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是一篇法律论文,笔者认为交通肇事案件作为常见的刑事案件,关系着每个涉案普通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和对法律公正适用的期待。对此类案件的审理和裁判,如出现瑕疵会被无限放大,直接影响人民群众对我国法律公平适用之理解。
第一章案例概述及争议焦点
第一节案例概述
一、张某某交通肇事案
(一)基本案情
被告人张某某,于2021年×月×日夜晚,驾驶机动车在路上行驶,在一处拐弯处由于车速过快,观察不周,将顺向骑电动车的王某撞倒致使其当场死亡。张某某在撞人后逃逸,在此次事故中张某某负事故全部责任。两天后张某某自首。在一审中,法院对张某某未适用缓刑,张某某随即提出上诉请求法院对其适用缓刑。
(二)二审改判
二审法院认为张某某在二审期间主动联系被害人的近亲属,对其进行了经济赔偿,弥补经济损失,被害人的近亲属也向法院提供了谅解书。二审法院据此可以说明犯罪人具备悔罪表现,可以宣判缓刑,遂改判了缓刑。
二、余某某交通肇事案
(一)基本案情
被告人余某某,于2019年×月×日傍晚,参加聚餐喝酒后驾驶机动车在路上行驶,车辆快速向右偏离并猛烈撞击人行道内的宋某致其当场死亡,余某某没有停车而是径直逃离案发现场。经交警部门认定,余某某全责,行人无责任。1天后余某某到公安部门投案,12天后,余某某的妻子赔偿了被害人近亲属全部经济损失,被害方向法院提供谅解书。一审法院审理本案时认为余某某饮酒后在夜间开车,并具有“逃逸”、擦拭血迹、返回现场等恶劣情节,判处被告人余某某实刑。[2]余某某在上诉期间内提出上诉请求,要求法院适用缓刑。
第二节争议焦点
张某某交通肇事案与余某某交通肇事案之所以成为典型案例,是因为此类案件涉及刑事审判的诸多方面,既有被告人对被害人或其近亲属进行经济赔偿的问题,也有刑事案件犯罪情节、犯罪性质的认定问题,两个案例均属于二审改判案件,且余某某案改判为加重刑罚。其实两个案件最富争议的焦点就是涉案的被告人是否可以适用缓刑的问题。对于交通肇事罪的被告人是否可以适用缓刑,主要在于量刑情节的考量。对于量刑情节的把握因地域或者审判环境不同可能存在差异,但是裁判结果不应该出现明显的不同。下面就围绕交通肇事罪适用缓刑这个问题,分列法定量刑情节和酌定量刑情在缓刑适用上如何考量两个争议焦点加以评析。
一、交通肇事罪缓刑适用在法定量刑情节上如何考量
影响交通肇事罪缓刑适用的法定量刑情节首先是逃逸情节,其次是被告人的自首情节,这两个情节在缓刑适用中如何予以考量,是办理交通肇事罪案件时应该着重进行考查的。
交通肇事罪的逃逸情节和自首情节是审理刑事案件必须进行考查的,被告人的量刑情节一般是审理刑事案件的法官通过犯罪事实来综合全案进行评价。被告人量刑情节分别对应不同性质的犯罪事实,进而对应的刑罚程度也有明显区别。除此之外,量刑情节还分为加重情节和减轻情节。对于特定的犯罪,各自的加重情节不尽相同,但往往被告人有加重情节的,在量刑时一般不宜作为犯罪情节较轻进行量刑,因为这样有违罪刑相适应原则。在交通肇事罪中,“逃逸”情节是十分恶劣的法定量刑情节,在量刑上会更重一些,对缓刑适用的影响会更大,因此在对交通肇事罪中“逃逸”情节的认定时,要秉持法定的客观公正的判断标准。与此同时,对被告人自首情节的分析也是交通肇事罪缓刑适用需要分析的法定情节,自首情节是法定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的量刑情节,是影响缓刑适用的重要因素。
第二章交通肇事罪法定量刑情节对缓刑适用的影响
第一节交通肇事罪逃逸情节对缓刑适用的影响
