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是一篇法律论文,笔者认为加强对从业人员的业务培训及自律培训,协会通过交流、会议、学校专业化培训等多种方式,提高个人执业水平,改变专利代理水平发展极不平衡的现状,培养出一批又一批专利代理服务人才。
第一章 绪论
1.1研究背景
回顾“十三五”时期,党中央、国务院把知识产权保护工作摆在更加突出的位置,通过加强顶层设计,部署推动一系列改革,重新组建国家知识产权局,完善知识产权法律法规体系,推进知识产权领域司法改革,有效提升了知识产权领域治理能力和治理水平。五年来,我国知识产权创造能力稳步提高,从事专利服务的人才队伍不断壮大,大众知识产权保护意识已有明显提升。
今年是十四五规划的关键之年,世界正经历百年未有之大变局,新一轮科技革命和产业变革深入发展,国际力量对比深刻调整,我国正处于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关键时期,经济已由高速增长阶段转向高质量发展阶段。创新是引领发展的第一动力,但我国知识产权工作还面临不少问题和短板,主要表现为:关键核心技术领域高质量知识产权创造不足,行政执法和司法衔接机制不够完善,知识产权服务供给不够充分。2021年2月1日,《求是》杂志发表习近平总书记重要文章《全面加强知识产权保护工作激发创新活力推动构建新发展格局》。文章为新时代知识产权保护工作指明了战略方向,做出了战略部署。习近平总书记在文章中提出:“要综合运用法律、行政、经济、技术、社会治理等多种手段,从审查授权、行政执法、司法保护、仲裁调解、行业自律、公民诚信等环节完善保护体系,加强协同配合,构建大保护工作格局。”习近平总书记的重要文章把行业自律放到了加强知识产权全链条保护的重要环节中,专利代理行业全体要深入落实总书记讲话精神,以高质量发展为导向,创新思路方法,全面加强行业自律工作[1]。
1.2研究意义
本文首先对行业自律的基本概念和特点进行阐述,由于行业自律规范在行业内部具有“法律”的地位,指导、规范行业内个体的运行,并通过相应的制度对违反自律规范的行为进行惩戒,因此本文引入“软法”这一概念,将行业自律纳入广义的“法律制度”之中进行讨论。继之通过对现行法律法规、规章制度以及《专利代理职业道德与执业纪律规范》进行分析研究,指出目前行业自律法律制度的不足。在现行法律法规以及自律制度不够完善的情形下,需要考察专利代理行业较为完善的日本、德国、美国、英国等国家的相关专利代理行业自律法律制度,对现状进行完善及补充。最后参照国际经验与我国注册会计师协会的相关行业制度,提出建议,对专利代理行业的行业自律法律制度进行完善。由于2019年新的《专利代理条例》颁布后,多项行政规章、制度已经失效,致使目前大量关于专利代理行业自律方面的理论研究已不再适用还有部分学术研究尚停留在理论层面,无法落地。在专利代理行业内建立建成一套完善、可行的自律法律制度尚需时日,非一蹴而就之事。
第二章 专利代理行业自律概述
2.1行业自律的“软法”地位
行业自律是由行业组织在行业内部自主发起,并由行业内部进行管理的秩序和规范,这种以自律为目的的规范没有违反现行法律法规,与公共管制之间没有抵触[2]。行业自律的内在性就决定了它的三个本质:第一,行业自律是对特定行业运行行为的管理或监督;第二,行业自律以行业内生效的规定或规章的形式存在;第三,这些规章仅对行业内成员具有约束性[3]。此外,行业自律的规制应当对行业内的主体以及行业本身产生切实性影响,这些规范主要包括建立更高的安全质量标准以及制定行业行为守则、规范等[4]。
随着社会经济的高速发展,行业协会在市场中的地位和和作用愈发突出,从而逐渐形成了“政府-社会团体-市场”的三元经济结构。《专利代理条例》要求专利代理协会实行行业自律,对行业内主体进行约束,维护行业运行秩序。如果说《专利代理条例》是政府对市场的宏观调控手段,是带有政府强制力的“硬法”,那么行业自律就是对行业协会内部进行微观调整、规范的“软法”。
