代写法律论文案例:互联网企业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法律规制探讨

发布时间:2024-04-29 21:06:45 论文编辑:vicky

本文是一篇法律论文,本文从司法方面,建议设立竞争法庭专门审理反垄断案件、通过典型案例以及司法解释指导相关的反垄断司法实践,以此拓展多元化的司法救济渠道。

1引言

1.1研究背景、目的与意义

1.1.1研究背景

法律论文怎么写

近十几年来,随着先进网络技术以及移动终端设备的迅速发展,中国的网络经济获得了迅速的发展,中国成为了世界上最大的互联网市场,但是一些超级互联网企业凭借其在经营中获取的用户数据以及自身的先进网络技术等优势实施垄断市场的行为,严重妨碍了互联网市场公的平竞争。尤其是自2019年新冠肺炎疫情以来,全国各地管控导致人民的出行以及线下消费都遇到了极大的阻力,一些互联网企业在此期间利用网上平台便利消费者进行消费的同时也利用其在交易中获取的信息并结合其自身优势,比如数据、流量、算法等,实施了一系列滥用市场支配地位侵害消费者权益的行为,比如美团“二选一”、淘宝大数据“杀熟”等。但是中国现行的《反垄断法》是在2008年8月施行的,该法在应对飞速发展的互联网行业发展中产生的一些问题时,明显难以应对,例如,《反垄断法》中的宏观制度规定无法很好地应对具体不同的互联网企业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行为。尽管《反垄断法》在2022年进行了修改,并在中细化了网络平台经济领域反垄断的相关适用规则,但新法是否能有效地适用于互联网行业并对互联网企业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行为进行有效规制,都还未可知。因此,有必要在当前新修订的《反垄断法》实施的前提下,进一步探讨如何能够做到有效规制互联网企业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行为,以期能够更有效地保障用户合法权益,保障市场有序公平竞争,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良性发展。

1.2文献综述

1.2.1国内研究现状

1.2.1.1关于互联网企业相关市场

陈兵(2021年)认为,如果想要有效地规制互联网企业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行为就要首先准确地界定互联网企业的相关市场。中国反垄断执法机构在对传统的实体企业进行相关市场的界定时,使用的是传统的“需求替代法”,这一界定方法仍然可以适用于互联网企业,但是,在具体适用时应当考虑到网络经济的特性与运行模式,在结合相关商品市场和相关地理市场分析的同时,还应考虑相关时间市场;许恋天(2019年)主张,必须坚持反垄断执法的独立性,同时,还要加强反垄断执法的透明性,只有这样才能更准确地界定互联网企业的相关市场;王晓晔(2008年)认为,不需要界定相关的时间市场就能够对互联网企业的相关市场进行界定;钟刚(2021年)也同样认为,相关市场界定这一环节不是必须存在的;兰磊(2017年)认为不能直接分析涉案互联网企业的相关市场,而是应当首先分析该企业对消费者、对其竞争对手以及互联网市场的造成的损害,在此基础上分析相关市场;熊鸿儒(2019年)认为,互联网企业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行为复杂多变,新型滥用行为频出,这与传统的实体企业滥用行为方式的稳定性性与单一性存在巨大的区别。

1.2.1.2关于互联网企业市场支配地位

李尧(2015年)认为,互联网企业中提供的服务往往是“零价”的,并且互联网企业在某一领域的市场份额具有高度的动态性的特征,这些特性使得在通过传统的认定市场份额的市场支配地位界定方式来认定互联网企业的市场支配地位时通常会遇到阻碍;寇韵楳(2020年)认为,网络经济的发展使传统的竞争模式发生改变,从实体产品到数据服务的频繁更替使得在界定一个互联网企业是否实施了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行为时遭遇了巨大的困难。由于互联网企业提供的在线服务完全突破了时空的限制,传统的需求可替代性以及供给可替代性方法来认定企业的市场支配地位已经不能有效地适用于互联网行业。因此,在认定互联网企业的市场支配地位时,应当以该互联网企业企业的市场份额为基础考虑因素,同时以互联网企业的网络外部效应、双边市场以及该企业造成的数据壁垒为附加考虑因素;张小强(2007年)认为,针对传统企业的市场支配定位的界定方式仍然可以适用于互联网企业,但是不能生硬地照搬这一界定方式,而是应当在互联网企业网络外部性和双边性的基础上,建立专门针对互联网企业的界定方式,不能仅以企业占据的市场份额来认定其市场支配地位,同样也不能仅以互联网企业平台中的用户数量为标准来判断;

