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论文范文代写:医疗过失归责问题思考

发布时间:2024-01-27 22:01:29 论文编辑:vicky

本文是一篇法律论文,本文将医疗过失的概念、判断标准及特征,运用比较借鉴的方式总结出较为全面的医疗过失概念,并以过失论为媒介,系统分析了医疗过失业务过失犯的本质属性。

一、医疗过失归责的基本理论

(一)医疗过失的概念与特征

1.医疗过失的内涵与外延

概念是反映客观事物本质属性的思维形式,也是我们研究问题的出发点及工具,概念是研究、分析、解决问题道路上的砖石,没有概念的结合,何谈传递对问题的理解。每个概念都包括内涵和外延两个部分,概念的内涵是指概念所反映的事物的基本性质,而概念的外延则是表示概念所反映的某种或某种东西的整体对象,要完全理解一个观念,就必须从这两个层面去理解。

明确医疗过失的概念是研究医疗过失问题的起点。各国(地区)法律规定和学者对于医疗过失的定义形形色色。我国大陆地区一般称医疗过失犯罪为医疗事故罪,是指医务人员由于严重不负责任,造成就诊人死亡或者严重损害就诊人身体健康的行为。①“严重不负责任”是指在医疗和医疗工作中,违背了医院的规定和医疗服务的规定。大陆学者认为,医疗事故是指医疗单位或者医务人员在医疗过程中,因不履行有关的法律、法规所规定的注意义务,而使病人的身体和生命受到伤害。台湾学者蔡墩铭教授将医疗过失犯定义为:医护人员在实施诊疗活动时,应当注意到行为可能造成病人生命与身体健康损害的事实却没有注意到,这并不属于一般的普通过失,而构成业务过失犯,即属于较重的过失犯②。日本法的学者把医疗过失称作“医疗过误”,它是指医生在对病人进行治疗的过程中,不履行其履行的必要的职责,致使病人的生命和身体受到损害,造成死亡和伤害。美国法上存在着“重大”医疗过失构成犯罪,而符合“重大”医疗过失的行为应表现出“对患者安全的有意识漠视”。③德国法将医疗过失界定为一般人(指与被告人同专业领域的一般合理、慎重的专业医生)违反了医疗上的客观注意义务和主观注意义务,构成犯罪,而且过失的程度则不限于重大过失。由此可知,业务过失犯为医疗过失的本质属性,其外延则包括所有的过失犯。如此对医疗过失概念的界定,因以明确过失犯与业务过失犯的内涵为前提。

(二)医疗过失的判断标准

医疗过失的实质是医务人员对医疗活动的注意义务的违背,因此,医疗过失的判定标准应视为对其是否违背注意义务的判定,因此以注意义务的研究为前提去探讨医疗过失行为的判断基准更具准确性、客观性。

1.医疗过失判断的主要标准——“医疗水准说”

我国医疗过失大多采取的判断标准是“医疗常规说”,该说指当医务工作者在诊疗过程中违反了“医疗卫生管理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诊疗护理规范、常规”①,即可认定其有过失。然而,这种判断标准利弊明显:一方面,因医学常规等通常具有文本形式或者为医疗领域所公知,所以实践中操作上较为简单;另一方面,医疗法律、诊疗规范等医疗惯例普遍存在滞后,无法适应医疗实践的发展。若太过坚守这一医疗常规标准,或许会苛责某些符合医学目的但因时代发展而暂时有违医学常规的正确做法,使得医师们如履薄冰,有碍医学尝试的进行和对最新诊疗方案的探索。

而日本及我国台湾地区的判断标准是“医疗水准说”,该说最初由松仓丰治教授提出,日本法上认定医疗过失的标准原来仅以临床医师的惯例行为为依据,随着学者的深入研究,逐渐扩张最终形成以“诊疗当时的临床医学实践中的医疗水平”为判断标准。②《日本医师法》第1条指出,医生因其从事医疗和保健方面的工作,有责任推动公众健康,以保障国民的健康生活。所以,在进行检查、指示时,应当根据自己的工作性质,在预防风险的基础上,根据试验的需要,进行最完美的注意。而注意义务的标准,就是医生在治疗过程中,所谓的临床医学水平,也就是医生在此水平上,尽其最大的责任。总之,医生在治疗中,必须严格按照诊疗时的医疗水平来进行,否则,就是过失。

二、医疗过失归责中存在的问题

(一)医疗过失归责理论的应用问题

过失犯归责的理论领域有着不同学说门派,各自不同的主张影响着过失犯的不同归责结果。

1.旧过失论在医疗过失归责上存在的问题

旧过失论主张结果无价值立场,其体现在它将违法看做一种客观意义上的行为,并认为其与主观的故意、过失无关。此时,过失犯的构成要件该当性就很容易满足,只要行动和结果有一定的因果联系,那么,依据相当的因果关系就可以判定,只要做了一件事,就会产生一种结果。而这种依赖于一般人的社会经验或者生活常识的判断通常带有不确定性,不能完全否定结果预见可能性的存在,基于此,又同时未尽结果预见义务的,就可以肯定责任阶层存在过失,从而行为人就成立过失犯罪,有必要使其承担刑事责任。例如,在普通的注射案中,医护人员应将甲针剂注入患者体内,却误将乙针剂注入致使患者死亡,虽事后查明,因患者自身体质特殊,即使医护人员注射的是正确的甲针剂,患者也不能幸免于难。这种情况下,按照旧过失论的进路来看,医护人员误将错误针剂注入患者体内,应当有可能造成患者伤亡的结果预见可能性,却没有预见仍注射错误针剂,存在过失导致患者死亡,应当成立过失犯。但是显而易见的是该案并没有结果避免可能性,即使医护人员预见错误针剂会导致患者伤亡并且履行注意义务改换正确针剂,也不能确保患者伤亡的结果不会发生,此时就不能说,实际发生的违规行为所导致的死亡结果,是实现了内在于该行为的不被允许的危险。①此种缺乏结果避免可能性的场合,如果仅将预见可能性作为判断基准,盲目采用旧过失论的观点,将扩大过失犯的成立范围,进而造成不必要的归责。

