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论文选题代写:公益诉讼中赔礼道歉责任的适用

发布时间:2024-11-04 20:43:02 论文编辑:vicky

本文是一篇法律论文,本文通过对民事公益诉讼中赔礼道歉责任的适用现状、学理基础、权利构造与调试,以及公众人格权理论下的赔礼道歉责任适用进行了全面而深入的探讨。

第一章我国公益诉讼中赔礼道歉责任适用现状的实证分析

第一节赔礼道歉责任的适用现状

一、适用概况

为了更深入地探索公益诉讼中赔礼道歉请求的支持率,在中国裁判文书网上使用“公益诉讼”和“赔礼道歉”这两个关键词进行搜索。为了确保数据的准确性和科学性,进一步限制了数据提取的范围,并在关键词栏中输入了“侵权责任纠纷”。经过深入的全文检索,总共发现了132个判决文书,选取的样本时间范围是2015年到2023年。根据这些案例的数量以及类型来看,当前我国主要涉及的是环境资源类、消费类、社会治理类等几类公益诉讼。在这之中,环境民事公益诉讼的数量为77起,这占据了总数的58%;消费公益诉讼共计55起,这占据了总数的42%。

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案件涉及多个领域,如食品安全、环境保护、资源节约与综合利用等。消费民事公益诉讼(包含销售不达标食品的情况)涉及产品责任的纠纷、水污染责任的纠纷、大气污染责任的纠纷以及环境污染责任的纠纷等。从裁判结果看,环境民事公益诉讼请求人对环境侵权损害后提出赔礼道歉的请求,多数案件都能获得司法实践的认可,获得法院判决。在总计132个判决样本中,环境民事公益诉讼得到了76个案例的支持,这占到了总数的97%;在消费民事公益诉讼的案例中,共有54个案例获得了法律支持,这占到了案件总数的9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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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民事公益诉讼中适用赔礼道歉责任的困境

一、能否适用认知不统一

在当代社会中,纠纷的种类多且复杂,处理各种案件的方法也各不相同。赔礼道歉是一种在侵犯人格权时的责任填补方式,其不仅是必要的,而且经常被适用。我国是第一个在基本法中规定赔礼道歉民事责任承担方式的国家。4在早期,最高人民法院的观点是,赔礼道歉责任主要是针对侵犯人格权和肖像权的行为,但在环境公益诉讼中,它更多地侵犯了生命权和健康权,因此并不支持在公益诉讼中使用赔礼道歉责任。随着环境侵权纠纷数量增加,环境公益诉讼逐渐成为我国环境保护工作的重要手段之一,也引起了最高法以及各级法院的关注。最高法院的立场在2015年的最高法发布的《关于审理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案件若干问题的解释》(简称司法解释一)和2016年的《关于审理消费民事公益诉讼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简称司法解释二)发生了转变,规定了赔礼道歉责任的适用。

2017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环境公益诉讼案件的工作规范(试行)》(以下简称工作规范)发布。这项工作规范的发布是在检察机关已经进行了两年的环境公益诉讼试点工作的背景下,迫切需要明确一些在实践中遇到的具体问题。这些问题包括诉讼请求明确是否必须确定金额、预防性公益诉讼证明材料标准、不属于法院受理环境民事公益诉讼的范围、支持起诉人参与诉讼的方式、证据保全和鉴定事项等。

2018年,检察公益诉讼两年试点期结束。同年3月,《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检察公益诉讼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司法解释三)施行。1彼时,检察公益诉讼在全国范围内蓬勃开展,各地检察院纷纷成立公益诉讼专门科室、处室,组织专门队伍进行公益诉讼工作。在此背景下出台的司法解释二全面规定了检察权和审判权的关系,对民事公益诉讼、行政公益诉讼具体操作进行释明。目前,司法解释一第18条虽然明确规定环境民事公益诉讼可以适用赔礼道歉责任,但《民法典》等相关法律并未明确规定环境民事公益诉讼可以适用赔礼道歉责任。相关规定的不明确导致在司法操作中,对于赔礼道歉责任的应用存在不少不确定性,不同的法院法官在审理案件时考量因素皆有所不同。

第二章民事公益诉讼赔礼道歉责任的学理基础

第一节和人格权密切相关的赔礼道歉

一、赔礼道歉的功能

从受害人的角度看,赔礼道歉的功能表现在有助于受害者宣泄内心的愤懑,保护受害人的人格尊严。1当发生侵权行为时,受害人的权益受到损害,内心淤积着不满与愤恨,而这种情绪在古代社会会形成以暴制暴的恶性循环的场面,在现代文明社会私力救济不能被允许,由国家公权力代之。当私力救济的手段不能释放内心的愤懑时,受害者向国家公权力机关提出诉请,以此来表达自身的不满情绪,这有助于缓解精神上的创伤。例如当遭受名誉毁损或者肖像权被滥用的情形,尊严受到侮辱,进而产生精神痛苦,赔礼道歉在一定程度上能够缓和这种精神痛苦。关于精神痛苦是否有可能“恢复到原先的状态”以及是否有可能进行补偿,有学者观点认为,侵权行为发生引发的物质痛苦具有一时性和可医治性,所引发的精神痛苦则具有长期性的特点2,但不能因为精神痛苦的长期性,而就拒绝履行赔礼道歉所拥有的安抚他人的功能。

