代写法律论文范文:网络游戏规划著作权保护问题探讨

发布时间:2022-08-23 16:09:27 论文编辑:vicky

本文是一篇法律论文范文,《著作权法》第三次修改,同样为网络游戏规则的著作权保护送来了一丝曙光,但是网络游戏规则的著作权保护仍然需要进一步完善,笔者认为,应当明确网络游戏的作品类型,为网络游戏规则的保护提供法律支撑。

1 绪论

1.1研究背景

当前,游戏行业已经成为我国经济产业的重要部分,并且影响力越来越大。越来越多的高校开办网络游戏开发专业方向,网络游戏开发人员的综合素质也不断提高,市场上的游戏类型质量也更高、创新性更强。根据《2021年1-6月中国游戏产业报告》的数据显示,2021年的1月至6月,国内游戏市场销售额达到1504.93亿元,同比增长7.89%,销售额增速仍然保持平稳;用户达到6.67亿,同比增长1.38%,增速仍然缓慢。①在游戏用户增速缓慢的形势下,伴随着人口结构的改变,游戏市场份额有限,用户红利已经不能给游戏运营商带来巨额利润,而未来游戏市场的竞争必定会更加激烈。创新是游戏开发者的核心必备素养,而知识产权又是网络游戏开发商的核心竞争力,游戏行业的市场规模有限、用户规模增速放缓、销售规模竞争逐渐激烈的同时,我国的游戏发展还长期饱受抄袭的困扰。早期实务中游戏侵权主要集中于侵权者直接抄袭源代码、入侵服务器、复制抄袭游戏动画元素等类型。随着时代的发展,目前侵权者更倾向于“借鉴”网络游戏规则,将游戏的美术、音乐、名称等进行替换,摇身一变成为新的游戏,该种游戏在游戏行业被称为“换皮”游戏。“换皮抄袭”行为投入成本低、开发周期短又能很快回本,巨大的利润诱惑使“换皮抄袭”侵权行为频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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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游戏作为复合型智力成果,由计算机软件、美术、音乐等元素组成,前述元素是通常意义的美术作品、音乐作品,而网络游戏规则作为一款游戏的核心元素却难以得到著作权法的保护。网络游戏规则需要保护几乎已经成为学界的共识,但如何保护以及在著作权法中的定位仍然有较大争议。传统的主流观点依据思想及表达二分法,一般会得出游戏规则属于思想范畴的结论,因此都排除对游戏规则进行著作权法的保护,因此寻求反不正当竞争法的间接保护。这种观点忽略了网络游戏规则的独特性,将网络游戏规则等同于通常意义上的规则。网络游戏发展至今已经与传统的简单型单机游戏有较大的区别,当今的网络游戏与单机游戏相比具有更强的互动性、具有更丰富的玩法,游戏机制也更加复杂,而这些特性与网络游戏规则的独创性设计离不开关系,因此笔者认为网络游戏规则可能逐渐突破思想范畴而进入表达的领域。

1.2研究意义

当前游戏市场中抄袭和剽窃行为反应了游戏市场生态乱象,会成为我国游戏产业创新与的绊脚石。实务中对网络游戏的著作权保护缺乏一定的共识,尤其是对于网络游戏规则这一核心内容,在司法实践中如何认定与保护更是产生了争议。因此,网络游戏规则能否成为著作权法所保护的客体、如何明确网络游戏规则的保护范围,都是需要研究的问题。

从本选题的理论意义来看,虽然我国《著作权法》第三次修改之后扩大了作品范围,但是网络游戏的争议问题仍然没有明确,①这就造成在实务中一旦出现相关纠纷,法院一时难以确定游戏的作品类型以及适当的裁判依据,从而产生不同的判决结果。同样,理论界对游戏规则的性质认定也有争议,包括游戏规则究竟属于思想还是表达、思想与表达的界限以及其作品类型存在争议,难以为司法判决提供有力理论支持。本文从基本原则与立法目的出发,并研究司法实务中相关案例的处理趋势,探讨网络游戏规则的著作权法保护路径。

