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是一篇法律论文,本文基于学界对夫妻共同债务中侵权之债相关问题的研究现状,仅以夫妻一方侵权之债为视角切入,运用了案例研究法、比较研究法、规范研究法,对夫妻一方侵权之债的性质不清、界定标准不明,非侵权方配偶责任财产限定缺失等问题一一做出回复。
第一章 我国夫妻一方侵权之债的债务承担的现状和目前存在的问题
第一节 夫妻一方侵权之债的债务承担现状
一、个案引入:夫妻共同债务判例与侵权方个人债务判例
(一)夫妻共同债务判例:曲翠洪、姚华成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
1.案情前要
鞠某某驾驶的小型轿车与姚某某驾驶的二轮摩托车相撞,致使姚某某受伤。经相关部门最终认定,鞠某应当对此次交通事故承担全部责任。且,对于该起事故相关法院判令鞠某某赔偿姚某某因案涉交通事故造成的各项损失284261.71元并承担案件受理费2002元①,判决现已生效。
发生事故时,鞠某某系曲某某夫妻关系(现已离婚),涉案小型轿车登记在鞠某强名下,根据法院确认的事实,鞠某某驾驶车辆为同事送电钻,在行驶的途中发生了交通事故。姚某某就上述损失及案件受理费向法院起诉,请求判令曲某洪对前述款项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2.案件认定结果
上述案件经山东省威海市文登区人民法院一审,山东省威海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及再审,判决结果为法院支持姚某某要求曲某洪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3.支持夫妻共同承担一方的侵权之债的裁判逻辑
(1)夫妻一方侵权之债的债务性质可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机动车交通事故类案件的责任主体是根据对机动车运行支配权以及运行利益的归属来确定的。山东省威海市文登区人民法院和山东省威海市中级人民法院均认为“为同事送电钻”系夫妻一方正常的社会交往活动,因此案涉机动车的行动利益应当视为夫妻共享,由此案涉的侵权之债应作为夫妻共同债务,由夫妻双方共同承担。
第二节 夫妻一方侵权之债的债务承担目前存在的问题
通过前述列举的案例与基础分析,即便是《民法典》的出台仍无法解决本文所探讨的问题,可以看出目前司法实践的分歧较大,主要归因于我国夫妻一方侵权之债的性质不明确、对于夫妻一方侵权之债责任认定缺乏明确规定以及对于夫妻一方侵权之债中缺乏对非侵权方配偶责任的限定等问题,由此《民法典》第1064条难以落于实处。
一、夫妻一方侵权之债的性质不明确
在笔者检索到的案例之中,法院认为侵权之债不具备合法性与正当性或因其不是为维持夫妻共同生产与生活形成的必要支出和投入,故不符合夫妻共同债务的特征。许多法院认为夫妻共同债务只能适用于“共债共签”“事后追认”等意定之债中而无法适用在诸如侵权之债的法定之债。本文所探讨的夫妻一方的侵权之债,该债务的形成是不由当事人事先约定,以及一般是由于夫妻一方过失或非故意情况下(涉及犯罪的侵权之债另论)而产生的债务,因此夫妻双方不会有举债之合意,实务中以此作为原因驳斥债权人的诉讼请求是难以令人信服的。单从侵权之债的成立要件看另一方配偶与损害后果必然不具有因果关系。此刻,夫妻双方共担责任之合理路径应为一方对另一方债务承担进行追认。然而,从法理的角度看待本文的问题,因法定之债取决于法律直接规定的要件,本文探讨的问题将趋于无解。
第二章 夫妻一方侵权之债的债务承担问题之理论分析
第一节 夫妻一方侵权之债的性质理论分析
由第一章内容可知现行立法存有不足之处,主要体现为夫妻一方侵权行为可能与夫妻共同生活有关,因此夫妻一方侵权之债既具有侵权之债的相对性也有婚姻关系的共同性,涉及侵权责任法与婚姻法交叉领域,但是现行立法中无论是家庭关系编抑或是侵权责任编皆缺乏对夫妻一方侵权行为产生的债务承担明确规定,导致在夫妻一方因侵权行为而产生的损害赔偿债务承担的问题上无所适从。
若法院依据《民法典》侵权责任编规定,严格根据侵权责任的构成要件,认为非侵权方配偶若无共同侵权之行为,非侵权方配偶不属于共同侵权人,则认定夫妻一方侵权之债为侵权方配偶的个人债务,为法定之债。目前司法实践中法院阻却将夫妻一方侵权之债认定为夫妻共债的最大原由为侵权之债系法定之债仅能为个人债务。若法院依据《民法典》“婚姻家庭编”,则是按照是否属于夫妻共同债务的逻辑,并不需要考虑债务性质为法定之债或意定之债,只需要认定案件事实与“婚姻家庭编”与司法解释中的夫妻共同债务认定标准是否契合,就能判定夫妻一方侵权之债是为夫妻共同债务或一方的个人债务,因此在本节中将探讨夫妻一方侵权之债的性质问题,论证夫妻一方侵权之债可以纳入夫妻共同债务的体系范围内进行考量。
第二节 夫妻一方侵权之债的债务承担界定标准
当夫妻一方侵权之债的债务承担问题被纳入夫妻共同债务体系中,此时就需要探讨的是界定夫妻一方侵权之债是否为个人债务或为夫妻共同债务的标准问题。笔者在之前的章节中已经分析过法院在解决夫妻一方侵权之债的债务承担问题时都会援引不同的界定标准,包括物权编的共有物致害、侵权责任编的特殊侵权,法院最多援引的规则是《民法典》第1064条夫妻共同债务的规则。该条法律可以分为“基于双方共同意思表示”“基于日常家庭生活需要所负”“用于共同生活与共同生产经营”三个层次。在本论题下,除非是在共同侵权的情况下会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其他情况下仅能考虑适用后两个层次,但后两个层次未能将夫妻一方侵权之债的情况全部概括,因此该条规则有夫妻共同债务范围不周延的问题,同时还存在着界定夫妻一方侵权之债的标准缺失的问题。
