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是一篇法律论文,本文主要以行政赔偿诉讼为探究基点,以恢复原状判决方式的适用为研究中心,从恢复原状判决方式的功能、优势及其与金钱赔偿的关系出发,以恢复原状判决方式的适用类型化为观察视角。
一、恢复原状判决方式的地位考察
(一)恢复原状判决方式的功能定位
对行政赔偿诉讼中恢复原状判决方式的基本功能进行梳理,无论是对于赔偿请求人的诉求以及其合法权益的保障来说,还是对于法院获得可供参考的裁判思路而言,都有基础意义。恢复原状判决方式的基本功能应当是恢复原状作为一个制度的存在,在行政赔偿诉讼中能够有效发挥的实际作用和能够产生的本质影响。
从广义的角度理解,恢复原状判决方式的基本功能与其他赔偿方式在权利救济上所发挥的功能存在交叉重叠的区域,功能属性与其他赔偿方式既相似又具有其特殊性。然而恢复原状判决方式的功能并不完全属于明确的范畴,因此需要从不同维度进行考证。笔者对恢复原状判决方式功能进行再思考,得出以下三个功能定位。
1.损失填补功能
首先需要承认的是,我国行政赔偿诉讼所发挥的损失填补功能非常有限,那么司法实践中恢复原状的判决方式是否如理论上所表达的,更多侧重的是对遭受损失的赔偿请求人进行实质填补。通过对裁判文书以及司法判例的考察,可以认为,法院作出恢复原状赔偿判决的出发点在于其对赔偿请求人所受侵害进行救济,同时对其损失进行完整的填平补齐。这里对损失的完整填补,精确来讲,是对实际损失的完整填补。从本质上看,恢复原状制度所追求的损失填补功能与侵权责任法的填补损失目的殊途同归。
(二)恢复原状判决方式的比较优势
共同作为救济方式的恢复原状判决方式与金钱赔偿措施,虽本质都是为了弥补当事人所遭受行政违法行为的侵害,但由于在救济措施所指向的利益、救济所涵盖的范围等多个方面都存在差别,本身就有着很大不同。然而,将恢复原状判决方式与金钱赔偿的救济功能进行对比,并不是将恢复原状与金钱赔偿对立起来考量。相反,与作为主要赔偿方式的金钱赔偿相比,恢复原状判决方式在实质上对行政违法行为指向的赔偿请求人的保护更为完善,且恢复原状理应优于金钱赔偿而存在。但实际上在诸多救济方式中,恢复原状这一判决方式仅仅占据了金钱赔偿的补充地位,故探讨恢复原状判决方式与金钱赔偿的救济功能具有一定的现实意义。
1.恢复原状判决方式保护利益的全面性
在行政赔偿诉讼中,恢复原状判决方式与金钱赔偿构成了赔偿的基本与主要方法。一方面,恢复原状判决方式保护的是赔偿请求人的完整利益,注重的是尽最大可能将已经受损的权利恢复至圆满状态,遵循的是全部赔偿原则或全面赔偿原则,对于侵害赔偿请求人之后其所遭受的一切损失,行政主体理应负担起相对应的赔偿责任,这也是对完全赔偿原则的内涵的具体诠释。
二、类型化视角下恢复原状判决方式的适用领域
(一)房屋等不动产的恢复原状
房屋、建筑以及土地等其他不动产,由于行政主体的行政违法行为,尤其是违法的征用征收行为,往往存在毁损、灭失的风险,那么在此类关系到人民生活以及人民福祉的重要物质领域,恢复原状判决方式能否适用、如何适用以及适用现状就成为了本节的关注焦点。
在对行政赔偿诉讼中恢复原状判决方式相关案例进行搜集整理后,1最终得到相应的赔偿案件结果数量为10953件,笔者对这些搜索结果进行筛选检查,除去重复上传、超过起诉期限、主体不适格与本文主题无关等因素,将最终余下的部分案件作为考察对象样本。从案件裁判结果、判决依据和法官视角这几个维度出发,考察行政赔偿诉讼中恢复原状判决方式的适用现状。由此,笔者对房屋建筑以及土地为例的恢复原状司法实践样态产生了疑问,即究竟什么情况下恢复原状已无可能,又在何种情况下可以表达为“能够恢复原状”?
