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是一篇法律论文,笔者认为程序性义务和专业技能实施义务属于评级专业领域的义务,评级机构需要尽到专业范围内的特别注意义务,其违反属于评级机构单独侵权;而数据核验义务涉及证券虚假陈述责任,往往与其他中介服务机构构成共同侵权。
第一章 债券市场信用评级机构民事责任的信赖利益基础
第一节 债券市场融资主体信用的评价需求
一、市场诉求:有别于股权融资的主体信用评判诉求
20世纪70年代开始,国际上金融脱媒(Financial disintermediation)趋势越来越突显,市场融资方向逐渐从以银行等金融中介为核心的“间接金融”向融资人直接发行债券或者股票等证券方式为核心的“直接金融”转变。间接金融由银行等传统金融机构以其自身的高信用为背书,完成信用的转介,即虽然资金需求端的借款人可能信用各异,但是由于间接金融中资金的供需双方之间并不产生直接的法律关系,银行的债权人和债务人之间并不相识,双方仅是通过银行等传统金融中介形成实质上的资金关系而已,因而投资人仅需要认准银行信用即可安心投资。但是直接金融中并没有信用中介的信用作为支持,投资人直接依赖融资人的信用进行点对点的直接投资,故而融资人本身的主体信用或者金融产品的信用评级尤为重要,评级机构出具的评级报告几乎成为了投资人判断金融产品信用程度的唯一依据。
与股票市场相比,债券市场因其自身特点而形成对信用评级的高度依赖。从法律关系上来说,有理论认为,股东是公司的所有者,股票是所有权的份额,27股票购买者与公司属于所有权关系,因而长期股权的投资者目的在于获得资产的长期增值甚至于获得公司控制权,看重的是目标公司的长期经营能力,这往往需要投资者具有专业的识别能力与财力支持,并非市场中小投资者所为;而短期股票投机者则目的在于获得短期资产交易差价,其关注点在于市场信息对于公司股价造成的波动,而并非公司长期的经营能力和盈利能力。而债券的法律关系本质为公司与债券投资者之间的债权债务关系,债券购买者希望的是能够在保证本金安全的基础上获取借贷利息,因而更加关注的是债券到期后是否能获取全部的本息兑付,即公司未来的还款能力。因而债券投资者更需要了解目标公司的信用情况,以了解风险并做出合理的投资决策。
第二节 基于信赖利益基础上的信用评级流程
信用评级是在未来某特定时间点下,对受评主体特定债务的偿付能力和违约风险的专业预测,其工作展开建立在企业未来偿债能力可预测的前提下,通过对特定行业和特定企业的历史和现时数据的收集调查,运用专业评级方法和模型,对企业未来偿债能力作出专业预测。这决定了评级需要将历史、现实与未来相结合,并以预测未来为主。对未来的预测是建立在历史和现状的基础之上,历史数据记载着过去的运营环境及业绩表现;现在数据反映着受评主体当前的经济实力,只有未来行为具有不确定性,也是信用评级价值之所在。具体而言,对企业的信用评级工作过程可以区分为三个步骤:评级数据收集与核验、评级专业技能的实施、评级报告的出具及等级的评定。
一、 评级数据的收集与核验
在评级关系成立且评级小组组建后,评级工作开展的第一步是信用评级所需底层数据的收集与核验。信用评级内容需涵盖市场行业环境与被评主体情况两大类信息,故评级数据的收集也分为外部信息收集与企业信息收集。外部信息的收集是为了解企业的经营环境及市场地位,主要包括国家宏观经济和政策环境、市场竞争环境及竞争对手情况、行业技术水平等。内部信息是指有关企业业务经营、财务情况、内部管理等方面的企业数据,是评级分析所需的关键数据。
评级所需数据收集完成后,并不能直接投入分析,而是必须经过评级机构的独立核验,也即尽职调查,目的是通过实地考察和访谈等方式查明并核验评级所需数据的真实性。其中,对财务数据的核验是尤为重要的一环。财务指标和数据是企业近期经营和盈利状况的集中体现,它以数据化的方式反映出受评企业经营变化的趋势,并且通过历史财务数据的纵向对比研究,评级机构有能力发现受评企业的某些异常经营情况,进而明确数据核实工作的重点,开展进一步的调查工作。比如实地查看和采访就是评级机构常见的尽职调查方式,评级机构将通过实际的接触深入调查企业的实际经营状况,并结合与财务报表数据的对比分析,探寻受评企业经营变化的关键节点和影响因素,作出企业未来发展和盈利的预测。
第二章 信用评级机构民事责任归责路径的选择
第一节 信用评级机构“虚假陈述”责任规则的反思:以“五洋案”为样本
一、信用评级机构的评级报告是否构成“虚假陈述”?
