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论文代写《关于我国检察官自由裁量权的研究课题探讨》

发布时间:2012-03-09 09:46:45 论文编辑:代写留学生论文
法律论文代写《关于我国检察官自由裁量权的研究课题探讨》
  
  近几年来,西方学者对检察官自由裁量权的研究兴趣越来越浓厚。在我国,许多学者也开始意识到研究检察官自由裁量权问题的重要性,尤其在我国司法体制改革的大形势下,建设权威、公正、高效的社会主义司法体制,研究检察官自由裁量权有更为重要的理论意义和实践价值。
  
  一、检察官自由裁量权概念
  
  龙宗智教授认为,“检察官必须严格适用法律而不能擅自进行法外酌定处置,否则就没有严格的法制”,并且将检察官自由裁量权定义为“检察官根据法律的授权,就是否实施以及如何实施刑事追诉所行使的酌定处置权”。张智辉和杨诚的专著中指出检察官自由裁量权是“在刑事法律的适用过程中,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就案件事实的认定和法律的适用,酌情做出公正、合理决定的权力”。
  
  笔者认为,检察官自由裁量权是检察官在行使其职权的过程中,遇到法律规定不明确或有弹性的具体情形时,为了追求更为合理的目的或达到更好的效果,可依法律原则、法律精神以及具体的法律条款就具体问题做出相对自由的选择、判断与处理的权力。同时,检察官在行使自由裁量权时要坚持客观、合理、合法、效率的原则。如此,检察官在行使国家赋予的自由裁量权时可将不必定罪量刑的部分犯罪嫌疑人提前推出诉讼程序,既可节省大量的人力、物力、财力,又可缩短诉讼时间,使法院、检察院能集中精力处理其他案件,提高诉讼效率。
  
  二、我国检察官自由裁量权存在的问题
  
  随着《检察官法》和《检察官职业道德规范》的颁布实施,我国检察官职业化程度迅速提高,检察官职业共同体也逐渐形成。但通过研究检察官自由裁量权的立法和司法实践发现仍存在很多问题。
  
  1.检察官自由裁量权在放权方面存在的问题
  
  放权即指我国赋予了检察官哪些方面的自由裁量权。与1996年前我国适用1979年《刑事诉讼法》时相比,检察官自由裁量权的范围得到了一定的扩展,主要体现在修订后的《刑事诉讼法》中包括了酌定不起诉权、不批准逮捕权、存疑不起诉权、变更起诉权以及简易程序的建议权。
  
  我国检察官自由裁量权的种类不仅少,且适用极为有限,如前所述,我国检察官自由裁量权仅包括那几种,同时在适用时由于受到法律的严格控制与要求,使检察官自由裁量权的行使空间大大缩小。与国外相比较,我国检察官的自由裁量权的范围也更显狭窄。
  
  2.检察官自由裁量权在限权方面存在的问题
  
  限权指我国是如何监督、制约检察官自由裁量权的。我国《刑事诉讼法》第144条至146条和《检察规则》第292条至306条大致规定了四种检察官自由裁量权的制约与救济途径,主要有被害人的自诉机制、公安机关的监督与制约机制、审判机关的监督与制约机制和检察系统内部的监督与制约机制。
  
  从以上机制中可看出我国对于检察官自由裁量权的制约主要集中在公安机关侦查终结的案件和有被害人的案件里。其实制约机制本身也存有问题,比如我国只注重事后的救济而缺乏事前的控制,被不起诉人与被害人的救济权利不对等,法院的制约和监督范围比较小并且法院缺乏对检察官自由裁量权的刚性的制约机制等。
  
代写法律论文—三、完善我国检察官自由裁量权的措施
  
  完善检察官的自由裁量权可促使检察官根据法律和事实做出符合法律精神且能够实现个案正义的裁量,从而更大程度的保障司法公正。
  
  1.检察官自由裁量权在放权方面的完善措施
  
  放权就是要放开、扩大检察官的自由裁量权,主要有以下几点完善措施:
  
  首先,要加强检察官有效行使自由裁量权的多方机制保障,保障检察官独立行使自由裁量权,赋予检察官职务豁免权,避免不当的干扰,为扩大检察官自由裁量权打好基础,
  
  其次,赋予检察官有限的辩诉交易权。2004年4月黑龙江省牡丹江铁路运输法院首次采用辩诉交易方式审结了一起故意伤害案,这是我国首例辩诉交易案。具体而言,辩诉交易可以应用在简易程序和证据存疑案件中。
  
  最后,赋予我国检察官自由裁量权以豁免权的内容。豁免权是指在具体案件中,检察官通过利益衡量,做出免除能够为案件提供重要证据或者证言的某一犯罪人被定罪的裁量的权力。我国可以借鉴英美法系国家豁免权制度,给我国检察官自由裁量权增加符合我国实际情况的有限制的豁免权。
  
  2.检察官自由裁量权在限权方面的完善措施
  
  孟德斯鸠曾言:“一切拥有权力的人都容易滥用权力,这好似万古不易的一条真理。有权力的人们使用权力一直到遇有界限的地方才会休止。”主要有以下几点完善措施:
  
  首先,规范上级检察机关的监督制约机制。建立起上级检察机关定期主动检查下级检察机关自由裁量权的运用情况的事前监督机制,尊重下级检察机关行使自由裁量权的自主性,不能以行政方式设置过多制约,以免产生过犹不及的弊端。
  
  其次,加强法院对检察官自由裁量权的监督。我国可以借鉴日本的“准起诉”制度和德国的“强制起诉”制度,来改革和完善我国法院对于检察官自由裁量权的监督和制约,同时要加强法院对检察官的不起诉等决定的合法性的司法审查。
  
  最后,完善被害人自我救济机制。我国应该通过立法或者司法解释明确规定公诉转自诉案件的受案标准,使被害人自诉机制能真正发挥维护被害人权益,制约检察官的自由裁量权的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