贸易自由化和劳工权利之间有着一定的不和谐,但是它们之间的冲突并非严重到不可协调。国际社会对两者间恰当关系的关注由来已久,但是如何协调贸易自由化与劳工权利间的冲突,是一个理论上存有争议,国际实践未能有效解决的事项。单边模式、非政府组织模式、区域模式以及多边模式都不能提供完美的解决方案。中国作为WTO的发展中国家成员在面对社会倾销的指控时需要作出积极的应对。
一、贸易自由化与劳工权利关系问题
以贸易自由化为主要特征的全球经济自由化趋势下,贸易的自由化仅仅代表的是一种自由市场经济的价值理念。在人类社会的价值观体系里还有诸如人权的保护、公共健康、环境的治理以及文化的多样性等重要的价值观。在强调贸易自由化的同时,如何看待和处理其与劳工权利之间的恰当关系是一个困扰人类半个多世纪的“老生常谈”。这两者有着一定的不和谐,但是它们之间的冲突并非严重到不可协调。在看到冲突的一面,我们也要辨证地看到两者“和谐融洽的”另一面。国际劳工组织(以下简称ILO),世界贸易组织(以下简称WTo)分别在国际劳工标准的确立和国际贸易政策的协调领域发挥了各自应有的作用。西方发达国家试图把国际劳工标准与国际贸易联系起来并置于WTO的框架之内予以一揽子解决。发展中国家考虑到劳工标准很可能沦为新的贸易壁垒,极力反对如此行事。因此,如何协调国际贸易自由化与劳工权利间的冲突,是一个理论上存有争议,国际实践未能有效解决的事项。20世纪90年代初叶,国际社会作出了诸多努力,以期在社会发展、经济自由化、人权和世界贸易之间建立新的连接点。在联合国的主持下召开了一系列世界性大会,比如,1992年里约热内卢环境和发展大会、1994年开罗人口和发展大会、1995年北京世界妇女大会以及1995年哥本哈根社会发展世界峰会。所有这些世界性会议的目的就在于把人权(通常涵盖了劳工权利)事业的进展与全球经济自由化紧密联系起来。在鸟拉圭回合谈判的最后阶段,贸易和劳工标准间关系的问题成为各方争论的焦点。发展中国家认为发达国家之所以把两者联系起来意图推行新的贸易壁垒或者怀有新殖民主义的不良动机。马拉喀什会议最后达成的共识是这个问题将留待WTO的第一次部长级会议上加以审议。WTO第一次部长级会议于19%年在新加坡如期召开,会上果然旧事重提,最后落得个不欢而散。WTO成员各抒己见,见仁见智。支持者和反对者剑拔弩张,气氛十分不和。最后发表了一份妥协性质的声明书:“虽然与会者一致赞同核心劳工标准应予以捍卫,但是WTO不是处理这些问题的场所。ILO过去是,未来仍应该是对此事项担当责任的国际组织”。世界贸易组织总干事欣然欢迎WTO成员在新加坡会议上给ILO的定位。他提出了两条策略以有效实施劳工标准:其一是几O应该确立一套核心劳工权利体系,ILo成员国仅因其会员资格而认为自己有义务烙守这些核心劳工权利标准;其二是建立一套增强消费者选择的有效性的制度,也即在那些符合核心劳工标准的条件下生产的产品上加贴标签,并且由ILO负责监督这一标签制度的实施。ILO内部经过激烈辩论之后采纳了WTO总干事的第一条建议。1998年ILO发表的一份宣言中确立了童工和强迫劳动问题、结社自由和集体谈判、免于歧视作为国际劳工权利之核心部分。但是,把这些核心劳工权利与标签制度相联系的设想并没有得到ILO决策者的赞同。这主要是由于遭遇了发展中国家的反对。因为它们认为ILO才是处理这些争议的场所。联合国秘书长也表达了自己的担忧,表示说,贸易很少成为解决劳工问题的适当的方式和途径。迄今六年有余的多哈发展回合2006年宣布中止谈判,在贸易和劳工标准问题上更是毫无进展,前景堪忧。从《1919年凡尔赛和约》到《世界人权宣言》,从ILO到WTO,从乌拉圭回合到多哈发展回合,从政府间国际组织到非政府组织,从发达世界到发展中世界,无不关心贸易自由化和劳工权利的恰当关系问题。但是,基于世界经济发展的不平衡,即使是在人权的国际保护观念已经深人人心的21世纪,国际社会似乎仍然无法就如何看待和解决这两大价值观之间的冲突与和谐问题达成广泛的共识。
二、解决贸易自由化与劳工权利冲突的可能路径
(一)单边模式的优劣分析
