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是一篇法律论文,笔者认为我国音乐著作权集体管理应在加强法律保障和监管、提高效率和透明度、许可使用费的收取及分配等方面进行改进和提出相应的措施和建议。只有这样,我们才能够更好地保护权利人的利益,促进音乐产业的健康发展。
第一章 绪论
1.1 研究背景
著作权集体管理制度的定义为,当集体管理协会或者组织获得著作权人授权后,集体管理组织会集中处理权利人的作品和其他相关权益,并以其名集体管理组织的名义行相应的管理任务。通过实施音乐著作权的集体管理,我们可以改变音乐作品的权利人在市场上的劣势,全面保障他们的利益,增强对音乐作品的管理效果,减少版权交易的费用,指导正当的使用方式。此外,这也可以形成一个有力的刺激系统,推动社会的创新,从而推动文化产业的壮大与兴旺。
音乐版著作权集中管理制度是舶来品,该制度起源于国外,它的出现是由于音乐作品的著作权人个人难以维护其自身的合法权益。毫无疑问,科技进步给它带来了挑战,但同时也为它的优化提供了新的策略。虽然在中国大陆,音乐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是在政府的指导下成立的,但其过分的行政性质可能会使其变得懒惰,最终难以应对网络环境带来的挑战。1尽管在理论上,有一些新兴的技术,比如区块链,有助于权益相关者获得有效的个人授权,但是它们在现实应用中还面临着诸多挑战,比如昂贵的费用、缺乏相关的法律条款等。另外,对于音乐作品的作者来说,私人授权意味着他们必须准确地评估作品的价值;对于那些需要大量作品使用的用户,私人授权并不能减少他们与音乐作品著作权人协商所产生的费用。音乐作品的集中管理制度不只是能够增强授权的效率,同时也在推动作品的广泛传播、推动作品使用的合规性、以及推动全球版权的互动和保护方面具备显著的优点。因此,如果音乐集体管理制度能够有效运作,音乐著作权集体管理制度将在音乐著作权及相关权利授权过程中扮演至关重要的角色,确保著作权制度得到有效实施。所以,音乐著作权集中管理制度和个人许可应该共存和互相补充。虽然前者的存在是合乎逻辑且必须的,但仍需做出相应的修改。
1.2国内外研究现状
在国内,关于音乐著作权著作权集体管理制度的学术探讨已经相当完备和系统。李陶对著作权集体管理制度的重要性进行了探讨,他认为这一制度能够维护创作者和作品传播者的权益,使使用者能够合法和正当地使用作品,同时也有助于推动文化产业的整体利益。金玉坚持的观点是,集体管理制度通过动态且合理的机制,有效分配著作权领域各方参与者的权利和义务,从而在版权交易中实现各方利益的均衡与稳定,促进整个版权生态的健康发展。。2崔国斌在他的著作中指出,我国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在运营过程中存在滥用市场控制力、形成垄断的现象,并就此提出了立法保护方面的建议。3李陶从多个视角深入研究了反垄断控制在集体管理组织、创作者和被授权人之间的实际应用。鉴于集体管理机构在签署作品许可合同时可能扮演的主导角色可能导致的垄断问题,我们提供了一些建设性的意见和建议。4罗向京持有这样的观点:在当前的信息网络背景下,为了满足社会的多样化需求,我们需要迅速地构建多样化的管理策略。熊琦持有的观点是,“著作权的集体管理机构应该减少公共权力的介入,并采纳一个自由竞争的管理策略”。5袁杏桃持有的观点是,在相似作品的管理中,我们应该考虑建立多个著作权的集体管理机构,并从根本上实施竞争策略。6刘慧持有的观点是,数字技术的进步与著作权的集体管理体制之间有着紧密的联系,恰当地应用数字技术可以助力于制度的进一步完善和提升。
第二章 我国音乐著作权集体管理制度概述
2.1 我国音乐著作权集体管理制度的发展历史
1851年,全球首个负责管理音乐作品著作权的组织——法国戏剧作家协会随之成立。8当时它是由法国音乐家,作曲家和指挥家组成的。经历了一段时期的成长后,这个机构如今被命名为法国音乐创作者和作曲家出版者协会,简称SACEM。9我国为了保护著作权和促进著作权的发展,我国引入了著作权集体管理制度,1990年的《著作权法》并未明确提及集体管理制度的具体内容,然而1991年推出的《著作权法实施条例》,则首次通过行政法律的形式来明确集体管理,这无疑标志着我国著作权集体管理制度的新篇章的诞生。10中国音乐版权协会的正式成立,象征着中国第一个著作权集体管理机构的诞生。11这一事件象征着中国著作权集体管理体制已经从最初的构想阶段转变为实际操作阶段。大约从1996年开始,国家版权局着手对不同部门和领域的集体权益管理机构进行深入的研究、提供咨询服务并进行推广活动。2001年修订后的《著作权法》首次建立了一个通过法律手段进行版权集体管理的框架,这为中国的版权集体管理制度提供了更加全面和丰富的制度支持。