代写法律论文范文:论我国碳金融风险的法律防控

发布时间:2023-08-03 19:52:15 论文编辑:vicky

本文是一篇法律论文,笔者认为碳金融法治建设的成果是中国软实力的体现,加强碳金融风险法律防控制度建设,是提升我国软实力、强化国家治理能力的现实需要,是实现双碳目标的必由之路,其维护的金融安全也是实现国家整体安全观的内在要求。

第一章  碳金融风险法律防控问题的提出

第一节  碳金融的产生与实践

自20世纪70年代起,科学研究领域开始关注气候变化。因气候问题愈演愈烈,逐步发展成可能威胁人类社会发展的“气候危机”,气候应对议题成为政治经济等领域的热门议题,国际社会开始达成共识,要尽快采取措施限制温室气体排放的规模以抑制气候变化给人类社会造成的冲击,这也直接促成全球碳市场和碳金融的形成。新事物的出现往往需要对其进行概念界定,以便他人理解与研究,也便于学界在同一维度对此问题展开讨论。对碳金融相关问题开展研究的前置条件是厘清何为碳金融,在碳金融问题未得到梳理之时谈碳金融风险、碳金融风险的法律防控是无本之木。因此,我们首先对碳金融的概念与其拥有的金融、法律双重属性进行说明,接着介绍作为碳金融重要基础的碳排放权交易市场,最后对从两个方面对碳金融的实践现状进行梳理,旨在厘清何为碳金融。

一、碳金融的含义与双重属性

(一)碳金融的含义

碳金融普遍被认为是应对气候变化的创新金融政策工具,究其内涵,观点纷繁。世界银行将碳金融定义为从温室气体减排的销售或从碳许可证贸易中获得现金流的项目的总称;欧洲复兴银行认为碳金融是温室气体减排项目的融资活动;索尼娅·拉巴特与罗德尼·怀特在其所著的全球第一部碳金融专著中认为碳金融是环境金融的分支,产生的基础在于碳排放权的可交易性。国内学者有将碳金融作广义与狭义划分者,其认为广义的碳金融泛指所有与温室气体减排有关的金融制度与金融交易活动,包括直接投融资、碳权交易、银行贷款等15,狭义的碳金融指以碳排放权期货为代表的金融衍生产品;也有将广义的碳金融定义为实现节能减排开发的各种投融资活动,狭义的碳金融界定为基于碳排放权的交易……通过对现有碳金融概念的梳理发现无论是国内还是国外,无论是国际组织还是各国学者,对于碳金融的概念目前尚无统一界定,因此,根据现有碳金融概念及本文行文需要,本文所称碳金融指的是为应对气候变化而产生的以金融化的碳排放权交易市场为基础的金融活动,其中碳排放权交易市场主要由碳排放权交易现货市场与碳金融衍生品市场构成。

第二节  碳金融风险的基本内容

碳金融风险是碳金融风险法律防控的核心概念,厘清碳金融风险的基本内容对于碳金融风险法律防控研究具有基础性意义。本部分首先对碳金融风险的内涵进行讨论,进而对其特征进行总结,该特征既符合金融风险的一般特征,又因碳金融的特性而享有特殊性。接着讨论碳金融风险的形成机理,对碳金融风险形成机理的把握为碳金融风险法律防控指明方向,有助于从风险产生的源头进行风险防控。最后对碳金融风险危害后果进行讨论,有利于明确采取风险防控措施的动因和初衷。

一、碳金融风险的内涵与特征

(一)碳金融风险的内涵

把握碳金融风险概念的前提是明白风险和金融风险的含义。风险一词最早来源于早期航海贸易和保险业,在14世纪意大利文献中,风险(risque)被理解为客观风险,如航海中遇到的恶劣自然风暴;在经济学领域,海斯认为风险是损失发生的可能性;在社会学领域,贝克认为风险是一种应对现代化诱发的灾难与不安全的系统方法。审视各领域学者对风险所做定义,风险可界定在为一定时期内和一定条件下,由于结果发生的不确定性而导致主体所受损失可能性的大小,其核心在于损失或不利后果发生的不确定性。从金融体系层面,金融风险指的是单个金融机构或某一市场出现的危机威胁到整个金融体系和经济体系的可能性18,会导致金融体系无法有效运转,金融经济秩序遭受破坏。