虚假陈述行为的核心定义在于对事实真相的违背,违背事实真相的前提是报告本身是对事实的阐述,这一定义固然是符合发行人及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多数中介服务机构服务性质的,如会计师事务所出具财务和审计报告是对发行人财务、资产和运营现状的事实阐述,法律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也是对事实现状的法律确认,然而却难以概括信用评级服务。
信用评级是基于过去和现时的财务、运营等评级所需数据,而对发行人未来偿债能力的评估,其服务的核心内容上并非是对事实的阐述,而是一种运用专业评估方法和模型对未来的评估,是一种评估、预测和观点,因而无法用对错来评判。评级是一个运用专业技术加工过程,它运用评级对象现有数据,产出一个预测观点,对于评级运用的基础数据可以存在虚假陈述,但是对于观点本身,只要它是合理的技术加工的产物,那么它就不可能是虚假陈述,这也是在上个世纪的美国信用评级机构一直能受到言论自由保护的本质原因。若信用评级机构严格履行上述监管规定与行为规范,不应该对其“观点”所造成的结果承担责任51,不能单纯事后因为评级结果与实际不符,要求评级机构对当时历史条件下做出的预测承担责任,因而,评级机构的法律责任来源于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义务,但评级结果本身不存在虚假陈述的空间。
第二节 信用评级机构民事责任的合理基础
虚假陈述的规则对于规制证券市场信息披露义务人的行为意义重大,其规则下的过错推定、比例连带责任等规则由一般侵权法推演而来,属于证券侵权领域特殊的侵权法规则,既体现了“责任自负”的侵权法基本原理,又充分满足了证券市场侵权责任规制的特殊需要。然而,虚假陈述下侵权四要件中的侵权行为的定义,却面临因内涵狭隘而无法灵活适用的尴尬,首当其冲的就是虚假陈述规制的是违背事实真相的行为,这与信用评级业务的预测性和观点性天然不符。毫无疑问的是,债券市场信用评级机构违法数据核验义务并非单独侵权,同样是与发行人及其他中介服务机构构成共同侵权,比例连带责任同样适用于信用评级机构,但是信用评级报告的错误无法等同于虚假陈述,基于证券欺诈理论的因果关系推定也并不适合适用于债券市场,对于信用评级机构的民事法律责任亟需寻找更为合理的侵权法基础,基于专业信赖而产生的专家责任或许是个选择的方向
一、专家责任的特点
专家责任最初来源于专家与相对人之间的服务合同,本属于合同法上的义务。但与传统契约主体的平等性不同,在专家服务合同中,专家与相对人天然处于专业与信息的不对称地位,并且专家服务越来越被认为具有公共属性,故而专家服务合同的涉他性、公共性、不平等性,徒具合同形式,而失去了合同的灵魂——意思自治58,逐步被各国确立为侵权法上的责任。
随着我国债券市场信用债产品的频频暴雷,我国学者也多从专家角度探讨信用评级机构,尝试建立解释专家对公众的侵权责任或法定责任,构建信用评级机构对投资者的民事法律责任。一般侵权责任相比,专家责任具有其自身的特点。
第三章 信用评级机构民事责任之补正 ................................ 37
第一节 信用评级机构侵权行为的认定 ....................................... 37
一、未履行数据核验义务 ............................. 37
二、未履行特定程序 ............................... 39
第四章 总结与建议 ........................................... 57
第三章 信用评级机构民事责任之补正
第一节 信用评级机构侵权行为的认定