交通肇事后逃逸属于犯罪性质恶劣的情节,行为人对被害人的生命和财产安全所持的漠视态度,使该罪造成的社会危害性更加严重。逃逸行为不能评价为过失行为,也可以说逃逸行为是交通肇事罪发生后行为人主观意识支配下的行为。交通肇事罪逃逸情节主观色彩之明显,使这种行为于情于理于法是不能容忍的。所以,逃逸情节的恶劣程度使具有逃逸情节的交通肇事罪适用缓刑时要更加慎重,没有特别强的理由支持缓刑之适用,不宜适用缓刑。实务中,具体交通肇事案件的逃逸情节相对复杂,被告人的主观心理活动与犯罪情节相互交织,作为影响缓刑适用的法定量刑情节,有必要对交通肇事罪中“逃逸”情节进行细致分析。
一、逃逸情节在法律适用上的理解
交通肇事罪逃逸情节在法律适用上的理解大致有两种主要观点,一种是不履行救助义务说,一种是逃避法律追究说,下面对逃逸情节的认定进行分析。
第一,不履行救助义务说。从刑法制定的规范层面不难理解,逃逸行为作为先前行为本身造成了一定的法益侵害事实,从规范的义务角度讲,行为人应履行救助义务。在行为人能履行救助义务而不履行时,就置需保护或救助的对象处于风险的境地,会使侵害逐渐加深,严重情况可以构成不作为犯罪,所以刑法要对这种情形进行处罚。由于逃逸情节本身无法与交通肇事罪进行包容评价,又无牵连关系和吸收关系,故刑法对逃逸情节以交通肇事罪进行加重处罚。
第二,逃避法律追究说。刑法中所说的逃逸情节是指交通肇事后,逃避交警部门的处罚,可以简单地理解为不接受或者逃避交警部门的处理。与行政处罚法上的逃逸不同,行政处罚法上的交通肇事逃逸是指离开案发现场、不救助被害人或不报告情况的情形。[4]因此,逃避法律追究说主要强调文义解释对于逃逸情节的理解。即刑法上对“逃逸”的解释,应遵循刑法文义解释方法在最大文义的范围内进行定位。例如:为了救治伤者将其紧急送医后报案;害怕被愤怒的群众殴打立即前往附近的公安机关报案,都不应认定为逃逸。相反,在肇事现场围观的人群中默不作声;肇事后独自回家睡觉,辩称并未逃跑的……诸如类似情况,均应认定为“逃逸”行为。
第二节交通肇事罪自首情节对缓刑适用的影响
按照法律规定,自首强调犯罪人本身对投案的自愿性和供述自己犯罪事实的主动性。自首的意义十分凸显,不仅可以使犯罪人对社会产生的危险程度降低,也有利于司法机关及时掌握案情,节省办案成本,节约司法资源。作为法定量刑情节,自首情节在实务中最为常见,现对自首在交通肇事罪中缓刑适用的影响进行分析。
一、自首情节在法律上的认定
第一,关于自动投案的认定。行为人在发生交通事故后、归案前自己想接受法律的惩罚,出于意志自愿将自己置于司法机关的管控下,视为自动投案。在理论上,对于投案时间应理解为犯罪分子归案前;在投案意愿上,要求犯罪分子出于本人的意志选择而自动归案,即投案具有彻底性并接受司法程序的进行。对投案的对象和方式上应按扩大解释进行理解。对于向个人投案的,不管通过什么方式只要将犯罪人置于可控制的范围内,均可认定为自动投案。交通肇事罪的自动投案方式既包括主动投案,也包括委托他人代为投案的,犯罪分子的亲友送其投案的,投案的途中、被盘查的过程中、被亲友规劝后或者在亲友的陪伴下投案的情形均应视为自动投案,给公安部门打电话或者发信息、邮寄信件要求投案的也属于自首中的自动投案。另外,在量刑上还要结合被告人是否是经规劝后自首、是否是迫不得已自首,案发到自首的间隔时间等因素全面予以衡量其自首的自愿性。
第二,关于自首中如实供述的认定。自首要求被告人供述主要犯罪事实,即能够对犯罪分子施以刑罚的犯罪事实并不要求认识到其行为的法律性质。对于交通肇事罪来说,主要犯罪事实是交通肇事发生的时间、地点、原因、结果,包括是否撞人、是否救助、是否逃逸等交通肇事罪主要犯罪事实。同时,个人基本情况、婚姻家庭情况等也应进行交待,不如实交代的影响对其定罪量刑。在交通肇事罪中,关于是否撞到人为主要犯罪事实,对这一事实故意隐瞒并以此为借口为自己开脱,二审庭审中供述态度不坚决、含糊其辞,无法形成稳定的供述,不属于如实供述,无法构成自首。