2互联网企业滥用市场支配地位概念界定与理论基础

2.1互联网企业滥用市场支配地位概述

2.1.1互联网企业的含义

互联网企业是指以信息网络技术以及移动终端设备为媒介,通过其自身搭建的网络平台向消费者提供产品或者服务,通过这种方式来获取利润的企业,例如,谷歌、百度等。中国传统的三大互联网企业为新浪、搜狐、网易,新浪公司旗下的主要服务平台有新浪微博、新浪新闻等,搜狐公司主要提供网络搜索引擎服务、网络游戏和电子输入法等服务,网易的服务项目主要有网易邮箱、网易云音乐以及手机端游。当前,中国互联网市场中,腾讯公司不仅是中国市值最高的互联网企业,而且也是全球第一大即时通讯服务提供商,腾讯旗下的微信、腾讯QQ已经成为人们日常生活中不可缺少的即时通讯APP,当前腾讯公司的产品无时无刻都在影响着消费者日常生活的各个方面。另外,阿里巴巴集团推出的淘宝、天猫、顺丰等线上购物以及物流平台直接改变了中国传统的线下实体购物的方式,推动了中国交易模式的转变以及新经济业态的发展。中国互联网协会在2022年发布的中国互联网企业综合实力前百家企业名单中,腾讯、阿里巴巴、三快(美团)、蚂蚁、抖音、京东、百度、寻梦(拼多多)、快手、携程跻身综合实力榜单前十①。从中可以看出,不同类型的互联网企业通过其提供的网络平台服务已经渗入到消费者生活的各个方面,对消费者的衣食住行都产生了重要的影响。但是任何事物都有两面性,互联网企业在提供各种服务便利消费者的同时,在利益的驱使下也会实施恶性竞争,破坏互联网市场公平竞争以及损害消费者权益的行为,因此,有效地规制互联网企业的竞争行为就显得尤为必要。

2.2互联网企业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行为的表现及其危害

2.2.1互联网企业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行为的表现

与传统实体企业相比,互联网企业滥用其市场支配地位的手段更加多样化,而且更为隐蔽,具体表现为:

2.2.1.1价格歧视

价格歧视,又被称为称差别定价,指的是企业在同一时期对购买其同一产品的消费者收取不同金额的行为。该行为既可以是针对不同的消费者索取不同价格,也可以是针对同一消费者的不同数量消费次数收取不同的金额。大数据“杀熟”[13]就是互联网企业在经营者中常见的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行为,该行为的表现主要有三种:一是以平台用户使用的不同终端设备为依据对用户进行差别定价,例如,同一商品或服务,平台对使用高价位手机的用户的定价要高于使用低价位手机的用户;二是以平台用户消费时所处的不同地理位置为依据进行差别定价,例如,一些网络平台对距离消费场所远或者消费场所稀少地区的用户制定的价格更高;三是根据用户消费频率的不同进行差别定价,一般来说,消费频率越高的用户对高价产品或者服务的可接受度也越高。互联网企业在经营中的“杀熟”的手段也极为隐蔽,大多数消费者都是在不知情的情况下“被杀熟”,常见的“杀熟”行为就是提高消费者打算购买的商品或者服务的价格,因为很大一部分消费者对价格不敏感,不会注意到这部分提价,结果就是比其他用户多花钱;还有就是,针对老用户减轻优惠力度,因为老用户已经养成了使用习惯,对特定平台的忠诚度也高,因此,即使优惠力度较低也会使用该平台,但平台却会同时给予新用户较大的优惠力度,以增强新用户对该平台的用户粘性。近年来,包括天猫、京东在内的多个线上购物平台都被曾被指出有大数据“杀熟”的嫌疑。

3 中国互联网企业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现状 .......................... 18

3.1 中国反垄断相关立法历程的梳理 .............................. 18

3.1.1 互联网企业的起步与反垄断法的初长成(2008 年-2015 年) ........................... 18

3.1.2 互联网企业的膨胀与反垄断法的渐成熟(2015 年-2019 年 6 月) .......................... 18

4 域外规制互联网企业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立法经验 ................. 23