房屋与土地具有不可分割的依附关系,因此在涉及房屋的相关权益时,往往将其与土地一并讨论。有关于房屋建筑乃至土地的恢复原状案件纠纷,通常由政府违法强拆或补偿协议未达成一致等情况导致。除了收集整理近五年的样本,笔者同样也对年份相对久远的相关案例进行了解。根据样本所反映的状况来看,对于那些适用恢复原状判决方式的案件,往往发生在《国家赔偿法》第二次修正之前,不排除当时的法律在适用上更为宽松的可能。
(二)动产的恢复原状
动产的恢复原状,实践中常见的能够被判决适用恢复原状的动产,包括汽车、作为金钱形式之一的工资以及有特殊纪念意义的人格物等。不过考虑到人格物的特殊性质,笔者将在后文再进行探讨。本节主要介绍汽车的恢复原状以及工资的恢复原状司法适用状况。
1.以汽车为代表的一般动产的恢复原状
笔者在北大法宝上以“车辆恢复原状”、“汽车恢复原状”、“行政赔偿”作为关键词进行搜索,笔者对搜索结果进行筛选检查,除去本文主题无关、法院以缺乏事实根据为由不予立案、不属于本案审查范围以及需要进行再审等因素,最终得到作为考察对象的样本案件数量为2件,分别为宁西迎诉杨凌示范区公安局交巡警支队行政赔偿案和田京武与伊春市公安局行政赔偿案。
宁西迎诉杨凌示范区公安局交巡警支队行政赔偿案的主要事实为,宁西迎于1995年3月21日购买推土机一台,含专用平板车一架,宁西迎之妻李凤在2002年间与中建7局签订承包土方任务合同,同年4月24日杨凌区新桥南路进行作业,因征地款纠纷村民阻止机械作业,宁西迎作为推土机司机将其停放在机动车道上,当日陈党义驾驶拖拉机行驶时与同向的耿孟东驾驶的二轮摩托车相撞,将摩托车撞向停放在机动车道上的原告的轮式推土机上,拖拉机又与原告的推土机相撞,致耿孟东死亡。事发后,死者村民将原告推土机当日拖至西桥村,同年4月27日,杨凌区交警队向李凤作出了暂扣证,经交警队给死者村民做工作,将该推土机追回并拖至杨凌检测中心停放。该事故经调查后,交警队认定宁西迎雇佣的司机张纯权负本次事故的次要责任,宁西迎之妻李凤拒绝签字。
三、恢复原状判决方式的适用困境..........................28
(一)争议焦点:何谓“能够恢复原状”.....................28
(二)恢复原状程度的标准界定问题........................29
(三)对法院裁决权的制约不足.............................................30
四、恢复原状制度的具体优化...........................32
(一)价值指引下的恢复原状制度构建...........................32
1.秉持公平优先,兼顾效率的价值选择.......................................32
2.价值内涵:以权益保障为本...............................................33
结语.......................50
四、恢复原状制度的具体优化
(一)价值指引下的恢复原状制度构建
恢复原状制度何以构建,以及应秉持何种价值、理念,以何种理论为基础和导向来对其进行构建,是对上述争议的存在及其成因的正面回应,也是本章节要探讨的中心话题。从诉讼状况可以探知,单一化的金钱赔偿的赔偿思维,导致行政赔偿诉讼中的恢复原状判决方式暴露出上文亟待解决的问题,需要改变思路进行整体化、系统化的构建。笔者认为,应当结合现有的恢复原状制度进行探索,参考域外恢复原状判决方式的适用规则,转变固有的思维模式,构建一个多维且合理的恢复原状制度体系。
1.秉持公平优先,兼顾效率的价值选择
恢复原状制度的合理构建,离不开价值选择。引用英国学者诺·库尔森的话来说:“制度(法律)要有活力,则必须反映社会的灵魂。”笔者认为,社会的灵魂既包括法治,又包括公平等价值理念。那么在构建恢复原状制度时,也应当考虑恢复原状制度涉及的法条、现实适用以及设立目的是否符合或反映社会的灵魂。公平与效率的关系,正所谓唇亡齿寒。
公平作为恢复原状制度的正当性基础,司法审判时理应优先考量。公平缺失,徒有效率,是颠扑不破的公理与常识。
当恢复原状判决方式在法律上的适用需要面临价值和利益取舍时,法院难免会陷入两难境地。行政赔偿诉讼中,是否选用恢复原状判决方式,实质上有关社会利益与个人利益之间的博弈。虽说恢复原状判决方式之适用未必会完全造成左支右绌的局面,但在这两股悬殊的力量之间,裁判主体的判决往往会更倾向于国家利益或社会公共利益。若是恢复原状这一判决方式得到适用的结果是导致严重的国家利益或社会公共利益的损害结果,那么通常就会被驳回。因此,只有恢复原状不会给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造成重大损害时,此类判决方式才能得到适用。
结语
恢复原状作为行政赔偿的一项重要判决方式,以其独特优势,消解了我国赔偿方式的单一化问题,使对受害人损失的弥补更具灵活性。在恢复原状与其他赔偿方式,尤其是与金钱赔偿的关系中,用恢复原状判决方式的全面性、完整性、有效性,来有效回应行政赔偿诉讼对权利救济的力度问题,保障受害人的根本利益。不过,对当前恢复原状制度的立法现状和司法适用进行剖析,不难发现恢复原状判决方式适用仍然不能跳脱出诸多现实因素筑造的藩篱。何谓“能够恢复原状”,是否以及如何对于不同类型的客体进行恢复原状,恢复原状应至何种程度以及恢复原状的保障措施设置等等,这些有关于恢复原状判决方式的理论与实践问题从学理层面转化为实际制度仍有很长一段路需要走。
正如江必新在《国家赔偿法理论与实务》的最后一页里表达的那样,“任何一项法律制度如果仅仅作为一项‘制度’存在,那么它必定是极其虚渺和脆弱的。虛渺的根由在于制度本身缺乏抛却自身考虑的终极归宿,缺乏悲天悯人的道德远瞻;而脆弱来源于每一个具体的案件、每一个微不足道的生命个体在遭遇不幸时的沉重求证。”诚哉斯言。恢复原状制度也正是如此。
参考文献(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