当贸易自由化和劳工权利保护之间发生了冲突,我们可以有四种应对模式:单边模式、非政府组织模式、区域模式和多边模式。其中,多边模式又可以细化为非自愿的和自愿的多边模式。按照所谓的单边模式,贸易自由化和劳工权利保护之间的紧张关系可以通过一国采取的单边行动予以“解决”。单边行动可以有三种不同的表现形式,所有这三种模式都可以在美国的行动中找到其影子。国内的行为准则可以借助国内法的域外适用而被“外输”。比如,美国的反歧视法被扩大适用于美国公司在海外的分支机构。因为按照美国《1991年民事权利法》的规定,“雇员”包括在美国本土以外受雇的美国公民。外国雇主的海外分支机构也要接受《1991年民事权利法》的管辖-—如果该雇主受到美国籍雇主的控制。换言之,只要诸多因素中有一个与美国发生了一定的联系就可以将美国国内法适用到域外。这显然会与外国的属地管辖权发生不可避免的冲突。有些国家可能会提供一个国内法庭,审判涉及到域外适用国际习惯法的争议。美国制定的《外国人侵权法》即是一个明显的例子。某些工业发达国家,比如,美国和欧盟就以受惠国尊重劳工权利为条件作为其实施普惠制(GsP)的基础。在尊重劳工权利和不尊重劳工权利的受惠国家之间实行差别对待。在四种模式之中,当属单边模式最容易付诸实践。一国政府可以随心所欲地执行其国内措施,无需与其他行为者合作。但是,单边行动的实效性和合法性值得怀疑。比如,一国利用普惠制(GSP)作为激励手段,鼓励目标国遵守劳工标准,可能效果不佳。但是,目标国相信它将从施惠国改善后的市场准人条件中获得显著的利益的除外。更加具有根本性意义的是,单边行动通常具有选择性,隐含贸易保护主义的阴谋,更多的是受到国内关切的左右,几乎没有什么“利他的”动机。
(二)非政府组织模式的优劣分析
近年来非政府团体表现出非凡的活力。在西方国家非政府组织包括消费者、公司股东、工会等分别组成的联合体、人权和环境压力集团。传统意义上,非政府组织主要通过支持国内政府或国际组织对私营部门的行为人的管理而发挥其作用。然而,现在这些团体寻求额外的手段对国家施加压力。因为传统的管理手段缺乏有效性。由于对政府有效管理的能力及其意志力的怀疑,公民团体通过自身的行动直接对公司施加压力。这些斗争策略包括股东决议和其他“伦理的投资活动”,等等,为公司等设计行为法典或者给公司加贴“社会标签”,组织消费者开展集体抵制活动。非政府组织模式的可行性至少取决于两个相关的因素:公共利益的程度和公司愿意向公共压力屈服的程度。有迹象表明,两大群体有较大的利益。虽然伦理消费的理念原未成为主流观念,但是它们似乎在发达国家的某部分人群中已经在发挥越来越大的影响力。反过来,这会影响到企业对劳工权利的态度。这会推动企业认识到如果忽视劳工权利,企业的利润可能会受损。为了留住消费者对产品的忠诚、使工人与企业保持合作关系以及避免股东会议发生混乱,企业需要认真看待这些关切—至少表面上会如此。一个企业应对这一方面的压力可以有多种方式,比如,企业自行起草行为法典或者参加非政府组织倡导的行动计划之一。不过,非政府组织模式有它的局限性。当目标公司生产的是消费者产品时,非政府模式最有可能发挥其作用。因为公司很可能会出于保护其品牌的声誉的考虑而响应非政府组织的倡议。至于其他公司,这种非政府模式是否会取得预期的实效就取决于人们能否促使目标公司承认它对维护劳工权利仍然享有可得的利益。比如,我们会发现对劳工权利的尊重有可能增强工人的生产效率,从而扩大公司的盈利能力。对劳工权利的尊重与公司利润之间的这种联系过于遥远,不太明显。因此,公司在缺乏结论性证据面前不太乐意认可这样的事实。而且一个公司若采取了对社会负责任的政策就会被置于与那些对此类政策不屑一顾的公司竞争的处境。这是有风险的竞争关系。前者显然要比后者支出更多的成本。所以,那些政策开明的企业需要获得公共当局某种程度的支持,以保护它们被免费搭车。非政府组织模式同样会引起合法性的问题。站在目标公司或国家的立场,非政府组织模式很可能会成为一个毫无用处的工具。比如,消费者的压力很可能会敦促一家公司拒绝与使用了童工的供应商进行交易活动。这表面上似乎可以迫使该供应商不再使用童工,从而维护了劳工权利。但是,除非这批原被使用的童工另有收人,可以解决这些儿童的生计问题,否则这些儿童只会被迫过着更加贫穷的生活,甚至从事更加具有危害性的工作。笔者认为,某些价值观通过市场手段加以调整不太恰当。
(三)区域模式的优劣分析
