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是一篇法律论文,本文结合中国的具体国情形成具有中国特色的法治理念,科学看待技术创新与市场的良性竞争,维护消费者的利益及社会的公众利益,实现社会福利的最大化。从实践角度构建我国对互联网屏蔽广告行为的规制策略。
1绪论
1.1研究目的及意义
1.1.1研究目的
随着互联网领域的竞争日益增加,互联网屏蔽广告行为引发的纠纷案件越来越多,互联网时代的竞争行为呈现出有别于传统的竞争行为的新特点,修订的《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二条及时地回应了这种现实需要。本文通过阅读文献资料和分析典型案例,分析法院在审理该类案件时的方向及思路,对该案件中的争议焦点列举并加以分析,归纳总结司法实践中的裁判理念,并借鉴德国与美国的司法经验,引入利益衡量方法,对经营者、消费者及社会公共利益进行平衡考量,贯彻理解诚实信用原则与商业道德,明确判断标准,在调节市场的视角下不断完善法律规范并对市场中的竞争行为进行规制,以实现社会总福利的最大化。
1.1.2研究意义
通过对互联网屏蔽广告行为的研究,对法院裁判理念提供可行性思路,有助于解决市场中的利益分歧,保护市场中的良好的竞争环境,推动市场的发展,同时,有利于保护消费者的利益,如自主选择权,进一步对互联网屏蔽广告行为进行规制,维护良好的竞争秩序,鼓励技术创新并推动时代进步。
1.1.2.1理论意义
(1)为互联网屏蔽广告行为的界定提供理论基础
互联网屏蔽广告行为是指一方经营者利用他软、硬件设施,对网站经营者在线投放的各种形式的互联网广告进行屏蔽、拦截或过滤等行为,通过本文的论述,分析互联网屏蔽广告行为的特点,并对该行为进行明确界定。
(2)为完善“互联网专款”提供理论基础
对互联网屏蔽广告行为的纠纷案件的裁判理由进行梳理,深入理解《反不正当竞争法》立法宗旨与条文规范,分析“一般条款”与“互联网专款”,本文认为应当将该行为纳入法律条款并进行阐述说明,为“互联网专款”的完善及扩展提供理论基础。
(3)为法律与科技的协调发展提供理论基础
科学技术是推动社会变革的强大力量,因此,为了实现最终追求社会公共利益的目标,本文对互联网屏蔽广告行为的认定准确判断提出了建议,在相关理论方面有所研究,进一步为法律与科技的协调发展提供和理论基础。
1.2文献综述
1.2.1国内研究动态
对于互联网屏蔽广告行为,我国现行法律上并未有明确的界定,学术界也存在多种讨论。
(1)互联网屏蔽广告行为的定性
张今(2014)提出屏蔽网络广告,亦可称为拦截互联网广告、过滤互联网广告,即屏蔽方经营者使用自己制造的浏览器或者他人制造的可以屏蔽广告的产品,对网站上出现的大量互联网广告进行屏蔽,切断互联网用户与互联网广告之间的联系[1]。
谢兰芳,王喆,关悦(2016)认为,应对互联网屏蔽广告行为简单概括,互联网屏蔽广告行为是指屏蔽广告方经营者利用软、硬件设施,屏蔽互联网广告。在此行为中,提供屏蔽软件的屏蔽方经营者会在短时间内迅速得到互联网用户,具有流量群;由于网站经营者的经济效益与广告的播放量呈正比关系,所以互联网屏蔽广告行为会给网站经营者及广告主造成损害[2]。
(2)互联网屏蔽广告行为性质的学术观点
对于互联网屏蔽广告行为,学术界多支持不正当竞争理论,其包含肯定说、否定说与折衷说三种观点。当前我国存在的互联网屏蔽广告的纠纷案件通常以竞争行为具有不正当性为由提起诉讼,所以,我国理论界对于互联网屏蔽广告行为是否具有正当性的讨论也最多,理论争议有以下三种:
肯定说:张钦坤,刘娜在(2015)提出,虽然网站经营者的商业模式本身并不属于竞争法的保护对象,然而商业模式下包含着具体特定的网站经营者的合法的商业利益,所以《反不正当竞争法》应当给予相应保护[3]。
否定说:否定说认为互联网屏蔽广告行为是一种合法的竞争行为,不能适用《反不正当竞争法》来进行行为规制。张广良在(2014)提出互联网屏蔽广告行为的纠纷案件是具有代表性的新型产业的复杂的一类案件。我国法院在审理该类案件时,需要把推动技术创新与维护良好的竞争秩序相结合,适用更加审慎的判决思路。
2相关概念界定
2.1互联网广告概念界定
2.1.1互联网广告的定义
广告,即广而告之,通过一定的宣传手段使社会公众了解并熟知某种商品或服务,扩大企业知名度和社会影响力,互联网广告即利用广告横幅、文本链接、多媒体的方式,在互联网刊登或发布广告,是通过网络传递到互联网用户的一种高科技广告运作方式。在互联网的热潮下,互联网领域下的新媒体产业蓬勃发展,互联网广告具有传播速度快、受众范围大、投放精准等特点,已经成为当今时代传播商品或服务信息的一种重要方式。