从侵权人的角度来看,赔礼道歉给予侵权人一个排遣内心悔恨的平台,也能使侵权人自身内在得到心灵上的救赎;赔礼道歉的核心要素就是,主动道歉,承认错误。当侵权人实施不当行为后,意识到自身行为违反良知,受到社会的不认可。这种内心的煎熬,如果长期无法找到渠道予以疏解,同样会使得侵权人遭受心灵折磨。因此,在赔礼道歉后侵权人与被害人达成和解,获得受害人的谅解与宽容,借此能重获内在的平静。“当法院决定采用赔礼道歉这种民事责任方式时,其强制性的核心特征是对侵权者的侵权行为进行处罚。”

第二节现行赔礼道歉法律规范体系的瑕疵

一、民法典生效前的赔礼道歉责任

梳理赔礼道歉责任在我国法律变迁当中的规范演变过程是极其必要。1986年《民法通则》中在“承担民事责任”第134条第一款中,就已将赔礼道歉责任视作独立的民事责任承担方式。1991年颁布的《著作权法》在其“法律责任”第45条和第46条中明确规定,如果侵犯了著作权,侵权者必须承担停止侵害、消除影响、公开赔礼道歉等相关民事责任。此后,我国学者对该制度进行了多次讨论,并提出相应立法建议。在2010年的修订之后,《著作权法》在其“法律责任和执法措施”第47和48条中,依然把“赔礼道歉”视为一种应对著作侵权后果的手段。两次修改的主要区别。只是将原先的“公开赔礼道歉”改为“赔礼道歉”,意味着适用范围的扩张,著作权权益保护力度得到加强。

2001年发布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精神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简称《精神损害赔偿解释》)在其第8条中明确规定,精神损害赔偿的适用范围应包括自然人的七大法律所规定的具体人格权、人格尊严权、人格自由权、隐私权、身份权以及具有人格象征意义的特定纪念品等。当侵权行为确实给人们带来了精神上的创伤,但没有造成严重的影响时,受害者通常不会获得法院的赔偿支持。依据具体情况,法院将会命令侵权者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

第三章民事公益诉讼中赔礼道歉责任请求权基础.......................26

第一节公众人格权的基础理论.....................................26

一、公众人格权的内涵..........................................26

二、公众人格权和个人人格权的关系..............................27

第四章公益诉讼赔礼道歉责任的机制设计.............................35

第一节赔礼道歉的立法调整.......................................35

一、《民法典》第995条的补充..................................35

二、规范赔礼道歉的表达要素....................................36

结语...........................41

第四章公益诉讼赔礼道歉责任的机制设计

第一节赔礼道歉的立法调整

一、《民法典》第995条的补充

拟定赔礼道歉责任规范,要明确三方面,分别是适用范围、适用主体、统一适用条件。最高法与最高检颁布的各项条文都是公益诉讼领域适用赔礼道歉责任的依据所在。1对于侵害环境公共利益,抑或是消费者公共利益的场景下,赔礼道歉都得到了广泛地适用,而作为赔礼道歉责任所引出的公众人格权,自然主要适用范围在公益诉讼领域当中。《民法典》第995条中规定自然人在人身权益受到侵害时,有权请求侵权人承担民事责任。可以看出在法规当中自然人是赔礼道歉责任的主要适用主体。在公益诉讼领域是自然人的聚合,有相关机关代表提出诉请,本质上依旧是基于自然人的请求权。

虽然《民法典》第995条已经明确规定了赔礼道歉作为民事责任的一种方式,但并没有进行更多的详细规定。综合学术界有关的学说与观点,笔者认为赔礼道歉的民事责任应当以主观过错为适用条件,而不是以损害后果为适用条件。首先,主观过错是否在责任适用中作为考量因素,笔者认为,主观标准是存在变化性的,既要弥补受害人的心理痛苦,也要保护侵权人的人格尊严,进行多方面的考量。在司法解释三第8条规定中法院可以判决精神抚慰金,必须是侵权人造成严重后果。至于精神抚慰金的数额也需要结合侵权人的行为过错做综合性的判断。那么当侵权人并未造成严重后果,但是其主观上存在过错时,就能够适用赔礼道歉。有学者提出要能够适用赔礼道歉,侵权人主观方面要恶性大。

法律论文参考

结语

本文通过对民事公益诉讼中赔礼道歉责任的适用现状、学理基础、权利构造与调试,以及公众人格权理论下的赔礼道歉责任适用进行了全面而深入的探讨。在民事公益诉讼领域,作为民事责任承担方式的赔礼道歉,其适用具有特殊的社会价值和法律意义。它不仅能够弥补受害人的精神损害,还能够在一定程度上修复社会公共利益的损害,促进社会和谐与秩序的恢复。

随着生态环境保护理念的确立,以保护社会公共利益为目的的环境民事公益诉讼蓬勃发展,自2015年起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案件每年都在递增,并逐步创新。实践中,赔礼道歉责任在环境民事公益诉讼中得到了广泛应用。尽管《民法典》明确规定了赔礼道歉是民事责任的承担方式之一,其在当前的实践中表现出符合公益诉讼制度设计初衷的特征,具有一定积极意义,但呈现出适用认知的不统一、侵犯法益存在争议以及执行效果的欠佳等问题。这些问题的存在,不仅影响了赔礼道歉责任的有效实施,也对民事公益诉讼的整体效果产生了制约。为了解决这些问题,本文提出了构建公众人格权理论,并在此基础上,对赔礼道歉责任的构成机理进行了阐释。笔者认为,公众人格权的提出,为民事公益诉讼中赔礼道歉责任的适用提供了理论支撑,有助于明确责任的适用范围、主体以及适用条件,从而为司法实践提供了更为明确的指导。

参考文献(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