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是一篇法律论文,综合本文考察的三种权利,我们可以得出不一样的结论。理论上,为了保护劳动者的休息权、隐私权、个人信息,赋予他们请求权是不错的选择,然而,实际案例的情况也表明,权利的行使是需要成本的,请求权人的可能因为权利的成本增加,而放弃他们的主张。
第一章绪论
第一节研究背景及研究意义
一、研究背景
社交媒体的概念可以追溯到20世纪90年代初,随着互联网的出现,社交媒体逐渐出现在了人们的生活中。社交媒体由此开始持续发展,经历了几个重要的阶段:“Web 1.0”,“Web 2.0”和“Web 3.0”。Web 1.0是社交媒体的第一个发展阶段,它提供了基本的个人主页工具,允许用户在网页上制作静态内容,如文本和图片。在这个阶段,用户可以知晓他们周围朋友的状态,但无法实时交流信息。随着Web 2.0的开发,社交媒体进化到了下一个阶段,这一阶段提供了诸多社交功能以满足用户的需求。这些功能包括新兴的博客、即时信息交流工具和实时视频。之后,社交媒体又发展到Web 3.0阶段,这一阶段的开发使社交媒体变得更加智能,它可以根据用户的偏好,主动推荐用户感兴趣的信息。此外,手机软件的开发,也使得用户可以随时随地与他人进行社交媒体交流和活动。
社交媒体,被定义为一个行为互动系统,“以用户为核心,以关系为网络”的,使个人能够创造、交流和传播信息和想法的虚拟网络和社区,并且它已经成为当代劳动关系中的一个普遍特征,从根本上改变了与工作有关的行为、范围、效率和时长。工作量与工作时间的变更严重影响了劳动者的身体健康,即休息权受到侵害。社交媒体也改变了人类关系中的交流和表达形式,通过这些技术进行的交流互动变得越来越可视化。这种可视化的结果是劳动者个人信息和隐私权在无形中被侵害。虽然用人单位和劳动者正在使用相同的社交技术,但与传统的冲突表现形式相比,他们各自对这些技术的关切和切入点是不同的。例如,用人单位利用社交媒体从私人数字网络获取他们认为有助于选择合适求职者的信息,并以从前难以想象的程度去监测员工的行为。与此同时,员工可以发泄他们对工作环境的负面看法和经历;诽谤同事;泄露公司机密;破坏个人和组织的声誉。信息网络技术的日益使用给劳动关系和劳动法带来了许多挑战。
第二节研究综述
一、国内研究动态及文献综述
学者郑玉双认为技术同时包含社会价值和法律价值,且技术的社会价值和法律价值存在重合部分,但二者的关系是重构关系。即技术的这两个价值一同被纳入到了法律价值中,法律也对技术价值进行调整,这种调整导致法律规范的变化。他认为,即使技术是客观结构,但是技术主要是给人类目的的理性活动而提供服务的,因而技术同时包括目的性和社会性。因而笔者认为,社交媒体作为一项技术同样具备社会性和目的性,在劳动关系中既能产生助益作用,同样也能产生反噬效应。
学者汪习根从人本法律观点出发,对法的本质进行分析,其认为法应当以人为本,体现人的普遍意志和共同意志。马克思则用异化来表示劳动异化。笔者认为,在劳动关系中,人的本质和意识在高度分工的劳动生产方式下变得支离破碎,从而引发人和人相关的社会关系的异化,同时也让劳动者和用人单位之间权利状态发生改变。劳动的异化也对劳动者的权益造成不同程度的侵害,社交媒体作为新的生产工具加入劳动关系中加深了这种侵害的范围和隐蔽性。由此引发了一系列涉及劳动关系的法律问题值得我们关注。