第三章 交通肇事罪酌定量刑情节对缓刑适用的影响 ........................ 17
第一节 被告人在犯罪后的经济赔偿对缓刑适用的影响 ................. 17
一、经济赔偿的时间节点与缓刑适用的关系 ................................ 18
二、经济赔偿需结合犯罪情节考虑抵减 ......................................... 19
结语 ......................... 31
第三章交通肇事罪酌定量刑情节对缓刑适用的影响
第一节被告人在犯罪后的经济赔偿对缓刑适用的影响
交通肇事罪的被告人在犯罪后一般都会对被害人或其近亲属进行经济赔偿,经济赔偿也会直接影响量刑结果,对这一酌定量刑情节主要是考查被告人进行经济赔偿的时间节点和根据犯罪情节如何对其从宽处罚以致适用缓刑的问题。另外,经济赔偿的数额不可一味地追求高价赔偿,还应结合被告人的家庭实际经济情况、实际赔偿能力和犯罪地社会经济水平来衡量,以确保法律适用之均衡。
一、经济赔偿的时间节点与缓刑适用的关系
交通肇事案件在刑事犯罪中具有其特殊性,在实务中跟其他的刑事案件有所不同。因为交通肇事行为或多或少会造成一定的财产损失和人员伤亡,其既涉及刑事上的定罪量刑问题,又涉及民事赔偿问题。所以对于交通肇事类案件赔偿被害人或其近亲属经济损失是被告人应尽之义务。在基层法院审理刑事案件时,尤其是交通肇事案件,一般会看卷宗是否进行了经济赔偿,法官在接到案件的第一时间会查找案卷中是否有经济赔偿的收条和谅解书,如果被告人未赔偿被害人,法官会问被害人或者其亲属是否要求赔偿;如被告人进行了经济赔偿,法官会结合案件情节予以全面衡量。
结语
法的正义价值体现为平等和公正。在刑事实务中,缓刑的适用在基层法院甚是常见。笔者在基层法院刑事庭工作已4年有余,在年底整理档案时,几乎随意翻开几本卷宗就能发现有被告人被判处缓刑的情况。几乎无一例外,判处缓刑的被告人都具备从轻或减轻处罚的情节,或多或少地对被害人或其近亲属进行了经济赔偿,一些刑事案件被告人及时并足额缴纳了罚金也会被判处缓刑。那么缓刑的适用到底应如何把握?其实,最重要的一点是,宣告缓刑应符合公正的社会价值导向。我国刑法规定的缓刑适用条件,虽略显宽泛,在一定程度上助长了司法乱象的气焰,但缓刑的适用不能剥离社会公平正义的底线。对于犯罪预备或者中止后自首的、有立功表现的、防卫过当等没有造成严重后果的,[30]在符合缓刑适用的条件下可以适用缓刑,但是对于恶性犯罪、社会影响强烈的犯罪一定要严控缓刑的适用。
交通肇事案件作为常见的刑事案件,关系着每个涉案普通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和对法律公正适用的期待。对此类案件的审理和裁判,如出现瑕疵会被无限放大,直接影响人民群众对我国法律公平适用之理解。所以,对于交通肇事罪缓刑的适用更应坚持公正的适用法律,一份让人民群众感受到公平正义的判决才能激荡出人民群众心灵深处那份最朴素最真挚的正义和善良,还司法审判一片河清海晏。交通肇事类刑事案件,如果因为自然环境恶劣、行驶路段通过性差、机动车本身的操控性能未达到行驶标准以及交通肇事的被害人自身原因造成的交通肇事,此类机动车的驾驶人主观恶性小、社会危害性不大,可以考虑对其适用缓刑。如果机动车驾驶人有交通肇事后逃逸情节或者是酒后、超速、超载、无证驾驶机动车,或者有其他加重处罚情节的,或者犯罪情节恶劣的交通肇事案件不符合缓刑适用的条件,不宜适用缓刑。除此之外,交通肇事罪适用缓刑应考虑被告人是否符合缓刑适用条件、是否有从宽处罚情节,诸如是否进行了经济赔偿、是否取得被害人谅解、是否自首等因素。
参考文献(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