代写法律论文题目:民法典视域下民事自助行为的认定思考

发布时间:2024-05-12 21:17:48 论文编辑:vicky

本文是一篇法律论文,本文通过对已有研究成果的梳理,明确了民事自助行为的概念,并与相关概念辨析,厘清自助行为的边界。对民事自助行为认定存在的理论争议进行了较为细致的探讨,通过对不同学说的分析比较,结合我国民事自助行为认定的实际情况,明确了民事自助行为的构成要件,为后文的研究奠定理论基础。

1引言

1.1研究背景及目的与意义

1.1.1研究背景

民事自助行为是人们解决现实纠纷的有效手段,在面对侵权行为时,当事人采取私人手段进行抵御,从而维护自己利益不受他人侵犯。在私力救济体系当中,作为侵权责任免责事由之一,关于民事自助行为的讨论在学界从未停止。一些法制化进程较快的国家,如德国、英国、美国早已经建立了较为完善的民事自助制度。在刑法领域,我国立法关于私力救济的规定较为明确,对于民事自助行为的认定,自民法通则时代便没有明确的法律规定。法律条文的缺位导致司法机关在民事自助行为认定的问题上无法可依,许多判决中都体现出了法官的回避态度,权利人维权困难。以国家强制力作为后盾的公力救济固然在程序方面更为严谨,能够更加权威、准确地实现对权利的救济,但是对于大多数民事主体,尤其是对于自然人而言,公力救济所花费的成本过于高昂。民事自助行为程序便捷,且不会过多占用司法资源,此外,熟人之间的纠纷、涉及当事人隐私的纠纷,公权力机关的介入可能会影响到当事人的其他权益。

《民法典》对自助行为做出规定,解决了民事自助行为无法可依的问题。但该条文仅做出了概括性规定,对于自助行为的认定标准并没有进行具体的限定,法官在审判过程中对于自助行为的认定缺乏细致的法律依据,对于相同的案件难以做出一致的裁决。由于司法机关裁判标准各异,同案不同判的现象时有发生。作为私力救济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民事自助制度是衔接相关法律和民法典有关民事责任承担的重要环节,更是处理好法治秩序和私权利保障对立统一关系的核心所在。本文以“自助行为”作为关键词,在裁判文书网上检索相关司法案例,共得到223份法律文书,通过筛选、对比、分析发现,近些年自助行为相关案件的数量逐年增多,尤其是在民法典施行之后,无论是当事人援引民事自助行为进行抗辩的案件,还是法院主动使用民事自助行为制度做出判决的案件,数量都较民法典施行前显著增多。由于目前关于民事自助行为的法律规定较为笼统,民事自助行为的构成要件不够明确,导致在在司法实践中对自助行为的认定标准不一致,认定结果不够准确。因此,为避免民事自助行为的认定混乱,促进我国私力救济体系的完善,有必要明确民事自助行为的概念及构成要件,统一民事自助行为的认定标准,这是本文主要研究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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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国内外研究综述

1.2.1国外研究综述

英美法系与大陆法系对于民事自助行为的研究周期较长,且两大法系关于民事自助行为的认定方面存在着一定差异。英美法系国家偏重于类型化研究,如美国侧重讨论具体的民事自助行为类型;大陆法系则对于民事自助行为的概念、性质及认定标准给予更多的关注与讨论。

1.2.1.1抽象化民事自助行为的研究

1900年1月1日施行的《德国民法典》,将民事自助行为正式确立为民法体系私力救济制度之一,以此为契机,德国法学家展开了对自助行为理论层面与实际运用层面的研究,梅迪库茨、凯尔·拉伦斯等德国法学家对于民事自助行为的概念与性质等方面给出了较为完善的研究成果。日本并未将民事自助制度纳入到日本民法典的法律规范当中,田中英夫与竹内昭夫(1900)从私权利主体在推进法律实现中所发挥的作用入手,对比研究了日本和美国的民事自助制度,兼具大陆法系与海洋法系的研究角度。肯定了民事自助制度在发挥法律价值中的意义,鼓励民事主体通过合理合法的手段在适当的情形下的自我救济[1]。日本民法学界关于民事自助制度的讨论中的焦点,以及司法实践中存在的问题,本文也在本书中寻得一些痕迹。日本学界的争议焦点在于构建民事自助制度的必要性,司法实践中面临的问题主要体现在认定过程中的依据不够充分具体,对法官的自由裁量权依赖过重,为避免出现错误法官大多采取了保守态度。于保不二雄宽泛的将民事自助行为等同于自力救济,这种观点于在我国的现行法律规范体系下并不可取。