学者谢增毅认为,新的工作方式的确让劳动者获得更多的工作自主性。但对于居家工作的劳动者而言,区分工作场所和家庭环境是很困难的,这就导致对工作状态、加班时间、工作时间和工伤的认定成为困难。此外,劳动者的休息权和休养的权利往往有被侵犯的危险。当前,社交媒体被广泛应用于用工场所,虽然让用工方式更加灵活,但也导致了工作时空认定、工伤认定以及加班时间和工作状态的认定更加困难。
第二章助益或者反噬:社交媒体对劳动者权益造成的挑战
第一节助益作用
笔者以为还是要回到规范的角度来回答这一问题,这样才可能对社交媒体作出公允而客观的评价。时至今日,很少有人会质疑社交媒体对于个人表达与社交的推进作用。而这两点分别对应于宪法上的言论自由和结社自由,它们在健康民主的运作中发挥着重要作用。
一、社交作用
社交媒体是具有社交功能的媒体。国外一些法规仅限于“社交网站”,而另一些法规则明确地将其定义为“通过基于互联网的服务建立的有界系统创建的账户”,相关系统要求用户通过电子设备输入或存储访问信息,以查看、创建、利用或编辑用户的账户信息、概况、显示、通信或存储的数据。2实际上国内外,很多公司都将社交媒体直接当作工作平台使用,开发企业后来干脆直接将其作为工作平台来开发,模糊了社交媒体与工作平台的界限,这是不得不重视的一个细节。社交媒体的发展趋势直接造成一个现代人的特有窘境,即工作与工作常常结合在一起。
社交对于个人的意义非同凡响,如图所示假如A和B为两个不同的个体,他们如果处在信息荒岛上彼此从来不交往,A把B当作不得靠近的禁区,不敢靠近,B把A当作不得靠近的禁区,不敢靠近,他们各自“躲进小楼成一统”。那么,他们就没有社会性可言,生理上,他们是人,心理上或者说人格上他们不是人。按照亚里士多德的说法“人是城邦的动物”,而按照马克思的说法,人的本质是社会性的。两个主体如果现实中从来不交往如鲁滨孙一般都住在一个荒岛上,但是两个人互通信息,彼此用社交工具联通着,交流着,那么他们就有了社会性特质。而且从文恩图的情况来看,如果两个主体分别以不同的信息和对方交流,就一定会产生交集,这个交集,是新的信息可能就是文化成果,甚至是文明成果。
第二节反噬作用
社交媒体也是有副作用的,我们从权利原理的分析将表明,这种副作用不是偶然的。
一、权利的“自否定”
社交媒体并非强人工智能,它不能自主学习,不可以替代人的创造性劳动。从马克思的理论角度看,社交媒体不是劳动者。但是,社交媒体广泛而频繁地适用是否可以在一定程度上改变生产关系(劳动过程中人和人的关系)?我们可以从上述社交媒体的积极作用来分析。社交媒体确实有助于促进劳动者的个人表达,也有助于促进劳动者的社交活动。如果我们把社交活动也当作一种内心表达,尤其是情感与意志的表达,社交媒体的积极作用,就可以归纳为一点,那就是促进个人的表达自由的实现。由于科技的作用,表达自由的实现更加充分,这一点是确信无疑的。这一确信无疑的事实也告诉我们,像表达自由这样的权利,从实现程度看,未必是一个定量,而是可大可小的。当它的量发生或大或小的变化时,权利本身的规定性仍然保持存在,权利的规定性与权利的实现程度之间可能会表现得漠不相关。但是,如果我们把权利的规定性看作是质,把权利的实现程度看作是量,二者之间是不是一直无关?
