定量研究与定性研究之分。客观方法亦称实证方法,强调的是“价值无涉”,包括历史的、案例的、小组的研究、统计和相关因素的研究、实验和抽象研究。主观方法则注重解释和说明,倾向于观察和分析。定量方法注重对数字的分析,而定性方法则注重的是对事物本质的探究。[5]在美国,一般来说,学者更多的是注重客观(实证)方法和定量研究,主张犯罪学研究应当“没有价值的倾向性”(Value-free),强调数字对犯罪学理论研究的说服力,要求理论应具有准确性、正确性并经得起检验。如美国上世纪70年代到80年代初期,仅重要的社区预防犯罪试验就有110个。还有针对这种试验结论的质疑而进行的“国家测评计划”,对上述试验的其中“居民巡逻”一项进行测评就在不同地区做了800个社区巡逻试验。[6]此外还有沃尔夫冈教授在美国进行的少年犯罪跟踪调查,历时十几年,目的即在探索其中的规律。而在中国,由于思维习惯使然,中国学者更强调的是主观的方法和定性研究。他们往往从一定的阶级立场或者价值观念出发对犯罪进行解释和说明,主张以直观、观察和历史的方法对犯罪的定义、特点、象征、分类等进行研究,通过对犯罪现象的分析来证实、发展和完善理论。当然,随着研究的深入,这种情况在变化,更多的学者意识到价值中立问题。对跟踪调查研究,也开始有学者在认真进行着。1995年中国学者就在沃尔夫冈教授指导下在武汉等地进行少年越轨跟踪调查。应该说,中美两国学者的这些研究方法各有优劣,且具有互补性。事实上,在现在美国犯罪学研究中,主观方法和定性研究得到了不断的加强。美国最新的许多研究成果都是运用主观、定性方法得出来的。
除了教育方法的差异外,中美两国犯罪学在教育手段上也存在诸多差异。从中美两国犯罪学教育的现状来看,中美两国犯罪学教育手段的差异主要体现在现代教育手段的运用程度与范围上。
从中国来看,中国犯罪学教学中,几乎很难看到现代教育手段的运用。在中国的犯罪学教学的课堂上,居主导地位的教学手段仍然是黑板与粉笔。幻灯片都极少运用,更不用说现代计算机技术了。这一方面是由于中国高等院校物质条件差的原因,另一方面则是由于教学资料的匮乏,即使有现代的物质条件也派不上用场。当然这种情况在悄然变化,现在已有不少学者在研究中采用先进的统计方法,借助于较为先进的分析软件如Spss(社会科学分析软件包)进行统计分析。
与中国犯罪学教育手段的单一性相比,美国犯罪学教育中现代教育手段运用得可谓多种多样。一方面,在美国,没有多媒体的教室几乎是不可能存在的。课堂上计算机辅助教学大量运用。而现代化教学手段,使得犯罪学研究中对于数据的分析成为可能。另一方面在美国犯罪学学者的研究中,也大量采用了现代技术。美国一些学者对犯罪的实证研究甚至可以通过对各种条件的运用达到实验室研究的程度。
四、 中美两国犯罪学教育比较的启示
从中美两国犯罪学教育上述几个方面的粗略比较,我们可以看出,中美两国犯罪学教育在犯罪学的学科地位、教育观、课程设置、教育方法、教育手段等方面均存在差异。虽然这些差异是因为主观上的原因,有些是因为客观条件所致。但是对于中国犯罪学教育来说,以下几点是值得我们思考的:
第一,中国犯罪学的学科地位函待改善。这里不是犯罪学究竟是一级学科、二级学科或者三级学科的问题,而是犯罪学自身学科性质的定位。犯罪学究竟是规范学还是事实学?这是一个认识问题。但是这种认识如果仅仅也是停留在学者中还是远远不够,更多是要我们的当局者摆正观念。
第二,中国犯罪学的课程设置有待优化。犯罪学不是一门孤立的学问,它与相邻的一些学科总是存在着千丝万缕的联系。因此在犯罪学的课程设置上,不能仅仅就犯罪学而犯罪学,应该有一个以犯罪学为中心的课程体系。也只有这样,才能使犯罪学触类旁通,从而充满无限生机。
第三,中国犯罪学的教育方式应该多样化。课堂教学,是当前各国教育的主要形式。但是课堂教学由于自身的原因也存在一些缺陷,因此必须通过其他的教育形式来弥补课堂教学的不足。美国就采用各种方式来改善这一点,中国也应该这样。
中美两国犯罪学教育的这些差异,只是中美犯罪学的一小部分。但管中窥豹,可见一斑。由此可以看出,对于中国的犯罪学者来说,在这方面还有很多的工作要做。
参考文献:
[1]王牧.犯罪学[M].长春:吉林大学出版社,1992.18.
[2]肖剑鸣.论我国犯罪学的研究方向和目标[J].中国人民警官大学学报(哲社版),1995,(1).
[3]吴宗宪.西方犯罪学[M].北京:法律出版社,1999.433.
[4]蒋凯,陈学飞.中美高等教育交流与中国高等学法律论文代写校教学改革[J].高等教育研究,2001,(5).
[5]刘强.美国犯罪学研究概要[M].北京: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2002.41-43.
[6]戴宜生.有关犯罪学研究方法的研究[J].青少年犯罪研究,1993,(3).
摘要:中美两国的犯罪学教育在犯罪学学科地位、教育观与课程设置、教育方法与教育手段方面都存在差异。美国犯罪学教育对我国犯罪学教育的发展具有一定的启示作用。我国可以通过改善犯罪学学科地位、优化课程设置和促进教育方式多样化等方法完善犯罪学教育。
关键词:犯罪学;教育;比较;启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