2民事自助行为认定的理论基础

2.1民事自助行为相关概念界定

2.1.1民事自助行为的含义

对民事自助行为的概念进行界定,首先要明确其外延范围。国际上对自助行为的概念界定分为广义的自助与狭义的自助。在葡萄牙、奥地利等国民事自助行为这一概念约等于私法领域的私力救济,以模糊式立法体现,不区分自助行为与自卫行为,这是广义上的自助行为。但根据我国《民法典》对于私力救济体系的架构来看,在我国自助行为具备独特的构成要件,与自卫行为有所差别。就客观情形要件来说,自卫行为对于紧迫性的要求更高,只有在不法侵害正在进行时方可实施正当防卫或紧急避险;而自助行为侧重于对遭受损害的合法权益的补救,即使侵害行为已经结束或尚未发生,比如权利人财产已被他人以非法手段占有或债务人为躲避到期债务而准备离境,权利人均可采取适当的手段进行自助。对情形要件的要求更为宽松,在限度方面自助行为的标准则更为严格,在自卫行为中,行为人对加害人造成的损害可以大于自己所遭受的损害,而自助行为需要严格遵守比例原则。自助行为与自卫行为是有着明确的界分的,不应将民事自助与正当防卫、紧急避险相混淆,更不能与私力救济这一上位概念混淆。关于民事自助行为的概念界定,国内外民法学界主要存在进攻说、权利保全说以及公力救济例外说这三种观点。

德国学者拉伦茨在其著述中表达了民事自助行为具有进攻性这一观点[10],我国学者梁慧星、王利明同样持此观点。依据权利保全说的观点,民事自助行为是确保债权得以实现的重要途径。但是,对于那些发生在非债领域的侵权行为,依照权利保全说的观点则不能够实现私权利主体通过自力手段自我救济这一目标,根据我国民法典的立法架构,是将自助行为规定在了侵权责任编,而未规定于合同编,从这点来看我国的自助行为适用领域并非仅限于债权。公力救济例外学说认为自助行为是公力救济的补充,将其作为一种免责事由。德国学者冯·巴尔认为近现代以来,民事救济被国家公权力所垄断,这符合法律的秩序价值,所以通常情况下私权利主体在其权利遭受侵害之际应当向公权力机关寻求救济,一般不应允许私人动用暴力或对他人采取强制手段,但若在情况紧急无法及时获得国家救济的情形下,也应当例外的允许私人自助[11]。我国学者王成也赞成此观点,他认为在权利遭受侵害且情形紧迫时,权利人无法及时请求公权力机关救济,出于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目的对于他人的人身或者财产施以拘束行为是自助行为,是公力救济的补充[12]。公力救济例外说采取的是广义自助行为的观点,但我国《民法典》第1177条规定的是狭义的自助行为,基于我国的立法架构与司法实践需要,公力救济例外说在内容上有其可取之处,但并不完全符合本文的研究范围,本文需将自助行为这一研究课题限定在狭义的自助概念范畴当中。

2.2民事自助行为制度的源起及发展

2.2.1民事自助行为制度的源起

就民事权利保障体系的发展脉络来看,私力救济的出现远远早于公力救济。私力救济的出现可追溯至人类社会族群形成伊始。关于民事自助行为的成文规定,古巴比伦王国的《汉谟拉比法典》、古罗马时期的《十二铜表法》中均有体现,且都是针对具体的侵权行为类型,如侵犯住宅、趁火打劫、女性婚内出轨、侵犯财产、伤害身体等,面对这些侵权行为权利人得以法律所规定的方式进行反抗,但同态复仇的意味较为浓重[19]。至日耳曼王国时期,同态复仇的意味逐渐衰减,自助行为更加侧重对受损权力的救济。在当时的法律中直接规定了对于公开的明显的侵权行为,权利受损者可不经公权力机关授权,直接采取手段进行救济。在印第安部落里,为自己死去的亲人复仇的行为是被法律所允许的,但所有的复仇行为(方式、对象等)都不得超出部族的规则范围,且不得对加害者之外的其他人施加复仇行为。

民事自助行为制度在我国有着悠久的历史,根据史料记载,从周朝起便有关于自助行为的规定。《周礼地官调人》记载“凡杀人而义者不同国勿令雕仇雌仇之则死”,即认可“合乎礼仪的杀人行为”《公羊传定公四年》载“父不受诛,子复仇可也父受诛,子复仇,推刃之道也。复仇不除害。朋友相卫而不相,古之道也。”虽然也是对同态复仇的许可,但从其措辞中能感受到当时对于复仇的方式、限度都设置了一定的限制。

