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优秀毕业论文范文篇一
第一章 协议控制模式框架及相关监管理论
一、 协议控制模式框架
协议控制模式的应用始于 2000 年新浪赴美国纳斯达克上市,也被称为“新浪模式”,由于十多年来一直处于法律监管的灰色地带,所以对其也一直没有权威的解释。会计学上对协议控制的解释可以帮助我们更好地理解这一概念。由于协议控制模式与 VIE 有着千丝万缕的联系8,我们可以参考 FASB 对 VIE 的解释。安然事件爆发后,美国财务会计准则委员会(Financial Accounting Standards Board,下文简称 FASB)颁布了第 46 号解释(FIN 46)《可变利益实体的合并,并对 51 号会计研究公报的解释》(Consolidation of Variable Interest Entities, anInterpretation of ARB No.51)及对第 46 号解释的修订版(FIN 46(R)),对 VIE进行了会计学上的解释,满足下列两条之一的实体被称为 VIE:“1.如果没有任何一方(包括股权持有者)提供的额外的附属财务支持,承担风险的权益投资不足以满足实体经营活动的需要;2.作为一个整体,承担风险的权益投资者不能通过表决权或类似权利,直接或间接做出对于实体有重大影响的经营决策,不能承担实体与其损失的义务,不能收取实体剩余收益的权利。”
有的学者认为,协议控制就是“通过合同的安排,境外上市主体获得境内运营主体大部分的经济利益,形成“人、财、物”全面、有效的控制,间接实现境外壳公司对境内企业的控制”;有的学者则将协议控制与国际会计准则相连接,认为协议控制模式“使申请人持有的境内内资公司的收益可以按照国际会计制度合并报表到境外特殊目的公司,当外商独资公司的财务业绩达到境外证券市场上市的要求,境外特殊目的公司就可以进行境外融资”。据此,本文对协议控制模式做出如下的解释:协议控制模式是境外上市主体通过与国内运营主体签订一系列合同的方式将国内运营主体与境外上市主体相连接以达到上市地会计准则中关于合并财务报表的标准并能实际控制国内运营主体从而实现国内运营主体间接上市目标的一种红筹上市模式。
(二)协议控制模式出现的原因
传统的中国企业海外上市分为海外直接上市和海外间接上市,海外间接上市就是我们通常意义上所说的“红筹上市”。如图 1 所示,红筹结构通过在开曼群岛、维京群岛等离岸岛设立两到三层的离岸公司来实现间接上市,可以取得税收、外汇结汇、审批方面的优惠和便捷。离岸上市主体与国内运营主体的连接从一般意义上来说采用股权收购或者资产收购的方式是最为直接和稳妥的。但是,中国存在《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所规定的外商投资限制和禁止类行业,外资是不能通过股权和资产收购的方式进入限制类和禁止类行业。但类似互联网、教育、电子商务等属于限制和禁止类的轻资产行业在急需资金,却无法达到国内严苛的上市标准,并且国内人民币基金尚未发育无法得到国内融资需寻求外资的情况下,为了规避股权和资产收购的限制,只有通过签订合同的方式来实现控制。
此外,在十号文出台之后,中国企业采用传统的红筹模式赴海外上市所需要的审批愈发严格。据统计,自十号文颁布至今,尚未有一家中国企业通过重重审批采用传统红筹结构上市,中国企业境外间接上市的通道实际上是被关闭了。由于十号文是关于外商对境内企业的并购规定,而协议控制模式只采用一系列协议来连接国内运营主体与国外上市实体,而不采用传统意义上的股权结构,这被认为不是传统的并购范畴。以 2009 年采用协议控制模式在香港上市的中国秦发为例,其招股说明书是这么阐述其无须商务部及证监会审批的原因的:“中国法律顾问认为,重整本集团及重组并不涉及收购于中国成立的任何公司的股本收益或资产,故此,概无重组步骤根据并购规定构成并购活动。故此认为,本集团的上市毋须中国证监会批准。”因此,越来越多的非限制性行业企业采用协议控制模式赴海外上市。
第二章 协议控制模式与现行监管冲突及其原因分析
协议控制模式是中国企业为规避国内政策,巧妙利用国际会计准则及上市地会计准则赴海外上市的一种创新模式。从总体上看,它是与现行的监管政策有所冲突的,但其在中国的法律地位一直处于不明的状态,没有被明令禁止,也没有被立法承认而规范。在实务界,协议控制模式一直被当做一种规避监管的技术性手段而广泛使用,出现这个问题的根源是深远的。这种冲突在一定程度上是国内的投融资环境与企业投融资需求不匹配的结果,协议控制模式的出现在一定程度上解决了这种不匹配。
一、 协议控制模式与现行监管冲突
实践中,采用协议控制模式的国外上市主体的招股说明书一般都会披露:“关于我们的业务和协议安排的合法性方面的中国法律法规是不确定的。如果我们被认定违法,将受到惩治。此外,中国法律法规的变化也会实质性影响我们的业务或对我们不利。”这些招股说明书中所阐述的不确定性的法律法规主要包括返程投资政策和境外上市政策,而返程投资政策又可细分为产业政策、外资并购政策、及外汇管理政策。
