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是一篇法律论文,笔者以期待犯罪嫌疑人名誉权保护这一问题能够引起应有的重视,对媒体报道自由和犯罪嫌疑人名誉权两种重要的权利进行平衡,使犯罪嫌疑人名誉权能够得到更好地保护,媒体更好地行使监督权利。
1绪论
1.1研究目的及意义
1.1.1理论目的及意义
人权问题一直是法学专家、学者们广泛关注的重要问题,对人权的尊重和保障是人类社会发展中一项最为基本同时也是最为重要的价值追求。人权思想,特别是对公民人格的尊重,给与公民以人道的待遇,这些是作为人最本质也是最基本的需求。
近些年来,世界各国对人权问题普遍关注,事关人权的事件和新闻的热度很高,我国结合国情,顺应世界发展对人权的重视趋势,以我国根本大法宪法的法律形式将尊重和人权保障予以最高法律保障,也在刑事诉讼法中更加具体地规定了对犯罪嫌疑人的人权保障,这说明我国顺应历史发展潮流,将人权保障发展到新高度。
在法院对犯罪嫌疑人做出有罪宣告之前,其他任何主体无权给犯罪嫌疑人定罪,甚至在案件进入法院审判阶段之前,犯罪嫌疑人还不能被称为被告人,社会不能取消对他的保护。其作为人的基本权利应该得到尊重和保障。犯罪嫌疑人的人格权,尤其是以名誉权为代表的精神型人格权利,应该被重视,但是在现如今的刑事犯罪案件报道中,犯罪嫌疑人的名誉权经常被忽略,很多情况下得不到应有的保护,这是因为犯罪嫌疑人的名誉权与刑事报道中媒体的报道权利经常发生冲突。诚然,犯罪嫌疑人因涉嫌犯罪,其名誉权在刑事案件报道中需要受到一定的限制,但是他依然应当享有作为人应该被人道对待的最基本的权利。媒体的报道使得刑事案件受到社会公众的关注,这种关注在相当程度上能够监督国家司法权的行使。但另一方面不可忽视的是当媒体的报道严重侵犯犯罪嫌疑人的名誉权时,其报道权利就应该受到一定的限制,在刑事案件报道中如何规制媒体的侵权报道以更好地保护犯罪嫌疑人的名誉权,值得研究。
1.2文献综述
1.2.1国外相关研究
研究国外对新闻媒体规制的法律制度,可以发现,很多国家建立了专门的法律制度来对新闻媒体进行规制,并且,对于新闻侵权案件的处理,也有其他与新闻法相关的法律部门配合。域外法律制度构建中有着专门的新闻立法且与其他的相关部门法衔接以保障媒体报道中被报道对象的个人权利。这种立法模式不同于目前我国法律法规体系中缺乏相关专门性新闻立法的法律现状,国外学者对这些相关的法律制度进行了探讨。
二十世纪的七十年代,域外很多学者专家开始研究犯罪新闻,在研究的早期,对犯罪新闻的相关研究重点集中在新闻学的领域,对犯罪新闻进行相关概念阐述,同时注重对新闻的价值和构成要素的分析,在对犯罪新闻进行相关报道时的注意事项以及报道的方式也是犯罪新闻研究的重要内容。如梅尔文.门彻,他的研究中指出了媒体在犯罪新闻报道中应当如何注意被告人以及犯罪嫌疑人的名誉权问题,这些研究在他的著作《新闻报道与写作》中有专章论述①,另外,一些专家学者从新闻伦理的视角对上述问题进行研究,其中,唐.R.彭伯的专著《大众传媒法》对美国司法与传媒的平衡法则进行了介绍,此外,在此书中,他也详细地阐述了“藐视法庭法”,解释了“主观恶意”原则的含义②。菲利普.帕特森教授与李.威尔金斯教授合著的《媒介伦理学》亦对犯罪新闻中存在的有悖新闻伦理的问题进行了深刻的剖析③。
2案例引入与争议焦点归纳
2.1案例引入
2.1.1徐健缤与新安晚报社名誉权纠纷案
原告徐健缤诉被告新安晚报社侵犯其名誉权一案①,经湖南省常德市武陵区人民法院依法审理做出判决。徐健缤请求法院判决被告新安晚报社赔礼道歉,并以破坏其名誉的同等方式为其恢复名誉,赔偿精神损失10000元,并由被告承担诉讼费。本案被告新安晚报社的答辩观点主要为:答辩人新安晚报社不存在侵害徐健缤名誉权的故意而且没有过错;答辩人发表的文章也没有造成原告徐健缤客观上的损害;原告在本次诉讼之前就已经提起过数次诉讼获得了相当数量的经济补偿,其诉讼请求提及金额过高,目的不是为了补偿其遭受的实际损失,而是为了获利。
