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论文范例代写:非法猎捕、收购、运输、出售陆生野生动物罪的有关问题思考

发布时间:2024-10-23 20:49:11 论文编辑:vicky

本文是一篇法律论文,笔者认为刑法作为最后一道有力的武器,对于违法犯罪的打击力度无疑是最有效的,本罪正是从刑法层面完善了野生动物刑法保护的体系,为前置法规制提供了强有力的保障。但是,仅仅只依靠刑法却仅仅是不足够的。

第一章 本罪司法适用现状及问题

一、样本选择及情况分析

从2021年3月1日本罪正式实施截止到2024年6月,在中国裁判文书网中以“非法猎捕、收购、运输、出售陆生野生动物罪”为关键词进行搜索,共检索到63篇裁判文书,其中排除无效文书4篇和32篇属于非法狩猎罪和危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的裁判文书,剩余27篇。以“三百四十一条第三款”为关键词进行搜索,共检索到69篇,由于本罪是在2021年实施的,因此,去除2016年、2017年、2019年、2020年4篇裁判文书,共剩下65篇,其中有14篇是以非法狩猎罪或危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定罪处罚的裁判文书,再去掉3篇重复的裁判文书。因此,与本罪有关的裁判文书共计48篇。为了保证样本的全面性和准确性,在北大法宝上以相同的关键词进行了检索,一共搜索到56篇,通过与中国裁判文书网检索到的文书进行比对,完全重合。通过比对“非法猎捕、收购、运输、出售陆生野生动物罪”和“三百四十一条第三款”两个关键词,发现本罪在司法实践样本中有效案例为52份。对比其他犯罪的裁判文书数量较少,主要是由于本罪是《刑法修正案(十一)》新增加的罪名,于2021年3月生效,生效时间较短,并且由于检索方法的局限性,并不能检索到所有关于本罪的裁判文书。

在中国裁判文书网中,以“食用”与“野生动物”为关键词,对刑事案件进行检索,结果显示,截至2024年6月,共检索到相关文书3135篇。如图2.1,从2015年到2020年食用野生动物犯罪成直线上升趋势,但是从2021年开始,食用野生动物犯罪数量逐年下降,可见本罪的出现有效的遏制了以食用为目的的野生动物犯罪。并且如图2.2,在本罪设立之后,本罪的案件数量也呈下降趋势,可见本罪的设立对于遏制以食用为目的的野生动物犯罪起到了积极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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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本罪在实践中存在的问题

(一)本罪保护法益争议问题

法益在传统刑法理论下,兼具立法与解释两大功能,立法论是指法益通过“向立法者明示当罚性标准”,从而对立法活动进行准确有效的规制,解释论则指的是法益在“方法论上明确构成要件的解释限度”。“‘依所保护法益’做目的性解释的原则虽然不是唯一,但确是主要的解释标准”,对于犯罪评价来说,构成要件中的结果要素、实行行为、实质违法性,以及罪数的识别与判断都以法益作为连接纽带。关于本罪的保护法益,学界有不同的看法,主要存在是那种看法。因此,厘清野生动物相关立法所保护的法益,对于我们理解本罪是至关重要的。

(二)本罪在客观方面的认定问题

1.前置法范围过大导致明确困难

本罪与危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非法狩猎罪及破坏环境资源犯罪下的其他犯罪一致,采用了空白罪状,将“野生动物保护管理法规”作为前置法。即只有违反了野生动物保护管理法规,才有构成本罪的可能性。换言之,要构成本罪,不能仅依靠是否违反野生动物保护管理法规确定,还要结合本罪其他的犯罪构成要件进行综合认定。

但是“野生动物保护管理法规”并不仅仅只包括《野生动物保护法》,还包括与野生动物相关的其他法律,并且经过本罪的确定实施,我国已建立起相对完备的野生动物保护法律体系,这些法律法规共同构成了我国野生动物保护的法律基石。但是随之而来的问题是如何明确空白刑法的补充规范?“野生动物保护管理法规”中的“法规”如何确定?目前学界仍有所争议,针对补充规范,有学者认为部门规章以及地方性法规均不应包括在非法范围之内,与此相反,有学者认为企业规章都应包含在内。1因此,对“野生动物保护管理法规”中法规的选择是十分关键的。

第二章 本罪的客体分析

一、野生动物资源类犯罪保护法益

本罪作为野生动物资源类犯罪,要准确界定本罪的保护法益,首先需要对野生动物资源类犯罪的保护法益进行清楚的界定。关于保护的法益主要存在三种观点。

(一)人类中心主义法益观

“人是万物的尺度”是最早的人类中心主义思想,强调当代生态意识的重要核心内容是人类的利益,主张人类对野生动物和自然界的绝对支配和控制,带有强烈的“人本”色彩。该法益理论最早由德国学者提出,并且德国早期的法律制度受该理论影响深刻。1871年《德国刑法典》中的“虐待动物罪”保护的也只是与环境相关的人类的利益,德国学者埃斯尔认为该罪保护动物是以保护人类为目的,正是人类中心主义法益观的体现。

