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前言
1.1选题依据
职业体育在世界上为很多国家接受并发展起来,不但带动体育事业的发展,在娱乐与健身的双重功效下,更助推一个国家国民经济的快速发展。在国外,像欧美那些职业体育发展水平比较高的国家,一个联赛在一年就有几十上百亿美金的经济收入。“职业体育能带动的经济增长在整个国民经济增长的比重能到达2%。“我们国家整个体育产值占GDP只有0.6 %。” 2自92年中国足协决定中国足球要走职业化道路以来,我国职业体育得到了快速的发展,职业体育项目呈现出横向和纵向全面发展的良好势头。足球职业联赛、篮球职业联赛、排球联赛等职业体育赛事都取得了很好的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实践证明,发展职业体育是正确的,是符合历史发展潮流的。我国今的体育发展事业中,职业体育必将会成为我国体育事业的重要组成部分,这也是世界体育发展的一个大趋势。但是,伴随着职业体育的发展,职业体育领域也出现了很多的问题,严重影响着职业体育的正常健康发展。其中职业体育中存在的贿赂问题更是横在职业体育面前的首要问题。如在09年开展的足坛扫赌、打黑专项治理行动中,众多的足协官员、裁判员、职业足球运动员和俱乐部卷入其中,在背后多次行贿受贿,他们利用参与比赛的机会,控制比赛过程,影响比赛结果,打假球、吹黑哨,严重破坏职业体育比赛的公平性,扰乱正常的比赛秩序,危及整个职业联赛的正常运行和发展。如何更好的防控或是治理职业体育领域中存在的的贿赂行为,也一直是大家关注的焦点。本文立足于刑法和司法实践当中存在的治理争议问题,选择职业体育贿赂行为入罪进行研究,希望能够为更好的规制职业体育贿赂行为提出合理的意见和建议,有效打击职业体育中的腐败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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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研究目的及意义
1.2.1职业体育的健康发展须有完善的法律制度保障
随着我国职业体育的进一步发展,职业体育法治已成为目前体育法学者研究的热点问题。在当代,职业体育领域中的贿赂行为具有严重社会危害性已形成国际共识,如果对该行为不予刑法规制,就会给整个社会一个消极的暗示,即在某些特殊的行业,可以无视公平、公正的游戏规则,行贿受贿可以逍遥法外,这是为法治国家所不容许的。贿赂行为不但破坏了公平竞争的基本体育精神,更侵害到了更为广泛的社会利益。其行为有的已经严重到超出了行业自治的领域。国外经验表明,但凡职业体育比较发达的国家,其相关的职业体育制度也是比较完善的。内部有协会的规章、行规。外部有职业体育行政法律制度、民事法律、刑事法律等。制度教为完善,法律配套也较为齐全。再者,职业体育本身就带有商品经济的特征,在涉及金钱利益的情况下,不管是运动员、裁判员、教练员或是俱乐部官员,都有可能违反职业精神,收受贿赂,作假打假。所以研究职业体育领域发生的贿赂问题,对我国将来职业体育的健康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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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文献综述
2. 1国内职业体育贿赂行为研究现状
在中国知网上与职业体育有关的文章有900多篇,但是与职业体育贿赂行为有关的文章只在90篇左右,比较完整的探讨职业体育贿赂行为的文章不多。真正研究职业体育贿赂行为入罪的文章还没有。搜索发现,国内学者更多的是研究竞技体育犯罪行为时有所涉及。沈阳体育学院罗嘉司教授就持这样的看法。在其博士论文《竞技体育犯罪研究》中,将我国中超联赛中发生的贿赂行为认为是竞技体育犯罪下的一个子科目。四川大学法学院的杨捧婦也在其《论竞技体育中的贿赂犯罪问题》一文中,对职业体育和竞技体育没有做明确的划分,把职业体育和竞技体育有关贿赂行为归为竞技体育贿赂行为一类。在刑法学界,对职业体育领域发生的贿赂行为,更多的是将其纳入商业贿赂行为进行研究。都是在研究商业贿赂犯罪行为时,将其纳入某个章节进行研究。如南京大学法学院白瑜教授就认为,“体育领域发生的贿赂行为就是一种商业贿赂行为”。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谭淦也在其《论商业贿赂罪的立法完善》一文中,将职业体育贿赂行为作为一种商业贿赂行为研究,建议从刑法上完善相关的法律条款。在刑法和体育法学界,很多学者对存在的职业体育贿赂行为,也是比照着既有的刑法条文和司法解释按类归罪。有的学者将研究的重点都是放在竞技体育贿赂行为上,且在研究中都直接将这些类行为引起的现象以犯罪行为对待。北京工业大学韩新君教授、宝鸡文理学院的于奎龙、湘潭大学的黄晓卫等都持这样的观点。我对此种说法持怀疑态度。因为“假球、黑哨”行为_本身不是犯罪行为,而是引起这样行为的背后原因才应该是《刑法》所要规制的对象,而且刑法也并没有明确说这些行为属于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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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国外研究现状
