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是一篇法律论文,本文通过合理分配举证责任即适用举证责任倒置来保护消费者的弱势群体地位;通过加强宣传及引导强化消费者的自身维权意识;通过设立消费者维权专项基金、增加消费者公益诉讼的主体从而完善消费者公益诉讼机制,以期为规制大数据“杀熟”行为、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提供参考,为营造风清气正的网络交易环境提供法律保障。
1绪论
1.1研究背景
在互联网产业中,算法已经成为许多企业和应用程序的核心组成部分,它可以为用户提供定制化和个性化的信息和服务,满足他们的需求和兴趣。然而,这种个性化推荐的背后,存在着对用户的隐私和权益的潜在威胁。虽然消费者可以从个性化服务中获得一定的愉悦,但他们却常常感到被动和无法选择。这种被动的感觉可能使消费者变成“韭菜”,被算法收割流量,无法获取多样性的信息和推荐。除此之外,算法也可能存在歧视的问题。例如,一些平台可能会利用大数据分析,进行所谓的“杀熟”行为,即对不同的用户提供不同的价格或服务。这种行为可能导致用户感到不公平和受到歧视。因此,需要及时解决这些问题,以保护用户的合法权益并确保互联网平台的健康发展。
大数据“杀熟”这一概念在中国2018年成为了网络流行词,它是指企业或服务提供商使用大数据分析技术来识别用户的消费能力和需求,从而将不同的价格或服务提供给不同的用户,获取更高的利润。具体表现为同一商品在不同用户的交易界面显示的价格不同,且老用户高于新用户,会员高于非会员,甚至同一商品在不同手机上显示的价格也存在差别。尽管一些企业声称这种定价策略是出于商业需要和市场需求,但这种行为受到了消费者和监管机构的批评和调查。这种行为可能损害消费者的利益和信任,导致市场不公平和低效率,因此如何规制大数据“杀熟”行为成为保护消费者在互联网平台公平交易的重中之重。
1.2研究目的和意义
1.2.1研究目的
如今,数字经济方兴未艾,以算法为代表的人工智能技术在不断地与社会各领域的经济形态快速融合,成为了各国抢占新竞争优势的重要途径。大数据时代的到来在给消费者带来便利的同时,也引发了一系列问题。互联网平台经营者利用算法技术的优势收集消费者的个人信息,并利用其技术优势形成的便利条件进行数据分析之后,针对不同的消费者进行差别定价,这种现象无形中侵害了消费者在互联网平台中公平交易的权利,从而导致消费者对互联网平台信任度降低,不利于营造一个公平的市场交易环境。
因此,本文从大数据“杀熟”行为的概念与特征出发,对大数据“杀熟”行为进行定性,分析大数据“杀熟”行为产生的原因及其违法性,明确了规制该行为的必要性。本文通过典型司法案例及立法现状,发现目前我国对大数据“杀熟”行为规制存在的困境主要包括:第一,对大数据“杀熟”行为的定义标准尚不明确;第二,对大数据“杀熟”行为的监管体系尚不完备;第三,消费者维权机制存在不足。综上,本文通过比较国内外立法经验及司法实践经验提出以下建议:第一,在立法层面通过发挥《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主导作用及其他多部法律的补充作用,明确大数据“杀熟”行为的定义标准;第二,从政府及平台两个层面健全大数据“杀熟”行为的监管机制;第三,在消费者维权机制层面,通过合理分配举证责任、强化消费者自身的维权意识及完善消费者公益诉讼机制,完善大数据“杀熟”行为的法律救济规范。以期通过上述建议对规制大数据“杀熟”行为、保护消费者权益提供参考。
2大数据“杀熟”行为的相关理论阐释
2.1大数据“杀熟”行为的法律概念界定
2.1.1大数据“杀熟”行为的概念
俗话说:“人熟为宝”,意思是当人与人了解彼此时就会产生信任,熟人之间好办事,熟人应该享受优待,这是中国自古以来的一种人际交往方式。但是随着互联网及算法技术的发展,“杀熟”一词便随之出现。“杀熟”最早出现于于2000年亚马逊“差别价格实验”,亚马逊对DVD光盘进行差别定价,消费者在删除其电脑cookie记录后,发现其之前在亚马逊互联网平台浏览过的《泰特斯》碟片显示的价格从26.24美元变成了22.74美元。这一问题的很快被消费者质疑[16],这是第一次吸引公众注意动态定价的重大新闻报道以及信息时代的价格歧视。随后的媒体报道继续反映出人们对公司利用消费者个人信息进行价格歧视的不信任。在国内,2018年3月,大数据“杀熟”一词首次出现,其含义是指对于同一的商品或服务,新用户的价格更低,老用户的价格则略高,当消费者在同一个平台上消费时,由于新用户和老用户之间的差异,他们可能会受到不同的待遇。这显然是对消费者的歧视性待遇,侵犯了他们的知情权、隐私权、公平交易权等诸多合法权益。无论从法律或道德角度来看,消费者的个人消费习惯、搜索的关键词、个人偏好等数据信息都是其个人隐私性数据,即使平台可以在获得消费者的许可后使用,但用来实施“杀熟”行为就属于违规的利用消费者的个人信息,有侵权之嫌了。
