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是一篇法律论文,笔者认为,行为违法作为恶意诉讼侵权的行为要件并无问题,这是因为,在恶意诉讼中,作为行为要件的显然就是恶意起诉这一违法行为,而无需以恶意起诉的表现形态作为行为要件。至于究竟哪些行为构成恶意起诉,则需要根据专利恶意诉讼的情况具体分析。
第一章绪论
1.1研究背景和研究意义
由于科学技术的迅速发展,专利权受到了社会更广泛的关注,在中国每年的专利申请总量也逐步上升,到2019年,中国的专利申请总量排在全球第一位;而按照国际有关机构数据,当年的中国专利申请量超过了一百五十四万份,差不多是当时全球专利申请总量的一半。由此可见,我国目前已经成为一个专利大国。然而,随着专利保护意识的提高和专利价值的凸显,专利权纠纷也不断增多。而由于专利涉及企业发展的核心竞争力,在正当专利维权之外,开始出现较多的专利恶意诉讼。2019年,高科技医疗器械头部企业安翰科技在冲刺科创板时,被竞争对手提起8项专利索赔“卡点”诉讼。这起被称为科创板专利诉讼第一案的恶意诉讼进一步引发了学界和知识产权实务界对专利恶意诉讼的重视。对科创企业而言,专利恶意诉讼牵涉其大量精力,影响其创新热情,对科创企业合法权益造成大量损害。从国家层面而言,专利恶意诉讼破坏了创新环境,带来市场竞争秩序的恶化,同时也浪费了司法资源,影响了司法秩序。
目前,我国相关司法解释已经对专利恶意诉讼有所规定,例如在案由制度中明确了恶意提起知识产权诉讼这一案由,在最高院有关知识产权保护的司法文件中对打击知识产权恶意诉讼也提出了明确要求。但由于相关规定较为原则和散乱加上专利恶意诉讼的隐蔽性和专业性等原因,目前对专利恶意诉讼的打击和制裁尚存在不足,该违反现象也尚未得到有效遏制,为保护我国知识产权事业的健康发展,维护公平有序的竞争环境,有必要对专利恶意诉讼现象展开研究,以更好识别专利恶意诉讼,并进一步加强对其的规制。
1.2研究内容
本文主要分为四部分。
第一部分主要介绍专利恶意诉讼的概念、特征及其危害。具体阐述了恶意诉讼和虚假诉讼的区别,并从隐蔽性、复杂性等角度对专利恶意诉讼进行了分析。同时指出专利恶意诉讼所产生的危害包括扰乱市场公平竞争、损害司法公信力等。
第二部分主要对专利恶意诉讼的现有制度和司法实践中的典型案件进行梳理,分析了专利恶意诉讼识的主要表现形式、司法审判中的难点,以及现有规制措施存在的问题。
第三部分是有关域外恶意诉讼司法规制的比较分析,主要探讨了美国和日本两个国家对于恶意诉讼的法律规制,并提出了其可供我国借鉴之处。
第四部分主要是探讨完善专利恶意诉讼规制的方法,主要包括:明确将恶意诉讼确定为民事侵权行为;进一步完善专利恶意诉讼的侵权损害赔偿制度;对于专利恶意诉讼适用惩罚性赔偿;完善专利恶意诉讼的程序制裁。
第二章专利恶意诉讼概述
2.1恶意诉讼的概念
民事诉讼是行为人维护自身正当权益的重要途径,一旦自己的正当权益遭受侵害,可向人民法院进行民事诉讼保障权益,但一些当事人打着维权名号,利用恶意起诉侵害他人合法权益。恶意诉讼给司法程序造成破坏,不仅伤害相对方权益,还浪费大量司法机关审理资源。目前,法律上对恶意诉讼的认定并没有统一标准,关于恶意诉讼的认定也存在分歧,最高人民法院在2004年公布的针对恶意诉讼调研报告中认为:恶意诉讼是指故意以别人遭受侵害为目的,缺乏合法的理由和根据所进行的民事诉讼,并给对方造成损害的行为。笔者认为,该概念从主观状态、行为表现等方面对恶意诉讼进行了界定,较为科学合理。针对恶意诉讼的定义,学界通常认为恶意诉讼属于侵权行为,主观上存在故意,在客观上进行侵犯他人权利的侵权行为则是其主要构成要件。在司法实践中恶意诉讼的表现方式很多,但通常表现为虚构事实理由的方式对他人诉讼等。
需注意的是,恶意诉讼与虚假诉讼不同,2015年最高院关于立案登记制改革的意见中将虚假诉讼和恶意诉讼分别列出,由此可见,关于两种诉讼在我国民事诉讼领域是严格加以区分的。一般认为,虚假诉讼是指双方当事人之间故意串通,利用起诉手段取得不当利益的做法;而恶意诉讼是虚构事实或理由对他人提起诉讼的行为,其区别十分明显。即前者是双方串通形成一个虚假的诉讼,而后者是单方恶意起诉他人。[1]最高法明确将虚假诉讼和恶意诉讼加以区分,也进一步说明两者是不同的滥用诉权类型。