一、以“共有物致害”为界定标准
基于前述分析,实务中一些法院以夫妻共有物系侵权工具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在理论界与实务界都有类似共有物引发的侵权损害如何负责的探讨,如对“共有的宠物致害”“共有的建筑物倒塌”等引发侵权赔偿之债,此时无论理论与实务界均达成共识,夫妻二人共担责任,法条依据为《民法典》第307条因共同财产产生的侵权债务关系的对外、对内效力以及《民法典》第308条按份共有的推定。
第三章 域外夫妻一方侵权之债的债务承担规则之经验借鉴............31
第一节 域外夫妻一方侵权之债性质的确立.....................................31
一、域外夫妻一方侵权之债性质的主流观点为夫妻共同债务....31
二、域外夫妻一方侵权之债性质的例外观点为侵权方配偶个人债务..........................32
第四章 完善我国夫妻一方侵权之债债务承担问题之建议................37
第一节 明确我国夫妻一方侵权之债性质..............................37
一、我国夫妻一方侵权之债应当纳入夫妻共同债务体系——对《民法典》第 1064 条作目的性扩大解释.............................37
二、夫妻一方侵权之债以侵权方个人债务为原则,以夫妻双方共同债务为例外..................38
结语...................................45
第四章 完善我国夫妻一方侵权之债债务承担问题之建议
第一节 明确我国夫妻一方侵权之债性质
关于夫妻一方侵权之债的性质问题,需要一套统一、具体且易操作的认定标准,既不能违背学理通识又要考虑司法效率,既要是纲领性指导,又要给特殊情况留足空间。仅仅依靠移植比较法中的法律法规,以划分财产责任财产范围作为我国立法设计的核心,既无法与我国成效颇丰的《民法典》相衔接,更难以与我国实际国情相匹配。因此首先得解决夫妻一方侵权之债的性质问题。
一、我国夫妻一方侵权之债应当纳入夫妻共同债务体系——对《民法典》第1064条作目的性扩大解释
现行法律规范对侵权之债是否属于夫妻共同债务或个人债务缺乏统一性,导致司法实践中对同一债务究竟是属于共同债务还是个人债务难以明确区分,同案不同判的现象在各地法院频出,甚至偶有在同一法院亦出现同案不同判的情况。笔者认为,根据上述分析,探究“侵权责任编”之归责原则与“婚姻家庭编”中夫妻共同债务规定之历史沿革与内涵,《民法典》第1064条立法设计目的应当是想将所有债务类型均纳入夫妻共同债务的体系,然而目前的立法设计根据文义解释仅能适用于共益型债务中,即意定之债。第1064条第一款“共债共签”与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所负”,均是强调债务是油夫妻双方共意而产生,必然为意定之债的领域。第二款“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本文所探讨的侵权之债并非侵权人与非侵权方的意思表示或共同意思表示,否则适用共同侵权条款就能解决,而是只有能够直接产生利益的侵权行为之基础行为(如某些职务行为),才有相关表述为利益(债务)“用于......”;其他带来经济负担类型的侵权行为仅从文义理解而言无法被“债务用于......”被涵盖。若能将该条文修改成为“用于夫妻共同生活而产生的债务”则从文义解释上就囊括了意定之债与法定之债。
结语
本文基于学界对夫妻共同债务中侵权之债相关问题的研究现状,仅以夫妻一方侵权之债为视角切入,运用了案例研究法、比较研究法、规范研究法,对夫妻一方侵权之债的性质不清、界定标准不明,非侵权方配偶责任财产限定缺失等问题一一做出回复。
夫妻一方侵权之债的债务承担问题具有两面性,侵权行为责任要件与“侵权责任编”息息相关,侵权行为最终的经济责任承担又与”婚姻家庭编“密不可分。本文由夫妻一方侵权之债的性质认定作为起点论述,厘清行为的成立与责任承担之间的不同之处,再提出对于《民法典》第1064条作目的性扩大解释、细化第1064条“共同生活”界定标准,规范举证责任、对于《民法典》第1089条以夫妻共同财产为非侵权方配偶责任财产的限定、设置追偿程序等建议助力我国夫妻一方侵权之债的债务承担相应司法解释或规则的落地,从而平衡侵权之债纠纷下,受害人、非侵权方配偶与侵权方配偶三者的利益保护。
本文以司法实践作为落脚点,结合我国学界的各种规定并结合侵权责任法与婚姻法的强大理论基础,借鉴域外国家司法经验与理论经验,结合国内外的学说与理论,最终回归司法实践。在本文中将司法实践中的夫妻一方侵权之债分成交通事故类、雇主责任或生产经营类、股东责任类、履职尽责类、其他等五大类,一方面是涵盖了各类生活类、夫妻共同生产经营的场景,另一方面是将股东责任与履职尽责纠纷场景尝试创新,纳入考虑的范围。笔者认为随着我国资本市场发展之健全,诸如上市董监高的“受托人义务”“独立董事制度”等专业监管制度将逐步落地,监管义务、勤勉义务等成为职业管理人最主要的义务,若在工作中无法完全尽责则将面临侵权纠纷,为家庭生活及经济利益所承担的风险将随之增大,在该类纠纷尚未大规模爆发时,笔者希望通过本文为实现婚姻内部与外部受侵权者的利益平衡及较大程度的公平正义有所助益。
参考文献(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