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论文范文代写:涉外夫妻财产法律适用探讨——以第三人利益保护为视角

发布时间:2023-08-21 15:24:07 论文编辑:vicky

本文是一篇法律论文,笔者认为,首先,应当规定夫妻双方选择法律或者变更、撤销法律选择时,应按照行为地法的相应要求履行公示程序,或者将其行为明确告知第三人使之知情,否则该协议的成立、变更、撤销原则上不得对第三人生效。 

一、涉外夫妻财产关系与第三人的概念

一)涉外夫妻财的概念

  1. 国内民法中夫妻财产关系的内涵

  2. 法律论文怎么写

夫妻财产关系是夫妻婚后基于人身关系形成的关于财产方面的权利义务关系,是特定人身关系与财产关系的结合,主要涉及夫妻财产制、夫妻间的扶养义务和夫妻财产继承权等内容。本文探讨的财产关系仅仅限定于夫妻财产的归属、流转、使用、处分等关于夫妻财产的法律关系1,是对夫妻财产关系的限缩,不包括抚养权利义务关系与继承权利义务关系的探讨。

我对夫妻财产关系的规定原来主要体现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修正案),以及此后颁布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以下简称《解释一》)、《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以下简称《解释二》)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以下简称《解释三》),自 2020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以下简称《民法典》)出台后,前述相关法律文件废止,《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相关规定以及随后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以下简称《婚姻家庭篇解释一》)构成了我国现行的夫妻财产制。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确立的夫妻法定财产制规定婚前财产不归属夫妻共同财产,但是婚后取得的财产,除了另有约定或是具有人身专属性,均归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的内容。现存生效的《民法典》依然沿袭了该财产制度内涵。

(二)涉外夫妻财产关系第三人利益保护的重要性

1. 第三人的内涵

“第三人”的概念最早可以追溯至东罗马帝国时期。一般是指在法律层面,其自身的权益与他人的权利义务存在密切联系的人,即当前我们所熟知的“法律上的第三人”。罗马时期的学者设立第三人制度的初衷在于如何快速的处理所产生的诉讼,即将法律层面上存在着密切关联的案件通过统一合并的方式予以审判,以便迅速地审结相关的诉讼。不难发现,第三人制度天然的包含了实体法和程序法两个维度,从实体法的角度来说,“第三人”制度的核心在于如何判断案件在法律意义上存在密切的关联性;而从程序法的角度来说,第三人制度就侧重于如何通过程序上的技术协调,使得案件能够并案处理。总体来说,无论是何种角度出发,第三人制度能得以良好实施的关键就在于一手抓程序,一手抓实体,二者如同鸟之两翼,不可缺失。而稍显不足的是,当前我国学者对于第三人制度的具体实施范围尚未形成统一的意见。

本文所探讨的第三人的标准要求其符合善意第三人的要求,恶意第三人不在本文的探讨范围之内。当前学界关于“善意”的认定主要有以下几种主张:一是倘若第三人处于“不知”的情形下,且第三人已经履行其应尽的注意义务,此时应当认定第三人属于善意。4二是倘若第三人处于不知的情形下,且在当时的客观条件下,仍不能强求第三人具有“知道”的义务,此时亦应当认定第三人满足善意的标准。56三是,只要第三人不属于重大过失情形的即可认定为善意,此种主张的出发点主要在于维护正常交易安全的价值取向,倘若第三人依据在其之前在生活当中所积累的经验仍无法察觉知悉的,此时不能苛求第三人具有“知道”的义务78。四是以“主观诚信”来认定善意,此种主张强调人的主观能动性,从我国《民法典》的诚信原则出发,若第三人其已经从其内心明确的表示其处于“不知”的状态,就应当认定为善意。9不难发现关于第三人善意的判断,虽然各大主张之间难以形成共识,但基本都围绕着“不知”以及“不知不是善意人造成的”两个视角展开。此外,法国学界还提出“注意义务”的检验标准,要求第三人产生不知的状态是基于对他人所产生的信赖外观而导致的,但值得注意的是,此时合理的信赖外观便成为了判断第三人是否已经履行其应尽注意义务的核心要素。