(一)与返程投资监管政策冲突
如前文搭建步骤一节所述,协议控制模式的搭建步骤分为五步。其中前三步都可以归结为返程投资。返程投资是指“境内居民通过特殊目的公司对境内开展的直接投资活动”,对其的监管涉及产业准入、外资并购、外汇管理等方面。协议控制模式与这几方面的监管均存在一定程度上的冲突。
1. 与产业准入监管政策冲突
协议控制模式首先被应用于规避以《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为代表的国内产业准入政策。如表 2 所示,采用协议控制模式在美上市的中国企业中,有 78.35%的企业披露是因为外资准入限制的原因而采用协议控制模式的。以最开始使用协议控制模式的互联网行业为例,根据 2011 年修订的《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新闻网站、网络视听节目服务、互联网上服务营业场所、互联网文化经营(音乐除外)”是属于禁止外商投资的。禁止外商投资产业目录的制定,是“国家对于关系国家经济安全的重点行业的控制,不希望敏感行业,如互联网行业或电信企业在技术上过于依赖对方,丧失产业的发展潜力”。我国法律法规对协议控制模式规避《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的做法至今没有明确的规定,在实践中往往是默许的态度,没有叫停或否定的迹象。这主要是基于两点的考虑,一是在协议控制模式下,国内运营主体的创始股东一般来说仍然是国内运营主体的管理者,创投私募和境外公众股东等外国投资者对国内运营主体的介入主要是基于在境外二级市场上买卖股票获取高额经济利益的考虑,并无真正控制国内运营主体甚至控制国内产业的目的;二是颁布行业准入政策的行政管理部门可以主动宣布合同无效的情形在合同法中仅限于“利用合同危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的违法行为”,标准显得过于宽泛,不够具体,缺乏可操作性。
第三章 协议控制模式法律风险分析....................... 38-46
一、协议控制模式法律风险分析 .......................38-42
(一)协议控制模式下设立特殊.......................38-42
(二)协议控制模式下境外上市的法律风险....................... 42
二、协议控制模式监管架构....................... 42-46
(一)监管的原则 .......................42-44
(二)监管的目标....................... 44-45
(三)监管的主体 .......................45-46
第四章 协议控制模式监管具体制度设计....................... 46-54
一、对协议控制模式下返程投资的监管....................... 46-52
(一)协议控制模式下设立特殊目的公司....................... 46-49
(二)对利用协议控制模式进入外资限入....................... 49-52
二、对协议控制模式下境外上市的监管....................... 52-53
(一)协议控制模式下境外上市现行监管制度....................... 52
(二)协议控制模式下境外上市监管的国际经验 .......................52-53
(三)协议控制模式下境外上市监管建议....................... 53
三、长期制度建设....................... 53-54
结论
协议控制模式的特点在于中国企业在采用红筹模式境外上市时,境外上市主体与境内运营主体之间采用一系列周密的协议进行权益的连接,而不是传统的股权或资产。该模式巧妙利用了国外上市地会计准则及国内法律监管漏洞,实质上达到了境外上市主体控制境内运营主体的效果,与外资并购的效果无异。协议控制模式起初被应用于外资准入或限入行业;而随着十号文的出台,政策对外资并购的收紧,协议控制模式越来越多地被外资准入行业应用在规避关联并购审查及境外上市中。