另外,从目前法律对上述两种诉讼行为规制手段看,两者区别很大。我国《民事诉讼法》第112条明确规定任何一方故意串通,企图利用诉讼或调解等方法侵害他人权益,人民法院可以驳回其请求,并依照情节轻重给予处罚、拘留,对于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该条文进一步规范了虚假诉讼。关于恶意诉讼的规制,最高法发布的有关行使行政诉权的通知中表示,判断滥用民事诉权、恶意起诉的行为,对属于滥用权利、非法诉讼的当事人进行规制,要研究形成有效制度,依法进行合理制裁。该文件提出了对恶意诉讼要加强制裁,但并没有明确该如何对其加以规制。
第三章我国有关专利恶意诉讼及其规制现状考察.........................10
3.1专利恶意诉讼及其规制的现有规定梳理...................................10
3.2有关专利恶意诉讼的实践考察............................................10
第四章对于国外专利恶意诉讼及其规制比较分析.........................16
4.1域外相关制度考察.............................16
4.1.1美国对于专利恶意诉讼的法律规制..............................16
4.1.2日本对于专利恶意诉讼的法律规制..................................17
第五章完善专利恶意诉讼规制的具体建议.........................19
5.1完善专利恶意诉讼及其规制的相关立法...............................19
5.1.1将专利恶意诉讼明确为民事侵权行为...............................19
5.1.2明确专利恶意诉讼的构成要件................................19
第四章对于国外专利恶意诉讼及其规制比较分析
4.1域外相关制度考察
权利的完善一直是对于当事人权益保护的体现,随着权利保护的不断加大,各国出现了滥用权利的诉讼行为,出于规制这种故意侵权行为,德国民法典第二百二十六条明文规定行使自身权利应该为了维护自身利益,不能以侵犯别人权利为目的,[11]各国民法典竞相效仿,对于权利的滥用进行规制。[12]他山之石,可以攻玉,研究域外有关专利恶意诉讼及其规制可以对完善我国相关制度有借鉴作用。目前在一些英美法系国家,对于恶意诉讼既有法律上的规制,又有程序上的规制。例如,在英国法中,恶意诉讼被归于一项侵犯他人权利的行为,在美国侵权法中将恶意诉讼归于无正当理由的诉讼。[13]在大陆法系的日本,专利侵权诉讼案件相对较少,也表明其专利恶意诉讼发生率较低,探讨其相关规定和司法实践也许能帮助我们从不同角度思考如何惩治恶意起诉的问题。为此,笔者选取美国和日本,研究恶意起诉相关规制的比较分析。
第五章完善专利恶意诉讼规制的具体建议
5.1完善专利恶意诉讼及其规制的相关立法
5.1.1将专利恶意诉讼明确为民事侵权行为
对于恶意诉讼,司法实践中主要以诚实信用原则作为规制的法律基础,法官只有通过判断,援引相关法律条文进行认定。没有明确将恶意诉讼规定是一种侵权行为,法官在审理案件并不能直接以侵权责任编中侵权行为来进行认定,目前在民事诉讼实践中,有的当事人在遭到知识产权恶意诉讼后,向恶意起诉人提起了侵权之诉,且该起诉也得到法院支持。但法院是适用民事侵权的一般原理进行受理的,这种情况并不能起到广泛制约知识产权恶意起诉的情况。而从恶意诉讼本身而言,行为人为了获取非法利益,明知没有合法根据却向法院提起诉讼,造成相对人在经济利益或商业信誉等方面的损害,本质上属于一种侵权行为。为此,为了更好规制恶意诉讼,有必要明确将其规定为一种侵权行为。
至于恶意起诉这一侵权行为究竟应在何法律中加以规定。有学者建议将恶意诉讼规定于民事诉讼法中加以认定。笔者认为,就目前我国法律适用情况,程序法主要是实体法运用的体现,将专利恶意诉讼直接纳入民事诉讼法进行规制并不能给受损害人提供诉讼的法律基础。目前,专利法虽规定诚实信用原则,但鉴于专利法存在的独特性,其主要是保护专利权的授予和有效性,因此,专利恶意诉讼并不适宜在其中加以规定。笔者认为,直接将恶意诉讼规定在《民法典》侵权责任编中,明确为一种侵权行为,这样更有助于当事人进行诉讼,也有利于为法院审理案件提供法律基础,也给受损害者明确提供了侵权损害赔偿的请求权基础。另外,为了更有利于实现对恶意诉讼侵权行为的损害赔偿,除了民法典中的有关侵权损害赔偿责任的原则性规定外,可在《专利法》中规定专利恶意诉讼惩罚性赔偿制度。
参考文献(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