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论文范本代写:互联网保险监管法律问题实证探讨

发布时间:2023-08-15 22:51:49 论文编辑:vicky

本文是一篇法律论文,本文从互联网保险一般理论及典型案例入手,介绍互联网保险及互联网保险监管的概念、现状、以发展历史,选取了互联网保险领域的4个典型案例,引出互联网保险监管制度方面存在的焦点问题。

第一章 互联网保险监管的一般理论及背景案例

第一节 互联网保险监管的涵义及监管现状

一 互联网保险监管的涵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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互联网保险监管是指保险行业监管部门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授权,依法对保险业市场主体经营互联网保险业务的行为进行监管的行政行为。通常指为达到特定的目标,保险监督管理部门等对保险公司、保险中介机构经营互联网保险业务以及互联网保险市场的监督管理行为。通常意义的保险监管主体指保险行业监督管理部门,广义的保险监管主体还包括保险行业协会、保险中介行业协会等行业自律组织等。保险监管的主要职能集中表现为拟订政策法规、维护市场秩序、打击违法违规行为、防范和化解风险等方面。互联网保险监管的主要内容包括互联网保险产品监管、相关机构和高管的准入监管、市场主体经营行为的监管和消费者的相关权益保护的监管等方面。

互联网保险监管作为保险监管的细分领域,应当符合保险业监管的通用理论。按照国际保险监督官协会(IAIS)①提出的保险核心原则,保险监管最重要的目标之一是促进和维护行业的公平、安全和稳定,保护投保人的利益②。国际保险监督官协会认为,保险监管通常包括几个目标,在不同时期、不同的国家和地区,具体的目标可以有所不同。在我国,按照保险法有关规定,保险监管要“维护保险市场秩序,保护投保人、被保险人和受益人的合法权益”③。结合我国实际,应达到以三个目标④。一是保护保险消费者权益,这是保险监管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保险监管必须在法律制度的框架内,对保险机构的经营的行为进行适当制约,防止保险机构利用优势地位侵害保险消费者合法权益;二是维护保险市场稳定,防止市场出现系统性金融风险,进而侵害大多数保险消费的整体利益①;三是促进保险市场繁荣,保险市场繁荣发展,才能满足保险消费者多元化、多层次的保险保障需求,从而更好地满足最广大人民群众的保险利益。

第二节 互联网保险监管背景案例

一 保险监督管理机构叫停互联网保险伪创新产品

2013年3月,OK车险平台上线一款产品,取名“贴条险”,价格一元,保险期限一年,保险责任为若被保险人一年内车辆被贴条,“违章代办”时自动减扣部分罚金,产品上线后销售情况非常火爆。

2015年4月,雪球网称与保险公司合作,推出“跌停险”,主要保险责任为当被保险人所购买的特定股票发生跌停时,由保险公司支付最高一万元的保险金,单只股票最低投保金额为100元②。

2015年4月9日,保险监督管理机构消保局发布了《关于“跌停险”的风险提示》,其中指出保险风险是指“尚未发生的、能使保险对象遭受损害的危险或事故”,具有客观性、可能性和偶然性等3个特征。保险风险不受人为因素影响,不可控,而“贴条险”和“跌停险”等产品名称中虽然带有“险”字,但本质上不具备对客观风险事件的风险管理功能,并不属于真正意义上的保险产品。况且“贴条险”将违反法律规定的情形设定为保险责任,有违社会公序良俗,“跌停险”本质上是将投市场波动的不利后果设定为保险责任,有类似对赌游戏和“博彩”嫌疑,通过“跌停险”保障股价的波动,有可能进一步放大股市金融风险。原中国保监会对“互联网+”与保险结合的创新持鼓励态度,对以“产品创新”为幌子误导消费者,开发偏离保险保障本源产品的乱象坚决反对。