该法益观产生主要是服务于德国早期工业化的发展,通过对个人法益的保护,间接实现局部的环境保护。该法益观认为野生动物犯罪的保护法益是人的生命健康和安全,换言之,刑法只保护与人类利益相关的,对于仅仅危害野生动物的相关行为并没有对人类产生直接或者间接的损害,不论对野生动物的侵害对公共利益造成多大的损害,那都是不值得科处刑罚的,具有浓厚的主客二分思想。

二、本罪保护法益争议分析

第一种观点认为本罪的法益是野生动物资源及其内在的生态价值。这种观点认为本罪中的“以食用为目的”的行为对于野生的动物的生存以及繁衍产生了巨大影响,在各种行为中食用行为极大程度的侵害了野生动物的伦理生存权。参照甘肃省白银市平川区人民法院审理的马某等人非法猎捕、杀害濒危野生动物案。2法院判决指出,被告的行为不仅实质性破坏了生态系统,也导致了珍贵野生动物资源的巨大损失,并对生态环境造成了负面影响,从而侵害了社会公共利益。法院对马某行为所导致的生态及野生动物资源受损进行的司法上的认定,实际上是对野生动物生存伦理权益的间接维护,这一结论进一步深化了对刑法保护生态环境深层次内涵的理解。

第二种观点认为本罪保护的法益为公共卫生安全。该理论的学者认为本罪中“以食用为目的”的增设,目的是从源头控制公共卫生风险的发生。值得注意的是,本罪所限定的范畴并不局限于珍贵、濒危的陆生野生动物类别。事实上,即便是非珍稀的一般性的野生动物,因其可能作为携带病原体的载体,一旦被用于食用,同样蕴含着诱发公共卫生安全隐患的现实可能性。据此推理,本罪增设条款的根本意图在于切断野生动物与潜在公共卫生问题间可能存在的病原传播路径,从而响应公共卫生安全保障的实质性要求。

第三种观点认为本罪的法益保护的是双层法益,即阻挡层法益为野生动物管理秩序,背后层法益为生态秩序,1那么对于本罪而言,阻挡层法益范围野生动物管理秩序,背后层法益则为生态秩序。

第三章 本罪客观方面的应有认定 .................. 22

一、对前置法进行限缩解释............................ 22

二、本罪犯罪对象的范围的界定 ..................... 22

第四章 本罪主观方面的界定 ............................. 36

一、发挥“以食用为目的”的定性作用 ................ 36

二、明确违法性认识错误的出罪功能 ...................... 38

第五章 本罪与其他犯罪的关系 ............................... 42

一、本罪与危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的区分 ............................... 42

二、本罪与非法狩猎罪的竞合 ........................ 43

第五章 本罪与其他犯罪的关系

一、本罪与危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的区分

本罪与危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均规定在刑法第341条中,2021年取消了非法猎捕、杀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和非法收购、运输、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制品罪,确定了危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1二者在犯罪对象上不仅仅只是形式上的珍贵、濒危的区别,二者的犯罪对象在实质上也有着很大差异。

《解释(2022)》2在《解释(2000)》3的基础上进行了一定的修订。一方面,《解释(2022)》对野生动物的保护采用了更为概括且灵活的方式。4另一方面,《解释(2022)》对原保护名录进行了精简,取消了对已列在保护名录中人工驯养繁殖动物的特别提及,意味着即使是对这些动物的人工繁育活动,也将受到新的法律规制。此外,《解释(2022)》扩大了本罪涵盖的犯罪对象范围。而危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的保护的野生动物的保护为珍贵、濒危野生动物。二者犯罪对象在珍贵程度即保护范围上均存在着一定的差异。

法律论文参考

结论

阿拉善北京市企业家环保基金会(简称SEE基金会)副理事长张立对野生动物利用进行了评价和总结:“少数人获利,主管部门背锅,国家荣誉受损,全民健康遭殃。”全面概括了野生动物保护和利用中的乱象,涉及不法行为人、主管部门、全体民众,以及国家。而本罪的设立正是新时代国家为应对公共卫生安全风险所做出的强有力的举措之一。

本文通过对司法实践中存在的问题进行梳理分析,明确了本罪在实践中的问题,并对本罪进行了详细的分析与界定,对于司法实践具有一定的借鉴作用。刑法作为最后一道有力的武器,对于违法犯罪的打击力度无疑是最有效的,本罪正是从刑法层面完善了野生动物刑法保护的体系,为前置法规制提供了强有力的保障。但是,仅仅只依靠刑法却仅仅是不足够的。因此,有必要完善行政前置法,对动物加工生产的各个环节予以明确,并确保对监管机构的权利和职责进行的协调统一,完善行刑衔接,以防控由猎捕、食用野生动物引起的公共卫生风险。

由于实践以及技术上的局限性,本文检索结果并不全面,还有许多问题有待发现和解决,例如行刑衔接中,行政处罚前置与刑罚处罚的适用问题;在非传统金钱交易的情况下,犯罪数额的准确认定问题,是值得深入探讨的,需要我们结合具体案例和法律规定,进行细致的分析和判断等等,有很大的研究价值。生物界中各个部分相互依存,人类与野生动物共享着同一片生存空间,这决定了我们在谈论保护议题时无法孤立看待两者。任何形式的动物权益牺牲都不能成为忽视公共卫生安全的理由。因此,如何在确保野生动物得到有效保护的同时合理利用它们的资源,是一项责任重大且长远的任务。

参考文献(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