2004年12月,《著作权集体管理条例》被正式发布,为版权集体管理制度提供了更为详尽的条款。从2009年开始,中国的五大版权协会已经在视听、美术、写作以及音乐等多个艺术领域实现了全方位的覆盖。根据2023年的年度报告,DIVA的会员人数在2023年已经增长至12079人,DIVA的数据库作品总量也提升至1644.74万首。同时,2023年的许可总收入在税前的情况下,超过了4.17亿元人民币,2023年度共办理维权案件121件12;《著作权法》在2020年的修改版本,标志着中国集体管理系统的一次显著的转变。这部新的《著作权法》进一步阐述了集体管理组织作为非营利法人的法律特征,同时也再次突显了它们必须履行的保护自身权益的职责。关于使用费的计算方式的规则,增强了消费者在设定定价标准时的积极性,从而让最后形成的使用费标准更为科学、合理。此外,《著作权法》还为因使用费标准引起的争议的处理途径及流程做出了详细的指导。这个系统的建立,对于中国的版权集中管理机构的操控与普及起到了重要的支撑。
2.2 音乐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的价值与功能
音乐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作为音乐著作权制度有效实施的关键补充,已显著推动国家文化产业的蓬勃发展,其产生的积极影响不容忽视。13音乐著作权集体管理制度,对于社会机构的整合和协调、展示音乐作品保护的团队效应、保障大部分音乐作品权利人的权益、推动音乐市场的顺畅运营,都具备重要且独特的作用。因为音乐作品权利人的能力有限,他们经常只关注自己的专长,对音乐作品的管理知识不足。他们需要处理的各项事务繁多而复杂,一般来说,他们很难胜任对音乐作品的管理。此外,众多的音乐作品的管理任务也可能耽误他们的创作。因此,音乐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就是在这样的背景下出现的。14音乐著作权的集体管理制度是在音乐领域中,由若干专业组织代表音乐著作权人来行使他们的权利,以确保他们的权益得到合理的保护和收益。在我国的五大著作权集体管理机构中,音乐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相较于其他集体管理组织而言,其运行相对的完善和良好。当成为音乐集体管理组织的会员时,音乐作品权利人许可他人使用自己的音乐作品所需的成本将会减少,与此同时,使用者取得授权并使用音乐作品的成本也会随之降低;此外,这为那些参与音乐创作、传播和使用的各方提供了一个可以平衡各方利益的场所。
从音乐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的含义和各个国家、各个地方的具体实践来看,音乐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的职责主要包括三个方面:首先,它们负责接受音乐作品的授权;其次,它们负责发放音乐作品许可;最后,它们负责收取并分配许可使用费。当集体管理组织获得音乐作品权利人的正式授权时,它的主要功能是对音乐作品进行集中式的管理和监督。许可授权的职责就是,当音乐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取得授权时,他们会创建一个音乐作品的“信息库”,以便向未来的使用者呈现这些音乐作品的详细内容,同时也会对作品使用者的使用需求做出反馈,从而授权他们使用所需求的音乐作品。
第三章 我国音乐著作权集体管理制度存在的问题 .............................. 8
3.1 垄断模式的争议 ............................ 8
3.1.1 垄断模式弊端 ........................................ 8
3.1.2 独占许可模式的负面影响 ............................ 9
第四章 域外音乐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的经验 .................................... 16
4.1 垄断模式与竞争模式之争 .................................. 16
4.2 许可使用费的收取与分配 ............................ 17
4.3 延伸性集体管理 ................................... 18
