代写公文-亞洲域名爭議解決中心關於互聯網絡名稱及數碼分配公司 (ICANN)《統一域名爭議解決政策》之補充規則

发布时间:2012-03-12 14:14:24 论文编辑:第一代写网
亞洲域名爭議解決中心關於互聯網絡名稱及數碼分配公司 (ICANN)《統一域名爭議解決政策》之補充規則
補充規則
(2002年2月28日生效)
備注:
由互聯網絡數碼地址與分配機構(ICANN)董事會于2009年10月30日批准的《統一域名爭議解?政策程序規則》(“《規則》”),現適用于在2010年3月1日或之後向亞洲域名爭議解?中心(ADNDRC)提出的所有統一域名爭議解?程序。
就《規則》的實施,以下有關《亞洲域名爭議解?中心關于〈ICANN統一域名爭議解?政策〉之補充規則》(“《補充規則》”)事宜,將予以依循:
1. 《補充規則》中提及的《規則》是指由互聯網絡數碼地址與分配機構(ICANN)董事會于2009年10月30日批准的《統一域名爭議解?政策程序規則》
2. 根據《政策》﹑《規則》及《補充規則》之規定,任何可以或需要提交至中心的文件,必須根據《規則》以電子方式:
(a) 通過ADNDRC在?域名爭議解?系統提交;和/或者
(b) 通過發送電子郵件至中心相關秘書處提交。
3. 如《補充規則》與《規則》存在不一致的情形,以《規則》?准。

(2010年3月1日)
第1條、定義
(1)《規則》指ICANN於1999年10月24日批准施行之《統一域名爭議解決政策之規則》。
(2)《政策》指ICANN於1999年8月26日批准施行之《統一域名爭議解決政策》。
(3)《補充規則》指,為審查域名爭議投訴及管理案件程序,中國國際經濟貿易仲裁委員會(CIETAC)和香港國際仲裁中心(HKIAC)所實施的、與《規則》一致並據需要對其內容作出補充的、對《規則》及《政策》之補充規則。
(4)「中心」指由CIETAC及HKIAC於2002年2月日共同成立的亞洲域名爭議解決中心(ADNDRC),其北京秘書處設于CIETAC,香港秘書處設于HKIAC, 首爾秘書處設于IDRC。
(5) 「相關秘書處」指中心的北京秘書處,或中心的香港秘書處,或中心的首爾秘書處。
(6)任何在《規則》中所定義的用語在《補充規則》中均具有相同含義。
第2條、範圍
(1)本《補充規則》應與ICANN於1999年10月24日批准實施之《統一域名爭議解決政策之規則》(《規則》)一併理解適用。
(2)《規則》、《政策》及《補充規則》一併適用於所有提交至中心的投訴。
第3條、當事人與中心之間的聯絡
(1)除非事先與中心另有約定,根據《規則》﹑《政策》及本《補充規則》之規定,任何可以或應要求提交至中心的文件,可以下列方式提交:
(a)通過帶有傳輸確認的傳真提交;或
(b)在預付郵資的情況下,通過帶有投遞證明文件的郵寄或快遞提交。為本款之目的,雙重挂號的郵寄為可接受之方式;或
(c)在可保留傳送記錄的情況下,通過互聯網絡以電子方式提交。在以電子通訊與中心秘書處聯絡時,應使用以下電子郵件地址:
北京秘書處:[email protected]
香港秘書處:[email protected]
首爾秘書處:[email protected]
(2)所有以有形書面文件形式提交至中心相關秘書處的文件,當事人應在注有「原件」字樣的正本文件之外另附四(4)套副本。
(3)中心之相關秘書處將其根據《規則》和《補充規則》所收到的或當事人應要求而提交的所有文件檔案,自投訴人最初提出投訴之日起保存一年。此後,所有這些已為中心所收到的文件材料均予以銷毀。
第4條、當事人與專家組之間的聯絡
(1)無論當事人欲將何種文件提交專家組,均須通過投訴人選擇以管理案件程序的中心秘書處而為之。
(2)無論當事人提交何種文件至中心之相關秘書處,均須同時將文件副本發送另一方當事人,並將相應的發送證明提交至中心相關秘書處。
(3)當事人可以通過電話、傳真、電子郵件或普通郵寄的方式與中心之相關秘書處聯絡。任何郵寄文件,若為國內郵件,則在投郵後四(4)日視為收到,若為國際郵件,則在投郵後七(7)日視為收到。對於以即時聯絡方式傳送的文件,文件傳送的當日即為接收日。
