代写法律论文模板:农村妇女土地权益保护探讨

发布时间:2024-02-10 16:05:01 论文编辑:vicky

本文是一篇法律论文,笔者认为加强对农村妇女土地权益保护对社会的稳定和农村经济的发展以及农村妇女自身的利益都有着重要的意义。随着我国的不断发展,农村妇女土地权益保护的问题必然会得到有效解决。

1引言

1.1研究背景、目的与意义

1.1.1研究背景

男女平等和妇女全面发展的程度是衡量社会文明进步的重要标志,而完善对农村妇女土地权益的保护更是其中的重要议题。由于我国农村妇女土地权益问题涉及多个学科,所以农村妇女土地权益难以得到系统性保护是不争的事实。

2000年,全国妇联权益部就第二轮农村土地承包工作中农村妇女土地权益被侵害的状况进行调查。在土地获得方面,相较于农村男性,农村妇女只能获得其50%-70%份额的土地,甚至有40%的农村妇女根本无法获得土地。部分地区的农嫁非妇女、离婚,丧偶妇女、入赘到女方家的男性的土地权益也会受到不公正的待遇[1]。

2010年,全国妇联联合国家统计局对我国农村妇女土地权益的状况进行第三期调查。调查发现,2010年没有土地的妇女占21%,比2000年增加了11.8个百分点。其中因婚姻关系变动(包含结婚、再婚、离婚、丧偶)而失地的妇女占27.7%,而男性仅占3.7%。因征用、流转等原因失地的妇女占27.9%,其中失地且未获得补偿的占12.1%。比男性高1.9个百分点。因土地纠纷而上访的妇女数量比上年度上升62%,集体上访人数也有所增加[2]。

2018年3月,全国妇联在向全国政协提交的议案中指出2016—2017年间,全国妇联收到农村妇女土地权益相关投诉8807件次,比前两年增长182%[3]。

为实现妇女的全面发展和系统保护农村妇女土地权益,党和国家先后制定的三个周期的中国妇女发展纲要,对农村妇女土地权益保护问题提供了重要的指引,彰显了我国保护农村妇女土地权益的信念。

1.2国内外研究现状

1.2.1国外研究现状

由于国情不同,国外学界较少有关于农村妇女土地权益受侵害的详细研究,目前,大多聚焦在性别视角下男女土地权益差异及其成因的研究获得土地的难易程度的研究。

(1)基于性别差异的土地权益研究

就男女拥有土地权益的稳定程度差异而言,Manji(2003)认为,在土地制度涵盖范围逐渐延伸的基础上,女性丧失土地权益的风险也不断增加[4]。Jacques(2022)则指出,当土地产权不稳定时,女性的土地权益更容易受侵害[5]。Stolen,Kristi Anne(1991)提出,虽然理论上男女两性的土地权益没有差异,是在现实中,女性所拥有的土地权利要比男性少得多,土地权利的状态也很不稳定。非洲一些地方的法律还规定,未经丈夫同意擅自处置自己的土地是非法行为[6]。

关于男女土地权益存在的性别差异的成因,AgarwalBina(2003)认为,相较于男性在土地继承、流转等方面具有绝对决策权,女性对土地的话语权则处于失声状态[7]。UchenduEugene Chigbu(2019)也认为,男性在家庭中不同角色的绝对话语权相互作用,削弱了女性在家庭中的权力地位[8]。Orloff,Ann,Shola(1993)提出,男性在婚姻中拥有的特权使其在土地权益继承方面享有更大的优势和偏向性[9]。

在男女土地权利不平等所产生的影响的研究中,NityaRao(2006)认为,女性无法通过获得土地权益而获得家庭决策权和提高自己在家庭中的地位[10]。Timothy,Awoyemi TaiwoAdeoti(2006)则认为性别不平等不仅对社会生产率的增长速度产生影响,同时还会阻碍经济的增长[11]。

2农村妇女土地权益保护的基本理论阐释

2.1农村妇女土地权益的概念界定

2.1.1农村妇女

农村妇女,即拥有农业户籍的妇女。以婚姻状况为标准,将农村妇女分为:

未婚妇女,已婚妇女,离婚,丧偶妇女三种类型。未婚妇女,即在农村出生享有农业户口的未婚女性。

未婚妇女基于出生这一事实而享有一定份额的承包地。

已婚妇女。在多数案例中称之为“外嫁女”,但是“外嫁女”并不是一个法律概念,而是来自于民间的俗称。按照农村妇女出嫁的对象可以分为以下两种情形。第一种情况是农嫁农,即农村妇女出嫁并不改变其农业户口的性质,但可以根据是否嫁给本村村民,分为同村出嫁和外村出嫁。第二种情况是农嫁非,即农村妇女与享有城镇户口的居民缔结婚姻关系,因而不再具有农业户口。

离婚、丧偶妇女。离婚妇女是指与丈夫解除婚姻关系的农村妇女,根据户口是否迁出夫家集体经济组织可分为户口迁出夫家集体经济组织的离婚妇女和户口未迁出夫家集体经济组织的离婚妇女。丧偶妇女是指婚姻存续期间,丈夫死亡,而农村妇女的户口继续留在或迁出夫家集体经济组织。

对于已婚妇女,因其出嫁,在空间上可能脱离原集体集体经济组织,所以无论是否将户口迁出,其身为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享有的权益都将被稀释,与原村村民身份也会渐行渐远,被逐渐“排除”在村庄之外。对于离婚、丧偶妇女,其在娘家村集体的土地因出嫁被收回,在婆家村又因离婚而丧失土地而陷入“两头空”的困境。由于已婚、离婚、丧偶妇女的土地权益受侵害程度较严重,故本文主要以农村已婚、离婚、丧偶妇女土地权益受侵害为主进行研究。