除了运用法律手段进行监督外,为了防止大数据“杀熟”行为的发生,还需要多方共同努力,协同治理。有关部门应进一步明晰对于消费者个人数据收集及使用人员的权利和义务,以合法、明示同意、用途合理、安全性和保密性的要求,加强对数据信息使用的监督管理力度,对违反诚信原则的经营者加重处罚,一旦发现他们违反了法律规定,例如向他人出售或以其他方式窃取或非法获取公民的个人信息,并且严重违反刑法规定的,应迅速移交司法机关处理。作为消费者,当发现自己遭遇大数据“杀熟”行为时,必须坚决维护自己的权利,不能留给不良商家可乘之机。
2.2大数据“杀熟”行为产生的原因
如今,大数据“杀熟”的现象在互联网平台屡见不鲜。消费者虽然认为这种现象是不合理且不合法的,但他们处于弱势地位,对于经营者侵犯他们合法权益的行为无计可施。对此,将从以下三个方面论述大数据“杀熟”行为产生的原因,并加以分析。
2.2.1技术动因——算法技术的隐蔽性
当今社会,人们追求高效快捷的生活方式,不可避免地面临着个人信息被肆意滥用的风险。大多数互联网APP要求用户在注册的时候选择《同意服务协议》选项。协议通常包含“必要信息”和“相关信息”等模糊术语,并且必须在点击“同意”选项之后才能使用。消费者一旦同意,即意味着消费者接受平台的所有条款,这当中便包括了一些较为模糊的条款。互联网平台利用算法技术的隐蔽性特征,非法操作用户的个人信息。
有学者认为,大数据“杀熟”的出现是对消费者权益的侵犯,其本质是算法权力被互联网平台经营者肆意滥用,因此,解决大数据“杀熟”问题最终需要实现算法权力的协同治理及多元化发展[21]。算法技术的隐蔽性加剧了数据歧视。消费者不了解算法技术操作的原理和规则,但是却需要受到一定的限制。算法设计的应用程序对老用户的定价高于普通用户和新用户,无节制地使用数据更有可能导致市场秩序的混乱。平台的差别定价如果是公开透明的自然不违反法律,经营者有权根据不同情况独立制定价格。然而,经营者对个别消费者进行歧视性差别定价的行为则相反,这种行为必须受到法律的规制与监管。
3 大数据“杀熟”行为侵害消费者权益的法律规制现状及典型案例分析 ............................... 20
3.1 大数据“杀熟”行为侵害消费者权益的法律规制现状 ................. 20
3.1.1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相关规定.................... 20
3.1.2 《个人信息保护法》的相关规定 ........................... 20
4 大数据“杀熟”行为侵害消费者权益存在的法律治理困境 ............... 24
4.1 大数据“杀熟”行为的定义标准不明确 ...................... 24
4.1.1 大数据“杀熟”行为的法律定义不明确 ................. 24
4.1.2 大数据“杀熟”行为实施主体范围的界定不清晰 ................... 24
5 大数据“杀熟”行为侵害消费者权益法律规制的域外立法经验及启示 ............................. 29
5.1 大数据“杀熟”行为侵害消费者权益法律规制的域外立法经验 . 29
5.1.1 欧盟对大数据“杀熟”行为侵害消费者权益法律规制的立法经验 ...................... 29
5.1.2 美国对大数据“杀熟”行为侵害消费者权益法律规制的立法经验 ................... 30
6大数据“杀熟”行为侵害消费者权益的法律规制建议
6.1明确大数据“杀熟”行为的定义标准