法院查明事实:在2014年4月25日,被告新安晚报社的新闻栏目,安徽网在线发表了一篇题为《网上学习制枪技巧,在家卖枪的人被拘留》的文章。 “24日,常德市公安局武陵分局三岔路派出所破获一起非法制造、贩卖枪支、枪支弹药案,缴获各类弹药1200余发、自制枪支5支、大量枪支老虎钳和钻床器材。”刑事拘留5名犯罪嫌疑人” “据犯罪嫌疑人徐某坦白,他从小练习武术,喜欢舞刀弄枪。”读完高中后,徐某在部队做了3年的通信兵,后被分配到一家公司的保卫科” “徐某通过网络学习相关枪支弹药知识,掌握了制造枪支的经验技术,此后徐某购买制造枪支的原材料和设备,在其家中自制枪支子弹”等文字表述,截止到2020年8月22日,安徽网网站发表的上述文章仍能够搜索查阅。在被告新安晚报社提交答辩状期间,上述文章删除。法院另查明,因涉嫌非法生产、经营枪支弹药罪,徐某于2014年4月9日被刑事拘留,5月16日,常德市武陵区人民检察院对其批准逮捕,7月10日,常德市公安局武陵分局以徐健缤涉嫌非法生产、经营枪支弹药罪移送检察机关审查起诉。7月16日武陵区检察院决定撤销对徐某的强制措施,后公安机关补侦后移送起诉,检察院认为现有证据不能认定徐健缤非法制造、贩卖枪支弹药,于是对其作出常武检公诉刑不诉(2014)196号不起诉决定书,原告徐健缤后对检察院申请赔偿,得到支持,武陵区人民检察院支付原告被羁押期间赔偿金20069元。法院又查明类似上述文章在全国数家媒体上都有刊登,原告已经对其中二十多家媒体分别起诉,并得到了相关赔偿。
2.2争议焦点
本文上述三个案例均为犯罪嫌疑人名誉权纠纷案,即在审前阶段的报道中媒体对犯罪嫌疑人报道侵权所引发的纠纷,被告方为侵权媒体的运营方。原告提起诉讼的原因为在其处于刑事侦查阶段,媒体在报道中不合理报道及评论对其造成名誉权的毁损。以上三个案例中,案例一中的徐某某和案例三中的汤某所主张的诉讼请求被法院予以确认,在本文案例二萧裕超名誉权纠纷中一审法院和二审法院支持了原告的诉讼请求,认定被告对其构成名誉权侵权,而再审法院推翻了原判决,再审法院认定被告没有侵犯萧裕超的名誉权,出现了同案不同判的现象,这说明在犯罪嫌疑人名誉权的保护和对媒体报道权利的肯定上发生了争议。综合分析以上三个案例中原告主张、被告答辩以及法院认定事实和裁判说理部分,可以知道犯罪嫌疑人名誉权纠纷案的主要争议焦点是媒体是否构成对犯罪嫌疑人的侵权,这主要涉及几个个问题:一是犯罪嫌疑人的容忍限度,二是媒体的报道限度,三是犯罪嫌疑人名誉权保护的现实意义。
2.2.1犯罪嫌疑人的容忍限度
当犯罪嫌疑人被指控涉嫌刑事犯罪,对于媒体的报道以及媒体和社会公众对其评价,犯罪嫌疑人自身是否有容忍义务,对于媒体的报道,犯罪嫌疑人有多大程度上的容忍义务,这是犯罪嫌疑人名誉权纠纷案件中的一个重要争议焦点。上述案例中,被告方媒体在主张自己不对原告构成侵权时,答辩的理由为媒体对处于侦查阶段的刑事案件以及涉案的犯罪嫌疑人进行报道,是为了满足社会公众对热点事件的知情权,犯罪嫌疑人被指控犯罪,其一定程度上作为公众人物被报道,对相关报道与评论有一定的容忍义务。
3犯罪嫌疑人名誉权保护问题的法理分析 ............................... 12
3.1犯罪嫌疑人名誉权概念梳理 ............................. 12
3.1.1名誉权 ............................. 12