(二)医疗过失归责的司法实践困境

1.医疗事故罪的实证研究过程与分析

(1)医疗事故罪的案例来源

针对我国医疗过失犯罪的实践困境研究采用了实证研究法,从中国裁判文书网即北大法宝上检索样本,通过检索关键词的方法,截止2022年8月15日,共检索到有效的医疗事故罪裁判文书92篇(数据库中重叠部分已处理)。

①中国裁判文书网(https://wenshu.court.gov.cn/)

中国裁判文书网→刑事案件→案由→刑事案由→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危害公共卫生罪→医疗事故罪,共检索到184篇法律文书,其中判决书55篇,裁定书82篇,决定书5篇,通知书40篇,其他2篇。

中国裁判文书网→民事案件→案由→民事案由→侵权责任纠纷→医疗损害责任纠纷,共检索到147831篇文书。

(2)医疗过失刑事司法结果与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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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医疗过失归责路径的建构........................................30

(一)建构医疗过失归责路径的指导原则..............................30

1.被允许的危险.....................................30

2.信赖原则.......................................32

结语.......................................40

三、医疗过失归责路径的建构

(一)建构医疗过失归责路径的指导原则

现代医疗飞速发展,依赖科技的更新换代对疾病的疗愈方法也不断创新,传统的诊疗模式逐渐褪去,朝着精细化分工与团队化合作的方向迈进。医疗过失发生于诊疗护理期间,可能涉及到不同分工、不同专业的医务人员,科学地分配因医疗过失造成的损害结果而产生的责任显得至关重要,过失犯理论上的被允许的危险、信赖原则、危险分配理论等对责任的分配大有助益。

1.被允许的危险

在旧过失论的场合下,行为人对结果发生有所预见,又客观引起损害结果,此时应当对其进行苛责,然而某些违反结果避免义务的行为,即使伴随着引起结果的可能性,就此意义而言也是属于过失犯的实行行为,但是在某些情形下,例外地不构成过失犯,此种情形被称为被允许的危险。被允许的危险理论的产生及发展与科学技术的发展和各种产业日渐兴起紧密相关。社会生产水平提高,也带来了重重危险,比方说高速移动的交通工具、精密的医疗行为、科学实验以及各种高危行业。此种会带来危险的行为无疑是社会生活不可分离的一部分,若将其认定为违法,不仅会不当地扩大过失犯的成立范围,还会给整个社会带来巨大不便乃至文明水平的倒退。因此,被允许的危险理论主张此种危险的行为,因为它对整个社会有利,如果被视为与整个社会生活等同的话,就应该被视为可以容忍的正当行为。①危险被允许的内在原因正是因其没有违反结果避免义务,也就是说新过失论的存在是以被允许的危险理论为前提。这种可容许的一种风险,就是适当地分配了一部分注意义务,减轻了行为人的负担,因此主要是从事危险业务的人员,而医务人员正是其中的重要组成部分。医疗行为本身的风险性较高,若过于苛责医疗机构或者医务人员的话,有碍于医患间和谐相处和医疗卫生事业的蓬勃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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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语

针对我国医疗过失犯罪归责理论和实践上存在的问题,本文对医疗过失的相关概念基础进行总结,并通过对归责理论的分析与选择,探索建构医疗过失犯罪在规范保护目的理论下的归责路径。

本文明确了医疗过失研究的理论基础。本文将医疗过失的概念、判断标准及特征,运用比较借鉴的方式总结出较为全面的医疗过失概念,并以过失论为媒介,系统分析了医疗过失业务过失犯的本质属性。对于医疗过失的判断标准,本文主张抛弃过去通用的医疗常规说,借鉴日本和台湾地区的医疗水准说,并以之为主要原则,辅之以可尊重的少数、临床环境以及患方因素等原则。因医疗水准说具有弹性,与日新月异的临床医学相适应。

本文明确了过失领域内理论各自的优劣。旧过失论主张结果无价值论,而结果无价值论被认为是行为不法的延续。新过失论与客观归责理论在方法论上有着高度一致性,均采用结果避免义务的话语系统,抓住了过失犯归责的重点。但是各自又有着不同的缺陷,新过失论无法解释其将刑法之外的规则作为注意义务来源的合理性。

本文认为医疗过失归责目前的司法实践处在一定程度的困境之中,在医疗事故罪罪状要素的适用中,其中“严重不负责任”的认定最是复杂,这必须明晰主观心理状态的过失,必须与客观事实上的过失相统一,才有对其进行归责的可能,以及法学与医学学科难度之大对司法实践是一种挑战,并且对规范的保护目的的忽视会使得医疗过失归责的过程缺乏正当性。

参考文献(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