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络文学作品著作权的法律规制问题探究

发布时间:2023-08-06 23:33:16 论文编辑:vicky

本文是一篇法律论文,笔者相信当我国法律制度逐渐完善,法律理论的蓬勃发展,以及相应法律人才的积极努力。我国的网络合法性将会逐渐提升,网络文学作品著作权保护制度也会愈发完善,为中国网络文学作品出海,展现中华文明的底蕴魅力,提供坚实的法律保护基础。

一、绪论

(一)研究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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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可以说是现阶段全世界范围内对于网络文学作品相关产业链发展较为完善和充分的国家,我国的网络文学作品已经开始逐渐成为一种文化产品向国际输出。例如阅文旗下起点文学网站的起点国际就在不断地将很多优秀的网络文学作品进行多国语言翻译,进而推广至国际范围之内。这对于中华文化的传播以及中国国家整体形象和中国国民整体形象在国际市场上的提升和展现都具有很明显的正面作用。而如果要想保持住我国在网络文学作品上的先发优势,并且使网络文学作品体系不断的产出极为优秀的作品,扩大中华文明在国际上的文化影响力和文明影响力的话,完善合理的调配了各方利益和诉求的法律制度,就显得尤为重要。

本论题的研究具有的理论意义如下:

网络作为中国在线文学发展的一个重要因素,吸引了大量关注,在线传播文学作品引起的法律问题也在不断增加。同样因为网络本身的特殊性,导致其本身的法律保护规制要求和传统文学著作权是不一样的。再加上现阶段关于网络文学作品著作权的研究理论较少,问题较多,表明这方面的研究具有紧迫性和前沿性。在传统文学著作权的立法和理论研究中,规制著作权侵犯相关的理论研究有着相对成熟的理论基础和基本一致的观点学说。但由于网络的特殊性,导致部分法律法规和观点学说在适用于网络著作权保护时总是窘迫和不充分的。网络文学作品著作权制度的不断完善是文化产业发展的重要保障,对许多问题的研究可以丰富传统著作权理论体系,从而有助于改进我国的著作权体系愈发完善。

(二)文献综述

1.国外关于网络文学作品著作权保护现状

(1)美国网络著作权的法律保护

美国作为世界互联网强国,同时美国也是一个有着强烈权利保护理念的国家,其权利保护意识非常强。因此,与其他国家和地区相比,美国拥有相对完整的网络著作权制度。美国网络版权法律保护制度不仅在国内具有良好的保护效果,而且在涉外事务中具有很高的使用价值。美国于1998年通过的《千禧年数字版权法》引入了网络传输的概念,规定了网络作品的复制、发行和传播权的规制范围,并合理界定了作者的专有使用权和数据库保护。

(2)日本网络著作权的法律保护

日本于1997年修改了《著作权法》,并颁布了《日本著作权法修正案》,增加了一项新的权利,即公共传送权。传送方法包括数字和模拟、有线和无线、单向和互动形式,通过这些形式,传送权发挥作用,并向公众提供信息。该修正案将公共传播权分为表演权、发行权和公共传送权,这些权利与复制权和演绎权一起构成了著作权的专有权。[1]网络数字时代的更迭发展,让日本学者普遍认为日本的著作权保护制度是需要不断改进的。日本著作权法也一直在根据本国国情不断修订,并与有关国际法律法规相联系。

二、网络文学作品著作权概述

(一)网络文学作品著作权的概念

在我们讨论网络文学作品著作权的概念时,先要将网络文学作品著作权分为两部分来进行讨论,一部分就是网络文学作品著作权所保护的对象,也就是保护的法律客体即网络文学作品。其次是在确定了网络文学作品的定义范围之后,再来进一步的讨论由其所衍生出来的,有别于传统文学作品著作权的著作权定义。

1.网络文学作品的定义

从字面意义,网络文学作品首先是指在网络上进行发售、转载、传播的文学作品。有部分学者认为网络文学作品是指首次创作并发表在互联网上,供网络用户在线阅读,凝聚着创作者的智慧,具有独创性,以某种形式复制的文学作品。而对于这一判断和定义,笔者大部分都是予以认同和赞同的。但是对这一定义中关于网络文学作品是指首次创作并发表在互联网上这一定义。笔者认为还需要进行更加谨慎而斟酌的判断。首先,网络文学作品毫无疑问需要通过互联网这一载体发售,转载,传播的,但是是否要求网络文学作品必须是首次创作就发表在互联网上。笔者个人是持否定态度的,因为这样就限制了,传统文学作品在还未或已经出版发售形成纸质版作品实物的情况下,二次在网络上进行发售,转载,传播的合法权益。故笔者认为网络一些作品的确定范围应该是指在网络这一虚拟载体上发售,转载,传播的所有文学作品。其既包含原始创作就在网络上进行的文学作品也包含已经出版过的传统文学作品转化为电子数据在网络上进行发售,转载,传播的文学作品。综上所述,笔者认为网络文学作品的定义,更应该是指由作者独立创作并发表在互联网上,供网络用户通过某种方式在线阅读复制,转载,传播并且凝聚着创作者的智慧,具有独创性并以电子数据的形式复制的文学作品。

