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 张超于2001 年到一私营企业工作时, 因不熟悉劳动法规定未能与业主签订劳动合同。工作将近三年时因业主拖欠工资发生纠纷, 张超依据劳动法的规定到劳动争议仲裁委申请仲裁。经仲裁委裁决让业主补发拖欠的工资, 裁决书送达后, 张超与业主在劳动法规定的“不服劳动仲裁裁决的可以在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 的时间内均未到法院起诉。裁决书生效后,业主也不自动履行裁决事项,为此张超想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但张超在与业主发生劳动纠纷前未订有劳动合同和发生纠纷后双方也未订立可以申请仲裁的条款, 根据民事诉讼法有关规定, 法院能否接受执行申请?答: 民事诉讼法确实规定有人民法院在审查当事人对申请执行已生效的仲裁裁决书时, 发现当事人在合同中没有订立仲裁条款或发生纠纷后没有达成书面仲裁协议而仲裁, 给以裁定不予执行的规定。但这个规定不是针对劳动争议仲裁而言, 劳动争议仲裁是一种强制性仲裁, 不以双方协议为前提, 只要一方申请仲裁, 且符合劳动法规定的受案范围, 劳动仲裁委就应受理并作出裁决。劳动争议纠纷在劳动仲裁委作出裁决后, 当事人对裁决不服可以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这已给予了当事人请示人民法院给以司法审查的权利。在这起纠纷中, 双方均未对劳动仲裁委作出的裁决提出诉讼, 故该裁决是生效的裁决。另外从裁决内容的合法性来看, 张超和业主虽说未订有劳动合同, 但是存在着事实劳动关系, 属于劳动法的调整范围, 适用劳动法的规定。对事实劳动关系劳动仲裁委能否受理, 劳动部在《贯彻劳动法若干问题意见》第82 条中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发生劳动争议不论是否订立劳动合同, 只要存在事实劳动关系并符合劳动法的适用范围即属劳动争议处理条例的受案范围, 劳动争议仲裁委均应受理”, 张超与业主是因工资而发生纠纷, 该纠纷是符合劳动法和劳动争议处理范围的, 所以该劳动争议纠纷劳动争议仲裁委受理并作出裁决是符合有关法律和行政法规的。关于人民法院能否执行该裁决书的问题, 劳动法第83条规定:“劳动争议当事人对仲裁裁决不服的, 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一方当事人在法定期限不起诉又不履行仲裁裁决的, 另一方当事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根据以上法律的规定,张提出的执行申请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