“软法是原则上没有法律约束力但有实际效力的行为规则”[5]。行业自律在行业内部如同法律一般,是由行业内的从业主体共同协商、制定的,并被从业主体认可的,具有约束力的行为规范,与法律一样具有公开性、普遍性和规范性。行业自律不同于道德,行业自律是具有外在约束力的,并且对于违反自律规范的主体有着明确的惩戒措施,而且行业自律也不能像道德那样,面面俱到的约束着所有主体的所有行为;行业自律也不同于习惯,其自身像法律一样是通过规范的程序制定的,而不是在长期的行为中养成的,虽然部分自律规范是从行业习惯演变而来,但需要通过特有的形式将其规范化,并赋予其约束力。
2.2行业自律的特征
行业协会作为行业内自行成立的非营利组织,其本质是全行业谋取利益和发展、平衡行业内主体关系的工具。因此由行业协会制定的行业自律机制自诞生之初,就代表着本行业的共同利益,以维护行业利益为出发点,平衡行业内部利益冲突,服务于行业全体成员的共同利益。行业自律本身既不追求个人利益的最大化,也不追求公共利益的最大化,而是为了谋求处于相同的执业、身份地位或者有着共同的爱好利益的个人或者法人群体利益的最大化,其目的既非公益性又不是营利性[6]。因此行业自律制度天然具备两重性:以维护行业整体利益为目的,天生的利己性;和维护行业整体运行秩序,并满足社会需求的有限公益性。
行业自律带有天生的利己性。行业自律自诞生以来就是以维护行业内部运行,提高行业整体收益为目的,天生具有利己性。行业自律的制定是由行业内部完成的,其制定过程缺乏公开性和透明度,存在通过设立过高的准入门槛从而形成行业垄断壁垒,以谋求私利的可能性。行业构成主体以营利为目的,遵守自律规范的初衷则是通过提高行业整体利益从而获取私人利益。若因遵守自律规范致使短期利益和长期利益均收到损失,这将使得成员遵守自律规范的动力减弱,甚至通过违反自律规范来获取利益。因此行业自律的利己性是其稳定实施的必要条件之一。
行业自律同时具备有限的公益性。行业自律在规范行业内部的同时,客观上也为有益于社会整体的运转,并在一定程度上维护了消费者的自身利益,降低其试错成本,保护其合法的消费权益等功能,因此行业自律本身具有有限的“公益性”。行业自律是个体利益的转化工具,在整合、转化、调解内部个体之间利益及冲突的过程中,产生出具有公共责任的治理能力,从而成为带有公益性的制度。以这种方式,加以适当的制度设计,这些组织可被用于稳定社会、经济、政治秩序,使协会的集体行动为公共责任做出贡献,从而达到个体利益服从于公共利益的目的[7]。这一观点明确了行业自律是行业协会组织产生公益性,维持社会公共秩序的重要手段和实现途径。且我国各协会在制定自律规范的过程中,行业协会要遵守各项法律法规及规章制度,服从政府的监管,保证自身存在的合法性。这一层合法性就使得自律规范必然具有公益性。
第三章 专利代理行业自律法律制度现状与不足 .............. 13
3.1专利代理行业自律法律制度现状 ............................ 13
3.2专利代理行业自律缺乏上位法的制度支持.......................... 14
第四章 域外专利代理行业自律法律制度带来的启示 .......... 18
4.1域外国家专利代理行业自律法律制度现状............................... 18
4.1.1日本专利代理行业自律法律制度及模式 ...................... 18
4.1.2德国专利代理行业自律法律制度及模式 ......................... 18
第五章 完善我国专利代理行业自律法律制度的建议 .......... 22
