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是一篇法律论文范文,在分析相关法律规定的基础上,笔者尝试对我国渔民退捕行政补偿过程中出现的问题进行分析,提出合理的解决路径,从法律的角度保障渔民的合法权益。因公益收回渔民赖以生存的水域和渔具以及渔船等是与普通征收是不同之处的,对其保障应更注重公平原则。
一、渔民退捕行政补偿制度一般原理
(一)渔民退捕行政行为性质
1. 作为行政征收行为之渔民退捕
长江禁捕[1]是农业农村部2020年出台的新要求,为了保护长江流域渔业资源丰富性,维护公共利益,长江流域重点水域实施十年禁渔计划。行政征收补偿制度是政府主体在管理国家和社会公共事务中,由于实施了合法的征收活动给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了损失,由国家给予补偿的制度。[2]国家对要求其实施退捕的渔民,因收回捕捞网具、渔船及辅助渔船、渔网以及捕捞权等对渔民给予金钱补偿、住房安置、就业服务和社会保障等。行政补偿具有如下特征:一是行政补偿前提具有合法性;二是补偿主体是国家;三是行政行为做出基于公共利益;四是行政机关的行为与公民受到损害之间具有因果关系。当前对国家要求渔民退捕禁捕行为的性质存在争议,在补偿文件上未明确写明因征收给予渔民补偿,但笔者通过对该行为性质的分析,认为该行为属于行政征收。
首先,要求长江流域实施禁捕是合法行为,为了保护生态、维护渔业资源丰富性,国家出台政策以及补偿方案对渔民予以安置,具有合法性。其次,补偿主体是以中央政府为主,地方政府为辅,符合补偿主体是国家机关。再次,要求渔民实施退捕禁捕是维护生态资源保障公共利益的举措,符合为了公共利益实现的要求。最后,由于国家禁捕政策的实施,渔民退出生产性捕捞,长江流域渔民被收回捕捞证和渔具渔船等打渔工具,丧失生计来源,遭受巨大损失,二者之间具有因果关系,符合行政征收行为的特征。
因此笔者认为国家要求渔民退捕禁捕,因回收捕捞证以及渔船渔网等行为给予渔民补偿,属于行政征收补偿。这一点与国有土地使用权的提前收回具有相似之处。对此可以进行类比分析,土地征收有很多种类型,其中对于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征收是其中一种,其征收对象不仅包括土地使用权还包括其他财产性的利益,国有土地使用权可以被征收是法律明文规定的。
(二)行政征收补偿的理论基础与宪法依据
1.征收补偿理论依据
国家征收补偿的理论依据主要有以下三个:保障人权理论、公共负担平等说理论以及特别牺牲说理论。 (1)人权说
对于基本人权的分类,在学术界形成了共识,即主要由生命权、自由权和财产权三大部分构成。[1]在以上分类中,生命权位居第一,是人类最基本也是最重要的权利。生命权为财产权和自由权保驾护航,是其实现效能的前提条件,财产权和自由权也是重要的人权,财产权为生命权的行使提供安全和保护,而自由权又为财产权发挥作用提供坚实的基础,这也决定了财产权的重要地位。
(2)公共负担平等说
公共负担平等说认为利益因大家而牺牲者,其损失理所当然由受到利益的大家分担。[2]人权保障理论是阐述行政补偿理论的重要理论依据,但是其叙述必须结合公共负担平等说才能更加清晰的表达其内涵,因为单就人权保障理论来说,其范围过于广,不好准确界定。该学说认为,政府实施行政行为是为了公共利益的实现,所以被侵权人受到的损害理应由公众平等分担。为了公共利益对公众私人财产予以征收,实际上加剧了被征收人的负担,在法定义务以外额外增加了其他义务,这部分损失不应由被征收人自己承担,不是因为被征收人有过错而受惩治,而是为了公共利益牺牲了自身合法权益。其利益补偿应该由社会整体利用其缴纳的税收予以支付,进而使得被征收者与社会其他利益主体间的关系维持平衡。
补偿理论还有恩惠说、既得权说、社会职务说等。各个学说的中心理论都是,个人因公共利益权益受到损害,权利受到非正常损害,就理应给予公正合理的补偿,使得权利人在丧失权益的基础上得到平衡。在以上学说中,特别牺牲说近年来受到越来越多的认同。
二、渔民退捕行政补偿现状
(一)渔民退捕行政补偿的立法依据