(二)网络文学作品著作权的特征

1.载体特殊性

传统的文学作品著作权,一般对作品载体并不会有特别的限定,原因是大部分传统文学作品的载体都是纸张。当然,传统文学作品的载体没有作为一个特殊性单拎出来进行讨论的最主要原因,还是在网络出现之前,并没有一个文学作品载体像网络这样直接影响了整个传统文学作品体系。毕竟对于传统文学作品来说,无论其在创作时是通过石材、竹简、皮毛、绸缎等等任何形式的载体出现,最终想要进行传播的时候,都需要通过纸张等形式来进行传播。同时在传播过程中所形成的相关传统文学作品的著作权权益也是以纸张传播为基础。但是,网络则完全不一样,它的出现打破了传统文学作品需要通过纸张等物质载体来进行传播的限制。而这种传播渠道的改变也进而改变了网络文学作品著作权权益的享用方式和保护方式。所以对于网络文学作品著作权来说,网络这一载体是其极为重大的一项特征。因为网络的无形性和特殊性,导致在网络上进行传播的文学作品,无论是创作模式还是传播模式和利益创作周期,都完全有别于传统的文学作品。所以笔者认为网络文学作品著作权的首要特征,就是网络文学作品的载体必须为网络。

三、网络文学作品著作权保护存在的法律规制问题 .......................... 10

 (一)网络文学作品著作人身权的法律规制问题 ................................. 10

1.网络文学作品发表权法律规制难点 .............................................. 10

2.保底合约下的作品修改权以及保护作品完整权的法律保护有限 ........................... 12 

四、网络文学作品著作权保护的完善建议 ........................ 23

(一)网络文学作品著作人身权法律保护的规制建议 ......................... 23

1.重新确定发表权形成时间,以保护网络文学作品发表权的行使...........23

2.保底合同下对网络文学作品修改权的法益保护 ......................... 23

结语 .............................. 32

四、网络文学作品著作权保护的完善建议

(一)网络文学作品著作人身权法律保护的规制建议

1.重新确定发表权形成时间,以保护网络文学作品发表权的行使

发表权作为一种决定权,未必会影响到作者人之为人的这个作品与作者的人格联系是或然性的,但是这种精神联系有其社会基础,且控制发表自由乃是作者不可或缺的创作条件,保障作者的决定自由,这种发表利益符合我国社会的共识。而对于网络文学作品著作发表权来说,其更是作者保护自己后续著作财产权相关法益的起点。所以保留网络文学作品著作发表权是很有必要的。同样依据网络文学作品的特殊性调整网络文学作品著作发表权的形成时间到网络文学作品创作之时起,也是很有必要的。

具体到法律条文中,笔者认为可在《著作权法》第二条[36]的基础上进行如下调整。“中国公民、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的作品,在形成独创性智力成果后,不论是否发表,依照本法享有著作权。”对该条款进行该调整的原因有三。一是发表权本身是依附于著作权本身存在的,所以调整发表权的形成时间,需要先调整著作权的形成时间。原传统文学作品著作权的形成时间的依据即为《著作权法》第二条。故要想调整发表权的形成时间,以保护网络文学作品的发表权,需要在《著作权法》第二条进行调整。二是网络文学作品创作发表形式的特殊性,导致在判断网络文学作品著作权形成时间时,不适宜继续以作品完成时间为界限。故笔者认为为了更好的保护网络文学作品著作权的相关法律权益,应在《著作权法》第二条中对著作权形成时间做更细致的规定,如将作品“在形成独创性智力成果”的时间定为著作权形成时间。三是对于独创性智力成果的判断应该以作品的章节剧情完整性、作者的思想表达性为基准,并不应该以文章结构为基准。故可以是一章内容为一个智力成果,也可以多章内容为一个智力成果。

法律论文参考

结语

中国的网络文学小说在不断的发展和完善中,已经逐渐成为了与美国好莱坞大片,日本动漫,韩国偶像剧齐平并称“世界四大文化奇观”。其已经发展出自成体系,代表中华文明一部分标志性特点的文化产物。中华文明上下5000年的文化底蕴,也让网络文学作品在向海外发行时受到了极大的欢迎,展现了中华文明深厚文明底蕴的文化魅力。而在网络文学体系蓬勃发展,不断进步的现状中,我国关于网络文学作品著作权的保护制度规定却相对不是那么完善。无论是从网络文学作品在网络传播过程中的特殊性,还是网络文学作品体系与传统文学作品体系完全有别的区别性,都导致了现存的《著作权法》相关规定对于网络文学作品著作权的保护是不充分的。所以笔者在本文中通过对网络文学作品以及网络文学作品著作权概念的二次分析,以及网络文学作品著作权相关特征的区分性总结,针对网络文学作品在创作传播过程中所无法被现阶段著作权保护的法律问题提出相应的解决方案和解题思路,来为网络文学作品著作权保护,提供一个法律规制的探究方向。

当然,本文受限于篇幅,还是存在一些不足的。首先网络文学作品作为一个完全全新的体系,其相应的法律规制是一项系统性工作。本文因为篇幅原因,只对一部分现存的网络文学作品法律规制的问题进行解析。也同样因为笔者本人的知识积累仍然不足,无法做到在从无到有的基础之上,形成一个完善完全可以避免传统文学作品著作权法相关法律规定漏洞的网络文学作品著作权法律体系。其次,本文的讨论和研究偏向于理论化研究,主要是结合各学者关于网络文学作品中侵权行为和法律规制问题等相关文献的理论研究,以及笔者本人对现阶段比较突出的网络文学作品的法律规制问题的总结,进而对网络文学作品著作权保护的法律规制的探究。本文更多的是从法律规制理论上进行综合分析,缺少在实践中二次检验相应解决方案和解题思路的证成过程。总之随着网络技术的不断革新和发展,未来在网络文学作品著作权保护领域内,可能会出现越来越多的法律保护漏洞和法律保护问题。所以对于网络文学作品著作权的研究和法律保护体系的构建和完善,仍然是一个任重而道远的过程。笔者相信当我国法律制度逐渐完善,法律理论的蓬勃发展,以及相应法律人才的积极努力。我国的网络合法性将会逐渐提升,网络文学作品著作权保护制度也会愈发完善,为中国网络文学作品出海,展现中华文明的底蕴魅力,提供坚实的法律保护基础。

参考文献(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