专家责任以专业范围内义务的存在为前提,信用评级机构的侵权行为方式也体现为相应法定义务的违反或不作为。如前所述,专家义务最早来源于合同义务,包括了注意义务、忠实义务和保密义务,其中注意义务从合同领域扩张至侵权领域,由此成为专家对第三人侵权责任的核心义务。专家注意义务可分为注意和技能两类,结合信用评级机构的专业执业活动,本文认为信用评级机构的评级数据核验义务和履行法定程序义务,应当归为注意义务中的注意方面;信用评级机构选取适当的评级方法和模型进行评级分析的义务,为专业技能实施义务。以下具体分析评级机构违反专家义务的侵权行为。
一、未履行数据核验义务
根据《证券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证券服务机构需要对所依据的文件资料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进行核查和验证。如果将评级活动抽象化概括,可以说信用评级正是根据市场、行业和企业的历史数据对特定企业未来偿债能力和违约风险做出的专业预测,评级选用数据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是保证评级结果合理的基础。根据数据选用程序的步骤,数据核验义务可分为数据收集和数据核查两部分。
(一)数据的收集是否合法并完整
收集数据的目的是为评级结果的出具提供足够的信息支撑,确保评级所用的数据完整。信用评级所需要的信息包括评级对象的内部信息和外部信息,评级所需内部信息通常由受评企业根据要求提供,其中也包含经由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确认过的专业信息,外部信息则需要评级机构自行进行收集。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出台的第181号令《证券市场资信评级业务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第181号令》”)第十八条和中国证券业协会出台的《证券市场资信评级机构评级业务实施细则》(以下简称“《业务细则》”)第九条相关规定,评级机构需要进行必要评估以确保所用数据来源可靠且充分满足使用需求,收集数据至少应当包括宏观经济、区域经济和行业资料、企业基础资料、生产经营和财务资料、产品发行相关资料、增信资料等,确保已经收集了评级模型所必需的信息。同时,评级数据的选取必须确保来源的合法合规性。
第四章 总结与建议
债券市场信用评级机构是对发行人信用风险进行预测的专家,专家民事责任的承担以义务的存在为前提。本文通过将专家注意义务与信用评级业务的方式相结合,将信用评级机构对投资者的义务分为三大类:数据核验义务、程序性义务和专业技能实施义务。程序性义务和专业技能实施义务属于评级专业领域的义务,评级机构需要尽到专业范围内的特别注意义务,其违反属于评级机构单独侵权;而数据核验义务涉及证券虚假陈述责任,往往与其他中介服务机构构成共同侵权。
证券市场虚假陈述是典型的数人共同侵权行为,发行人与各中介机构信息披露的行为具有客观上的关联共同,未履行注意义务的中介服务机构主观有过失、客观行为有关联的共同侵权。然而,虚假陈述规制的是“违背事实真相”的信息披露违法行为,这与信用评级业务的预测性和观点性天然不符。故而信用评级报告的错误无法用虚假陈述进行评价,基于证券欺诈理论的因果关系推定也并不适合适用于债券市场中的信用评级机构。虚假陈述的连带侵权责任属于特殊侵权规则,适用于满足虚假陈述要求的重大信息披露违法行为,也正是有重大性的要求,虚假陈述下推定因果关系、过错推定归责原则以及全额连带责任等相应规则才具有相应合理性,而对于该责任框架下无法函摄到的违法行为范围,例如信用评级机构的违法违规行为、未达重大性的信息披露违法行为,应该从特殊法回溯至一般侵权理论进行规制。
参考文献(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