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是一篇法律论文,笔者认为对于不同情形的美国出口管制法域外适用的法律冲突,应当区分应对。针对合法的出口管制法域外适用冲突,各国应坚持礼让原则予以协商,利用现有的双边或多边机制与美国对话沟通解决冲突;
第一章 美国出口管制法域外适用法律冲突之概述
第一节 美国出口管制法域外适用的概念与历史演变
一、出口管制法域外适用的界定
(一)出口管制法域外适用的内涵
出口管制法的域外适用,顾名思义,字面意思为一国出口管制法在域外的适用。但是,需要对其相关要素进行具体的厘定才能对该概念有一个清晰的认知。
首先,明确“域外”的范围。“域外”存在三种理解情况“法域外”、“领域外”、“管辖领域外”。“法域”指的是法律生效的空间,“法域”与“领域”并不完全对等,如中国便有四个不同的法域(中国内地和港澳台),而“领域”则是中国的领土范围,包含内地、港澳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此处的“域外”并非“法域外”,而是“管辖领域外”。“管辖领域”相对比领土相关的管辖的“领域”范围更大,其不仅包括一国领土范围内的领陆、领空、领水等,还包括毗邻区、大陆架等实际管理的区域。16虽然对于采用“领域”还是“管辖领域”存在一定争议,我国多数学者倾向于理解为“管辖领域外”,17本文亦采用该观点理解为“管辖领域外”。
其次,该“适用”的主体是本国的司法机关、行政机关,而不包括外国的司法机关或行政机关。因此,此处的域外适用,并不包括外国法院根据当事人选择或冲突法指引而适用他国法律的情况。虽然广义上的“域外适用”,包含国际私法上因当事人选择或冲突规范指引而在域外法院适用的情况,但本文主要探讨国际公法领域上的域外适用,并且出口管制法本身性质上便属于公法,很少会涉及国际私法上的域外适用内容。
故,根据上述分析,出口管制法域外适用指的是国家行政机关或司法机关将本国具有域外适用效力的出口管制法适用于管辖领域之外的人、事、物的过程。
第二节 美国出口管制法域外适用的主要法律规则
出口管制,是指一国基于政治、军事和经济目的,对于特定的货物、服务或技术的出口采取管控措施的过程,具体措施不仅仅包括禁止或限制进出口的内容,现在还包括对出口后的物项、行为进行管控的一系列措施。美国的出口管制法经过百年的实践与完善,现已经形成复杂而成熟的法律体系,形式上看包括制定法、判例法和行政禁令。按照管制物项分类,美国出口管制法可以分为民用及军民两用物项出口管制法、军用品出口管制法、其他相关涉及出口管制的法律。但从制定法上对域外适用进行规定的内容主要集中在民用及军民两用物项的出口管制制定法中,主要包括《出口管制条例》(Export Administration Regulations,EAR)《2018年出口管制改革法》(ECRA)等。因此,美国出口管制域外适用制度法律规则可以从这些两用物项出口管制法中,梳理和分析出主要的规则。
一、基于特定物项因素的域外适用规则
出口管制法域外适用中核心的执行要素便是出口管制的物项。《出口管理条例》(EAR),对出口物项管制做了详细的细化分类,在第774条规定了商业控制清单(Commerce control list,简称CCL)的内容,其中明确了商业控制清单由美国工业安全局(BIS)维护更新,并对管制物项进行分类编码。具体形成了ECCN(Export Control Classification Number)编码对所有管控物项进行归类,不属于ECCN编码的物项被归类为EAR99,但EAR99并非出口白名单,对EAR99物项进行再出口时,仍然要确认出口目的地等相关信息。29这套物项分类体系详细而复杂,分类具体但却边缘模糊,为美国出口管制法域外适用提供了便利。
第二章 美国出口管制法域外适用与国际法的冲突
第一节 美国出口管制法域外适用与国际法冲突的主要表现
一、美欧“苏联石油与天然气管道”案