二、涉外夫妻财产关系法律适用的缺失——以第三人利益保护为视角

(一)现行规定意思自治过大挤压第三人利益

意思自治(party autonomy)作为解决涉外夫妻财产关系法律冲突的连结点之一,是由16世纪初法国律师杜摩兰(Doumoulin)提出、此后便出现在法国的学说与判例中。131978年于海牙国际私法会议通过的《关于夫妻财产关系法律适用的海牙公约》(1978 Hague Convention on Matrimonial Property Relation,以下简称1978年《海牙公约》),第一次在夫妻财产关系领域引入该原则并成为夫妻财产关系法律适用的首要准则,随后,意思自治原迅速扩张得到了普遍承认,并在国际上达成共识,成为国际社会公认的解决夫妻财产关系法律适用的重要原则。14当事人意思自治原则亦可作为一种行之有效的缓冲剂,借以淡化属人法连接点之间存在的无法避免的固有冲突。15比如瑞士、奥地利、土耳其、立陶宛、德国、日本、法国等世界上绝大多数国家或地区,均遵循1978年《海牙公约》在涉外夫妻财产关系领域确立的意思自治原则。

《法律适用法》谨守杜摩兰的意思自治原则,在借鉴1978年《海牙公约》与其他国家和地区立法经验的基础上,于条文结构的安排而言,不仅把夫妻意思自治作为涉外夫妻财产关系法律适用的首要连结点,充分赋予当事人选择准据法的自由,而且将意思自治原则部署在了总则部分,奠基该原则成为处理所有涉外民事法律关系的统帅地位。17但是从另一方面来说,《法律适用法》在充分肯定意思自治的同时,也不免顾此失彼,因赋予了夫妻过于开放的选择准据法的自由,而导致包括选择时间、方式、效力,范围等方面存在限制不足,故而忽视保护外部的善意第三人对合法权益保护的方面的需求与期待,以致法律选择过于灵活而伤害法律的稳定属性与可预见属性。比如夫妻可以为利益最大化随意改变连接点,达到恶意逃债或侵占他人财物等的目的,损害外部善意第三人的权利,甚至相关法域的公共利益。18因此,我国涉外夫妻财产关系法律适用的对于意思自治的限制的在何细节存在漏洞,下文便予以讨论。 

(二)现行规定属人法连接点不稳定阻碍第三人可预见性

1. 连接点过于灵活

首先,《法律适用法》选取了三个客观连接点,分别是经常居所地、国籍国和主要财产所在地,将其作为解决法律冲突的桥梁,这几个连接点看似是封闭式的,但由于时际冲突或是动态法律冲突不可避免,其实均为动态的、开放式的。在全球化加剧、人员流动频繁的现状下,《法律适用法》对于夫妻财产关系属人法连结点改变对准据法的影响采取的是回避的态度,其表现出了极大的可变性,难以满足本就受制于夫妻双方意思自治结果的第三人的正当期待。如果不对动态法律冲突提出明确有效的解决方案,则会导致司法审判者客观上忽视案件中是否存在动态法律冲突的问题,致使论证过程缺乏逻辑的严密性和说服力;或者即便司法审判者已经发现案件中存在有动态法律冲突,但主观上为了自身便利性,也有可能采取消极处理的方式,不去主动揭示动态法律冲突的存在。

其次,“经常住所地”与“主要财产所在地”的表述本身,学术界就存在巨大争议,司法实践中更是缺乏规范清晰的认定过程,这也加剧了选法结果的不确定性及不可预见性,损害第三人利益。

2. 连接点内涵混淆不清 

《法律适用法》在属人法连结点的抉择上,存在着不具体、不科学的缺点。《法律适用法》抛弃了国际上通常使用的住所这一属人法连结点,另辟蹊径提出了“经常居所地”这一新概念,并以此取代共同国籍国的连接点,这一做法使得学术界摸不着头脑。因为,经常居所地本身就是一个模糊不清的概念。21首先,它在历史上从未出现过,它既异于国内民法已有规定的“经常居住地”的概念,亦异于1978年《海牙公约》提出的上的“惯常居所”的概念,其内涵到底为何很难得出结论。其后,《法律适用法司法解释(一)》试图界定其内涵,但仍然保留极大的的立法余地,等待司法实践的探索去寻找答案,在这过程之中本身就加剧了法律适用的不确定性,使夫妻及身处外部的第三人难以预见。