其实,这种漠不相关,只是表明权利的规定性与量的统一性,即量的变化不会影响到规定性。5不改变规定性的范围内的量的变动就是尺度。尺度在权利正常行使过程中,通常不被提及,仿佛退到了次要的位置,因为在这里,权利的规定性与权利的实现的量表现得漠不相关。然而,在科技的作用下,自媒体的广泛而频繁地适用会将表达自由的实现达到其尺度的“边缘地带”。这一现象按照黑格尔的辩证法表述就是,权利在不断实现自己的过程中,也在否定自身。
第三章 劳动异化:挤占私人时间反噬劳动者休息权...........................12
第一节 社交媒体在用工方式问题上突破了技术中立性.................12
一、可能的劳动异化................................12
二、挤占私人时间的经典案例................................13
第四章 “关系异化”:系统控制人反噬劳动者隐私权...........................20
第一节 社交媒体在人际关系问题上突破技术中立性.....................20
一、关系异化的可能...................................20
二、以系统控制人的经典案例...........................21
第五章 “人格异化”:人格商品化反噬劳动者个人信息.......................32
第一节 社交媒体在新财产问题上突破技术中立性.........................32
一、人格异化的可能..............................32
二、人格商品化的典型案例.............................33
第六章反噬作用的原因分析与可能的对策
第一节原因分析
一、时空倒错
今天,工作场所在普通人的生活中占据着比以前更强大的角色,它已经扩展到我们办公室或工厂以外的地方。在过去的几十年里,工作时间大幅增加。因此,同事之间的关系仅次于家庭成员之间的关系。37由现代技术促成的社交方式让劳动者的联系方式更加多样化。因此,现在比前几年工作时间更长、工作更努力的劳动者可以通过使用现代技术进一步发展他们的工作场所关系和与他人的关系。工作场所是我们接触不同观点和生活方式的场所之一,是合作和文明的孵化器,它鼓励“桥梁纽带”,罗伯特·普特南认为这对正常运作的公民社会至关重要。38因此,随着工作时间越来越多地占据着我们的醒着时间,劳动者需要更加努力工作且工作时间会更长,加上社交媒体平台的广泛运用,意味着真正在工作范围之外的自由空间已经消失殆尽。劳动的目的逐渐变得畸形化,并且可能造成劳动者的身心健康都受到损伤。
我们应该注意的是,社交媒体不只是带来生活时空与工作时空的倒错问题。实际上,由于技术的迅速发展,使得普通劳动者可以以不同的形式向更广泛的听众发表意见,这些意见以“零时差”的方式进入公共空间,使得生活时空、工作时空与公共空间出现倒错现象。例如,用人单位利用社交媒体从私人数字网络中获取他们认为有助于选择合适求职者的信息,并在以前不可能的程度上监测劳动者的行为。与此同时,劳动者也可以发泄他们对工作环境的负面看法和经历,通常是在社交平台上向“朋友”发泄或诽谤同事,泄露公司机密,破坏个人和组织的声誉等。其次,在社交媒体中,即时通信的便利性和对通信存储内容的访问可能会为监控提供更强大的依仗,并且这种监控方式极为隐蔽。因此,由于大量的数据在社交媒体中渗透,个人可能会为了融入社会而牺牲其一些基本权益,例如隐私权和个人信息。因此利用社交媒体表达的问题对用人单位和劳动者来说变得更加重要。
结语
综合本文考察的三种权利,我们可以得出不一样的结论。理论上,为了保护劳动者的休息权、隐私权、个人信息,赋予他们请求权是不错的选择,然而,实际案例的情况也表明,权利的行使是需要成本的,请求权人的可能因为权利的成本增加,而放弃他们的主张。就劳动者的休息权而言,虽然休息权中配有请求权,然而劳动者的请求权是弱的,它面对的是,强大的用人单位,有的时候就是资本的力量。现实中,很多劳动者选择主动加班,就很能说明问题。最后,通过民法让劳动者自主地解决问题、个案解决个人信息保护难题,是不现实的,对劳动者整体不利。
总体上,按照现代法的要求,劳动者的请求权中必定包含权力要素。权力类似于民法中的形成权,就是“可以单方面强加”的能力。46而实际上劳动者的请求权中权力的因素是很弱的,或者说是若有若无的。这是社交媒体造成异化现象、劳动者权利遭到社交媒体反噬的根本原因。为了改变这个现状,我们究竟是要改变技术措施,还是改变社会关系呢?答案显而易见,应该改变社会关系,我们面对新的信息技术只能拥抱的姿态,所谓暂时回到传统社会的“暂停”术是不能解决问题的。在实践中,工会和行政机关越来越多地使用在线社交媒体,它们有时会为集体组织和行动目的创建自己的社交平台,以寻求新的接触和互动形式,以便更有效地接触更广泛的工人,那么他们能不能在这个问题上站出来代表劳动者们和用人单位坐下来协商解决呢?笔者以为这也是一个很好的选择。
参考文献(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