协议控制模式的出现原因可以归结为境内投融资环境与境外的投融资环境不接轨。这种不接轨造成了两种效果:一是急需资金的行业在国内融资不畅的情况下同时也不能得到外资的融资;二是允许外资进入的行业由于外资并购的严厉审查而形成融资的巨大成本。产生这种问题的根源是深远的,包括产业政策的原因,审批政策的原因,发审观念的因素,外汇资本项目的管制等。协议控制模式只能是国内投融资环境完善过程中的一个过渡阶段。又由于协议控制模式存在着的固有缺陷导致的法律风险在现行监管体制下无法得到有效的监管,因此对协议控制模式的监管亟待完善。监管的总体架构为,在保证国家经济安全的前提下,在解决中小企业融资难问题的目标下,以化堵为疏、轻重有别、新老划断为原则,对于协议控制模式进入外资限制性行业,承认协议控制模式的存在;而对于不存在行业准入问题的产业,严格禁止协议控制模式的适用,并真正放开外资并购的审批程序。
协议控制模式的搭建步骤分为特殊目的公司返程投资与境外上市两大步,对其的具体监管也应该是针对其搭建步骤来进行的。在返程投资的问题上,要在特殊目的公司标识上建立登记制度,使得协议控制模式透明化;同时在国内的连接上真正承认协议控制模式对外资限入或禁入行业的进入,使各方对协议控制模式有一个违约的救济和预期,减少违约的风险。在境外上市的问题上,加强与国外相关监管部门的合作,用信息披露风险的手段让市场来定夺国内企业采用协议控制模式实现境外上市的价值并以此来影响协议控制模式的使用。在长期措施上,根据需求逐步放开非设计国家经济安全行业,建立多层次资本市场体系,培育成熟的人民币基金是让协议控制模式逐步退出历史舞台的必经之路。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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优秀毕业论文范文篇二
1引言
21世纪是经济全球化的世纪,国际贸易也随之高速发展,国际航运业在国际贸易中起着非常重要的作用,超过90%国际贸易都是通过海运实现的,由此可见国际航运的安全对国际贸易的影响力有多大。但是海盗活动这一古老的海上非法活动,也随着贸易的繁荣迅速增长起来,特别是在2008年暴发了全球性的金融危机以后,海盗问题愈发严重。和以前的海盗行为相比,现代海盗组织之大、武器之先进和手段之残忍,让国际社会到了一种谈"盗"色变的程度。但是国际社会不能因噎废食,不会因为海盗的存在而不进行国际贸易,这样问题就出现了,海盗往往在海运的交通要道上实施劫掠,这无疑是在扼住海运的喉咙,许多的船东宁愿绕道而行也不愿去走海盗频繁活动的海域,这样一来就增加了船东的负担,船东在海运时成本的提高是不利于国际贸易发展的。
自从出现海盗行为,就幵始逐渐出现调整其的法律规范,但只是一些原则性的习惯法规范,一直到20世纪才开始大规模的立法活动。从这些成文法的演进我们可以看到国际社会各方对打击海盗所作出的努力,但是时代的大环境是不断变化的,现在距离最后一次大规模的有关打击海盗的立法活动,即《联合国海洋法公约》已经有30年的时间了。这30年里海盗活动发生了巨大的变化,这是1982年时所不能预见的,虽然在这次立法活动以后又有一些针对特殊情况进行的小规模立法活动,但是这些立法的局限性是显而易见的,因此需要制定专门的打击海盗犯罪的公约。随着国际交往的加深,国家之间以及国际组织之间的联系也越来越密切,海盗活动地域范围的扩大使得打击海盗不是一个国家可以顺利实现的,这就需要国际社会共同合作打击海盗。但是在合作中需要各个国家的互相配合,此时就会不可避免的发生国家利益的冲突,究竟该如何处理合作中各国之间的关系是构建合作机制的关键。以上都是本文写作的重点。
我国的海盗问题也是非常严重的,虽然我国早在1996年5月15日就正式加入《联合国海洋法公约》,但是至今我国尚无针对海盗罪的立法规定,如果出现海盗犯罪就只能依照相似的罪名对它定罪量刑,例如抢劫罪或故意杀人罪等罪名。这样的处理不符合罪刑法定的要求,对海盗的定罪量刑就显得很牵强,于是就需要在我国刑法中加入海盗罪这一罪名。同时,我国南海和马六甲的海盗问题仅依靠我国的打击力量是远远不够的,需要东南亚各国的共同协助才能有力的打击海盗,因此构建中国一东盟打击海盗机制成为趋势。因为要对海盗问题防范于未然,就要建立突发性海盗事件处理的法律机制,这也是一个关键的问题。
2打击海盗行为的国际法律制度
2.1海盗行为的现状及危害
从最初发现关于海盗的文字记载至今已有3000多年的历史,在漫长的历史长河中海盗经历了不同的历史角色的演变。在2000多年前的古希腊时期,海盗仅是一种至高无上职业的代名词,那时的海盗被视为英雄;到古罗马时期,海盗行为已经严重影响到当时正常的社会秩序,于是海盗被视为恶徒,但并未达到罪犯的程度;16世纪随着航运业的高度发达,为了君主的利益,当时许多国家建立了私掠船制度,也就是在战争时期由国家颁发私掠船许可证,可以向敌国的商船攻击、肆掠的制度,这是将海盗行为的合法化,由于此种制度不符合国际社会大多数国家的利益,在1856年以签订《巴黎宣言》为标志,终止了该制度;20世纪以来,海盗行为的危害不断扩大,国际社会已经公认该行为是危害国际海运事业的国际性犯罪。
