代写法律论文范文:一人公司法人人格否认问题思考

发布时间:2024-10-14 22:41:10 论文编辑:vicky

本文是一篇法律论文,笔者认为通过对一审、二审及再审的典型判例分析,研究一人公司法人人格否认制度在实践中的争议性问题,以问题为导向,提出准确界定实质一人公司、加强对一人公司财务材料的实质审查和以司法审计作为最终的认定方式、合理分配举证责任、完善我国反向法人人格否认制度的建议,力图改善一人公司法人人格否认率过高的现状,实现公司股东与公司债权人之间的利益平衡,使得公平原则得以贯彻。

第1章绪论

1.1研究背景与研究意义

1.1.1研究背景

新《公司法》经过了漫长的商讨与审议历程,终于尘埃落定。新《公司法》对一人公司做出了较大调整,新《公司法》放宽了一人公司的设立要求,也拓展了一人公司这一公司形式的适用空间。自一人公司出现以来,一人公司凭借其独特优势成为众多中小企业经营者享受有限责任的最佳选择,极大程度上推动了中小企业的发展。新《公司法》对一人公司的修订也意味着一人公司有着广阔的发展前景,可如今我国一人公司法人人格否认率居高不下,这一现象的产生,与一人公司法人人格否认司法实践中的诸多问题有着千丝万缕的联系。

以2023年的119份裁判文书进行数据统计,筛检重复案例及无关案例,最后分析94份司法判决,共有79份司法判决否认一人公司法人人格,仅有15份司法判决支持了一人公司人格独立。由此可知,我国2023年一人公司法人人格否认率高达84.04%。畸高的法人人格否认率在一定程度上打击了公司股东的信心,不利于一人公司的发展。在优化营商环境的过程中,充分调动企业的积极性是十分必要的。只有在法律上建立并健全有效地保障股东权益的机制,给投资者营造一个好的法治环境,增强投资者的信心,才能更好地推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高质量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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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国内外研究现状

1.2.1国内研究现状

我国学者对一人公司法人人格否认问题进行了研究,从一人公司适用法人人格否认制度实践中总结问题,其中争论的核心问题是:实质一人公司的认定问题,一人公司财产混同认定问题,一人公司举证责任问题和反向法人人格否认制度缺失问题。

1.2.1.1关于实质一人公司认定问题研究

不同的学者对实质一人公司的认定问题保持不同的观点,主要的争议集中在夫妻公司是否属于一人公司的问题。

针对这一问题,闻琼和陆亮(2022)认为,“夫妻公司”具有出资来源单一、股权权属单一、经营管理上单一的特征,“夫妻公司”与一人有限责任公司非常相似,其在法律上应被认定为“实质的一人有限责任公司”。他们主张“夫妻公司”在本质上属于一人有限责任公司,但在此基础上对其作了例外规定①。刘辛志(2022)也认为,根据夫妻公司出资同源、利益一致、共同支配等特点,存在类推适用一人公司举证责任倒置规则的必要性与可行性①。

而杨柳(2022)对司法态度的演变历程进行梳理,指出法院对夫妻公司是否属于一人公司经历了由否认到承认的态度转变,有一定的目的价值的合理性,也存在着一定不足。在未来的司法实践中,对于夫妻公司是否为实质上的一人公司,仍然要持审慎态度②。

第2章一人公司法人人格否认概述

2.1一人公司法人人格否认的涵义

公司法人人格否认制度源于美国的判例,在经历了长期的发展之后,已为英美法系及大陆法系国家所承认。公司法人人格否认在英美法中称为“刺破公司的面纱”(Piercing the Corporate Veil),“揭开公司的面纱”(Lifting the Corporate Veil)。公司法人人格否认制度最早确立于1905年的美国诉密尔沃基冷藏运输公司案,该案表现了美国法院对待法人人格否认的最初司法态度。此后,公司法人人格否认制度在国际上得到了广泛地应用。德国称之为“直索”制度(Durchgriff)或者“穿透责任”。日本称之为“法人人格否认”或者“公司形骸化”。我国同样称之为“公司法人人格否认”,更加接近大陆法系的说法。

法人人格否认,指由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的股东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法人人格否认是股东有限责任的例外情形。从理论上而言,法人人格否认适用各种股东设立的各类公司,既适用于股东多元化的公司,也适用于一人公司。

一人公司是指由一名自然人股东或法人股东持有公司的全部出资或所有股份的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一人公司兼具一人公司和传统公司的特点,首先一人公司结构简单,从传统企业复杂的组织结构中解脱出来,灵活运作。一人公司帮助许多想要设立公司的投资者、创业者摆脱传统公司制度下的诸多制约因素,激发了市场活力,促进了市场经济的发展。其次一人公司具有传统公司的特点,它也属于独立的主体,具有独立的法人人格。我国司法实践中对于一人公司案件的争论也从未停止,争论的焦点主要集中于一人公司法人人格否认。