1. 宪法对征收补偿的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规定公民的合法的私有财产不受侵犯;[1]国家依照法律规定保护公民的私有财产权和继承权;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国家可以依照法律规定对公民的私有财产实行征收或者征用,并给予补偿。[2]宪法的相关规定使得补偿事宜的规定有法可依。宪法对于征收补偿的规定上文有详细论述,在此不再赘述。
2. 法律对征收补偿的规定
《海域使用管理法》规定原许可用海的政府部门因公共利益和国家安全方面的需求可以收回海域使用权,但是要给予补偿。[3]《海域使用管理法》有益于海域使用权人的利益保护,但只有第23[4]、30[5]等少数几条对权益进行叙述,其他大多数条款都是义务性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规定对集体所有的水域、滩涂征收,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有关征地的规定办理。[6]但是在实际操作中补偿标准通常很难确定,如采取何种标准补偿,怎样进行补偿等都缺乏具体的规定,因为规定的不具体在执行时就难以面面俱到,针对补偿问题引发种种争议。在其他法律中也有关于征收补偿的规定,例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规定征地时应按照被征收土地的原用途给予补偿。[1]《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规定国家建立、健全生态保护补偿制度。[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规定出于公共利益的需要,国家可以予以征收,但是要给予公正合理的补偿。[3][4]但同样存在规定不细致,对公众权益保障不到位的情况。
(二)退捕渔民行政补偿现状——以鄱阳湖“一湖一策”退捕政策为例
长江流域重点水域较多,无法一一进行列举,笔者选取了最具代表性的鄱阳湖流域禁捕、退捕实施情况进行阐述。鄱阳湖流经区多个区域,《江西省农业农村厅关于长江流域重点水域禁捕范围和时间的通告》要求自2020年1月1日起在鄱阳湖流域进行十年禁捕。[2]相邻各县区根据此标准,根据本地区不同实际情况,出台了相应时间计划表,如九江市都昌县和濂溪区在2021年1月1日0时起实行全年禁捕,鄱阳县自2020年3月1日起开始实行禁捕政策。与此同时因为退捕禁捕政策的实施,渔民失去赖以生存的打渔环境,丧失了经济来源,政府考虑此情况,为渔民设置了两年的过渡期。随之,江西下发一系列补偿渔民利益的相关文件,对于三无渔船问题进行积极探索和研究,最终决定将其纳入退捕政策,不断追逐和探索最适合鄱阳湖流域的退捕方案,展现了一湖一策的针对性方针。
因鄱阳湖流经区域较多,且该流域渔民较多,渔情较复杂,江西省允许各流域地区具体问题具体分析,针对每个流域具体情况制定不同的补偿方案。在宏观政策的带领下,发挥各自能动性,尽最大能力促成退捕工作的顺利实施。[3]具体包括发布补偿公告、建档立卡;回收捕捞证、在回收后对捕捞证予以注销;对打渔工具进行分类识别;建立不同生计保障机制;实施过渡期和社会保障保障机制;保护水生资源、加大水产品资源保护利用等。
三、渔民退捕行政补偿存在的法律问题及原因分析 ................................... 21
(一)渔民退捕行政补偿存在的法律问题 .................................... 21
1.补偿原则不明确 .......................................... 21
2. 补偿标准不科学 .......................................... 22
四、完善渔民退捕行政补偿的对策 .................................... 29
(一)明确合理补偿原则 .......................... 29
