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录
一、 法律社会学带来的启示
二、 培养法律意识
三、 健全监督机制
参考文献
文章摘要
关键词
在改革开放后,我国引进了招投标制度。历经这么多年,该项制度本应在实践中变得日趋完善,但现实却几乎是截然相反。“招投标只是走过场”、“招投标是没有公平的”,招投标的种种不规范、不公平已然成为法律论文代写公开的秘密。本文试图在这里证明,招投标的相关法律法规在实践中是如何被“遮蔽”,并分析可能克服的路径。
一、 法律社会学带来的启示
针对招投标制度在实践中出现的问题,很多学者就开始思考我们的法律制度存在哪些缺陷以及如何去完善,提出了很多很有价值的改进方法。然而,没有任何一部法律能够面面俱到,且很多违规行为都是法律明确禁止的,并且都规定了处罚方法。那为什么在具体实践中,招投标的违法现象屡禁不止呢?法律不完善是造成在招投标实践中有法不依、执法不严、违法不究的一个原因,但不是根本原因。前人的大多数研究都将法律规则仅视为纯粹的法律规则,没有将法律规则同作为主体的活生生的人密切结合起来进行考察。法律是需要经过人的执行才能发挥效用的,在这里,我们就需要引入法律社会学的现象学方法论来找到症结所在。
在社会学研究中,现象学是与实证主义相对立的一种基本方法。它反对实证主义把自然科学的逻辑、方法和程序机械地套用于对人类社会的研究,从而抹杀人的主体性和差异性,把人等同于无意识的物质,把人类行为视为纯粹是对外界刺激的简单的机械反应。现象学要求突出人的主观能动性,认为人是有意识的,如思想、感情和行为的意义、目的以及对于存在的认识,所以人不是机械地对外界刺激(如一条要求他如何行为的法律规则)作出反应。即使修改完善法律、完善法律,也只能减少少量的违法行为,并不能制止绝大多数违法行为的产生。完备的法律规范是解决现实中招投标问题的必要条件,而非充分条件。在“现象学”方法论的启发下,可以发现我们现有的关于规范招投标的法律法规在一定程度上被“遮蔽”了,导致对于招投标“正确法律意识”的缺失,行为人的行为没有得到有效规制,这才是招投标问题的根源所在。
法律“遮蔽”,即法律在社会生活中被遮盖或隐藏了,具体的法律规则及相关的制度未能在实践中被执行或完全执行,法律不能发挥其应有的作用。人情方面的压力是造成法律“遮蔽”的一个重要原因。中国传统文化内在观念作为以自然经济基础上血缘宗法制度的产物,始终贯穿着伦理至上的精神,其中表现出人们崇尚人情关系而轻视法律,人情高于法律的思想特点。对人情的重视,对法律的忽视,导致了大量的法律被“遮蔽”,权力寻租的存在也为法律遮蔽提供了生长的土壤。
二、 培养法律意识
在现实生活中,真正起作用的法律并不是纸上的法律,而是适用法律的人对待法律规定的意识,是人的具体行为。《招标投标法》所规定的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原则之所以在实践中演变为“地方保护”、“权力角逐”、“中标内定”、“轮流坐庄”等具体操作方法,是因为法律虽有明确规定,但是因未能正确内化到人的思想意识中,导致社会成员不能真正地承认和参与。对于培养民众的正确的法律意识,我们需要进行大量、深入的普法知识的宣传和教育。通过法治的宣传和教育,使社会大众明白,依靠法律解决问题是最经济、最便捷的途径。社会主义法律意识不可能自发地形成,而必须有意识地进行培养。法律教育是一个任重而道远的重大工程,也许短期内并不能改变公民骨子里的“权本位”思想,不能改变他们通过“托人情”来解决问题的思维模式,但是如果不及时普及和深入法律教育,不能让人们形成正确的法律意识,真正的法治永远不可能实现。
“吏不良而有法莫守”,对于培养执法人员正确的法律意识,除了进行法律知识的教育外,还要加大惩罚力度。惩罚一定要到落实到具体的直接责任人员,增强法律的威慑力。另外,定期培训也是必须的,尤其是思想上的培训。切实赋予人民群众监督的权利是关键,要设立一个能够真正将信息不受阻碍的进行上报的窗口。
三、 健全监督机制
培养法律意识这个问题并非是一蹴而就的,它与各个国家的文化传统,风俗习惯,经济发展水平等都有密切联系。从长期角度看,培养正确的法律意识是必须的,但在现阶段,能够让我们及时顺利解决招投标中诸多问题的途径是健全招投标监督机制。依据《招标投标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看监督管理制度安排,存在着招投标监督管理职责分散,多头管理的问题。首先,我们需要一个高度集中的监督部门。如我们可以设立一个类似于证监会、银监会的“招标投标监督管理委员会”,用什么样的名称并不重要,关键在于要能够统一全国的招投标活动,能够形成一个严谨有序、自成一体的监管体系。同时,要落实单位责任制和个人责任制,加大监管人(单位及个人)的责任,通过加大对责任人的惩处力度,以确保监管严格落实,防止监管形同虚设。
从监督主体上看,除了政府行政监督,行业协会的监督以及社会舆论监督都应得到重视。行业协会可以建立一个信用体系,对各个企业进行较为详尽的信用记录,并对内、对外予以公告。社会舆论监督要求属于公开范围之内的招投标信息应当公开、透明。从监督客体上,除了对作为业主的政府部门、参加投标的企业进行监督,还要加强对招标代理机构的监督。监督过程应是全过程、全方位的监督,包括招投标的标前、标中、标后。
【参考文献】
1、赵震江:《法律社会学》,北京大学出版社,1998年版。
2、李瑜青:论法律的文化人格作用——兼论中国信访制度的历史命运,《上海大学法学评论——法律文化专题研究》,2004年。
3、孙国华:《法学基础理论》,天津人民出版社,1988年版。
【文章摘要】本文运用法律社会学方法重新审视招投标制度的运行,指出法律“遮蔽”情况的大量存在,针对法律“遮蔽”,提出培养正确法律意识的重要性和健全招投标监督机制的必要性。
【关键词】招投标;法律“遮蔽”;法律社会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