简单来说,就是在商业运行模式下,在互联网领域,根据广告主与网站经营者之间的合作关系,在网站进行广告投放,使得互联网用户看到广告,用户可能对该广告中的产品或服务产生购买欲望,如果用户在看到广告后十分喜欢其中的产品或服务并愿意支付成本,广告主就会得到消费者来购买产品或服务的支付的费用,如果广告的投放次数增加,那么就意味着可能会收获更多的消费者并得到更理想的经济收入。与此同时,网站经营者以在提供在线或离线视频的服务时通过投放广告的方式,获得广告主的支付的广告费用,多种样式及处于不同位置的互联网广告对消费者造成的影响是不同等的,这意味着网站经营者在价值方面及利益方面的倾向是不同的,并直接影响到后续的商业经营活动。
2.1.2互联网广告的商业模式
商业运行模式是指经营者长期进行生产经营活动并逐渐形成的被行业及大众认可的一种经营模式。当下,在互联网媒体市场中,媒体企业的经济效益与广告的播放数量有着重要关系[10]。数字化的发展进一步推动了新兴技术的应用,互联网数字化经济①展现出与传统媒体经济大为不同的特征,在此发展态势下,立足于双边市场及间接互联网效应的服务便成为了大家关注的对象。在具体应用中,双边市场的主要连接方式是平台,平台成为双方甚至多方的彼此间独立且不可分割的有机统一整体的桥梁。间接互联网效应②指同时存在于两个不同的目标服务群体中形成的一种效应,双方在此状况下形成了相互依存的状态[11]。在线视频网站便存在双边平台,一方面通过提供免费的在线视频服务来吸引消费者的注意力,扩大网站的目标服务群体,另一方面,以较高的群体访问率来向广告主推销广告位,谋求交易机会,来获得广告收入。网站的目标服务群体的范畴越广,投放的广告信息传播规模越大,越能吸引更多的潜在的广告客户。
2互联网屏蔽广告行为概念界定
2.2.1互联网屏蔽广告行为的定义
互联网屏蔽广告行为,是指屏蔽方经营者利用屏蔽广告软件对投放的互联网广告进行拦截的行为。在此情形下,屏蔽广告方经营者会飞速获得大量目标服务群体,产生特有的消费群体。在进行广告投放时,广告收入于广告播放量具有成比例的关系,屏蔽广告行为会给网站经营者的正当利益造成不可挽回的经济损失。对于多种形式的互联网广告,屏蔽方经营者设计出新型的屏蔽广告软件,获得了大批用户的喜爱,但是却影响到“免费视频+广告”商业运行模式下的网站经营者的正当权益,导致了大量的法律纠纷。
2.2.2互联网屏蔽广告行为的方式
互联网屏蔽技术的产生给在线视频行业的商业运行模式造成了巨大的影响,该技术的快速传播和发展又对网站的生存发展构成了巨大的威胁。屏蔽广告软件,在消费者打开网页的同时,对互联网广告进行屏蔽,使正常合法投放的商业广告不能被正常播放或显示,将广告与互联网用户相隔开,导致本应呈现在用户眼前的广告却不能被看见。屏蔽广告软件通常会设置过滤清单,分别为黑名单和白名单,黑名单,即通过一系列数据规则来拦截所有的广告,白名单,即广告拦截的特殊情形,在此情形下,白名单可以由屏蔽方经营者预先设定,或者由消费者在选择开启屏蔽功能的同时自行编辑,开启屏蔽广告的应用时,符合白名单条件的部分广告仍然可以出现在消费者面前,并不是屏蔽所有的广告,只有不在白名单上的广告会被屏蔽。
目前,屏蔽广告的软件被广泛使用,例如Adblock Plus,Ad-guard,AdSafe和AdMom。屏蔽广告软件参考特定的规则列表实施互联网屏蔽广告行为,通过数据规则来实现屏蔽广告的功能,当属性值与数据规则的内容相一致时便会不让该数据被展示,或者剔除其数据,以此方式来完成屏蔽广告软件的应用。具有屏蔽广告功能的同时,还可能伴随着误报数据及漏报数据的情况[12]。同时,这种基于规则列表屏蔽广告的方法需要根据用户的反馈结果来不断维护,也消费了大量的时间与人力成本。
3 互联网屏蔽广告行为的典型案例 ..................................... 9
3.1 腾讯诉世界星辉公司案件的案情介绍 ................... 9
3.2 不同判决方向的分析 ............................... 10
4 互联网屏蔽广告行为的法治现状及困境 ........................... 17
4.1 互联网屏蔽广告行为的现行法律适用 ........................ 17