21世纪以来,根据国际海事局海盗报告中心的报告反映,从2007年以后海盗袭击事件剧增,仅2009年一年的时间,该中心就接到400多起海盗袭击和武装劫船事件的报告,海盗不仅登船劫持船舶、船舶上的财物,还利用人质索要赎金,甚至杀害人质,我国青岛远洋运输公司的"德新海"号船舶也在塞舌尔岛北被海盗劫持。从2009年以后海盗行为呈增长趋势,特别以索马里、亚丁湾及红海海域最为突出。
现代海盗已经和电影中看到的古代海盗形象发生了巨大的变化,他们拥有威力强大的重武器装备,部分海盗组织有高科技人员会熟练运用先进的技术设备,包括电脑、GPS定位等技术,更有甚者有些海盗组织在政府的相关部门安插了卧底,一旦有情况可以迅速的做出反应,可见现代的一些海盗已经组成了一种集团化、国际化的海盗托拉斯。正是由于有以上条件的支持,海盗的活动也扩大了范围,从港口、码头一直延伸至公海都是其活动范围;现代海盗给世界各国造成的危害是巨大的,它不仅威胁到船上人员的人身和财产安全,还严重影响到国际航运业的的发展,它加大了船舶的维修费用、海盗保险费用,还须支出大笔的海盗赎金;它对海洋环境的污染是很大的,例如油轮受到破损或沉没,就会有大量的原油泄漏,其对附近的生态环境将是毁灭性的破坏。
2.2分析近年来海盗问题加剧的原因
海盗现象产生的最根本原因是经济原因,经济的衰败所导致的社会动荡不安、政府弱化则又加强了这种趋势,现代海盗在这些大背景下又增加了新的因素。
第一, 全球性或者区域性经济危机的频发。海盗经常出现的区域的共同特点就是当地政府无法及时以及持续地打击这些海上的不法之徒。例如经济危机,国家没有足够的财政支持去加强海上巡逻,因为国家去应付经济危机已经捉襟见肘。
第二,"冷战"的结束。随着20世纪90年代初"冷战"的结束,大量闲置的军用物资和武器辗转进入海盗的手中,增强了海盗的军事实力,而且冷战时期部署和游弋在海洋中的军舰急剧的减少,而这些军舰曾对海盗行为起到了很大的遏制作用。
第二, 执法能力的不足。由于对海盗攻击地点的限制,例如领海的界限限制了单一的当地政府机关能够有效做出反应的问题。马六甲海峡此问题突出,它呈狭长型,在某些位置上仅隔27海里,海盗可以轻易的逃入另一国家的领海内,造成执法的困难。有些国家法制不健全,国内尚无关于海盗行为的立法,使得海盗逍遥法外,在有些国家发生的海盗行为和本国的军人或政府官员有很深的渊源,如一些船务专家所言,菲律宾的官员和海盗勾结,使一些菲律宾港口成为海盗的天堂。
第三, 港口和船舶的管理问题。现在很多港口的基础设施都有很大的改进,但在管理上存在的漏洞,例如安全防卫不足、执法管理人员腐败和调度混乱等因素都给海盗提供了港口作案的条件与机会。
除了以上因素,船舶自身的问题也不容忽视,商船的现代化使船员大量的减少,一旦遇到海盗就会显得势单力薄,而且船员的减少使得船员要长时间的承担繁重的维持高度安全警戒工作,现实案例反映在夜间或能见度低,且要通过狭长受限航道的时候,是海盗的最佳登临时间,因为此时船员大都忙于使船舶通过困难或者拥塞的航道,无暇顾及其它。鉴于海盗行为对海上生命和财产的影响,20世纪以后国际社会开始进行大规模的立法活动,以期可以有效地打击海盗行为,下面我就对相关法律制度的演变进行阐述。
3 打击海盗罪的国际法律制度的缺陷.................... 21-28
3.1 海盗罪构成要件的弊端.................. 21-23
3.1.1 关于犯罪主体的限制.................. 21
3.1.2 关于犯罪主观方面的限制.................. 21-22
3.1.3 关于犯罪行为对象的限制.................. 22
3.1.4 关于犯罪地点的限制 ..................22-23
3.2 国际刑事法院对海盗罪缺乏管辖权.................. 23-24
3.3 构建全球合作机制打击海盗..................24-28
3.3.1 索马里国内的无政府状态.................. 25
3.3.2 索马里难民激增,生活所迫.................. 25-26
3.3.3 国际社会打击不力 ..................26-28
4 完善打击海盗罪的国际法律制度的建议.................. 28-38
4.1 制定专门打击海盗罪的国际公约 ..................28-30
4.1.1 准确界定海盗罪的构成要件.................. 28-29
4.1.2 确立国际刑事法院对海盗罪.................. 29-30
4.2 将打击海盗罪的国际合作机制法制化.................. 30-36
4.3 全球治理海盗问题 ..................36-38
5 中国相关法律制度的完善 ..................38-45
5.1 我国面临海盗问题的严重性.................. 38-39