从本选题的实践意义来看, 能够判定网络游戏规则究竟是否具有著作权属性,从而对网络游戏规则提供合理的著作权保护,不仅能有效的避免个别游戏运营商对属于公有领域游戏的垄断,②而且又能为游戏市场的竞争者营造一个公平的创新平台和良好的竞争环境。不仅对游戏设计人员有借鉴意义,对抄袭者也有警示作用,因此对于游戏产业来说,本文的选题也有一定的实践意义。

2 网络游戏规则著作权侵权案例及焦点问题

2.1网络游戏规则抄袭典型案例

2.1.1暴雪娱乐诉上海游易案

原告暴雪公司(网络游戏《炉石传说:魔兽英雄传》的开发商)起诉请求法院保护卡牌与套牌的组合,并且称“卡牌类的游戏最重要的元素就是卡牌和套牌的组合”,以下简称“炉石案”。游戏设计者基于游戏的平衡性对卡牌进行了选择和设计,包括卡牌上的文字说明和数字,卡牌的规则设计和算法设计的独创性非常高,并且还有一定的剧情性,被告上海游易公司未经原告的授权擅自在《卧龙传说》中抄袭使用原告《炉石传说》中的标识等游戏元素,以及体现出游戏规则和算法的卡牌及套牌整体的组合,已经成为《著作权法》所禁止的著作权侵权行为。原告的诉请中将游戏卡牌的算法及设计规则与美术设计等视为著作权法的作品一同进行保护。

受案法院认为卡牌和套牌的组合,实际上就是游戏的玩法和规则,游戏规则属于思想,而著作权法仅保护思想的表达又不延及思想本身,因此受案法院采纳了被告关于该项请求的辩护——即整套卡牌的玩法、功能不具有独创性,不属于著作权法保护的客体。

除此之外,受案法院在对游戏说明文字的论证说理中使用了“由于被告抄袭了原告游戏玩法和规则”等表达,其实是认同被告抄袭了原告游戏的游戏规则。法院认为,卡牌上的文字说明对于单个卡牌而言较为简单,因此没有达到文字作品的独创性高度,但卡牌上所有描述卡牌技能的文字能够组成一个整体,可以视为著作权法中的文字作品进行保护,也即以游戏说明书的形式给予保护。

2.2 案件焦点问题

2.2.1 网络游戏规则保护的司法适用选择

网络游戏是网络版权时代的新兴产物,游戏的规则又是其中的核心元素,在“思想和表达二分法”的理论下难以明确其著作权保护。而网络游戏规则抄袭的行为不仅侵害了所有权人的利益,同时也会破坏市场竞争的自由秩序,②因此网络游戏的权利人为确保胜诉判决,通常以知识产权保护以及反不正当竞争保护同时作为请求权基础进行起诉。因此在讨论网络游戏规则著作权保护问题之前,《著作权法》与《反不正当竞争法》的法律适用选择也成为了网络游戏规则保护的主要争议问题。

(1)排除著作权法保护。“炉石案”中原告以被告全面抄袭和使用权利游戏中的界面,并且其中的装潢设计非常相似,也包括游戏最核心的游戏规则,从而提起诉讼。在对卡牌游戏规则的保护问题上法院肯定被告的抄袭行为具有不正当性,但由于著作权不保护思想,因此不属于著作权的调整对象,最后判决否认著作权侵权,肯定了不正当竞争行为。在本案中,法院实际上将反不正当竞争法作为著作权法的补充,起到间接保护网络游戏规则的作用。

(2)著作权与反不正当竞争法存在竞合关系,优先适用著作权法。“太极熊猫”案中原告认为两方当事人存在竞争关系,被告抄袭权利游戏规则将权利人智力成果据为己有,侵害了权利人的著作权,同时也违背了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条的基本原则,构成不正当竞争行为。在著作权法与反不正当竞争法存在竞合的情况下,优先适用著作权法。在本案中著作权法与反不正当竞争法的选择上被归结为竞合关系,并且存在著作权法优先适用的情况。