第5條、投訴
(1)投訴人有權選擇中心之北京秘書處, 香港秘書處或首爾秘書處管理因投訴人提請投訴而擧動之域名爭議程序。投訴人在提交投訴之時即應作出相應的選擇。該選擇系為終局性,而對投訴人和被投訴人均具約束力。
(2)投訴人須使用附件1中所設定並在中心網站上公佈的「投訴書傳送格式封面」(CTC)和「投訴書格式文本」(Form C)製作投訴書,並將其提交至投訴人選定以管理案件程序的中心之秘書處。
(3)根據《規則》第3(b)(vii) 條的規定,投訴人在向中心相關秘書處提交投訴書的同時,應將投訴書副本提交至有關的註冊商。
(4)根據《規則》第4(a)條和第19條的規定,中心之相關秘書處應自收到投訴人繳納的基本費用時起三(3)個曆日內,將投訴書提交被投訴人。
(5)行政程序自中心相關秘書處向被投訴人提交投訴書之日即視為已經開始。
第6條、答辯
(1)被投訴人應于行政程序開始之日起20日內以「答辯書格式」(Form R)向中心之相關秘書處提交答辯。
(2)根據《規則》第5(b)(vii)條之規定,被投訴人應將答辯書副本提交有關投訴人。
第7條、中心對投訴的審查
(1)中心之相關秘書處, 在確認收到投訴書之日起三(3)個曆日內,就投訴書是否符合《政策》、《規則》及《補充規則》之規定進行審查,並將其所存在的缺陷通知各方當事人。
(2)投訴人應在五(5)個曆日內對中心相關秘書處所確認的缺陷進行修改。如未能予以修改,根據《規則》第4(b)條的規定,行政程序將被視為予以撤銷。
第8條、專家指定程序
(1)中心應制作並公佈一份列有各自任職資格的專家名冊。當事人可查詢中心網站http://www.adndrc.org以獲取詳情。就行政程序而言,中心相關秘書處應考慮以下情況,以便從名冊中指定適當的人選:
(a)爭議的性質;
(b)專家的可指定性;
(c)當事人各方的身份;
(d)專家的獨立性及公正性;
(e)相關註冊協議中的規定;及
(f)當事人雙方自己依《規則》第6條之規定所提出的建議。
(2)如果投訴人最初請求由三人專家組審理,而被投訴人未依《規則》第5(a)條之規定進行答辯,則投訴認可於中心之相關秘書處告知其上述情形之日起七(7)個曆日內,選擇將三人專家組轉換成一人專家組。如果未能作出此種轉換,則應組成三人專家組審理案件。
(3)如果一人專家得以指定,則中心相關秘書處應根據《補充規則》第15條的規定,將中心之相關秘書處多收取的費用償還投訴人。
(4)如果投訴人選定了一人專家,但中心之相關秘書處收到了答辯書,則該獨任專家在三日內由中心相關秘書處提供給每一方當事人的五位專家名單中排序均為最高。
(5)如果投訴人選定了一人專家,中心之相關秘書處沒有收到答辯書,則中心之相關秘書處將不再考慮五人專家名單,而指定該獨任專家。
第9條、公正性與獨立性
(1)專家在行政程序進行期間,應始終保持獨立與公正,不得作為任何一方之代理人。
(2)候選專家在接受指定前及接受指定後,均應書面向雙方當事人及中心之相關秘書處披露任何可能?生不公正的情形或有礙當事人間爭議得以及時解決的情形。除非經當事人雙方同意,任何與爭議有利害關係的人不得作為專家組成員,而這種利害關係若為當事人一方知曉,將會致使該方當事人認為該專家可能會有所偏向。
(3)在被指定後直至裁決做出前,遇有專家死亡、作為不能或拒絕作為之情形,中心之相關秘書處,可應一方當事人之請求,指定替代專家。
第10條、專家組裁決
(1)專家組應作出書面裁決並說明理由。裁決書應依《規則》第15條之規定注明裁決作出日期並經專家簽署。
(2)專家組應自其指定之日起十四(14)日內將裁決提交至中心之相關秘書處。如遇特殊情形,中心相關秘書處可延長專家組提交裁決的時限。
(3)中心相關秘書處應在收到專家組裁決之日起十(10)個曆日內將裁決書送達雙方當事人和有關註冊商。
第11條、裁決之修正