5.2 完善我国有关海盗犯罪立法的建议.................. 39-42
5.2.1 构建中国—东盟打击海盗机制.................. 39-40
5.2.2 我国增设海盗罪的法律思考.................. 40-42
5.3 建立突发性海盗事件处理的法律机制.................. 42-45
结论
保护海洋是每一个国家和国际组织的历史使命,而打击海盗则是各国的国际义务,因为21世纪世界的主题应当是和平与发展。因此,最近几年许多国家加大了打击海盗的力度,但是关于打击海盗的国际法律制度存在很大的问题,大规模的国际立法活动即将开始,我国的国内立法为了跟随国际立法的脚步,也要进行完善。本文从可以掌握的资料出发,探究现有国际法律制度的缺陷,经过对其仔细研究之后得出以下两点结论:
第一,提出完善打击海盗罪的国际法律制度的建议。其中包括从准确界定海盗罪的构成要件、确立国际刑事法院对海盗罪的管辖权方面来制定专门打击海盗罪的国际公约;从建立国际刑事司法合作机制和军事合作机制等方面将打击海盗的国际合作机制法制化;从经济、法律和文化方面来建立全球治理海盗问题的内容。
第二,提出完善我国海盗立法的建议。其中包括构建中国一东盟打击海盗机制、增设海盗罪的具体构建和建立突发性海盗事件处理的法律机制三个方面。我国面临的海盗问题十分严重,这几点建议可以将我国法律进行完善,为以后有力的打击海盗犯罪奠定基础。
本文的创新之处就在于联系打击海盗的实际情况,从国际和国内两个方面提出自己的完善建议。国际法方面,提出以安理会为主导的全球打击海盗模式和区域打击海盗模式相结合的有效军事合作模式;国内法方面,除了在立法方面提出建议,还提出建立有效的应对突发性海盗事件处理的法律机制,这些都是本文的创新之处。以上是针对海盗新出现的情况所作出的分析,希望能够建立打击海盗的有效的国际和国内法律制度并能够运用到国际和国内实践中,来遏制海盗活动保障国际航运的安全,维护正常的国际海洋秩序,促进国际贸易。打击海盗法律制度的体系非常之庞大,本文仅就能够搜集到的资料做出研究,研究水平有限,有的问题尚未涉及,希望在以后的学习和实践中能够更加深入的研究海盗问题,以弥补现在研究之不足。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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优秀毕业论文范文篇三
第一章 电视媒介的传播特性
电视是二十世纪最伟大的发明之一,电视的诞生改变了原有的信息传播方式,给人们的生活带来了翻天覆地的变化,成为使用最广泛的大众传播媒介。随着民主化进程的不断推进,电视媒体对于社会事件的参与度越来越深,在一定程度上电视媒体督促了公共危机事件中食品安全事件的解决,起到了监督引导的作用。因此我们有必要先来了解一下电视作为大众媒体的主要传播特性。第一节 电视媒介传播的内容信息传播是人类独有的社会现象,正是有了信息的交流与沟通才逐渐形成了成熟的社会发展模式,不断促进生产方式的改变,推动生产力的发展。信息的传播与人类经济、文化、政治的发展息息相关。信息的传播可以通过多种渠道,自身的人内传播,人与人之间的人际传播,三人以上的群体和组织传播,以及借助报刊、广播、电视的大众传播。不同的传播方式都在传递信息,囿于借助的方式和媒介不同,不同传播方式传播的内容有所不同,作为电视媒体,传播的内容主要有:
一、 新闻和资讯
新闻和资讯是指电视媒体向大众第一时间传递社会上最新发生的事实,包括国家大事,社会要闻,百姓身边事,以及贴近民众生活的诸多生活、学习、时尚、饮食等方面的消息,市场价格、金融货币、股市证券、环境气候等各方面的波动等。
二、 文化和知识
电视媒体承担着传承文化、教育后代的义务。个人、家庭、团体和民族在生产活动中都在不断地积累劳动经验和生产技能,这些知识和经验需要通过电视媒体保存记录下来,传承给需要的人,因为任何人都不可能仅靠个人的亲力亲为去获取劳动的技能,必须要从前人的基础上吸取有益的成果,通过这种传承,人类的文明才可以不断地创新发展壮大。
三、 价值与观念
电视媒体是社会交流的平台,通过电视媒体社会各界表达自己的观点,传播自己的思想,各种价值论和道德观在这里撞击,最终形成合乎主流价值观的立场、观念,这种达成社会合意的主流价值观可以起到约束教化大众社会行为的作用,通过电视媒体的传播,引导受众走向高雅。
四、 情感和行为
情感和行为是人类传播过程当中通过传播的具体信息衍生出的传播内容。电视通过各种类型的节目无时无刻不在传播各种思想和观念,在长时期潜移默化的影响中,人们的行为、对事物的看法和态度就会发生改变。在美国历届总统大选中,电视辩论都是其中很重要的一部分。美国总统竞选加入电视辩论始于1960年,当时进入最后较量的原副总统尼克松和民主党代表肯尼迪原本不分伯仲,但是在电视辩论阶段,肯尼迪应对自如,举止潇洒,风度翩翩,渐渐拉大与了尼克松之间的差距,凭借在电视上游刃有余的表现和出色的语言表达能力,赢得了更多的支持者,成功当选总统。