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颁布第一次通过立法形式全面确认了消费者的权利。该法对于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规范经营者的行为,维护社会经济秩序,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健康发展具有重要的意义[35]。消费者权益是《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法定的综合性权利,有别于一般的意思自治权利,因此,对于大数据“杀熟”行为纠纷的处理应当以消费者权益保护作为唯一的价值取向,必须发挥《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主导作用,同时加强《价格法》《反垄断法》《个人信息保护法》《在线旅游经营服务管理暂行规定》《电子商务法》等多部法律的配套监督作用。
6.1.1明确大数据“杀熟”行为的基本法律定义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作为保护消费者权益的核心法律,对于大数据“杀熟”行为的规制具有主导作用,因此,需要进一步明确其对于大数据“杀熟”行为的法律界定,从而更好的维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第一,明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条中“明码标价”的规定。目前《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定的“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应当明码标价”不能有效的阻止平台的差别定价行为,因此,建议明确大数据时代互联网平台中“明码标价”的规定,将平台针对不同客户差别定价的行为列入到“明码标价”的适用范畴。不仅保护线下交易中消费者的知情权,也保证线上交易中消费者的知情权。
第二,建议国务院加快出台七年前未竟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实施细则》的脚步,设置专门章节对大数据“杀熟”行为进行明确规定,明晰大数据“杀熟”行为的基本定义及构成要件、认定的价值标准和行政处罚情形等具体要素。
7结论
大数据时代的海量信息,打破了时间与空间的壁垒,人与人之间的距离无限拉近,人与社会也有了密切的联系。我们成为了互联网上的一个节点,与世界相连,与时代共振。大数据无论是对于个人、社会还是国家,都有不可否认的重要作用。然而,我们要乐观以待,也要秉烛忧思。大数据时代下,我们的生活更加便捷,同样的,我们的权利也会因大数据技术的滥用受到不同程度的侵害,大数据“杀熟”便是原因之一。因此,需要对大数据“杀熟”行为进行有效的规制,从而保护消费者在大数据时代下的合法权益。
目前,我国互联网平台利用算法技术的优势,对消费者进行差别定价,实施“杀熟”行为,不仅侵害消费者的知情权、隐私权、公平交易权、后悔权及自主选择权等诸多权利,还不利于互联网平台及市场经营秩序的健康发展,破坏了市场公平竞争的交易秩序。与此同时,我国目前针对大数据“杀熟”行为的法律规制及监管也存在着诸多不足。因此,本文通过研究两个典型的司法案例及美国、欧盟及日本关于大数据“杀熟”行为侵害消费者权益的相关立法,为我国规制大数据“杀熟”行为提供借鉴思路,并针对相关问题提出以下建议:
首先,在立法层面,我国对大数据“杀熟”行为的定义标准尚不明确。对此,本文建议发挥《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主导作用,同时加强《价格法》《反垄断法》《个人信息保护法》《在线旅游经营服务管理暂行规定》《电子商务法》等多部法律的配套监督作用,通过明确大数据“杀熟”行为的基本法律定义、实施主体范围、规制对象以及对大数据“杀熟”行为造成影响的判断标准,从而明确大数据“杀熟”行为的定义标准。
其次,在监管层面,政府及平台对大数据“杀熟”行为的监管体系尚不完备。对此,本文提出,通过明确大数据“杀熟”行为的监管主体,加强对大数据“杀熟”行为的监管力度,和创新大数据“杀熟”行为的监管模式,来提高政府对大数据“杀熟”行为的监管能力以及通过提高平台经营者的诚信意识及平台的行业自律意识,同时发挥行业自律管理协会的监督作用,从而加强平台对大数据“杀熟”行为的自律管理,以健全大数据“杀熟”行为的监管机制。
参考文献(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