碳金融风险的概念建立在风险和金融风险定义基础上,与碳金融概念相似的是,其也未形成统一观点,有认为碳金融风险是由于碳金融发展导致的国际组织、政府机关、金融机构、中介机构等全球碳金融市场参与主体范围过于广泛的风险,也有认为是碳金融活动过程中交易主体及经济社会遭受损失的不确定性。显然,前一种对碳金融风险仅从参与主体角度进行概念界定的认知较为狭隘,后一种概念界定的方式则沿袭部分学者对风险所作定义,缺乏针对性。结合当前对碳金融风险所作定义,本文将碳金融风险界定为碳金融市场中存在的或因碳金融市场产生的可能危及碳金融市场安全和秩序的不确定性,这种不确定性带来的危害后果甚至波及整个金融市场,诱发系统性金融风险。

第二章  我国碳金融风险法律防控的现状与不足

第一节  碳金融风险在我国的具体表现

我国碳金融风险的表现形式关乎风险防控措施的具体选择,因此有必要厘清碳金融风险在我国的具体表现,便于在法律风险防控措施设计时更具指向性。一般而言,碳金融风险可分为内生风险与外生风险,内生风险是碳金融内部产生的、往往在买卖双方正常市场交易过程中得以化解,可以通过提高碳市场的流动性和盈利能力促进碳金融的可持续发展。外生风险是由于碳金融活动的复杂性、交易额的杠杆性等因素引起的风险,主要分为四个类型:政策风险、违约风险、操作风险和市场风险,本部分将重点介绍碳金融外部风险。

一、政策发布明确性与及时性欠缺诱生政策风险

政策风险是指由于政策、制度调整给市场主体造成的损失的不确定性。政策风险在金融市场中通常被视为系统性风险,新政策出台、修订、调整等都会影响金融资金的流向,引起金融市场的大动荡。碳金融的政策风险主要表现为两方面,一方面是碳市场交易标的物的稀缺性与强烈的政策导向,政策的宽严程度、连续性与否直接影响市场的稳定性和持续性;另一方面在于碳金融项目的审批等程序性问题也有明显政策导向,审批周期、审批流程的具体设定都会影响碳金融消费者与投资者对碳金融市场的预期和投资积极性。以上两个方面的表现主要是从内国碳金融政策风险角度出发,对于跨国的碳金融活动而言,政策风险还应包括东道国风险,母国与东道国关于碳市场的规则是否一致、母国的政策在东道国是否具有适用性、国家间对碳金融衍生品规则制定不一致时如何选择适用规则等,对于跨国的碳金融活动都是不可避免的难题与挑战。从政策制定者角度出发,我国作为东道国接受他国碳金融资本输出时,需要创造有力的引资环境和制定明确完善的规则体系,这对我国的治理能力提出更为实质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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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我国碳金融风险法律防控的现状

我国碳金融风险法律防控的现状是研究碳金融风险防控对策的重要基础,对风险防控现状进行清晰地把握,有助于明确碳金融风险法律防控制度构建中应然与实然的差距,更好地服务于风险防控制度设计。当前,我国碳金融风险法律防控的现状具体表现为以下四个方面:试点阶段以地方性法规为主导的规范体系、政府行政权直接参与市场调控保护金融消费者、信息披露制度纳入试点规则体系以及确立涨跌幅限制制度进行风险防控。

一、试点阶段以地方性法规为主导的规范体系

在碳交易试点阶段,各试点颁布各种政策文件规范本区域碳交易活动,如上海碳市场构建了以《上海市碳排放管理试行办法》为核心、以《上海环境能源交易所碳排放交易规则》《上海碳配额远期业务规则》为基础、以《上海环境能源交易所碳排放交易会员管理办法(试行)》《上海环境能源交易所借碳交易业务细则(试行)》《上海碳排放配额质押登记业务规则》为延伸的交易制度体系和《碳排放交易风险管理控制办法》的风险管理制度。具体风险控制的制度包括涨跌幅限制制度、配额最大持有量限制制度、大户报告制度、风险警示制度和风险准备金制度,其他试点省市也就监管部门、管控范围、交易方式、第三方监管机制等制定本区域规范,通过查阅我国关于碳金融风险防控的政策和规范性文件,可以发现关于碳金融风险防控的措施以政策为主,法律防控的基础不足,缺乏高位阶法律支撑,全国人大及其常务委员会立法缺位。碳金融交易试点实践中,深圳和北京两地以地方人大出台的地方性法律为规范依据,其他试点为地方政府规章,以政府令的形式发布管理办法,法律约束力较弱。此外,上述的规范更多的都集中于碳金融现货交易,对于碳金融产品及其衍生品的风险防控规范不足。