五、 娱乐和休闲
娱乐是人们生活中必不可少的一部分,通过电视来缓解工作生活的压力获得愉悦的心情,已经成为人们最常使用的娱乐方式。目前,电视的娱乐内容主要有雅俗共赏的艺术作品,如电视音乐、电视舞蹈、电视风光风情艺术片等;包容了通俗性和参与性的综艺节目;以游戏、竞技为主要内容的娱乐节目。形式多样、内容新奇的娱乐节目是目前电视节目的收视热点,娱乐节目的参与度高,提倡大众化和平民化,很受观众的喜爱。在娱乐节目的制作上,我们应树立正确的娱乐导向,在带给观众精神愉悦、感官刺激的同时,注意提高节目内容的精神水平,避免恶俗化、媚俗化的倾向。把握好娱乐的度,体现健康的娱乐文化。
第二章 食品安全事件中电视媒体监督的表现
普利策奖的创始人普利策曾经这么描述新闻工作的性质:“如果说一个国家是一艘船,新闻记者就是站立在船桥上的眺望者,他要注意来往船只,以及在地平线上出现的任何值得注意的小事,他要报告漂泊的遇难者,以便将其救起,他要透视雾幕和风暴,以便对前途的危险提出警告。”透过新闻先驱的话我们可以看出,舆论监督是新闻工作者应该承担的义务。将隐匿于社会中的违法乱纪行为曝光,使真相大白于天下是新闻媒体不可推卸的责任。
改革开放之后,我们国家从以前的计划经济转为今天的市场经济体制。在激烈的市场竞争中,一些目光短浅的商家在利益的驱使下,在产品制造和经营的过程中,为了降低成本赢取更多的利润,不惜做出危害广大消费者权益的事情。而在这些事件中,当数食品安全事件的性质最为恶劣,民以食为天,食品安全关系到每一个老百姓的健康和生命安全,在特定情况下,甚至会影响到国家和政府在公众心中的威信。作为新闻媒体要在关键时刻起到舆论监督作用,为公众构筑起一道坚实的食品安全保护墙,作为大众传播工具及时准确地传达社会舆论,成为反映公众声音的最好载体和最佳方式。
在近几年频发的食品安全事件中,新闻媒体都积极地参与其中,并对事件的发展和结果起到了积极的监督作用。而在诸多不同的媒体中,即使在网络的不断冲击下,电视媒体的主流位置依然不可撼动,CMMS2010 年春季调研数据显示,电视依然是人均收视时间最长的媒体,所占广告份额也最重,作为受众人数最多、影响力最大的媒体,在食品安全事件揭露、曝光、处理、解决的过程中,电视充分发挥自己的传播特性,一次次担当了先锋角色,发挥了重要的舆论监督的作用。
第三章 电视在食品安全中发挥的舆论效应.............................. 30-36
第一节 食品安全电视舆论监督的作用.............................. 30-32
一、揭露生产黑幕..............................30-31
二、建立媒体正面积极的公众形象 ..............................31
三、媒体监督引社会关注..............................31-32
四、对政府官员的监督作用.............................. 32
第二节 电视媒体舆论监督中出现的问题.............................. 32-36
一、内容缺失引发受众恐慌.............................. 32-33
二、给相关行业带来毁灭性冲击 ..............................33-34
三、为吸引受众报道不平衡..............................34-36
第四章 电视媒体监督不力的原因 ..............................36-40
第一节 电视媒介监督不力的原因 ..............................36-38
一、电视媒体就业体制..............................36-37
二、电视媒体的形象性限制了报道的深刻性.............................. 37
三、市场竞争驱使媒体利益化.............................. 37-38
第二节 电视媒体监督不力的解决途径.............................. 38-40
一、丰富电视表现手段..............................38
二、完善电视台内部管理制度 ..............................38-39
三、提高从业人员的职业素质 ..............................39-40
结论
食品安全事件一直以来是人们热议不休的话题,也是我们不容忽视的社会公共事件,近些年随着食品安全事件频发,电视媒体借助其巨大的社会影响力和关注度,在其中发挥了越来越多的舆论监督作用。