3.1.2犯罪嫌疑人名誉权 ....................... 13
4 加强犯罪嫌疑人名誉权保护的路径................................... 24
4.1立法层面 ......................................... 24
4.1.1推动无罪推定思想落实 .............................. 24
4.1.2推动新闻媒体专门性立法 ............................ 25
结语....................... 29
4 加强犯罪嫌疑人名誉权保护的路径
4.1立法层面
4.1.1推动无罪推定思想落实
刑事诉讼法是贯彻宪法的重要方式,人权保障理念是刑事诉讼法的一个重要价值,刑事诉讼法中无罪推定思想直接体现了保障人权的理念,是犯罪嫌疑人的主体地位的现实保障。无罪推定思想要求在未对犯罪嫌疑人作出有罪判决前,他们应该被当作是无罪之人的。 无罪推定原则在我国刑事诉讼法中的确立,不仅对保障人民群众的利益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更能确保犯罪嫌疑人的合法权益得到有效维护。 在对犯罪嫌疑人名誉权问题的处理中,必须在侦查阶段实行无罪推定思想。即使对犯罪嫌疑人采取强制措施,也要尊重犯罪嫌疑人的尊严,保护其人身权利和人格尊严,对待犯罪嫌疑人要实事求是,犯罪嫌疑人有在侦查阶段不被认定为犯罪分子的权利。
在刑事诉讼法中为了更好地保障人权应该切实落实无罪推定思想。可以考虑将无罪推定作为刑事诉讼法的基本原则,以法律明文规定的方式落实无罪推定思想。无罪推定这一思想不仅仅规制国家司法机关,使侦查机关、检察机关、审判机关在刑事诉讼全过程中将犯罪嫌疑人做无罪推定,保障其正当的诉讼权利,代表国家公权力机关的媒体如上述公安微博也应当树立无罪推定的思想,在官方自媒体平台发布案件事实时落实无罪推定思想,尊重犯罪嫌疑人人格权利,如此对其他新闻媒体才能起到良好的示范作用,才能转变由于长期社会思想传统形成的“有罪推定”思想,使新闻媒体及其受众树立“无罪推定”的理念,从而保障犯罪嫌疑人在刑事案件报道中的名誉权。
结语
当前我国刑事诉讼法对于犯罪嫌疑人的权利保障不断完善,在实施保障人权方面已经取得重大的进步,但是刑事诉讼法对犯罪嫌疑人权利的保障主要在于保障犯罪嫌疑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相比较之下,犯罪嫌疑人名誉权之类的精神型人格权也应该同等重视。而且对犯罪嫌疑人人权保障的相关研究多着眼于国家公权力机关对犯罪嫌疑人权利的侵犯,而忽略了新闻媒体这一主体,对于新闻媒体在刑事案件报道侵权的情况应该予以重视。
本文主要观点如下:
(1)媒体有对刑事案件报道的权利,媒体对刑事案件的舆论监督是其正当权利,其应在合理范围内行使权利。
(2)在未经人民法院依法审判,犯罪嫌疑人的身份不是罪大恶极的罪犯,其作为人格权重要组成部分的名誉权是其人格尊严的直接体现,应该得到应有的保护。
(3)媒体对刑事案件的报道要遵循客观性、公正性、全面性,不应该带有偏见和有罪推定的倾向,不应对犯罪嫌疑人的名誉权造成损害。
本文以案例引入的方式分析了媒体报道自由和犯罪嫌疑人名誉权保护之间的冲突,并且分析了这一冲突背后的原因,最后根据所分析原因提出了冲突解决的相应途径。以期待犯罪嫌疑人名誉权保护这一问题能够引起应有的重视,对媒体报道自由和犯罪嫌疑人名誉权两种重要的权利进行平衡,使犯罪嫌疑人名誉权能够得到更好地保护,媒体更好地行使监督权利。
参考文献(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