第二章 健全互联网保险产品监管法律制度

第一节 我国互联网保险产品监管立法现状

一 互联网保险产品监管主要法律渊源

我国目前涉及保险产品监管的法律文件主要有:《保险法》、《财产保险公司保险条款和保险费率管理办法》((保监会令〔2010〕3号)、《人身保险公司保险条款和保险费率管理办法》(保监会令〔2011〕3号颁布,2015年修订)、《关于开展财产保险公司备案产品注册改革的通知》(保监发〔2016〕18号)、《财产保险公司保险产品开发指引》《财产保险公司保险费率理定指引》《中国保监会强化保险监管 打击违法违规行为 整治市场乱象的通知》《中国保监会关于弥补监管短板构建严密有效保险监管体系的通知》《保监会关于规范人身保险公司开发设计行为的通知》《人身保险新型产品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和2020年《监管办法》等。以上法律、规章和规范性文件搭建了我国互联网保险产品的监管的主要制度,其中2020年《监管办法》对互联网保险产品监管进行了专门规定。

二 互联网保险产品监管主要法律制度

按照《保险法》规定,除依法实行强制保险和新开发的人寿保险等险种的条款和费率,应当按照规定报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批准外,其他险种的保险条款和保险费率,应当报向中国银保监会备案。”①。《财产保险公司保险条款和保险费率管理办法》和《人身保险公司保险条款和保险费率管理办法》均是以《保险法》为依据,分别明确了财产险领域和人身险领域产品审批和备案和具体程序。以上“1部法律、2部规章”确定了我国保险产品“备案制管理为主、审批制管理为辅”的产品监管基本制度。

第二节 我国互联网保险产品监管制度存在的问题

互联网保险多数产品监管实行备案制,备案方式由向银保监会备案逐步放宽条件改为向行业协会备案,银保监会随机开展产品抽查。这种制度安排有利于激励保险公司开拓创新,开发更多符合互联网应用场景,满足人民群众多样化需求的保险产品。有一些深受欢迎的产品也应运而生,比如退货运费险,该险种契合互联网消费场景、保费低廉、理赔快捷,不仅为保险公司带来了可观的保费收入,也给电商企业和网购用户带来巨大便利,得到了广大人民群众认可。但目前的监管制度在遏制互联网保险产品伪创新、推动互联网保险产品回归保障本源方面还存在一些不足。

一 互联网保险产品审批制度不严格

本文第一章中,笔者列举了一些保险伪创新案例,主要表现为保险公司在产品设计时未进行科学认证,为了博取关注、赚取保费,开发使用脱离保险保障本源、干扰保险市场正常秩序的产品,以此博取关注,赚取保费,打着创新的旗号,违背基本保险原理,极易诱发道德风险②和逆选择风险③。虽然2020年《监管办法》针对互联网保险产品方面问题,有针对性的提出了一些规范性要求,本章第一节已有论述。但这些表述只是重审了保险产品应当遵循的基本原则,未在互联网产品审批流程上做出实质改变,遵循的仍然是事后备案的监管形式,并未对互联网保险审批流程提出进一步细化要求,切实预防问题产品流入市场,只能在问题产品引发一定社会负面舆论后,才能叫停相关产品。而实践中,互联网产品一旦开始销售,借助互联网的瞬间触达性,就可能在相当大的范围内产生业务,在产品被叫停时可能已经有大量消费者购买了相应的保险产品,后续的处理面临非常复杂的情况。新的监管办法对于如何设置适应互联网保险特点的产品备案审查程序,在坚持鼓励创新基本思路不变的情况下,如果有效遏制产品伪创新,则缺乏相应的制度安排。

第三章 完善互联网保险销售行为监管法律制度 .............. 23

第一节 我国互联网保险销售行为监管立法现状 ........................................ 23

一 互联网保险销售行为监管主要规范性文件 ............................... 23

二 现行互联网保险销售行为监管制度 .................................... 24

第四章 细化互联网保险信息安全和个人信息保护制度 ........ 31

第一节 我国互联网保险网络安全和个人信息保护立法现状 .................... 31

一 互联网保险网络安全监管法律制度 ................................. 31

二 互联网保险个人信息保护法律制度 ................................. 32

第五章 优化互联网保险消费者权益保护监管法律制度 ........ 39

第一节 我国互联网保险消费者权益保护立法现状 ......................... 39

一 互联网保险消费者权益保护主要法律依据 ....................... 39

二 互联网保险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律体系解读 .................................... 39