虽然在食品安全的监督过程中,电视媒体也存在一些监督不力现象,但是我们看到电视媒体在食品安全事件的舆论监督中更多的是起到了积极的促进作用,帮助更多受众了解食品安全隐患,解决了食品安全中的诸多难题,同时也协助政府监管部门对那些唯利是图的商家和不法企业给予毫不留情的批评报道,督促其改进生产环境、整改制作流程。
为了更好地完成在食品安全事件中的舆论监督作用,使黑心企业曝光,真相大白天下,保证更多消费者的人身安全,许多电视工作者不顾生命安危深入内部搜集材料和证据,花费了大量的时间和精力,也付出很多的汗水和泪水。
最后希望电视媒介能尽可能地规避监督过程中的不足,不断进步,更好地完成对食品安全事件的监督任务,履行好作为新闻人肩上所承担的社会责任。
优秀毕业论文范文篇四
第一章 导 论
1.1 研究背景
水是人类赖以生存的源泉,又是生物赖以生存的重要环境资源。社会硕士论文范文经济迅猛发展,工业化步伐加快,加之人们环保意识的淡漠,一直将水资源视作取之不尽、用之不竭的公共环境资源随意取用。在此同时,水的质量状况还在不断恶化, 水污染、水浪费现象严重,对水资源造成了不可愈合的破坏。从世界范围上来看,自 20 世纪工业革命时期开始,社会经济迅猛发展,工业化步伐加快,人口不断增加,对水资源保护意识不强,世界上许多国家都出现了不同程度的水污染。水污染的产生,受到了世界的重视,水污染防治也越来越受到国际社会的共同关注(国家环境保护总局污染防治司 2009)。联合国教科文组织 2012 年 3 月发布的《不稳定及风险情况下的水资源管理》指出,需求日益增长、快速城市化和气候变化为全球水资源供应造成越来越大的压力,到 2015 年,全球仍有近 10 亿人口无法获得安全饮用水,约 80%的废水仍未能得到收集和处理。联合国发表的《世界水资源综合评价报告》预测:到 2025 年,世界将近一半的人口将生活在缺水的地区,因为水的原因而成为的难民将多达一亿多人;全球 80 多亿人中有 30亿人每年拥有的水资源达不到联合国规定的最低警戒线;20 世纪对水的争夺将成为战争的根源之一(国家环境保护总局科技标准司 2010)。综上所述,水危机将导致很多潜在的社会矛盾和政治矛盾激化,影响国际社会的和谐,制约人类的可持续发展。在我国,水资源总量排在第六位,仅次于巴西、俄罗斯,加拿大、美国和印尼,但人均占有量却只是世界的 1|4,被列为人均水资源十分贫困的 13 个国家之一。另外我国水资源分布不均,很多地区存在水资源危机。随着中国社会经济的快速发展,水污染问题日益严重。农业、农村、农民问题一直是决定我国全面建设小康社会进程和现代化进程的关键性问题,也是关系党和国家工作全局的根本性问题,所以农村水污染防治更应获得重视。在我国农村水资源人均占有量低的严峻现实之下,城镇化和工业化的快速推进,加之农村传统的耕作方式和生活习惯,使我国农村水质恶化、水资源污染严重(国家环境保护总局自然生态保护司 2011)。这不仅危害农村居民饮水安全,身心健康和生存环境,对农产品质量安全也构成了严重威胁,更加威胁到农业和农村的可持续发展及城乡的统筹发展。
随着我国经济的发展,很多污染源已经转向了农村,在大部分农村地区,垃圾随意丢弃,乡镇企业的废水随意排放入河流,土壤污染、空气污染也越来越严重,特别是农村水资源的污染,目前很多河流已经断流,即使没有断流很多河流也是臭气熏天,可以说农村水污染已经到了非常严重的程度。因此,我国首先通过立法手段积极应对农村水污染问题,尤其是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首次将农业和农村水污染防治纳入管理范围,针对具体农村水污染问题国家还颁布了一系列的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但是由于城乡发展不均衡的制约,城市与工业在环保法中受到了重点关注,而农业与农村一直处于被忽略的地位,农村的环境保护一直在追赶城市的步伐;农村水污染防治法律制度基础理论研究滞后;指导思想上对农村水污染未足够重视;基本原则不够具体;我国农村水污染防治法律制度的农村水污染防治监管体制不健全;对农村水污染防治主体权利义务缺乏规定,公众参与意识不强,有待完善;另外,由于农村水污染和城市水污染差异性较大,导致农村水污染防治不能完全套用城市水污染防治立法。因此,当前农村水污染防治的首要任务是加大农村水污染的预防和治理等方面的相关立法,健全我国的农村水污染防治法律制度。
1.2 研究目的和意义