(1)在收到裁決書之日起七(7)日內,一方當事人可書面通知中心之相關秘書處和另一方當事人,請求專家組對裁決中的計算、書寫及打印錯誤或其他類似錯誤進行更正。更正應以書面形式作出並構成原裁決書的一部分。
(2)專家組自裁決做出之日起七(7)日內,可就前述第11(1)條所規定的錯誤自行作出更正。
第12條、裁決的公佈
中心相關秘書處應依《規則》及《政策》之要求,將專家組所作裁決送達各方當事人、註冊商及ICANN。除非專家組另有決定,中心相關秘書處應將裁決全文在網站上予以公佈。
並應列明:
(1)成為投訴標的爭議域名;
(2)案件編號;
(3)根據《規則》第4(c)條之規定,行政程序正式開始的日期;
(4)專家組依《規則》第16(b)條之規定所作出的裁決。
第13條、書面陳述的字數限制
(1)根據《規則》第3(b)(ix)條及第5(b)(i)條之規定,字數(最多)應為3000字。當事人應遵守有關字數的規定,而專家組則有權自行決定其裁決的長度,不受上述字數的限制。
(2)根據《規則》第15(e)條之規定,有關文件的長度沒有字數限制。
第14條、案件經辦人的指定
(1)中心之相關秘書處在將投訴書發送被投訴人時,應通知雙方當事人負責案件程序管理的案件經辦人的姓名及詳細的聯絡信息。
(2)當事人雙方與專家之間的聯絡應通過案件經辦人進行。
第15條、費用(美元)
(1)行政程序所需費用標準具體規定如下:
爭議域名數量 專家費用 中心管理費 全部費用
一人專家 三人專家  一人專家 三人專家
1至2個域名 US$500 首席專家: US$1,000
合作專家: US$500/人 US$500 US$1,000 US$2,500
3至5個域名 US$600 首席專家: US$1,200
合作專家: US$600/人 US$600 US$1,200 US$3,000
6至9個域名 US$800 首席專家: US$1,400
合作專家: US$700/人 US$800 US$1,600 US$3,600
10個域名以上 US$1,500 首席專家: US$2,500
合作專家: US$1,500/人 US$1,500 US$3,000 US$7,000
(2)如果投訴書(格式投訴書)由於存有缺陷而需要修改,則再次提交業經修改的投訴書時應額外補繳費用150美元。
(3)依本《補充規則》之規定,應向中心之相關秘書處繳納之費用,在案件程序由中心之北京秘書處管理時,應以匯票向「中國國際經濟貿易仲裁委員會」支付,或在案件程序由中心之香港秘書處管理時,應以匯票向「香港國際仲裁中心」支付, 或在案件程序由中心之首爾秘書處管理時,應以匯票向「Internet address Dispute Resolution Committee」/ 支付。所需支付的費用均以美元作準。
(4)全部費用應由投訴人負責繳納。只有在投訴人選擇一(1)名獨任專家,而被投訴人選擇將爭議交由三(3)名專家裁決的情況下,被投訴人方須分擔相應的費用。
(5)上述費用不包括當事人一方可能向其代理律師支付的任何費用。
(6)任何因向中心之相關秘書處繳納費用而?生的銀行手續費、轉帳費用或其他費用均由繳納費用的當事人一方自行承擔。
第16條、責任的排除
(1)在不違背任何現行法律的情況下,專家除有欺詐或故意不當行為外,不應就與依照《政策》、《規則》及《補充規則》之規定所進行的行政程序有關的任何行為或疏忽向當事人、相關註冊商或ICANN承擔責任。
(2)在不違背任何現行法律的情況下,中心、中心官員及其職員除有欺詐或故意不當行為外,不應就與依照《政策》、《規則》及《補充規則》之規定所進行的行政程序有關的任何行為或疏忽向當事人、相關註冊商或ICANN承擔責任。
第17條、綜合事項
(1)單數詞彙理應涵蓋複數詞彙,反之亦然。
(2)陽性詞彙理應涵蓋陰性詞彙,反之亦然。
第18條、修訂
在遵守《規則》及《政策》的前提下,中心有權適時自行對本《補充規則》予以修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