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是一篇法律论文,笔者认为非犯罪化、非刑罚化和行刑社会化已经成为世界发展潮流,构建我国统一的刑事教育矫治制度正是为了适应这一发展趋势,体现新时代刑事治理新思路。
第一章我国刑事教育矫治制度的立法现状
第一节刑事教育矫治制度的基本内涵与性质定位
一、刑事教育矫治制度的基本内涵
本文试将刑事教育矫治制度的概念定义为针对轻微犯罪或被判处刑罚但符合法定条件、人身危险性较低,以实现教育矫治、预防犯罪为目的,限制或剥夺人身自由的措施组成的体系化法律制度。2020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将适用于触刑未成年人的收容教养制度正式修改为专门矫治教育制度,标志着适用于未成年人的矫治教育制度在我国正式确立。同时,除专门矫治教育制度外,我国刑事法律中存在具有相同功能、以教育矫治为主要手段、并将实现对行为人的教育矫治促使其顺利回归社会为最终目的制度,如社区矫正和附条件不起诉制度,这三制度是构建我国统一的刑事教育矫治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
《刑法修正案(十一)》第17条第5款规定:“对因不满16周岁不予刑事处罚的,责令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加以管教;在必要的时候,依法进行专门矫治教育。”在制度目的方面,专门矫治教育作为收容教养的替代措施被提出,意在克服收容教养制度此前存在的强调惩罚、忽视教育矫治最终导致触刑未成年人难以回归社会问题。《中华人民共和国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第一条规定的本法目的“有效预防未成年人违法犯罪”也明确了专门矫治教育是预防犯罪的重要措施。在适用对象方面,专门矫治教育以触刑但不予刑事处罚的未成年人为适用对象。
第二节我国刑事教育矫治制度的具体内容
一、专门矫治教育制度的具体内容
《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和《刑法修正案(十一)》规定了专门矫治教育的具体内容。专门矫治教育制度并不是凭空产生的,其前身是收容教养。2019年10月26日,《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修订草案取消了收容教养制度,但考虑到青少年犯罪案件日益增多,收容教养制度虽存在一定问题,但在处理青少年犯罪问题上发挥着重要作用,专家学者们提出保留该制度的意见。这一意见被宪法和法律委员会采纳,在二次审议稿中将收容教养改为专门教育,“未成年人有刑法规定的行为,因不满法定刑事责任年龄不予刑事处罚的,经专门教育指导委员会评估,公安机关可以决定将其送入专门学校接受专门教育。”但有专家学者表示,收容教养和专门教育是未成年人罪错行为分级中的两种不同处遇措施,处于并列关系,若对实施严重不良行为的未成年人和已经触犯刑法的未成年人都适用专门教育这一处遇措施,存在将两者混淆的问题,应对实施严重不良行为的未成年人适用专门教育,对触犯刑法的未成年人适用改革后的收容教养措施[25]。宪法和法律委员会对这一建议予以采纳,在三次审议稿中将收容教养修改为专门矫治教育,实施场所为专门学校。至此,专门矫治教育制度正式确立。
专门矫治教育的适用对象同收容教养制度的适用对象一致,“不满16周岁不予刑事处罚的未成年人”,即触犯刑法但未达刑事责任年龄的触刑未成年人。有观点认为专门矫治教育有广义和狭义之分,广义的专门矫治教育包括《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第41条、43条和44条规定的对违法未成年人适用的专门教育和矫治教育,狭义的专门矫治教育是只指针对触刑未成年人适用的措施[26]。本文将专门矫治教育的适用范围定位于只针对触刑未成年人适用的措施,理由和上文相同,避免专门矫治教育和专门教育混同。
第二章构建我国统一的刑事教育矫治制度的时代价值
第一节体现习近平法治思想
一、习近平法治思想的伟大意义
刑事教育矫治制度以教育矫治触刑行为人,帮助其顺利回归社会,维护社会安定为重要任务和目标,因此构建我国刑事教育矫治制度是刑事法领域的一次重要实践,实践需要理论指导,而习近平法治思想是马克思主义法治理论中国化的最新成果,具有重大理论意义和现实意义,是构建我国统一的刑事教育矫治制度的重要理论指导。
习近平法治思想内涵丰富、论述深刻、逻辑严密、系统完备。我们党在一百年来的革命、建设、改革历程中,始终坚持把马克思主义基本原理同中国具体实践相结合、同中国优秀传统文化相结合,不断推进马克思主义中国化时代化。习近平法治思想,坚持马克思主义立场观点方法,坚持科学社会主义基本原则,根植于中华优秀传统法律文化,借鉴人类法治文明有益成果,在理论上有许多重大突破、重大创新、重大发展,同我们党长期形成的法治理论既一脉相承又与时俱进,为发展马克思主义法治理论作出了重大原创性、集成性贡献。
习近平法治思想是对党领导法治建设丰富实践和宝贵经验的科学总结。长期以来,我们党总结运用领导人民实行法治的成功经验,积极开展社会主义法治建设,走出了一条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习近平法治思想,是在继承和发扬优良传统的基础上,对我国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经验进行提炼和升华,以新的视野、新的认识赋予新的时代内涵,为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提供了科学行动指南。
第二节有利于贯彻我国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