4.1 欧盟的立法经验 ............................. 23

4.2 美国的立法经验 ....................... 23

4.3 其他国家的立法经验 ............................... 24

5 强化中国互联网企业滥用市场支配地位法律规制的建议 .............. 26

5.1 明确互联网企业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界定方式 ........................ 26

5.1.1 优化互联网企业相关市场的界定 ...................... 26

5.1.2 改进互联网企业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界定方式 .................. 26 

5强化中国互联网企业滥用市场支配地位法律规制的建议

5.1明确互联网企业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界定方式

5.1.1优化互联网企业相关市场的界定

法律论文参考

众所周知,网络经济实质上是流量经济,互联网几企业之间的相互竞争行为其实都是为了争取更多的流量或者用户的注意力。但在互联网企业相关市场的界定中,不能只简单地考虑互联网企业通过竞争行为获得的流量多少,而是应当从互联网企业自身存在的网络外部性、双边性等特征出发,并结合其具体的竞争行为来认定该企业的相关市场。要界定涉嫌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互联网企业的相关市场,最重要的就是要找出与该互联网企业存在紧密竞争关系的其他经营者,也就是对该涉案互联网企业具有替代性的经营者,这既包括线上的经营者也包括线下的实体经营者。

另外,由于互联网企业的双边性特征,互联网企业的经营行为往往涉及双边市场,如此一来,在分析相关市场时应以哪一方市场为替代分析的对象就成了在界定互联网企业的相关市场时的最大问题。以短视频平台为例,平台一方是用户,这也是使用该短视频平台的主体,另一方是在短视频平台中投放广告的商家,如果从用户的角度开展替代性分析,那么其他的短视频市场就是该相关市场;如果从广告商的角度开展替代性分析,那么,该相关市场就不仅仅包含其他的线上广告投放平台,还应包含线下的广告市场。但是,即使认定短视频平台可以作为一种广告媒介,相比与线下广告这种投放方式来说,短视频平台的优势是非常明显的,因为用户会在该平台内主动寻求内容,这样一来,在该平台中的广告与用户的匹配度较高的情况下,用户与广告商交易成功的可能性就非常大。笔者认为,在互联网企业相关市场的界定中应当从对交易能够起到决定性作用的一端界定。仍以短视频平台为例,对短时频平台来说,用户端相较于广告商一段显得更为重要,因为如果该短视频平台没用众多的用户,那么该平台内的流量也就无法得到保障,由此一来,广告商在该平台内投放广告就会得不到相应的经济效益,也就不会有广告商愿意在该短视频内投放广告。因此,是用户一方的市场决定了一个互联网平台对商家一方市场的价值,在界定互联网企业的相关市场时应从用户端进行界定。

6结语

近年来,随着先进网络技术的发展,中国的互联网行业获得了迅速的发展,互联网企业凭借着先进的信息技术优势以及市场发展大势,已经成为当前中国经济发展的重要支柱。中国当前拥有世界上最大的互联网市场,但随着网络经济的发展,互联网市场中也出现了许多企业之间恶意竞争的问题,损害了消费者在交易中的合法权益,也破坏了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一些互联网企业在其经营中占据了高额的市场份额,由此在一互联网领域取得了市场支配地位,为了维持这种地位并获得高额的利润,一些互联网企业通过滥用其市场支配地位阻碍其竞争对手的发展,扰乱了行业秩序。例如,美团“二选一”案以及阿里巴巴集团“二选一案”,这些大型互联网企业,通过滥用其市场支配地位,排除、限制竞争,造成了损害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以及破坏互联网市场竞争秩序的双重损害。当前,国家也是逐渐认识到了加强互联网领域反垄断工作的重要性,但是,尽管中国修改了《反垄断法》并出台了《关于平台经济领域的反垄断指南》等法规。但由于互联网企业的发展具有高度的动态性,相关的反垄断法律法规难以及时有效地应对互联网行业中出现的新型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行为。因此,本文通过参考域外规制互联网企业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相关立法经验,分别对欧盟和美国在应对互联网企业滥用市场支配地位时的立法措施及其立法的侧重方面进行了分析。并且分别从立法、执法、司法等不同角度,提出了强化中国互联网企业滥用市场支配地位法律规制的建议。但文章还是由许多不足之处,如对中国反垄断理论的理解还不够透彻,但也希望本文能够为中国互联网市场的有序健康发展提出具有参考价值的意见。

参考文献(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