目前,国外在这方面的研究情况如何,收集的资料十分有限。但是从国内有关学者对其它国家在职业体育贿赂行为法律调整体系介绍和国内有关欧美职业体育发达国家关于规制贿赂行为的研究来看,国外的法律对职业体育贿赂行为的惩处是很严厉的,而且在制定法律方面都有比较完整的一套法律调整体系。如白瑜的《商业体育贿赂刑法规制之比较法研究》一文,就比较多的介绍了英美国家治理体育贿赂行为的相关制度。王泽宇,赵欣等发表的《我国“体育腐败”的立法规制与欧美国家的比较研究》也英美国家治理体育贿赂行为进行了简单简绍,但是内容上与白瑜的大同小异。白瑜认为体育领域存在的贿赂行为就是一种商业贿赂行为。他从比较法的角度出发,对大陆法系和英美法系中职业体育发展得较为成熟、体系较为完善的国家关于商业体育中的贿赂行为的法律规定进行了比较分析。分别介绍了美国、意大利、日本、巴西、德国等有关治理体育贿赂行为的法律情况。最后分析认为,美国和其他几个国家比起来,对于体育贿赂犯罪的有关规定更揚操作,处罚范围也要广很多。在刑法规范上,美国对于体育领域存在的贿赂行为做了更为严密的防御和处罚设置措施。而以德国法为代表的大陆法系法律都规定的相对抽象一些,在司法实践中往往要借组刑法解释的方法将体育贿赂行为归纳于现有刑法规范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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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研究对象及方法......... 25
3.1研究对象......... 25
3.2研究方法......... 27
3.2.1文献资料法......... 28
3.2.2专家访谈法......... 28
3.2.3案例研究法......... 29
3. 3研究的重点和难点......... 32
3. 4 创新点......... 33
3. 5研究思路......... 35
4研究与分析......... 37
4.1职业体育贿赂行为的内涵及表现......... 37
4.1.1职业体育内涵与发展现状......... 38
4.1.2职业体育贿赂行为的内涵及其特征......... 40
4.1.3职业体育贿赂行为与相关贿赂行为比较......... 42
4. 2职业体育贿赂行为现状及其产生原因分析.........44
4研究与分析
4. 1职业体育贿赂行为的内涵及表现
职业体育也称职业竞技体育,是与业余体育相对的概念,研究职业体育贿赂行为的前提就是要弄清楚什么是职业体育。在百度文库上,对职业体育的概念界定为:“指以某一运动项目为劳务性生产经营,围绕该项目生产开发而形成相对独立和完整的商业化经营体系”。关于职业体育的概念,学术界和其他体育法学者目前尚无统一的认识。很多学者都是从自身对职业体育的认识层面进行提炼总结,归纳推理出职业体育的概念,但是得到广泛认可的职业体育概念目前还没有形成共识。有学者认为:“职业体育是一种高度专业化、商业化了的高水平竞技体育,其核心是职业体育赛事的运作和推广。”日本体育产业联合会认为:“职业体育是把作为娱乐的体育表演(商品)提供给消费者(观众),球队的所有者和比赛的主办者从中获得入场费和转播权费,职业运动员从中获得报酬的经济行为。” 在中国体育科学学会和香港体育学院编写的《体育科学词典》中对职业体育进行了如下界定:“职业体育(professional sport)是一种追求竞技比赛票房价值、以商业牟利为目的的竞技体育活动,也称商业体育”。当前被广泛引用的职业体育的定义是根据《辞海》对职业的理解,即“职业是人们从事的谋生手段”而引申出职业体育是参加者把某项运动作为一种事业追求和谋生的手段。综合前人的观点和研究,我认为职业体育就是人们以运动为职业,包括围绕运动赛事进行相关运作的行为,追求精神上的满足和经济效益、具有高度的专业化和商业化的体育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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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论
职业体育是中国体育未来发展的趋势。职业体育贿赂行为伴随职业体育的发展势必将存在很长的时间。目前我国刑法已有的“贿赂罪”存在缺陷不足以解决现有问题,加之职业体育贿赂行为有其特殊性,且具有严重的社会危害性,有入罪的必要。再者,入罪也是保障我国职业体育健康发展的需要,更是罪刑法定基本原则的体现和要求。结合刑法学理论分析和国外刑事立法经验上看,职业体育贿赂行为入罪也是可行的。首先职业体育贿赂行为具备了入罪的形式和社会背景;其次职业体育贿赂行为入罪符合我国刑法学的犯罪构成理论;第三,国外有相关的立法经验值得参考和借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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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文献(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