2.2农村妇女土地权益的内容

2.2.1土地承包经营权

土地承包经营权是我国特有的法律概念,在农村土地由农民集体所有和国家所有的情况下,家庭承包是土地承包经营权制度的核心。同时,土地承包经营权作为一种法律关系,其内在包含了权利和义务两方面。

《农村土地承包法》中规定,农村土地承包的主体是农户,且各家庭成员平等地享有农村土地承包权。现阶段我国农村集体土地所有制是构建在身份资格的基础上,即只有具备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才享有相应的权利,同时农村妇女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即是基于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和家庭所得,且农村妇女与男子享有同等的权利。基于土地承包经营权的物权属性,任何组织或个人都不得侵害农村妇女的土地承包经营权。但是农村妇女土地承包经营权往往最容易受到侵害。这种侵害体现在发包时,设置区别对待农村妇女与男性获得承包地的条件,不让其享有与男性村民同等的村民待遇。或者对已经享有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农村妇女,以婚姻关系变化为由,剥夺其土地承包经营权,强行收回土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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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农村妇女土地权益保护的现状分析 ............................ 11

3.1 农村妇女土地权益保护的相关规定 .................................. 11

3.1.1 《宪法》中的有关规定 ...................................... 11

3.1.2 法律中的相关规定 ....................................... 11

4 农村妇女土地权益保护存在的问题分析 ............................ 20

4.1 农村妇女土地权益保护在立法中存在的问题 ............................ 20

4.1.1 缺乏对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认定的具体规定 .......... 20

4.1.2 以“户”为单位的承包方式弱化了农村妇女的地位 ............... 21

5 完善农村妇女土地权益保护的具体建议 ............................... 28

5.1 完善农村妇女土地权益保护的立法建议 .................................... 28

5.1.1 明确认定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的具体规定 ...................... 28

5.1.2 构建土地承包经营权户内共同共有的权利义务机制 .......... 28

5完善农村妇女土地权益保护的具体建议

5.1完善农村妇女土地权益保护的立法建议

5.1.1明确认定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的具体规定

由于缺乏明确的规定,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认定标准并不统一。实际上,大多数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资格认定标准是由村委会决定的,或者是制定地方性标准。因此,不同地区的认定标准存在差异,这为司法审判带来了一定的困难[47]。所以,亟需明确认定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的统一标准。

第一,应当统一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的认定标准,本文建议采取复合标准认定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以本集体经济组织土地为基本生活保障作为基础标准,辅之以户籍、生产生活关系等形式标准,还要考虑婚姻、出生等法律事实综合判断。结合我国农村妇女从夫居的习俗,农村妇女出嫁到其他村而其土地却无法随之迁移,这就必然会导致农村妇女的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与土地本身之间的割裂。所以,采取单一标准认定成员资格不利于保护农村妇女土地权益的保护。因此,以本集体经济组织土地为基本生活保障作为基础标准是实质影响因素,可以确保标准的合理性;而户籍、生产生活关系等形式标准则体现了一种效率价值,确保成员资格认定的可操作性。所以,在认定农村妇女是否具有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标准时,应当同时衡量实质因素和形式因素。

第二,应当明确规定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的认定程序。实体性标准的核心任务是要形成一个公平公正的成员资格认定选择机制,而公正的程序则是改善选择条件和结果的有力工具。对于既有成员的资格认定程序而言,基于其与集体经济组织、集体土地的密切联系,无需既有成员主动申请,集体一般可以直接确认其资格。对于外嫁女等新加入集体经济组织的村民,则应当主动申请确认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并提交相关材料,例如结婚证明等。

法律论文参考

6结论

随着我国现代化进程的加速,城乡发展不平衡问题日益凸显,土地的经济价值越来越显著。而农村妇女作为农村社会中的重要群体,其土地权益保护问题更加突出,对农村妇女土地权益保护也必然愈发受到重视。

通过对选题的研究,本文得出以下结论:土地权益是关系到农村妇女生存和发展的重要基础,因此完善对农村妇女土地权益的保护也是一项复杂且系统的工作。但是现阶段我国法律缺乏认定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缺乏具体规定以及缺少对农村妇女土地权益保护的性别视角,同时以“户”为单位的承包方式弱化农村妇女的地位,宅基地使用权继承主体不明使农村妇女土地权益无法得到有效保护。由于立法的不完善导致司法实践中存在着判决冲突,认定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标准混乱的现象,法院判决执行难的现象。其次,村规民约中存在与法律相冲突的内容,以及政府缺少对村规民约的审查与监督也是农村妇女土地权益受侵害的重要原因。最后,农村妇女自身受传统男尊女卑的思想观念影响导致其参与决策意识和维权意识都很薄弱。因此亟需完善对农村妇女土地权益的保护。在立法上,首先明确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的认定的具体规定,构建土地承包经营权户内共同共有的权利义务机制,明确非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可以继承宅基地使用权,增加法律对农村妇女土地权益的性别视角。在司法方面,法院出台指导性案例,统一村规民约的适用标准,并健全以法院为主导的调解纠纷解决机制和农村妇女土地权益保护公益诉讼制度。发挥司法的最后一道防线作用,畅通保护农村妇女土地权益的司法救济渠道。其次,在引导村规民约中与法律相适应的同时,政府也应当完善对村规民约的事前审查与事后监督,减少侵害农村妇女土地权益的村规民约的实施。最后,农村妇女也应当摒弃男尊女卑的传统思想观念,提高参与家庭事务和村务决策和维权意识。

总之,加强对农村妇女土地权益保护对社会的稳定和农村经济的发展以及农村妇女自身的利益都有着重要的意义。随着我国的不断发展,农村妇女土地权益保护的问题必然会得到有效解决。

参考文献(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