美国与欧洲国家关于出口管制法域外适用冲突的典型案件便是“苏联西伯利亚石油和天然气输送管道”案。冷战时期,美国对苏联进行大规模的经济制裁,其中出口管制领域是其关注重点。1982年,美国为阻止苏联与西欧的石油和天然气管道输送项目,颁布了《控制苏联石油和天然气修正案》。该法案首次扩大了出口管制规定的域外适用范围。该法案的域外适用不仅限制美国人对苏联以及该项目相关设施的出口,还限制其他国家的公司将采用源于美国的技术所生产的机器设备出口或转口至苏联。这引起了西欧国家的公开反对。法国率先发起挑战,让其法国阿尔斯通公司为苏联提供设备,随后西德、意大利、英国也表示支持。荷兰法院则在“传感器案”明确表示美国的禁令违反国际法,判令荷兰公司继续履行相关合同。美欧在该案中就美国出口管制的域外适用问题进行了激烈的交锋,1982年欧共体甚至向美国国务院提交了一份正式的声明,指出《石油和天然气管制修正案》违反国际法的属地管辖和属人管辖原则。由于遭到多方抵制,美国最后与西欧国家协商,废除了《石油和天然气管制修正案》。
在该案中,欧洲反对美国出口管制法域外适用的理由,便是这种域外适用与国际法存在冲突,如今美国对于“再出口”行为的域外适用仍然纳入在《出口管制条例》的域外适用规则中。在该案中美国的出口管制域外适用行为涉及到违反国际管辖权规则的冲突,美国这种域外适用与属地管辖与属人管辖不符;另一方面,还涉及到与一般国际法原则的冲突,如国家主权原则与不干涉原则等。此外,美国出口管制法域外适用规则还存在与WTO相关条约冲突的内容,该情况在下文中欧美关于《赫尔姆斯-伯顿法》争端案中有所体现。
第二节 美国出口管制法域外适用与国际法冲突的定性分析
一、美国出口管制法域外适用的合法性基础
研究美国出口管制法域外适用的国际法基础,是对出口管制法域外适用法理根源的探索,也能够进一步确定美国出口管制法域外适用合法性边界与标准。如上文所述,域外适用与域外管辖往往互为因果,因而探讨美国出口管制法域外适用的国际法基础,就必须从国际管辖权规则出发,继而分析具有重要影响的国际判例和相关国际条约的规定。
(一)美国出口管制法域外适用的管辖权规则基础
属人管辖、保护管辖与普遍管辖都存在国内法域外适用的空间,或者本身便是域外适用的一种前提。
属人管辖指的是一国对其国民享有管辖权,不论其是否在国家领域内,又称国籍管辖。故属人管辖本身便具有域外适用性质,允许国家对在他国领域内的拥有本国国籍的个人和公司适用本国的法律。根据属人管辖,可以为出口管制法域外适用提供一定的法理基础,即美国出口管制法适用于在域外的美国企业与个人。但是,美国扩大属人管辖范围,如对“美国人”进行扩大解释是否符合属人管辖便需要进一步思考。
保护管辖是指一国对发生在本国领域之外,侵犯其国家利益或公民重大利益的犯罪有权行使管辖权,即对外国人在外国的行为进行管辖。48基于此,根据保护管辖,当涉及到本国的重大利益时,出口管制法可以进行域外适用。其中涉及本国的重大利益是一个关键条件,但该条件具有一定抽象性,国际层面上尚未达成统一认可的界定,因此也给各国留下了较大的自由裁量空间。
普遍管辖是为制止某些危害国际社会的犯罪,维护国际社会的利益,任何国家对这类犯罪分子,无论是否为本国国民,均享有管辖权。该管辖类型主要是为了解决相关严重国际犯罪的刑事管辖问题,可以为域外适用提供基础。目前,该管辖原则的范围逐渐扩展至非刑事犯罪领域,若在出口管制法领域基于此进行域外适用,应当注意需要与重大国际犯罪具有同等重要的法律利益。
第三章 美国出口管制法域外适用与他国法的冲突 ................................. 29
第一节 美国出口管制法域外适用与他国法冲突的表现 ..................................... 29
一、美国与多国“赫尔姆斯-伯顿法”冲突案 ................................. 29
二、美国出口管制法域外适用与他国阻断法等法律的冲突 ......................... 30
第四章 美国出口管制法域外适用法律冲突的应对建议 ......................... 41