三、涉外夫妻财产关系法律适用的域外立法............................14

(一)以1978年《海牙公约》为例...............................14

(二)域外夫妻财产冲突法中限制意思自治的方式..................15

(三)域外夫妻财产冲突法中对连接点的考量......................17

四、我国夫妻财产关系法律适用相关规则的完善........................19

(一)将不得损害第三人利益列入法律适用的原则..................19

(二)涉外夫妻财产关系意思自治制度设计........................19

(三)涉外夫妻财产关系属人法设计..............................21

三、涉外夫妻财产关系法律适用的域外立法

(一)以1978年《海牙公约》为例

  1. 域外冲突法的总体特征——考量第三人利益

  2. 法律论文参考

为防止夫妻主观上恶意通谋改变连接点,或客观上由于立法水平的不够科学而损害第三人的利益,夫妻财产关系法律适用必须具体地将维护第三人利益的措施落到实处。25据此,很多国家均在夫妻财产关系冲突法立法中采取通过限制夫妻的意思自治以及对属人法连接点进行设计以达到保障第三人权利免受侵害的立法目的,来谋求补救之道。不仅海牙国际私法会议及欧盟如此,德国、瑞士、奥地利、日本、意大利、土耳其等国家的冲突法立法中也均加入了对第三人利益的考量。但由于各国、各地区的经济与政治制度、社会文化、立法传统、风俗习惯等因素存在不同,对于第三人利益保护的具体规定存在些许差异,但对第三人利益保护机制的采用仍然是国际上的通常做法及主要特征之一。

2. 1978年《海牙公约》对第三人利益考量的制度具体设计

1978年《海牙公约》对外部因素第三人利益方面的考量主要可归纳为以下几个方面:1、在选法范围上,可供夫妻双方选择的法律范围仅限于三个:国籍国法、惯常居所地法和一方婚后所设定的第一个新惯常居所地法(第3条)。2、在选法时间上,原则上将时间限制在结婚前(第3条)。3、在选法方式上,规定夫妻协议应明示选择,采用书面形式,并由双方写明日期并签名(第2条)。4、在法律选择的变更上,夫妻双方只能在任何一方的本国法或任何一方的惯常居所地法中进行重新选择,不能选择不同的法律适用于夫妻双方之间不同的财产,不得影响就不动产的全部或部分单独指定应适用的法律,且无论何时不得对第三人的权利产生不利影响(第6条、第8条)。 5、在方与第三人之间的法律关系的效力的处理上,规定夫妻财产制的效力及于夫妻一方与第三人之间发生的法律关系,但任何一方在该缔约国设有惯常居所时,所选之法不得及于第三人,但给出了两种例外情形,包括:1、夫妻财产制已经履行了该国家的法律所要求的公告或登记手续;2、夫妻一方和第三人之间发生法律关系时,该第三人已经知道或应该知道夫妻财产受何国法律所支配(第9条)。

四、涉外夫妻财产关系法律适用相关规则的完善

(一)将不得损害第三人利益列入法律适用的原则

《法律适用法》对公共秩序保留原理的立法设计不可谓之不全面。在具体规定中坚持以直接限制为主,辅之以间接限制的原则,行之有效地排除外国准据法的适用,其目的在于维护我国公共利益受到威胁时,免于遭受别国支配。但“公共利益”虽然作为老生常谈的一词,但究竟边界为何法律对此规定不详。法律关系中第三人作为私主体,其合法权益可否归于公共利益的范畴实践中尚存疑虑,学术界亦未争论出确切之答案。故有学者认为公共秩序原则在夫妻财产关系的法律适用领域里能发挥多大的作用持有消极的态度。笔者认为若把保护第三人利益的任务完全交由司法裁判者的自由裁量权有失偏颇,还应当从原则着手加以规制,可将“不得损害第三人利益”列入法律适用的原则之一,因为对第三人是否进行保护,采用何种方式进行保护,想达到一个怎么样的保护水平,不仅体现了对经济秩序的保护,也体现法律的公平正义的精神。

参考文献(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