代发产业经济论文如何建立和加强我国的产业立法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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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产业立法制度在各国经济发展中倍受重视
二、建立和加强我国的产业立法制度
产业立法制度,是指把一国产业政策的建立和推行纳入法制化的形式和轨道中去,保证国家产业政策重视制订及实施的权威性和规范性.产权立法制度之所以从世界范围来看,产业政策通常包括产业结构政重要,首先表现为产业政策的制订及实施,在一国经济策和产业组织政策.相应地,产业立法制度包括产业结起飞和发展的进程中举足轻重,其次表现为法制化、规范化产业政策的建立和推行方式(产业立法制度),能够更加有效而稳定的引导一国经济获得快速度二高效益的增长。
一、产业立法制度在各国经济发展中倍受重视
从世界范围看来,产业政策通常包括产业结构政策和产业组织政策,相应的,产业立法制度包括产业结构立法制度和产业组织立法制度产业结构立法制度的主要内容是使一国主导产业(战略产业)的目标确定够更加有效而稳定地引导一国经济获得快速度而高效法制化和规范化。产业组织立法制度的主要内容是使益的增长.一国产业结构调整(重组)的措施组织法制化和规范化.尽管欧美等西方市场经济国家与日本、东南亚“四小龙”等东亚新兴工业化国家相比,前者的产业政策倾重于产业组织政策,后者的产业政策则表现出产业结构政策和产业组织政策并举的特点,但它们在各自制订并实施具体的产业政策时,都非常重视建立和推行法制化的产业立法制度。例如,在产业结构立法制度方面,日本在1957年就颁布了《产业合理化白皮书》,1963年n月又由通产省产业结构审议会发布了《产业结构政策的方向和课题》的政策报告,1965年进一步在前两者的基础上由政府经济企划厅制订了有关战略产业选择与扶植的《中期经济计划》.在产业组织立法制度方面,美国早在1890年就通过了第一个全国性的反垄断法《谢尔受法》,接着又陆续加以修改和补充,于1914年颁布《克莱顿法》和《联邦贸易委员会法》,于1936年颁布《罗伯逊—帕特曼法》,于1950年颁布《赛勒—凯佛尔法》。日本在二战后的美军占领时期,1947年4月制订《禁止垄断法》,1947年12月制订《经济力过度集中排除法》,1949年6月和12月先后对《禁止垄断法》进行了两次松动性修改,允许“萧条卡特尔”和“合理化卡特尔”的存在。在五、六十年代的经济起飞时期,日本政府更是大力颁布了包括《机械工业振兴临时措施法》、《电子工业振兴临时措施法》、《石油化工扶植对策》等在内的系列性产业组织立法,为日本产业发展“奇迹”的出现奠定了法制化、规范化的实现基础。
二、建立和加强我国的产业立法制度
严格地说,产业立法制度除包括上述产业结构立法、反垄断立法、具体产业发展立法之外,还可以包括中小企业扶植立法等。例如,在美国和日本,都设有专门负责制订并实施中小企业扶植措施的(中)小企业(管理)厅(局),都颁布了众多的(中)小企业发展扶植法规。它们构成了各国产业立法制度的必要组成部分。与国外市场经济国家相比,我国产业政策和产业立法制度的提出和建立是比较滞后的。我国在1985年关于“七五”计划的建议中开始列入产业政策的内容,1989年3月颁布《国务院关于当前产业政策要点的决定》,1993年前后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开始着手制订塔反不正当竞争法》等产业法规。总体上来说,产业立法制度的建立不仅起步晚、内容少,而且系统性差、操作难度大。因此,虽然说我国的产业政策制订和实施活动,至今仍然受到诸如产业结构目标不够明确、产业组织政策不够具体等研究性缺陷的影响,但更严重的间题是:极度缺乏相应的产业立法制度的同步建立与推行,致使本来相对明确的产业发展政策目标,或者由于缺乏权威性、法制化的产业结构或组织立法无法抗拒地方利益或集团利益的冲击和侵蚀,实现进度缓慢;或者,由于缺乏规范化、系统性产业立法制度的协调建立,难以适应经济体制转型和产业结构转型双重背景的形势要求,操作效果不佳。产业立法制度的构成内容广泛,各部分内容的作用方向又不尽相同。产业立法制度的建立和推行工作在我国经济改革与发展进程中任重而道远。鉴于我国经济当前的最大挑战在于经济的双重“转型”,近期加强产业立法制度的重点无疑应该以尽可能适应经济的“转型”需要为荃本出发点。我国的经济体制转型包括“计划体制向市场体制转型,和“封闭经济向开放经济转型”两层含义.发展社会主义市场体制,要求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统一秩序。为此,《反不正当竞争法》应尽快扩充反(地区、行业)垄断方面的内容,或将后者内容单独立法.我国加入“关贸总协定气明年初改名世贸组织)在即,产业发展或管制的措施面临与国际通行规范接轨.有关“特区产业发展政策”等应逐步借鉴国外自由港惯例或地区产业开发法规(如美国1961年的《地区再开发法》和1964年的《经济机会均等法》等),调整特区和开放开发区的产业发展政策格局,以完善具有‘中国特色的全国性及特区市场经济体例.我国的产业结构转型主要是指逐渐实现产业结构的均衡发展及产业结构的高度化。为此,对制约产业结构均衡目标的“瓶颈”行为和荃础行为的发展,可借鉴国外的相应行业开发和管制法规(如美国1962年的《加速公共工程法》和1965年的《公共工程与经济开发法》等),增大政府投资的同时,吸引非国有投资,增强其供给能力。对决定产业结构高度化实现效果的“战略”产业或主导产业的发展,可借鉴南朝鲜自1969年以来制定的钢铁、机械、电子和造船等《工业发展法》,以及日本自1956年以来制定的机械、电子、石油化工等必工业振兴临时措施法》,效法法制化、稳定性的产业组织改革形式,促使之高效率地发展起来.(作者单位:贾南大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