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是一篇法律论文,笔者认为外观设计专利侵权判定问题其本身就具有一定的主观易变性,在不同的法官眼中可能存在不同的认定结果,因此也加剧了该类案件在判决认定时出现冲突不一的判决,规则的制定更多地采用客观的流程标准是必须的,这也是后续法学研究中需要着重解决的问题。
第一章 绪论
1.1 研究背景
现如今,市场参与者为了产品外观能够吸引更多的消费者展开激烈竞争,这也致使我国外观设计专利存有量巨大。截至2022年2月,我国外观设计专利有效量为249.5万件,1相应外观设计专利侵权的案件更是日益增多。经历过中美贸易战的洗礼后,知识产权的重要性不言而喻,然而我们不得不承认,在日常商品交易活动中经常会遇到两件难分彼此的同类型产品,侵权假冒现象层出不穷。在司法实践中,法官面对权利人的主张、被诉人的抗辩,究竟以多大范围确定权利边界,以何种主体进行侵权判定,以什么标准认定侵权事实,对司法案件的公正审理都无比重要。
我国《专利法》第64条规定了外观设计产品的保护范围以图片、照片为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犯专利权纠纷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第8、9条将范围限缩为同种类产品,且需要依据用途确定产品类别;《专利纠纷解释二》第15至17条细化了成套产品、组装产品、动态产品的保护范围;由上述法律规定可见,若在具体确定产品类别时无法达到统一标准,将很容易导致冲突的判决,严重影响外观设计专利侵权判定的客观性。
对于侵权判定主体,即法官将自己置身于何种地位来判定侵权事实是否成立。我国《专利法》对该问题并无明确规定,现有《专利纠纷解释一》第10条依据一般消费者的认识水平和认知能力来确定;《专利纠纷解释二》第14条在确定一般消费者认知水平时要求考虑产品的设计空间大小;《专利审查指南》规定不同的产品消费群体不同,“一般消费者”应具有常识性的分辨能力,又不会注意到产品的微小变化。3作为十分抽象的概念,在具体理解“一般消费者”的内涵时难免产生分歧,导致判决迥异。
1.2 研究内容
本文从侵权判定视角出发,对外观设计的理论基础问题进行剖析,把影响外观设计专利侵权判定的核心要素:外观设计的保护范围、侵权判定主体、侵权判定标准作为行文骨架,通过对比不同域外国家的规定,总结我国现行规范的不足之处,提出完善建议。
第一章,绪论,介绍对外观设计侵权判定问题的研究背景、研究内容。
第二章,对外观设计专利的概念、外观设计的性质、授权条件及保护期限进行论述。并指出外观设计专利侵权判定中三个核心问题,即:外观设计的保护范围、侵权判定主体、判定标准。
第三章,对于权利的保护范围,首先介绍英国、美国、日本对该问题的法律规定,其次对我国现行法律依据进行陈述并指出其中的不足,最后根据存在的问题提出了切实可行的两条完善建议。
第四章,在侵权判定主体的界定问题上,列举美国“普通观察者”和欧盟“知情使用人”判定主体的法律规定,正视我国现行规定存在的不足,在此基础上为我国在侵权判定主体的完善提出了自己的建议。
第五章,进一步提出侵权判定标准的问题,美国、日本侵权判定标准的发展历程值得借鉴,在指出一味坚持“混淆标准”存在的不足后,提出了自己的建议。
第六章,结论与展望,总结我国应如何就专利权的保护范围、侵权的判定主体、侵权判定标准进行更好地改进,并指出外观设计进行专门立法是今后的研究方向,如此方能更好地发挥外观设计激励创新的立法目的。
第二章 外观设计侵权判定的理论基础及核心要素
2.1外观设计侵权判定的理论基础
2.1.1外观设计的概念
对概念的深刻领会能够理解法律的深层含义,理解立法初衷,发挥法律效用。我们将英文“Design”翻译为“外观设计”,并给予其更加丰富的内涵。纵观世界不同国家对于外观设计概念的规定略有不同,但无外乎“产品”和“设计”两要素:其一,外观设计需依附于产品,自身独立的设计是不存在的;其二,产品也需要独具特色的设计吸引消费者。
英国是最早规定外观设计的国家, 相关立法可以追溯至十八世纪。1英国现行法将外观设计规定为:“产品及装饰材料的线条、轮廓、颜色等特征产生的整体或部分的外观”。2英国对于外观设计的定义经历了一个从最初限定于保护某些植物织品,转化为任何制造品的外形和设计,这一类化的过程是外观设计法发展史上一个重要的阶段。
《美国专利法》对新的独创性、装饰性的产品都给予发明者专利的保护模式。3美国的专利审查程序手册4中对外观设计的规定更为详细:“外观设计指的是应用于制造品的设计,并不是制造品自身,既包括外观形态也包括外在装饰,外观设计本身是与产品不可分离的,它不能作为设计图案而独立存在,又是能够通过一定的生产方式重复复制的,并不是偶然获得的。” 3 事实上,美国早在1842年的《外观设计专利法案》中就有涉及工业品外观设计的专利保护。
2.2 外观设计侵权判定的核心要素
侵权判定的难点在于:第一,被比设计是否落入权利保护范围;第二,以何种判定主体认定被比设计与专利设计构成相同或相似;第三,需要达到什么标准才能认定侵权事实的存在。故而,笔者总结出外观设计专利侵权判定的三大核心要素:外观设计权的保护范围、判定主体和判定标准。
2.2.1被比设计是否落入权利保护范围
