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是一篇法律论文,本研究尝试厘清网络互助计划的特性及法律,加强对该业务模式法律风险的实证研究,结合域外类似制度的监管经验,反思监管措施,探讨更优的监管进路,以期引导网络互助行业良性发展。
第一章 网络互助计划模式的兴起
第一节 网络互助计划模式兴起背景
社会医疗保障体系只能提供的基础保障,对于收入不高的个人以及家庭来说,基础医疗保障之外的剩余医疗费用部分,他们仍处于无力负担的状态。对于这样人均可支配资金较低的个人以及家庭来说,传统商业保险的重疾险、意外险一年数千甚至上万的费用亦是极大的负担。他们往往会为了保有有限的现金,而放弃风险抵抗安排。总结来说,我国基础医保体系的覆盖率虽高,但重疾保障范围有限且赔付上限较低,无法充分覆盖重疾医疗支出;而商业重疾险的成本远超中低收入人群的负担能力。
互助形式经久不衰,最早追溯到公元前两千多年的古埃及,当时的石匠中就有向每位成员收集会费支付个别成员死亡后的丧葬费用。网络互助计划其实是在该古老雏形上,结合“互联网+”技术,更新了互助业务模式。网络互助计划的创新模式肇始于2011年,成为了下沉市场健康保障的有力补充。康爱公社创始人的自身经历就是这类人群健康保障缺乏的一个集中体现。他母亲患癌,又由于他收入有限,未能给母亲提供相应的抗癌治疗,留下了深深的遗憾。创始人根据自身家庭的求医经历,在于2011年创立了康爱公社(原名抗癌公社),开创了网络医疗互助模式,引发国内的互助创业初次热潮。如此创新的业务模式正好击中了中低收入人群的痛点,对弥合重疾健康保障市场的巨大缺口起到了相当的补充作用。同时,监管者对于这一创新模式采取的是宽容监管态度,鉴于社会影响面比较局限,未立即采取严格的监管措施。
第二节 网络互助计划模式介绍
网络互助计划的运作逻辑与广义的相互保险比较类似,但其特征才是区分其与相互保险差异的关键依据。其运作逻辑在于,低费用的风险共担。网络互助计划绕开监管,去除精算程序、风险中介、准备金,做到了以实际发生互助金额和一定的平台管理费为收费依据,切实做到压低费用。
1.相互救助
网络互助由互联网公司搭建平台,而非由保险公司发起。“一人患病,众人均摊”,特点在于平台上加入计划的会员,如有罹患重大疾病且该疾病属于保障范围内的,经过审核报销后,由所有参加该计划的会员共同分摊约定的最高限额保障费用。相应地,当自身不幸患病时,也有权利享受相应帮助。因此,其运行的基本逻辑比较类似于传统的相互保险模式,即将有同类风险保障需求的人组织起来,以相互帮助为目的,实现共担风险。
“互相帮助”的理念与相互保险的宗旨不谋而合。但是其风险对抗方式与相互保险南辕北辙。具体差异将在下文的网络互助计划之特征及法律性质部分进行比较讨论。
2. 收费模式及给付模式
网络互助平台主要有两种收费模式,提前预存+事后划扣的预存模式以及互助金发生后,再划扣费用的扣费模式。前一模式是市场的主流,采用后一模式的仅有四个平台,除相互宝之外,其余的360、点滴守护和宁互宝已关停。
网络互助计划的互助金给付模式主要分为确诊给付型和费用报销型两类。前者与基本医疗保险、商业保险不会产生冲突,各平台之间的给付也无相互影响;而大病报销类的互助项目,与保险赔付会产生冲突。因为报销凭证无法重复使用。
第二章 网络互助计划性质及法律风险归纳
第一节 网络互助计划与相互保险、P2P保险模式比较
比较三者模式特点的意义在于,明确三者间运营模式的基础上,对三者的法律性质进行横向对比,准确定位网络互助计划特殊的法律风险。此三者都有“同舟共济”的共同宗旨,具有相互组织体的集体性,但又有着显著差别:
网络互助计划与相互保险业务模式的区别在于:1.是否进行风险转移。网络互助平台不承担任何风险,向会员收取的是分摊的互助金;相互保险公司向会员收取保费,相应的义务是承担风险转移。这一风险安排的不同导致了一系列的差异。2.能否保障刚性风险赔付责任。网络互助平台自身不承担保站责任,不设资金池,不提取准备金,无法保证刚性兑付;相互保险公司形成互助基金,由基金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的法定义务。73.赔付是否有强制性。网络互助的会员以平台公约的弱连接方式形成合同上的相互帮助关系,违约责任不明确,会员间的关系稳定性弱;相互保险公司的会员合法权益收到保险业法律法规的强制保护,更为安全。
网络互助计划与P2P保险业务模式的区别在于:1.是否进行风险转移。P2P保险机构有中介机构和保险公司之分,但归根到底,其同样进行风险转移。2.创新程度不同。网络互助计划是一种不同于保险的风险分摊机制;P2P保险更偏向于一种新的保险运营方式8,其以“亲友互助小组”、“保费返还”等互联网技术实现了保险新的营销卖点。3.业务范围不同。网络互助计划主要集中于大病互助、意外互助等人身保障业务;P2P保险产品在个人责任保险、车险、法律支出保险、财产险均开展了广泛实践。
第二节 网络互助计划的特征