第三章  碳金融风险法律防控的域外实践与经验总结 ............................. 26

第一节  欧盟碳金融风险法律防控的举措 .................................... 26

一、碳排放权金融工具化以纳入金融监管体系 ................................... 26

二、多层次立法的防控模式 ..................................... 27

第四章  我国碳金融风险法律防控之制度设计 ................................. 33

第一节  碳金融风险法律防控应遵循的基本原则 ............................ 33

一、可持续发展原则 ....................................... 33

二、效率与效益兼顾原则 .................................. 34

结论 ............................... 43

第四章  我国碳金融风险法律防控之制度设计 

第一节  碳金融风险法律防控应遵循的基本原则

碳金融风险法律防控的基本原则是构建碳金融风险法律防控之国内规则和促进碳金融风险法律防控之国际合作过程需要坚持和遵循的基本准则和指导理念,贯穿于制度设计和国际合作始终,在国内措施设计和国际合作过程中得以体现和落实。

一、可持续发展原则

本部分所称的可持续发展原则与国际环境法基本原则中的可持续发展原则在内涵上不完全相同。在国际环境法范畴内,可持续发展原则最早在布伦特兰委员会于1987年发表的《我们共同的未来》这一研究报告中被提出,指的是“既满足当代人的需要,又不对后代人满足其需要的能力构成危害的发展”,包括代际公平、代内公平、可持续利用和环境与发展一体化四个基本要素48。本部分所称的可持续发展原则强调的是金融与可持续发展之间的关系,即金融领域发展的可持续与协调。碳金融的发展面临多重风险,若不对风险加以防控,势必影响碳金融长期稳定发展,具体采取何种风险防控措施既要考虑措施的执行效果,又要考虑措施是否可持续,若仅是具有短期成效,而不利于碳金融长期发展的风险防控措施,则应进一步衡量其利弊。此外,碳金融本质是服务于温室气体减排的政策工具,其风险防控措施既要保证应对气候变化的效果,也要保证经济的可持续发展,倘若只顾风险防控成效,而忽视甚至有碍经济发展将与可持续发展原则背道而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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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论

气候问题的本质是发展问题,任何国家都无法回避。加之当前国际社会处于百年未有之大变局的关键阶段,各国面临后疫情时代经济复苏的难题,谋求经济新发展是各国的必然选择。碳金融是遏制气候恶化、促进经济复苏的重要金融创新工具,在促进其工具价值发挥的同时不能忽视碳金融风险防控工作,碳金融风险不仅可能危及碳金融建设成果,甚至可能导致系统性金融风险。因此,加强碳金融风险防控工作,尤其是从法学领域进行上层设计,有助于我国碳金融稳健可持续发展,助益全球气候治理与经济复苏。 

问题是全球问题,碳金融风险防控问题亦是,加强碳金融风险防控是履行应对气候变化国际公约的现实需要,是实现我国碳达峰碳中和目标的必然选择,也是降低市场失灵对碳金融造成影响的重要途径,是金融风险法律防控理念与目标在新时代背景下的体现,亦是我国坚持多边主义、作为负责任大国在争取气候治理话语权的彰显。本文通过对我国碳金融风险防控现有举措的研究及域外碳金融实践的分析与总结,提出在立法上应明确界定碳排放权的法律属性、梳理现有多层次规范间关系以纾解法律适用困境,加大碳金融信息披露机制建设力度增加信息透明度,丰富碳金融权利侵害的法律救济途径以保障碳金融主体的合法权益,充分发挥银行等金融机构及公众在碳金融创新和碳金融风险防控中的作用的国内制度构建之具体建议。基于碳金融风险传导的跨境属性,需要落实《巴黎协定》所有实施细则提出的要求、确立防御机制防止境外金融风险传入造成的不利影响,并且协调碳金融区域发展以辐射全球碳金融发展进程,以国家间正式国际公约机制或备忘录形式促进碳链接的国际合作举措。气候政策是诸多主权国家外交政策的重要组成,碳问题兼有经济金融和国际外交的双重性,促进全球范围内碳金融的发展、推进和巩固全球范围内碳金融风险防控成果需要积极开展碳金融风险防控国际合作,其中法律防控领域的合作举措更是合作重点。碳金融法治建设的成果是中国软实力的体现,加强碳金融风险法律防控制度建设,是提升我国软实力、强化国家治理能力的现实需要,是实现双碳目标的必由之路,其维护的金融安全也是实现国家整体安全观的内在要求。

参考文献(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