3 案件焦点问题的法理分析.................................. 14

3.1 网络游戏规则司法适用选择的法理分析 ......................... 14

3.1.1《著作权法》保护的前提性阻碍与抗辩性阻碍............... 14

3.1.2《反不正当竞争法》的间接保护作用有限................... 15 

4 对网络游戏规则保护的建议................................. 31

4.1明确网络游戏规则的著作权法保护.............................. 31

4.1.1区分“换皮游戏”中的侵权行为 .......................... 31

4.1.2网络游戏规则应当予以著作权法保护 ...................... 32

总结.......................... 40

4 对网络游戏规则保护的建议

4.1明确网络游戏规则的著作权法保护

网络游戏规则著作权法与反不正当竞争法保护争议的产生,是因为在抄袭游戏规则时为了达到营利目的通常会伴随着其他的不正当竞争行为,实务中将属于著作权法规制的抄袭行与反不正当竞争法规制的行为混同,陷入了一法规制的误区。因此应当区分被告的行为性质,明确网络游戏规则应当予以著作权法保护,才能够为游戏行业营造良好的创新氛围,促进行业向好发展。

法律论文参考

4.1.1区分“换皮游戏”中的侵权行为

“换皮游戏”的开发中,除了抄袭网络游戏规则,还不可避免的伴随着其他的抄袭行为与不正当竞争行为,我们应当对被告的多重侵权行为进行区分,不应陷入一法规制的误区。

在网络游戏规则抄袭案件中,被告一般会抄袭游戏规则之后发布相似性极高的游戏,也就是所说的“换皮游戏”,该种侵权行为是指开发者将其他游戏的规则全部复制,具体包括数值系统、游戏人物的技能设定、游戏模式等游戏中的核心部分,仅将游戏的可视部分即游戏背景故事、游戏原画、游戏背景音乐等进行替换,成为一款全新的游戏进行营利。①换皮游戏的本质在于通过抄袭游戏规则、替换美术元素,由此规避著作权法的规制,而为了达到营利的目的,又会在商标上使用与权利游戏相似的商标,在宣传中借用权利游戏达到营销的目的。因此在实践中,被告在全面抄袭权利游戏的规则时,通常会伴随着使用知名商标、构成虚假宣传等不正当竞争行为。例如“卧龙传说”的名称就与原告的“炉石传说”具有极高的相似性,而被告的游戏策划在接受采访时也说过“视觉上的相近也是为了前期的营销需要”。如果不明确网络游戏规则的著作权客体属性,往往就会陷入全部通过反不正当竞争法规制或者都应当由著作权法规制的误区。因为在“换皮游戏”中抄袭游戏规则是核心问题,并且在对该内容争议较大,因此有必要对抄袭网络游戏规则的行为与其他伴随行为进行区分。在前文笔者已经分析,知产法与反不正当竞争法的适用属于平行关系,因此对于“换皮游戏”中的多重行为,应当分别通过反不正当竞争法与著作权法进行规制。

总结

网络游戏规则与传统的著作权作品类型相比有独特的交互性、复合性、功能性、且思想与表达的界限难以区分、表达形式较为独特,因此网络游戏规则一直被认为应当排除著作权的保护,前述观点也容易促成“换皮游戏”等相关侵权案例。由于法律缺位与司法实践需求,游戏规则的法律保护已经不能满足相关需求,因此不论是司法实践中还是学者对网络游戏规则的讨论,都在为网络游戏规则的著作权保护探索更好的路径。《著作权法》第三次修改,同样为网络游戏规则的著作权保护送来了一丝曙光,但是网络游戏规则的著作权保护仍然需要进一步完善,笔者认为,应当明确网络游戏的作品类型,为网络游戏规则的保护提供法律支撑。

本文通过对三例游戏规则著作权侵权案例进行分析,分析了法院对网络游戏规则的观念改变,以此对网络游戏规则的作品性进行了理论探讨,明确网络游戏规则应当属于作品,并且结合国内外相关司法实践,提出了在司法实践中进行实质性相似对比的方法。网络游戏规则作为性质难以确定的作品,笔者希望本文可以对司法实践中网络游戏规则的保护提供一点思路,为网络游戏规则的保护尽一份绵薄之力。知识产权的保护是行业发展与创造的动力,我国游戏产业的发展主要基于人口红利,但在国际市场上竞争力仍然不足,因此加强著作权对游戏规则的保护,以鼓励游戏原创,创造游戏行业公平营商环境,提升我国游戏产业的国际竞争力。其次新型智能产物层出不穷,我们应当探索更多的知识产权保护思路,为未来提供更多的可能性。

参考文献(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