第一节 美国出口管制法域外适用法律冲突的国际法应对建议 ......................... 41
一、明确域外适用的合法性认定标准 ................................. 41
二、完善与构建双边或多边机制 .................................... 43
结语 ............................... 54
第四章 美国出口管制法域外适用法律冲突的应对建议
第一节 美国出口管制法域外适用法律冲突的国际法应对建议
针对美国出口管制法域外适用的国际应对困境,需要在国际法层面做出一定努力来应对这种冲突。根据美国出口管制法域外适用冲突的国内外原因,可以在国际层面完善相关争端解决机制、通过多边协议等方式协调或减少美国出口管制法域外适用的法律冲突。
一、明确域外适用的合法性认定标准
虽然国际管辖权规则为美国出口管制法域外适用提供了一定国际法基础,但也为其划定了一个边界,是界定美国出口管制法域外适用是否滥用的标准之一。因此,出口管制法域外适用的合法标准可分三步走,第一步,认定是否属于违背国际法的情况,即根据具体的事件认定美国出口管制法的域外适用是否符合一般国际法惯例、国际法原则、国际条约的规定;第二步,若满足第一步情况下,则进一步判定是否存在管辖权规则依据。该步骤是限制美国出口管制法域外适用滥用的重要标准之一。第三步,若前两步均不满足情况下,则关注是否存在被适用国默示或明示同意适用的免责情况。由此,综合判断出口管制法域外适用是否符合具备国际合法性。
(一)国际条约的限制与授权
国际条约是国际法最典型的法律渊源之一。美国出口管制法的域外适用必定需要遵守美国所参与的相关国际性条约的宗旨与内容。因此,国际条约会对美国出口管制法域外适用产生限制性作用。同时,一些重要的已然成为国际社会公认需要遵守的条约也是认定美国出口管制域外适用是否合法的判定标准。
结语
国内法的域外适用已经逐渐成为一种发展趋势。美国构建了成熟而完善的出口管制法域外适用法律体系,辅之以系统的执行机制,因而在出口管制法域外适用过程中可谓是所向披靡。但这种域外适用所造成的冲突也无可避免,这种冲突不仅仅包括静态的立法冲突,也包括在美国执行域外适用中的动态冲突。为更好的进行分析与研究这种冲突的应对之策,将美国出口管制法域外适用的法律冲突在国际法与他国法两个层面展开,区分不同的情形研究冲突的具体表现与定性,从而能在国际法与国内法层面分别提出相关应对建议。
美国出口管制法域外适用与国际法的冲突问题,关注度较高。其核心便是探讨这种与国际法冲突的域外适用是否具有合法性。一方面,美国出口管制法域外适用存在一定合法性基础。无论是管辖权规则还是“荷花号”案的判决均可为国内法的域外适用找到依据,在复杂的国际环境下某些国内法需要进行域外适用才能发挥实质性的作用,而出口管制法便是其中一种。另一方面,美国出口管制法域外适用规则是否违反国际法则需要具体予以分析。美国的出口管制法域外适用在具体实践中,主要存在与国际管辖权规则、一般国际法原则、国际条约冲突的具体情形。这些情形是否合乎国际法则需要明确合法性的认定标准,继而在对美国出口管制法域外适用的个案进行合法性分析后,才能有针对性的进行应对。
美国出口管制法域外适用与他国法冲突问题,是与上一种情形一体两面的问题。对此,纳入了合理性分析对美国出口管制法域外适用展开评价。与他国法的冲突中,主要在实体法层面分析了其与阻断法的冲突,在程序法层面分析其造成的管辖权冲突问题。由此,可以从另一个角度认识到,即使美国出口管制法域外适用具备一定国际合法性条件,其与他国法的冲突也是一种常态,因而有必要根据合理性原则对其进行限制。同时,总结各国应对美国出口管制法域外适用冲突的困境,一方面是美国出口管制法域外适用存在滥用行为,另一方面则是各国阻断立法的应对方式也存在一定局限等。
参考文献(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