依据《专利纠纷解释一》第8条,同种类的产品方能获得权利的保护,但是产品的种类如何定性?该司法解释第9条要求依据产品的用途,用途标准无法抑制法官的主观能动性,例如智能手机,其用途是多种多样的,通话用途、拍照用途、听歌娱乐用途显然无法形成统一的标准,致使在确定产品种类上会产生争执,不利于侵权判定工作的开展。
通过司法实践案例也可以看出确定权利保护范围时存在的问题。原告罗某某为“灯饰配件”的专利权人,起诉中山市戈瑞雅公司违法销售其专利产品。1首先,广州知识产权法院认为权利人的产品为灯饰配件,并且作为独立存在的一部分,消费者在选购该产品时主要考虑其装饰美化的用途;而被告公司生产销售的是灯具,包括LED照明灯片,更加侧重于产品的照明用途。其次,专利产品的“灯饰配件”无法单独使用需要结合卡扣、螺母等连接在其他产品上使用;而戈瑞雅公司生产的是可以独立使用的照明灯具。基于上述原因一审法院认定被诉产品与专利产品不属于相同或相似种类,不具有比对的前提条件,不存在侵权行为。
而二审广东省高院却做出了截然相反的判决:首先,依据《国际外观设计分类表》中涉案外观设计专利分类号(LOC(10)CI26-05)项下的内容包含灯具;2其次,产品与其组成部分的配件具有相同用途,应属于同一种类。因此,两件产品的种类实属相同属于外观设计专利的保护范围,纠正了广州知识产权法院的观点。
第三章 外观设计专利的保护范围 ........................... 9
3.1 域外关于专利保护范围的规定 .................................... 9
3.1.1英国 ..................................... 9
3.1.2美国 ................................ 9
第四章 外观设计专利的侵权判定主体 ...................... 15
4.1域外侵权判定主体的法律规定 ................................. 15
4.1.1美国“普通观察者”主体 ............................... 15
4.1.2欧盟“知情使用人”主体 .................................. 15
第五章 外观设计专利的侵权判定标准 ...................... 21
5.1域外有关专利侵权判定标准的规定 ........................... 21
5.1.1美国“两点测试法”的发展历程 ............................ 21
5.1.2日本“修正创造说”标准的沿革 ................................... 21
第五章 外观设计专利的侵权判定标准
5.1域外有关专利侵权判定标准的规定
5.1.1美国“两点测试法”的发展历程
美国虽然建国较晚,但是经济社会的高度发展无时无刻不影响着法律制度的更迭。纵观美国外观设计专利侵权判定标准的发展历程与我国现如今的经历十分相似,因此我们有理由相信对美国侵权判定标准的深入研究能够为我国完善相关立法提供借鉴。
判例法国家侵权判定标准随着实践的发展不断变化:从最始的“普通观察者测试法”到“新颖点测试法”发展为现如今的“两点测试法”。首先,1871年的“Gorham”案, 34 一般观察者能否正确理解并认识到自己的购买行为。换言之,可以参照民法制度中的“真实意思表示”,如果普通观察者无法认识自己的真实购买意思,则在该标准视域下构成侵权。其次,“新颖点测试法”在前者的基础上弥补不足,采用“普通观察者测试法”需要从外观产品的整体外观进行综合判断,势必会忽略一些区别于现有设计的独特设计特征。若要认定侵权事实的存在,需要比对被诉外观是否采用了专利产品的新颖点部分,抄袭或模仿新颖设计部分则侵权成立。“两点测试法”综合优劣、进行区分考虑,如果被诉产品外观与专利产品存在一种不同设计,则采用“新颖点测试法”局部比对;如果存在多种不同,适宜采用整体观察的“普通观察者测试法”。
第六章 结论与展望
6.1主要结论
外观设计专利侵权判定实践中存在专利权的保护范围界定不清、专利权的侵权判定主体不明确和专利侵权判定标准的不统一。面对这三方面的问题,笔者依次展开。
第一,外观设计的保护范围问题上,创造性地提出了准确确定产品类别的三个步骤,希望采用流程图的方式固定产品类别的确定方式,减少法官的主观能动性、减少自由裁量权的空间,并且坚持既有的解释原则可以在现有法律保护同类产品外观侵权的条件下很好地确定局部外观的权利保护范围。
第二,外观设计专利侵权判定主体的认定过程中,“一般消费者”具体内涵的把握确定是一个复杂的问题。通过阅读文献并结合自己的所学知识主要提出了通过提高授权门槛,在授权阶段兼采形式与实质相结合的审查方式,并且依据不同产品类型来分别确定产品外观侵权判定的主体。
第三,外观设计专利侵权判定的标准是不断发展变化的,从“混淆标准”绝对权威到受到司法实践的挑战,反映出法律规定的滞后性问题,面对新的司法问题以及“混淆标准”自身存在的不足之处,笔者提出完善侵权认定标准的建议:坚持“混淆标准”的整体观察法兼采“创新标准”加大对创新点的保护力度。
参考文献(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