(二)合理确定补偿标准 ..................................... 30
(三)健全征收补偿程序 ................................... 31
结论 ................. 37
四、完善渔民退捕行政补偿的对策
(一)明确合理补偿原则
从我国实践出发,笔者更倾向于合理补偿原则。完全补偿原则将因公益征收与民法当中的一般侵权行为相混淆,忽视了因公益收回使用权的公益性特点。从公共利益出发对渔民私人财产权益进行剥夺的行为是合法的,不同于民法中的一般侵权。完全补偿是使行政相对人利益恢复到圆满状态,但是因公共利益对渔民财产或者捕捞权予以征收与一般的侵权行为是有区别的,为了公共利益属于是合法的理由,是有法律依据的,不是违法行为,因此不适用完全补偿原则。我国渔民众多,国家资金有限,如果按照完全补偿原则对渔民全部直接损失和间接损失予以补偿会造成较高的征收成本。[2]试想,如果一味的采用完全补偿原则,那么意味着不仅要对渔民所受的直接损失进行补偿,对其所受的各种间接损失都要全部给予补偿,如果是这样的话,渔民人数众多,补偿成本就会变得很高,因此补偿时对于间接损失可以予以合理补偿,但是不能完全补偿,采用完全补偿原则显然是不合理的。
如若采取适当补偿作为补偿原则,无法对渔民的各项损失给予有效的补偿,无法全面维护其自身的合法权益,适当补偿是三种补偿原则中对渔民保障最不彻底的,是补偿标准最低的一种补偿原则。目前我国实践中适用较为普遍的是适当补偿原则,但最终效果却不尽如人意,并未使原权利人的损失得到合理有效的补偿,此外,补偿标准过低常常不能给被征收人以满意的补偿,不利于保护公民财产权。
笔者建议,结合我国的实际情况,我国因公益收回捕捞证等补偿应该按照合理补偿原则进行补偿。首先,从客观上讲确实是由于行政机关实施了行政行为对渔民合法财产和权益予以剥夺,使其失去生计,对其生活和权益都造成了损害。充分合理的补偿是保护公民财产权益的根本,合理补偿起着协调公共利益与个人利益的重要作用,防止权力滥用的同时,为公共利益的实现提供了可操作空间。除此之外,合理补偿原则从本质上讲对于补偿标准的确立不是一成不变的,是一种能够灵活调整的补偿方式,因市场价格的波动对补偿能做出合理的调整,最大限度的保证渔民权益。
结论
本文试图从理论和实践两个角度对我国渔民退捕行政补偿政策做出详细的分析,长江流域禁捕是有益保护生物多样性、维护公共利益的重要决策,渔民为了公共利益的实现牺牲了自己部分权益。在分析相关法律规定的基础上,笔者尝试对我国渔民退捕行政补偿过程中出现的问题进行分析,提出合理的解决路径,从法律的角度保障渔民的合法权益。因公益收回渔民赖以生存的水域和渔具以及渔船等是与普通征收是不同之处的,对其保障应更注重公平原则。
笔者首先对渔民退捕行政补偿一般理论进行分析,对渔民退捕行政补偿相关理论从性质到起源到定位再到范围进行分析,再对渔民退捕行政补偿从正当性和必要性两个角度进行阐述,力求整篇文章在夯实的理论基础下展开。对征收补偿现有法律体系进行梳理,再列举了鄱阳湖周边区县渔民补偿政策实施情况,将几个县区进行比较,从而得出现今补偿政策存在哪些法律问题,认为当前存在补偿原则不明确、补偿标准不科学、补偿程序不健全、补偿监督不完善以及纠纷解决机制不全面问题,对产生以上法律问题的原因进行分析,得出目前征收补偿法律规定笼统宽泛、利益补偿实现机制不全面、水域保护和管理衔接不足、配套救济工作滞后。以问题和原因分析为导向,探索解决问题的合理路径,对行政补偿法律问题的完善提出了自己的观点,在补偿原则上采用合理补偿原则;在补偿标准的制定上综合考虑各方面影响因素,争取实现对渔民利益最大化补偿;在补偿程序上贯彻信息公开和协商制度,引进听证制度;在多元化解决纠纷上可以设立专门水域裁决机构、建立专门的水域服务机构,还可以通过诉讼方式解决争端。
以上对渔民退捕行政补偿相关理论和实践的研究,希望能为我国长江地区十年禁捕政策的实施贡献一己之力,献计献策,对渔民合法权益的保障有所裨益。
参考文献(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