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是一篇法律论文,本文从违法占地类行政非诉强制执行的概念和性质出发,主要研究了违法占地类行政非诉强制执行案件的现状及成因,通过对农民观念及法律供给方面、行政监管方面、司法审查方面及执行方面的问题进行分析。
第一章绪论
1.1研究背景
近年来,违法占地类行政非诉强制执行在法院受理的案件中占比很大,以天津市法院系统为例,2015年至2019年受理的案件数分别为428件、291件、951件、1065件、350件,共计3085件。[1]违法占地类行政非诉强制执行因其执行内容一般包含没收违法建筑、拆除违法建筑、退还土地等处罚事项,较之以罚款为主的其他类行政非诉强制执行有其复杂性,且与人民的居住利益、国家的粮食安全息息相关。
在学术层面上,对行政非诉强制执行的研究由来已久。但在理论上仍存在很多具有争议的问题,第一,关于行政非诉强制执行的性质,是行政行为、司法行为还是双重属性理论与实务界认识不一。第二,关于行政非诉强制执行的审查标准,是合理性审查、无效性审查、可执行性审查、合法性审查,理论界对其解读也各有不同。第三,对于行政非诉审查的审查方式、结案方式,在当前审查方式、结案方式存在局限的情况下,应如何创新并不明确。第四,关于执行模式,是应采用裁判和执行相分离的“裁执分离”模式,还是采用裁判和执行相合一的“裁执合一”的模式,对此说法不一。因土地违法治理工作的迫切需要,对这些问题的探讨也越来越深入。
在实践层面上,土地违法治理工作中仍有很多现实桎梏。立法层面上,法律规范模糊,可操作性不强,按照现有法律规定,可能出现同一建筑部分拆除、部分没收的情形。执法层面上,行政执法人员总体执法水平不高,土地违法治理历史欠账多、规划管理压力大,各地区处罚尺度缺乏量化、处罚标准不一、不够细化,执法手段简单、处罚方式混乱。司法审查层面上,实践中出现同一建筑物部分拆除、部分没收,行政机关仅处罚退地,对地上建筑物不作处理等情况,对于这些情况法院是否应裁定准予强制执行做法不一。
1.2研究内容
本文从学者的文献及相关法律、法规的梳理出发,首先,对违法占地类行政非诉强制执行的一般理论进行明晰,阐明违法占地的概念、性质,与违法建设行为进行对比分析,介绍相关的域外经验。其次,对现行法律规定进行梳理,包含行政机关治理土地违法依据的法律规范,以及法院对违法占地类行政非诉强制执行案件的申请、受理、审查、执行等方面的法律规范的讨论。再次,以法院行政非诉强制执行工作为视角,对违法占地类案件的现状、成因进行分析,包含观念及法律供给方面、行政监管方面、司法审查方面及执行方面的深入探讨。最后,结合实践及我国的国情提出建议,希望能对土地违法治理工作有所助益。
本文尝试全面呈现人民法院审查土地违法行政非诉案件的情况,并结合理论、实务界的观点,对土地违法形成原因进行解读,提出合理化建议,对土地违法治理工作尽自己的绵薄之力。
(1)采用文献分析法。收集、整理和分析土地问题相关的文献资料,包括法律法规、内部文件、期刊论文、专著等。在现有法律制度和已有研究成果的基础上,形成本文的理论准备和梳理。
(2)采用案例研究法。本文尝试对裁判文书网上典型非诉审查案件逐案剖析,解读每个案件在法律适用、执法程序、事实认定方面的情况。同时,对土地违法的形成原因做重点梳理。
(3)采用实证研究法。本文通过实地研究、分析中国裁判文书网上的数据、访谈、问卷调查等方式对土地违法的现状和成因进行研究,探究土地违法面临的问题以及各地的经验做法,为形成切实可行的土地违法治理方案提供支撑。
(4)采用对比分析法。本文尝试对不同占地用途的违法占地案件进行对比研究,对民宅、公益设施、厂房等不同占地用途案件进行分类梳理,期待能够从对比分析中获得有益启示,了解不同违法占地主体的用地需求和占地原因。
第二章违法占地类行政非诉强制执行一般理论
2.1违法占地类行政非诉强制执行定义
2.1.1概念
违法占地是指违反土地管理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未经有权机关批准,未取得合法的用地手续非法占用土地。有权机关可以作出没收、拆除、罚款、退地等行政处罚。非诉强制执行是指,无执行权的机关,在违法行为人未按照行政处罚决定的内容履行行政机关作出的决定时,经催告,法定期限后依然不履行时,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的制度设计。
根据相关法律规定,违法占地类行政非诉强制执行是指违法行为人在法定期间不提起诉讼又不履行的,有权机关即农业农村委或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可以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通常由法院的行政审判部门作出裁定后,由法院的执行部门组织实施或由行政机关组织实施。
2.1.2与相关概念比较
违法建设是指违反城乡规划相关法律规定,已经取得了规划许可证,但未按规划许可证的内容进行建设,或未取得规划许可证,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作出拆除、没收或罚款等行政处罚。从基本概念来看,违法行为人实施违法占地或违法建设行为,行政机关都可以作出:拆除、罚款、没收建筑物等处罚,但两者也存在很多的不同之处,具体如下:
第一,依据的法律规范不同。处理违法占地行为主要依据的法律规范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部分案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处理违法建设行为主要依据的法律规范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