第五章 优化互联网保险消费者权益保护监管法律制度

第一节 我国互联网保险消费者权益保护立法现状

一 互联网保险消费者权益保护主要法律依据

消费者权益保护是金融监管的重要内容之一,众多保险业监管法律文件均涉及消费者权益保护相关内容。与互联网保险消费者权益保护相关度较高的法律文件从效力层次上来划分,法律层面主要有《民法典》、《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保险法》等;规章层面主要有《中国银保监会信访工作办法》《银行保险违法行为举报处理办法》《银行业保险业消费投诉处理管理办法》等3个办法,以及《保险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和2020年《监管办法》等;规范性文件主要包括《保险销售行为可回溯管理暂行办法》《关于切实加强和改进保险服务的通知》等。

二 互联网保险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律体系解读

《民法典》作为我国民事生活的基本法,虽然未明确单列消费者享有的权益,但对消费者的法律地位给予了明确规定①,消费者作为一个弱势群体的法律地位和民事权利在民事基本法层面给予了肯定,使得原零星分布于各种民事特别法中的有关消费者权益保护的法律规范,有了一个总体引领,形成了一个从民事基本法到民事特别法的系统法律规范体系。这对于引导经营者严格遵循消费者保护的各种立法规范,以及便利司法裁判和消费者依法维护自身权益等,都具有重要价值。

法律论文参考

结语

随着“互联网+”时代的全面到来,保险行业将与互联网技术深度融合,互联网保险作为一种新的服务业态逐步走向普通民众,一方面为广大人民群众提供了更加丰富多元的保险产品,更好地满足了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保险保障需求,另一方面保险机构借助互联网降低业务成本,提高了市场竞争力,取得了良好的社会效益。对于监管机构而言,如何引导保险行业有序竞争,促进保险行业健康发展,同时防范化解各类风险,在防风险和促发展之间找到契合点,一直是需要研究的课题。

对于互联网保险业务的监管,我国从最初适用《保险法》及其司法解释、保险监督管理机构各类通知等零星不成体系的制度文件,到2015年制定《互联网保险业务监管暂行办法》,再到2020年12月正式印发《互联网保险业务监管办法》,监管制度不断完善,监管部门对于互联网保险市场运行规律的不断深化,但互联网保险作为一种新兴业态,其涉及主体的广泛性、利益关联复杂性、业务重要性远超过目前的认识水平,市场还处于刚刚起步阶段,监管制度的构建还存在很大差距。

本文从互联网保险一般理论及典型案例入手,介绍互联网保险及互联网保险监管的概念、现状、以发展历史,选取了互联网保险领域的4个典型案例,引出互联网保险监管制度方面存在的焦点问题。通过4个章节详细介绍了我国互联网保险在产品监管、销售行为监管、网络安全及个人信息保护监管及消费者权益保护等方面的监管现状及存在问题,并提出了相应的对策建议。重点对2020年《监管办法》提出的新监管政策进行了分析探讨。但互联网保险业务发展迅速,市场发展往往领先于现有监管制度。当前互联网保险仍处于行业发展初级阶段,行业监管复杂程度高,本文仅仅从互联网保险监管的主要方面进行了粗浅探讨,但互联网保险监管有效性的提升不仅涉及行业监管本身,还需要综合考虑国家监管权力配置、科技发展水平等多方面的问题。希望通过本文抛转引玉,引起更多从事保险监管和研究的同事关注互联网保险发展情况,逐步完善相关监管制度。由于笔者理论研究能力的匮乏和论文写作水平的不足,文章有些观点还不够成熟,甚至可能出现错误,还有待不断学习和进一步深入研究,期待各位前辈不吝赐教。

参考文献(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