4.1.1 适用《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条的局限性 .......................... 17
4.1.2 适用《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二条的局限性 ...................... 17
5 域外互联网屏蔽广告行为的司法经验借鉴 ...................................... 20
5.1 美国互联网屏蔽广告行为的司法实践 ........................................ 20
5.1.1 《通信规范法案》 ............................... 20
5.1.2 技术中立规则 ...................................... 20
6构建我国对互联网屏蔽广告行为的规制策略
6.1健全互联网屏蔽广告行为的法律规定
6.1.1坚定维护竞争的立法宗旨不变
坚持《反不正当竞争法》的立法意图,分析互联网屏蔽广告行为的本质,重新确认其职能定位,是界定互联网屏蔽广告行为的有效路径。要对互联网屏蔽广告行为进行稳定的类案分析是一件来之不易的事情,顺应互联网时代的潮流,随着互联网技术的繁荣发展,在未来还会衍生出更多的新类型互联网屏蔽广告行为的方式种类,我们需要以不变应对互联网的万变,就算互联网屏蔽广告的方式手段再花样翻新,只要准确分析其本质属性和特征,正确认定其构成要件,就能准确甄别互联网屏蔽广告行为的属性,正确区分是否具有正当性,实现互联网专项条款的科学定位。
《反不正当竞争法》是行为规制法。竞争是市场的存在常态,是市场的本质特点。《反不正当竞争法》的目标包括保护市场的竞争机制,在经营者在竞争市场寻求合作机会,实现经济效益的时候,假设实施了不正当的竞争行为,恶意抢夺经营者的商业成果,便是不正当的竞争行为。《反不正当竞争法》的适用有利于维护经营者的合法权益,提高经营者的积极性,鼓励技术创新,促进技术发展,进而推动在社会的现代化进程;有利于促进经营者提升自身竞争力,制造出更好的优质产品;不断提高服务水平,改善社会公众的总福利,同时,有利于规制市场中的不正当竞争行为,比如为了攫取经济效益及商业利润而产生的利欲熏心、财迷心窍、不择手段的行为。保护经营者的合法权益,使市场中的经济主体遵守“游戏规则”,确保商业经营活动的合法性,则必须有明确的管制准则,这些准则和标准是保证经济主体在市场竞争中实施合法有序的正当的竞争行为的有效路径。通过总结归纳类似现象的类型化,揭示共同特点,概括出普遍性观点并演绎到该类型的案件审理[38],维护良好的竞争环境,使得竞争市场一贯的合理竞争状态,充分使用有限资源,更好的地创造财富,最优化地发展,实现社会的形式公正与实质公正,提升社会的整体福利是《反不正当竞争法》的不变主旨。
7结论
随着互联网的繁荣发展,互联网领域的商业运行模式也在创新与发展,法律规范维护市场种的良好的竞争秩序的同时,也具有法律的滞后性的特点,所以应该不断健全完善相关的法律规范,在依法治国的战略下从根本上解决问题。对互联网专款进行细化,把互联网屏蔽广告行为纳入其中,增设互联网专款的司法解释,发挥典型案例对司法裁判的指导功能。互联网领域中的商业运行模式,如“免费视频+广告”模式对现在的视频行业发展产生了积极的推动作用,迎合了消费者享受免费视频服务的需求,随着科学技术的进一步发展,顺应时代潮流,互联网领域中经营者之间的竞争日益增多,消费者便会形成新的需求及抉择,商业运行模式也会不断更新。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对互联网屏蔽广告行为进行认定时,裁判理念也在不断调整。本文认为,我国法院在对互联网屏蔽广告行为进行规制时,需要赋予商业运行模式法律地位,总结归纳美国与德国司法实践中的裁判观点,并结合中国的具体国情形成具有中国特色的法治理念,科学看待技术创新与市场的良性竞争,维护消费者的利益及社会的公众利益,实现社会福利的最大化。从实践角度构建我国对互联网屏蔽广告行为的规制策略,应以《反不正当竞争法》为法律依据,采用利益衡量理念,从竞争关系、商业道德、市场主体、主观故意等方面分析,准确认定互联网屏蔽广告行为的性质,综合经营者、消费者及公共利益,保护公平有序的良好竞争环境,推动互联网技术发展,实现社会福利的最大化,共同推动中国的现代化进程。
参考文献(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