第二,处罚的主体不同。对违法占地行为作出处罚的主体为农业农村主管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对村民建住宅的行为进行处罚,自然资源主管部门针对其他情形进行处罚;对违法建设行为作出处罚的主体为乡、镇人民政府或城乡规划主管部门。
第三,违法行为方式不同。违法占地是指实施非法占用土地,改变土地用途等行为;违法建设是指已经取得了规划许可证但未按照规划许可证的内容进行或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即进行建设的行为。
2.2行政非诉强制执行的性质
行政非诉强制执行权的性质,在理论和实践中认识不一,有双重属性、司法权、行政权几种不同的观点,据此,笔者对理论和实务界中的几种观点展开进行论述。
2.2.1司法行为
行政非诉强制执行权属于司法行为,这种观点认为,如果把行政非诉强制执行理解为行政的延伸,法院的行政非诉强制执行行为为行政行为的组成部分,与法律规定的本意相冲突,即不符合限制行政权,保护行政相对人合法权益的精神。从法院受理行政非诉强制执行申请后所做的工作来看,法院需进行立案、受理、审查、执行等工作环节,其性质应属于司法行为。
2.2.2行政行为
行政非诉强制执行是行政行为的观点认为,法院处理行政机关申请强制执行的案件,通常有两种处理结果,即准予强制执行,或不准予强制执行,这两种处理结果都不会在行政相对人和行政机关之间产生新的权利、义务关系,法院的强制执行行为是因行政决定的作出产生的,强制执行是行政行为效力的延续。
2.2.3双重属性
行政非诉强制执行具有双重属性的观点认为,行政非诉强制执行是因行政相对人未遵守行政机关作出决定的内容进行的行为,法院作出准予执行裁定后,可能由行政机关执行也可能由法院进行执行。从执行的主体来看,行政非诉强制执行的性质可能是行政行为也可能是司法行为。[3]笔者赞成双重属性的观点,从形式角度来界定行政非诉强制执行的性质更符合实践要求,也更能解决当前面临的违法占地形势严重,法院执行力量不足的问题,从理论层面打通仅能由法院进行强制执行的桎梏。
第三章违法占地类行政非诉强制执行法律规定.................................5
3.1行政处罚的法律依据.........................................5
3.2行政非诉强制执行的申请与受理.......................6
第四章违法占地类行政非诉强制执行的现状及成因................7
4.1农民及村集体土地保护意识有待增强..............................7
4.2法律供给方面...................................8
第五章解决违法占地类行政非诉强制执行的相关对策...................16
5.1完善制度供给................................16
5.1.1增强村集体及农民的土地保护意识,推动“田长制”.......................16
5.1.2出台切实可行的地方立法、做好相关法律的衔接...............................17
第五章解决违法占地类行政非诉强制执行的相关对策111
5.1完善制度供给
5.1.1增强村集体及农民的土地保护意识,推动“田长制”
违法建筑的建设人可能会选择突击搭建的方式快速建成违法建筑,且很多违法建筑位于私人空间内,不利于行政机关及时发现并查处。如果不能及时发现并拆除在建违法建筑,待其建成后,拆除成本更高、拆除后违法建筑人损失的利益更多,产生的阻碍更大,也容易引起示范效应,引发更多人的效仿。因此对于违法建筑最有效的治理办法就是早发现、早治理。充分发挥基层组织和基层群众的力量,将土地违法治理工作关口“前移”是土地违法治理的关键。
“田长制”是实现土地保护工作关口“前移”的有效途径。“田长制”是以村街为单位、以地块为单元的网格化管理机制,将土地保护落实到责任人、责任网格和责任地块。以县为例,县长为一级田长,乡镇党委书记、乡镇长为二级田长,村街主要负责人为三级田长。一级田长对全县土地保护工作负总则,二级田长对乡镇(街道)、园区内的土地保护工作负全责,三级田长对本行政村内的土地保护工作负具体责任。建立责任联动机制、督查通报机制、例会机制、实时上报机制、考核问责机制等制度机制。成立组织机构确保“田长制”落地见效。
第六章结论与展望
6.1主要结论
本文从违法占地类行政非诉强制执行的概念和性质出发,主要研究了违法占地类行政非诉强制执行案件的现状及成因,通过对农民观念及法律供给方面、行政监管方面、司法审查方面及执行方面的问题进行分析,得出以下结论:
(1)在农民观念及法律供给方面的不足,建议通过党委统筹领导、推动“田长制”、出台切实可行的地方立法等方式进行改进。
(2)在行政监管方面的问题,建议通过落实国土空间规划、农村经营性用地入市、提高行政机关执法水平等方式完善行政监管职能。
(3)在司法审查方面,建议设定多元化审查标准、在审查方式上引入听证制度、拓展结案方式,并处理好涉“一户一宅”案件。
(4)在执行方面,建议采用“裁执分离”的模式破解执行难的问题,在法律层面上对“裁执分离”工作进行明晰,使该项工作有法可依。
参考文献(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