第五章 我国音乐著作权集体管理制度完善的建议 ............................ 20
5.1 改变垄断模式 ................................... 20
5.1.1 引入有限竞争模式 ...................................... 20
5.1.2 建立延伸性著作权集体管理制度 ...................... 21
第五章 我国音乐著作权集体管理制度完善的建议
5.1 改变垄断模式
5.1.1 引入有限竞争模式
尽管我国的音乐著作权集体管理制度已经执行了相当长的时间,但该管理机构在法律上的垄断问题逐渐显现出来。不论是在学术领域、实践领域还是音乐著作权的集体管理体系中,各方的利益相关者都在呼吁废除法律上的垄断,并引入有限的竞争机制。事实上,自由竞争的模式带来了显著的好处。首先需要明确的是,在这种模式下,音乐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规模不受严格制约,为音乐作品权利人和使用者提供了更广泛的选择空间;接着,众多集体管理机构可以在某种程度上调整版权交易市场的供需状况,增强权利持有者和使用者的市场影响力,从而促成集体管理机构与相关参与方的权益分配达到均衡;最后,音乐著作权集体管理机构之间的剧烈竞争可以驱动他们持续进步并优化自己。然而,自由竞争模式同样具有明显的缺点。首要的是,众多的音乐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可能导致会员不集中,这将导致每个音乐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的会员数量减少,从而影响它们的代表性;接着,在竞争环境下,音乐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的规模效应并不明显,这不利于资源集中,削弱了音乐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的降低交易成本的优势。最后,在自由竞争环境中,仅仅依赖市场的调控方式存在着盲从和落后的问题,这可能对相关参与者的合法权益产生潜在的威胁。
第六章 结论与展望
随着时代的发展,音乐著作权越来越收到人们的重视,音乐著作权集体管理制度已经超越了单纯保护音乐作品权利人的角色,它现在成为了推动作品流通、为作品使用者提供便利以及促进文化广泛传播的重要工具,肩负起更为丰富的职责。因此,我们必须敏感地捕捉时代的脉动,深度分析当前音乐著作权集体管理制度的弱点,并有针对性地解决音乐集体管理组织在法定垄断和使用费收取机制方面存在的问题。对于制度的完善,我们不仅应该在理论上进行,更应该与实际操作紧密结合。除此之外,我们还应当思考实施一种扩展性的集体管理机制,以便更有效地维护非会员权益人的权益。引入这一制度时,我们应该按照一个逐步的步骤进行,首先在适当的文化环境中进行培养,待其完全成熟后,再逐渐扩大其应用范围,以最大限度地发挥其内在优势。
音乐著作权集体管理是我国音乐产业发展的重要组成部分,对于推动音乐的创新、保障音乐的版权以及保障所有者的权益,都发挥了积极的影响。然而,在实践中,我国音乐著作权集体管理仍存在一些问题和不足。因此,展望未来,我们需要在以下几个方面进行改进和提出相应的措施和建议。
首先,改变原有垄断模式,引入有限竞争。目前,我国的著作权集体管理制度采用的是垄断模式,限制了竞争,这导致其职责和权力无法得到有效的界定和规范,也可能造成市场垄断,不利于音乐行业的发展。因此,有必要引入有限竞争,促使集体管理组织的自我优化,使得音乐行业繁荣发展。
其次,应提高音乐著作权集体管理的透明度和加强监督。当前,音乐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在权利收集、分配和监督等方面存在着不够高效和透明的问题。因此,我们有可能采纳尖端的信息技术工具,构建一个高效的著作权信息管理系统,以实现权利数据的数字化管理和信息的共享。同时,加强对音乐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的监督,增加透明度,确保权利人的利益最大化。
最后,音乐作品许可使用费的收取和分配应当充分反映音乐作品权利人和使用者的意见。目前,我国音乐作品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的授权许可使用费的收取及分配标准缺乏合理性及代表性。因此,需要充分征求音乐作品权利人的意见,并明确管理费的计算标准等。
参考文献(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