建国时期,为了保障国家政治、经济建设地顺利进行,惩办与宽大相结合的刑事政策被提出,用以指导对反革命等其他犯罪行为的处理。随着我国社会形势的发展变化,为更好治理犯罪,稳定社会秩序,党和国家审时度势地提出新的犯罪治理策略,即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宽严相济是对惩办与宽大相结合的继承,但被赋予了更为科学和先进的理念[47]。
一、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基本内涵及定位
学界主导观点认为宽严相济包括区别对待、宽严相济和宽严审时三个方面的内容。区别对待是指对于严重程度不同犯罪行为和主观恶性不同的行为人区别对待。宽严相济是指不管轻微犯罪还是严重犯罪,若存在从宽处理的情节应当从宽处理。宽严审时是指根据国家和地区发展时期和具体情况的不同,对不同类型的犯罪作出从宽或者从严的处理。
关于宽严相济政策的定位,有基本刑事政策和刑事司法政策不同的观点。持基本刑事政策的学者认为宽严相济不仅是刑事司法政策,也是刑事立法政策。“宽严相济政策,是我们国家与执政党一贯坚持的持续有效的政策,在宏观整体层面制约并规范着其他具体政策,既是刑事裁判应当遵循的原则,也是预防及控制犯罪的思想指导,具有普遍的适用性,从而成为我国的基本刑事政策。”[48]持宽严相济政策只是刑事司法政策的学者认为,宽严相济政策只包含事后惩治方面,不涉及事前预防方面,但作为基本刑事政策必须包括预防和惩治两个方面,甚至犯罪预防是最为重要和根本的[49]。学者从不同角度出发,对基本刑事政策和具体刑事政策进行区分,再提出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属于何种政策的观点。
第三章我国统一的刑事教育矫治制度之构建...............................28
第一节我国统一的刑事教育矫治制度构建的基本原则.......................28
一、法定性原则................................28
二、正当程序原则....................28
结语..........................43
第三章我国统一的刑事教育矫治制度之构建
第一节我国统一的刑事教育矫治制度构建的基本原则
一、法定性原则
习近平总书记曾提出“要将权力关进制度的笼子里”,构建我国刑事教育矫治制度必须遵循法定性原则。刑事教育矫治的适用条件、适用对象、决定程序、救济和解除都必须有法律的明确规定,且规定刑事教育矫治制度的法律必须是由全国人大或全国人大常委会制定,国务院和各地方出台的指导具体工作的实施条例和地方性法规必须以基本法律为依据,不得任意改变刑事教育矫治的适用范围和适用条件。目前,我国专门矫治教育制度由《刑法》和《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调整规范,附条件不起诉制度被规定在《刑事诉讼法》中,社区矫正制度由《社区矫正法》予以规范。专门矫治教育和附条件不起诉都存在因缺少法律规范供给而产生的适用范围和条件不清,导致各地执行相异的问题。构建统一的刑事教育矫治制度坚持法定性原则可以将专门矫治教育和附条件不起诉进行系统规范,同时为此前受劳教规制的触刑但不予刑事处罚的行为明确适用范围和适用条件,让对该类行为的处罚有法可依。
二、正当程序原则
正当程序原则内涵丰富,美国宪法第14条修正案确立的正当程序原则包含程序性正当和实质性正当两个方面,程序性正当是指非经中立、公正的程序不得剥夺公民的自由、生命及财产。而实质正当程序原则是指以宪法为判断标准,判断法律规定是否具有实质合理性,若不具有则对其进行修改或废止。实质性正当原则因与刑法中罪行法定原则具有相似的精神,被日本学者引入传统刑法理论中[57]。构建我国统一的刑事教育矫治制度首先需要坚持程序性正当原则,确保作出教育矫治决定的程序是客观、中立和公正的。如针对专门矫治教育和社区矫正中暂予监外执行简单、封闭的行政机关决定模式,实行司法化决定程序。针对附条件不起诉中检察机关“多重角色”的问题,进行权力地合理分配和有效制约。从而保证刑事教育矫治制度程序的中立和公正。为了实现程序的客观、中立性,刑事教育矫治决定过程还要确保相关利益主体参与其中,保障被决定主体表达观点的权利,考虑到触刑未成年人心理、生理发展尚未成熟,要一同保障代其表达观点的合适成年人的权利。同时,决定主体具有“倾听”义务,坚持程序及时原则,及时、高效地作出是否对行为人适用教育矫治的决定。
结语
构建我国统一的刑事教育矫治制度,从制度微观层面看,有利于克服分散性立法的弊端,规范我国现行法律体系中相似特点和功能的教育矫治制度运行,如收容教养的替代制度专门矫治教育制度、附条件不起诉制度和社区矫正制度,将这些制度规范在基本原则的框架下,解决因决定程序简单封闭、缺乏法律监督和救济程序而产生的侵犯公民人身权利问题。其次,从宏观角度看,构建统一的刑事教育矫治制度有利于肯定和继承劳动教养存在的价值,即和惩罚相比,更关注对行为人的教育矫治。同时将触刑但不予刑事处罚的行为纳入刑事教育矫治制度中,而非扩大刑事制裁范围,可以避免刑罚“标签化”带来的不良影响,有助于触刑行为人顺利回归社会,完善我国重惩罚、轻矫治的刑事法体系。有利于贯彻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体现新时代习近平法治思想中国家治理现代化的深刻内涵。
非犯罪化、非刑罚化和行刑社会化已经成为世界发展潮流,构建我国统一的刑事教育矫治制度正是为了适应这一发展趋势,体现新时代刑事治理新思路。社会发展变化迅速,考虑到队伍建设、人员配备等硬件问题,本文将刑事教育矫治制度限制在触刑行为人,正如从社区矫正的未来发展方向角度出发可以扩大社区矫正的适用范围一样,我国刑事教育矫治制度在适用范围上也有扩大的空间。
参考文献(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