3 我国民事自助行为认定的立法和司法实践现状 .............................. 13

3.1 我国民事自助行为认定立法现状 .................................... 13

3.1.1 我国民事自助行为的立法进程 .............................. 13

3.1.2 我国现行法律关于民事自助行为认定的规定 ...................... 14

4 我国民事自助行为认定存在的问题 ................................... 20

4.1 民事自助行为立法规定过于原则化 .......................... 20

4.1.1 行为主体范围不明确 ....................................... 20

4.1.2 行为类型边界不清晰 ................................... 20

5 国外民事自助行为认定现状及对我国的启示 .................................. 24

5.1 国外民事自助行为认定现状 ................................... 24

5.1.1 德国民事自助行为认定现状 .......................... 24

5.1.2 美国民事自助行为认定现状 .................... 24

6民法典视域下完善我国民事自助行为认定的建议

6.1细化民事自助行为的规定

我国现行法律关于民事自助行为的规定仅有《民法典》第1177条这一个法律条文,对于自助行为的主体、行为类型等缺少细致的规定,导致自助行为的认定标准不一致,同案不同判的现象时有发生。应当进一步细化相关规定,为司法审判提供更为具体的认定标准。《民法典》施行两年有余,出于维护法律稳定性权威性的目的,不宜轻言修改,且其已经对自助行为做出了原则性的规定,由司法解释对具体认定要素做出进一步的细化更为适宜。

6.1.1界定行为主体的范围

在自助行为实施主体方面,我国《民法典》规定“受害人……采取……必要措施”从字面上,权利受害者本人实施民事自助行为得到了认可[36]。对于其它主体,尤其是指经授权的主体能否实施自助行为则没有明确的规定。民法领域的授权主要包括两种情形:法定授权和当事人委托。前种情形,如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合法权益遭受侵害时其法定监护人能否代为行使自助行为。这类民事主体受限于年龄、智力水平,若禁止其监护人代为行使民事自助行为,则失去了私力救济的机会,仅能通过公力救济手段进行维权,这显然不符合立法目的,因而监护人的代为实行不应当被禁止。后种情形,如债务人为逃避债权而准备出逃境外,债权人无法即使赶到现场进行制止,或财物遭受非法侵害,物权人不在现场不能及时制止,亦无法及时请求公权力机关进行救济,将导致事后维权困难[37]。在受托人得到明确授权的情况下,其行为满足自助行为的其他构成要件,亦应当认定为是合法的自助行为。但应仅限于情形紧迫本人来不及实施自助行为的场合。除此之外的,诸如委托追债公司进行债权索要等委托,由于追债公司等目前在我国法律处于灰色地带,为避免追债行为对债务人的权益造成不应有的损害,委托追债公司进行债权索要的行为,则不应认定为自助行为。

法律论文参考

7结论

本文主要研究民事自助行为认定的问题。民事自助行为作为私力救济手段,具有维权成本低、程序便捷等特点,能够弥补公力救济的不足。在《民法典》出台之前,民事自助行为一直没有被纳入到法律规定当中,但学界关于自助行为的研究却从未间断。

《民法典》第1177条的规定,从立法层面构建了自助行为制度,完善了权利救济体系。通过对近年关于民事自助行为的裁判文书进行大数据分析发现,越来越多的民事主体在权利遭受侵害或有被侵害之虞时,选择自助行为作为实现权利救济的途径,但在司法适用中仍存在问题,因此有必要进一步完善自助行为制度。本文以此背景作为切入点,分析了民事自助行为的概念及构成要件,梳理了民事自助制度的历史沿革,通过对民事自助行为认定的立法及司法实践现状进行分析,总结我国民事自助行为认定存在的关键问题:虽然《民法典》第1177条的规定打破了此前民事自助行为无法可依的局面,但是该条规定较为概括、笼统,对自助行为的行为主体、适用情形、限度要件等都未给出细致具体的限定,且理论界与实务界关于自助行为构成要件尚未形成共识,导致法院在对自助行为进行认定时,缺乏统一的认定标准。

针对我国司法实践中存在的问题,本文从法律条文与法律适用两个层面提出完善建议。一是要补充民事自助行为构成要件的相关规定,具体包括划定适格的行为主体,经法定授权而代为实施自助行为的,属于适格的民事自助行为主体;进一步细化民事自助行为的行为类型,具体包括扣留侵权人财物,毁坏侵权人财物,限制侵权人人身自由;明确事后义务的性质以及行为人不履行事后义务应承担的法律责任,为避免自助行为制度被束之高阁,事后义务不应当作为民事自助行为的构成要件,但行为人未履行事后义务而造成了不应有的损害后果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二是在司法审判中要以保障合法权益为指导理念,针对具体认定标准不一致的问题,应进一步统一关于情势要件的审理标准,在对限度要件进行判定时以比例原则作为指引。由于民事自助行为的限定条件较为严格,且自助行为的具体认定标准,法学界与司法工作人员尚未达成共识,当事人举证难度较大,需进一步完善举证责任分配制度。

参考文献(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