网络互助计划刚产生的阶段,运营平台及其背后投资主体将网络互助产品定位为保险或是相互保险产品,随后受到了监管主体的清退。对于众多不具备专业知识的消费者来说,网络互助计划的低价吸引他们,并且产生了刚性赔付的错误期待。监管者发文强调,网络互助计划不是保险,不受其监管。由于网络互助计划的产品范围局限于人身类的互助保障,因此下文的比较也仅围绕商业保险公司的人身保险产品。本文认为,去中心化、不确定性、非强制性、弱稳定性是其不可忽视的风险来源。
1.去中心化
去中心化是指平台责任淡化9,主要表现为风险转移以及争议解决两个方面的去中心化。
风险转移去中心化:保险法律关系中在投保人和保险人之间成立的是风险转移的权责效果。无论是传统的股份制保险公司或相互保险组织,均需要承担风险转移的法律后果。而在网络互助法律关系中,风险是被公平分散到参与会员个人的。当用户加入计划成为会员后,所发生的法律效果是与其他会员进行风险共担,互助金由平台向各会员按时筹集,平台并非是保险人,因此平台不承担刚性赔付保障责任。这也是网络互助计划费用远低于商业保险的原因之一。
争议解决去中心化:商业保险的审核、决定权一体集中于商业保险公司,一旦投保人认为保险人不合理拒赔,有权进行投诉或是诉讼。网络互助平台则不具有赔付争议的决定权10,由团内会员来决定是否赔付。积极来看,这是实行民主治理;消极地看,这是平台在逃避定分止争责任。况且,从民事诉讼适格主体角度来说,存在诉讼障碍风险。
第三章 网络互助计划关停潮成因及现状 ............................. 37
第一节 网络互助计划的特征 ........................................37
第二节 网络互助计划关停潮情况 ................................... 37
第四章 域外相似制度发展及监管措施研究 .............................. 47
第一节 网络互助计划与相互保险、P2P保险模式比较 .......................... 47
第二节 域外相互保险制度监管措施研究 .................................. 47
第五章 网络互助计划的监管反思与重构 ........................ 55
第一节 网络互助计划发展趋势展望 ...................................... 55
第二节 监管措施之反思 ..................................... 57
第五章 网络互助计划的监管反思与重构
第一节 网络互助计划发展趋势展望
一、网络互助计划的风险可以控制
网络互助初期的迅猛发展,除了社会需要之外,在于低价获得健康保障的“外观”。网络互助平台以低价为推销利器,确实有利于迅速抢占市场,但也导致网络互助计划会员的黏性较低,对互助金分摊金额敏感度较高。“0元入会”、“每月仅数元”等宣传语为网络互助平台以保障低门槛的外观,迅速拉拢了会员,这也导致会员对于互助金分摊金额提价的心理落差会被放大。迷惑性的低价宣传无法起到筛选加入者的作用,互助计划看似蓬勃发展,但其中掺杂着大量尝试性入会者。以17互助平台为例,其在2017年6月发表公告,要求会员将预存互助金提高到49元,而原本仅要求9元。如果会员不充值,平台便默认会员选择退出。平台给出的理由是逆选择风险导致会员内部权利义务失衡。金额仅上升了三十元,但是上升比例为444%。这一价格变动导致大量会员选择退出该计划。公告发布前,截止到2017年3月,该平台会员为129万人;公告发布后。截止到2017年中旬,会员量骤降到6万。
等待期过期后,看似兴盛的网络互助计划暴露出了其业务模式的缺陷,网络互助计划确实存在第三章所讨论的风险,大部分提及的风险可以通过监管安排解决。至于监管主体所忧虑的逆选择风险,则可以通过细分网络互助计划参与者年龄段和落实网络互助计划提示义务的两步措施,使其达到可控。
结语
网络互助计划以低成本优势,成为一种新的保障选择,对基本医疗保险、商业保险的起到了良好的补充作用。对于现阶段的中国保障市场来说,网络互助计划照顾到了下沉市场的风险保障需求,能够积极防范因病致贫、返贫,有良好的的社会效应,其社会效益无法被惠民保、百万医疗险或是其他传统商业保险替代。
2021年对网络互助行业来说是命运多舛的一年,共有十家互助平台先后倒闭,其中不乏相互宝、美团互助、水滴互助等头部平台。但在看似惨淡的现实中,我们应该注意到成立11年,内部治理最完善,资金监管水平最高的康爱公社、e互助、壁虎互助仍在稳定发展,会员总规模达到2,300余万。回顾整个行业发展史,网络互助计划行业因资本的进入而喧嚣,也因资本的退出而沉淀。但总的来看,网络互助计划仍然担负着满足现阶段社会需要的历史使命。
网络互助计划自诞生起,其法律定位就不甚明确,因此始终处于监管真空的状态。根据其影响广泛、会员众多、赔付金额巨大等属性,有必要对相关平台和行为进行监管。由于其创新性,现成的监管进路无法适用。本研究尝试厘清网络互助计划的特性及法律,加强对该业务模式法律风险的实证研究,结合域外类似制度的监管经验,反思监管措施,探讨更优的监管进路,以期引导网络互助行业良性发展。
参考文献(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