5.1完善上位法,赋予专利代理行业自律权能................................. 22
5.1.1明确专利代理协会合法主体地位 ......................... 22
5.1.2赋予专利代理行业管理权力 ............................... 22
第五章 完善我国专利代理行业自律法律制度的建议
5.1完善上位法,赋予专利代理行业自律权能
5.1.1明确专利代理协会合法主体地位
行业协会主体资格的合法性和权力的合法性是实施行业自律的前提和基础。 现行《专利代代理管理办法》将专利代理行业组织作为社会团体,并对其职责做出了明确的规定,但是并未赋予其任何权力。
现行法律法规应首先对专利代理行业协会的主体性质做出明确的界定,将其与民事主体、行政主体资格相区分,并将其归类于第三经济主体,而不能仅以社会团体来模糊的定位。法律法规根据专利代理行业协会的主体地位,进一步赋予其相应的管理权力和职能,并对其行使权力的程序和界限予以确定。在赋予行业协会权力时,重点应放在对其调控、管理权力的赋予,例如监管权、惩戒权、以及行业内争端调解、处置等权力。行业协会除对行业内部实务的管理外,还应发挥对政府的协助功能,通过协助制定专利代理行业发展相关的制度、规定的方式,共同促进专利代理行业的发展。
通过法律确立专利代理行业协会经济主体地位,赋予其管理权力和功能,才能为实现专利代理行业自律打下坚实基础,专利代理协会才能真正期待协助政府,有效的对行业内部进行管理、协调,从而防止行业内部的无需生长。
第六章 结论与展望
《专利代理管理办法》明确了专利代理协会的社会团体性质,《专利代理条例》要求行业协会制定自律规范,并以此规范行业的运行与发展,从而确立了政府监管、行业自律、机构合规的三级管理模式。但是从政府监管层面并未完全放权,正如上文论述的那样,政府并未给行业协会任何管理权力,这就使得自律规范的运行仍然要依靠政府的监管和强制力,缺乏内生力量以支撑其自身的威信。同时,要完善专利代理行业的运行,解决现行问题,落实自律规范,还需要配合其他相应的管理规范和制度。各省市专利代理协会应根据地方实际情况,建议一套适合当地经济基础的专利代理服务流程以及机构服务评价标准,将客户对机构和个人的服务质量作为评价作为自律规范的惩戒或奖励依据。虽然现行《专利代理条例》放宽了专利代理人的准入门槛,但是并不意味着专利代理行业的门槛也会随之降低,因此组织从业人员培训和考核工作是全国总会以及地方协会服务于各专利代理机构的重点内容,提高从业人员的专业素养,才能进一步提高全行业的服务能力和服务水平。此外,要细化自律规范的奖惩制度,日前,国家知识产权局已正式印发《国家知识产权局知识产权信用管理规定》,中华全国专利代理师协会应配合做好从业人员信用公示工作,通过信息公开,惩戒公开,以此打击、杜绝“黑代理”,为专利代理行业代理良好风气。
但是不可忽视的是,我国有关行业自律的相关研究仍处于起步阶段,一项制度在诞生之初必然不会十全十美,要在实践中探索道路,在探索中发展理论,最终将理论回归实践。我国专利代理行业协会的建设仍待加强,目前中华全国专利代理师协会与各省市、地方协会之间是平等合作的关系,因此各协会制定的行业自律制度之间仍存在冲突的可能性。此外,对行业自律这一“软法”的权力范围仍需要通过法律制度或行政法规等上位法予以明确,并出台专利代理行业自律规范登记、审查、备案制度,以防行业自律制度与现行法律之间出现冲突。要尽快出台《行业协会法》等相关法律法规,明确专利代理行业协会在社会经济活动中的主体地位,赋予与其地位相符的管理权力和职能,并做好相应的监督工作。除完善上位法律制度外,专利代理行业协会要在行业自律的过程中平衡专利代理行业整体利益与社会公益需求之间的关系,加强各专利代理机构和专利代理人的自律动力。
参考文献(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