2.2一人公司法人人格否认的特点

2.2.1一人公司法人人格否认采用举证责任倒置原则

现行《公司法》第六十三条对一人公司法人人格否认制度作出了特殊的规定:“一人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股东自己财产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这项规定改变了普通公司由债权人举证证明股东损害了其利益的举证模式,证明责任被转移给了一人公司的股东,简而言之,一人公司的股东必须“自证清白”。普通公司法人人格否认案件往往依照“谁主张谁举证”的举证原则,由债权人承担举证义务。而一人公司法人人格否认案件则由股东承担举证责任,一人公司的股东倘若不能证明自己的财产和公司的财产独立,也就默认为其滥用了一人公司的独立人格,损害了债权人的利益。我国《公司法》是全世界首次将一人公司举证责任转移给公司股东的法律规范,该条规定要求一人公司股东证明他们的私人财产和公司的财产是可以互相分割的。这一创新将举证责任进行了彻底的颠倒,与普通公司法人人格否认案件中的举证责任分配完全相反。这也是一人公司法人人格否认区别于普通公司法人人格否认的最大特征。

2.2.2一人公司法人人格否认适用范围广

随着我国新《公司法》的颁布,一人公司的法人人格否认制度不但在有限责任公司中得到了广泛地应用,还特别拓展至股份有限公司。一人公司法人人格否认把法人人格否认的适用范围扩大至由一人股份有限公司构成的各种形式的一人公司,这正是一人公司法人人格否认不同于普通公司人格否认的一个重要方面。

第3章 一人公司法人人格否认制度实践争议问题 ............................ 18

3.1 .实质一人公司的认定模糊 .............................. 18

3.2 财产混同认定依据和认定标准不统一 .......................... 20

第4章 域外一人公司法人人格否认制度及启示 ................................ 27

4.1 域外一人公司及法人人格否认制度 ..................................... 27

4.1.1 英国一人公司及法人人格否认制度....................................... 27

4.1.2 美国一人公司及法人人格否认制度....................................... 28 

第5章 完善我国一人公司法人人格否认制度之建议 ........................ 32

5.1 准确界定实质一人公司................................ 32

5.2 明确财产混同认定依据和认定标准 .......................... 33 

第5章完善我国一人公司法人人格否认制度之建议

5.1准确界定实质一人公司

夫妻公司、父子公司等以家庭共有关系为基础的公司,与一人公司既有相似之处,也有不同的地方。实质一人公司的认定是现阶段司法实务中的一个难点。因此,准确界定实质一人公司,统一实质一人公司的司法适用规则迫在眉睫。

从本质上看,夫妻公司、父子公司与一人公司有着相似性,但并不意味着此类公司都必然属于一人公司的范畴。就夫妻公司而言,夫妻之间不仅具有特殊的人身关系,还具有财产的共有属性。但在实践中,夫妻双方可能会产生嫌隙,也可能会达成财产约定协议,简单地将夫妻公司都认定为一人公司的做法是不合情理的。法院应当审慎认定实质一人公司,准确界定实质一人公司的范畴。笔者认为,法院应以出资来源与财产归属是否单一、意志是否统一、债权人是否善意作为界定实质一人公司的司法适用标准,允许夫妻公司、父子公司等公司在特定情形下认定为一人公司。第一,出资来源与财产归属是否单一。比如,夫妻财产可以划分为法定财产制和约定财产制两种,在法定财产制下,夫妻双方在婚姻关系中所取得的生产、经营所得,均应归属于夫妻共同财产,而约定财产制下,则属于个人财产。假设公司的注册资本来自于夫妻共同财产,并且公司利益归属于夫妻双方所有,则该夫妻公司属于实质上的一人公司。第二,意志是否统一。判断公司股东意志是否统一,也就是公司的决定是不是由某一方的意思决定。如果夫妻中一方没有实际参与公司经营和重大决策,公司股东意志仅是单方的意志表示,此时该夫妻公司为实质上的一人公司。第三,债权人是否善意。主要是看债权人对公司内部协议中的各自财产的归属是否知情。假设债权人对于夫妻双方内部的约定财产制度并不知情,这种情况下,该内部约定无法对债权人形成对抗效力。

法律论文参考

结语

如果说公司法人的有限责任是公司股东的“盾”,那么法人人格否认制度就是债权人刺破有限责任的“矛”。法人人格否认制度可以通过否认公司的独立人格,要求藏匿在公司身后的股东承担责任。法人人格否认制度是对公司股东和债权人之间失衡利益的调整,是法益衡平原则的具体体现。一人公司作为市场的关键主体,其适用法人人格否认制度具有一定的特殊性,实践争议问题也更为突出,探究一人公司法人人格否认问题是十分必要的。

新《公司法》放宽了设立一人公司的条件,扩大一人公司的范围,允许成立一人股份公司。在新《公司法》的助力下,一人公司将受到更多投资者的青睐。一人公司的数量会越来越多,一人公司的发展规模和融资能力也将得到提升。鼓励一人公司发展是立法的趋势,更是顺应我国经济发展的潮流。笔者立足于一人公司法人人格否认制度,通过对2023年涉及一人公司法人人格否认的119份案件进行实证分析,分析我国一人公司适用法人人格否认司法现状。通过对一审、二审及再审的典型判例分析,研究一人公司法人人格否认制度在实践中的争议性问题,以问题为导向,提出准确界定实质一人公司、加强对一人公司财务材料的实质审查和以司法审计作为最终的认定方式、合理分配举证责任、完善我国反向法人人格否认制度的建议,力图改善一人公司法人人格否认率过高的现状,实现公司股东与公司债权人之间的利益平衡,使得公平原则得以贯彻。

参考文献(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