所谓区域模式是指通过区域合作的途径化解贸易和劳工权利之间的紧张关系,不同于一国政府的单边行动或政府间国际组织的行动。毫无疑问,欧盟是最为典型的例证。在欧盟内部,尤其自20世纪80年代中期以来,经济的自由化程度不断增强。经济自由化进程被视为与社会保障措施的发展具有密切的联系。对于那些在经济自由化过程中失落的群体提供社会保障可以减缓不利因素的冲击。这利政策倾向在《阿姆斯特丹条约》里表现得十分明显。因为该条约把经济问题和社会问题进行了相对较大的混合规定,其中第125条到第130条专门规定了就业问题,第136条到第145条特地规定了社会政策问题。《北美自由贸易协定》(以下简称NAFrA)也试图开拓一条区域模式的路径,以其附属协议?—《北美劳工合作协定》为著例。不过,比较而言,《北美劳工合作协定》显得比较单薄,没有《阿姆斯特丹条约》态度鲜明,立场坚定。区域模式的实效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它的设计。因为人们对NAFTA的附属劳工协议的批评主要在于它缺乏有效的争端解决机制,没有为美国、墨西哥和加拿大三个成员国设立统一适用的最低劳工标准。区域模式可能对各国具有吸引力。因为在小范围内达成共识比在世界范围内取得一致容易得多,省时省力。但是区域模式有它的危险之处。区域模式把国家条块分割为贸易集团,可能肢解和分化全球贸易体系,导致世界贸易体系的碎片化走向。
(四)多边模式的优劣分析
多边模式具备处理和解决民族国家和区域贸易集团所不得不面对所最重要的问题的潜力。因为多边模式是对经济全球化引发的难题最好的回应。这个难题可谓“全球化的二律背反”。一方面,经济全球化无论是在发达经济体还是发展中经济体给某些人带来了威胁,比如,工作变得更加不稳定。这些危险因素似乎增加对社会保障措施—包括劳工权利—的需求;另一方面,经济全球化可能会限制政府对这种需求作出有效反应的能力。这个两难困境增加了要求在国际层面解决这个问题的压力。然而,目前在四种模式当中多边模式是最脆弱的一种。按照1996年WTO新加坡部长级会议的宣言,目前的策略是通过劳工ILO解决劳工权利问题,把它从WTO的议程中剔除。这个解决方案有其诱惑力。它简化了WTo的工作,使ILO这个专家机构专心处理劳工问题,所有受到影响的各个国家都有参与的机会。ILO在雇主、劳工和国家三方参与的基础上妥善解决劳工争议。但是,问题的关键还在于多边模式的有效性。WTO设计了一套裁判和制裁机制,以强制实施贸易的行为准则。ILo没有具此约束力和强制性的机构和制度,它在很大程度上有赖干道德的劝诫和外交压力。ILo在处理强迫劳动案和童工案里表现出态度软弱、效力不足的弊病。虽然在19%年WTO新加坡会议以来,ILo一直在努力改善自己的软弱形象,但是十年的表现仍然较为消极。因此,WTO卷人劳工争议案的可能性会持续增大。因为WTO对成员国政府具有较大的约束力。ILO的道德劝诫辅之以WTO施加的贸易制裁威胁,必然产生更大的影响力。
三、中国作为发展中大国应有的政策
回应多边贸易自由化不是目的而是达到目的的手段,是达到国际社会所追求的经济目标和社会目标的一种手段。与贸易相关的劳工权益保护问题,是敏感而棘手的。要在经济水平、社会发展、文化背景、历史传统以及法律价值取向之间存在着差异的成员间达成广泛的共识,还有一段很长的路要走。作为WTO成员中人口最多的发展中国家,中国有着庞大的劳动力数量和巨大无比的劳动力市场,关于劳工权益保护的压力极其沉重。中国的劳工权益保护和国际核心劳工权利标准之间尚有差距。由于我国确实存在血汗工厂的现象以及低劳工成本的比较优势,针对中国产品的“社会倾销”的指控甚嚣尘上。我国要充分、合理、有效地利用自身的劳动力优势,同时还要提前做好准备,根据已经批准的国际劳工公约和国际人权条约,关注和借鉴其他成员国的劳动立法和劳工政策,发展和健全中国现有的劳工立法和劳工政策。与之同时,我国还要对WTO框架内劳工权益保护的问题进行专题研究,尽力做到有备无患,以此能对与贸易有关的劳工权益保护的实体规则的诞生予以相应影响,并在未来的贸易实践中能对其有充分的理解和有效的运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