当前农村水污染越来越严重,形势不容乐观,如果不及时采取措施将会影响农村的可持续发展。根据农村水污染点多、量小、面广、分散的特点,农村水污染防治法律制度调整手段的综合性和区域性以及调整时空的可持续性,以公共物品理论,外部性理论,可持续发展理论,环境权理论,环境公平理论为理论基础,对农村水污染防治法律制度基础理论进行梳理和分析,拓展并完善农村水污染防治法律制度基础理论。认为应当首先从立法指导思想上重视农村水污染,将农村水污染防治法律制度的基本原则具体化,在我国实际情况的基础上,借鉴一些发达国家有关水污染防治的先进法律法规和成功实践经验,提出对我国农村水污染防治法律制度进行完善的建议和具体措施。完善农村水污染防治法律制度的基础理论。面对农村水污染日益严峻的态势,迫切需要对农村水污染防治法律制度的基础理论进行完善。首先,对农村水污染防治法律制度的理论依据进行完善。引入公共物品理论强调任何农村居民不能排除在享用农村环境资源之外,但不能将其视为私人财产,自己享用的同时不能排斥他人对该物品的享受。引入外部性理论,对农村环境资源的权利进行明确界定,解决人们对农村环境资源的无序利用和加剧破坏的问题。可持续发展理论要求经济效益和环境效益的双重盈利,不仅要保证经济的增长,也要保障资源能够充分的利用、环境的优化以及公众的健康,避免农村发展走“先污染,后治理”的老路。对环境权进行明确规定,让农村居民意识到对农村水环境的污染其实是对自己环境权的侵害。引入环境公平理论,强调在重视代内环境公平的同时不能忽视代际环境公平,提出环境权利与环境责任要对称的观点,以期提高农村居民公众参与意识。其次,对农村水污染防治法律制度的基本概念,特征,目的和意义,指导思想、基本原则以及体系进行分析,通过对这些基础理论的分析,将有利于进一步明确农村水污染防治法律制度的很多基础性理论,形成一个统一的概念,将对以后农村水污染防治法律制度的延展性理论研究有章可循。完善农村水污染防治法律制度基础理论有利于提高立法科学性,通过完善农村水污染防治法律制度的基础理论,可以明确农村水污染防治法律制度的立法目的,为其立法措施提供选择,使我国农村水污染防治法律制度立法获得广泛的社会基础和公众认可。
第二章 农村水污染防治法律制度基础理论
农村水污染问题日益严峻,已经发展到了非常严重的地步,农村水污染防治法律制度迫切需要完善。而对农村水污染防治法律制度的完善需要建立在对农村水污染防治法律制度基础理论的研究基础上。本章主要研究农村水污染防治法律制度的理论依据、概念、特征、指导思想、基本原则,以及农村水污染防治法律制度体系的构成。
2.1 农村水污染防治法律制度的理论依据
2.1.1 公共物品理论
奥尔森(1965)在《集体行动的逻辑》一书中强调了公共物品的非排他性,任何物品, 如果一个集团 X1…X2…X3…Xn 中的任何个人可以消费它, 就不能排斥其他人对该物品的消费, 那么该物品就是公共物品。环境既是全人类生存的基本条件、又是全人类生活的基本条件。环境中包含各种自然资源,这些资源是人类生产和生活的物质基础。环境本身拥有一定的废弃物容纳并净化的能力,这种自我净化和再生能力以满足人们生态需要为目的,为改善人类生存质量提供物质支持。环境固有的属性包括公共性和非排他性, 没有人可以把环境资源视为自己的私有财产, 而任何人也不能排除在享受环境资源之外。同时,公共产品还具有非竞争性, 消费该物品的用户不会降低它对其他使用者的供应。但是环境资源并不是无穷无尽的, 当这些资源的一部分被使用后时, 其他人可以使用的就会减少, 因此它们具有竞争性。任意使用公共产品的存在意味着个人能够容纳免费搭车的态度。市场主体面临各种选择的成本和效益通常只从自身的角度考虑, 对待环境时将其作为没有固定价值的无偿之物,社会及未来成为经济过程中的环境成本和代价的转嫁对象。这种负影响最终会导致加勒•哈定所说的“ 公用地的悲剧”,使得环境质量大为恶化。农村环境作为环境的组成部分同样属于公共产品,不论是硬性的环保工程, 还是软性的政策、法规、教育及舆论等, 所有这些工作产生的成果都在无竞争性无排他性的前提下被所有人享受着, 充分显示这些成果真正的公共产品特性。
第三章 国外水污染防治法律制度的启示........... 25-29
3.1 荷兰水污染防治法律制度 ..........25-26
3.2 瑞典水污染防治法律制度..........26-27
3.3 美国水污染防治法律制度 ..........27
3.4 日本水污染防治法律制度 ..........27-29
第四章 我国农村水污染防治法律制度分析..........29-38
4.1 我国农村水污染现状.......... 29
4.2 我国农村水污染防治法律制度现状.......... 29-31
4.3 我国农村水污染防治法律制度..........31-35
4.3.1 从立法角度分析 ..........31-33
4.3.2 从执法角度分析..........33-34
4.3.3 从司法角度分析.......... 34-35
4.4 我国农村水污染防治法律制度.......... 35-38
4.4.1 传统观念制约 ..........35-36
4.4.2 基础理论研究滞后 ..........36-38
第五章 我国农村水污染防治法律制度的完善 ..........38-43
5.1 我国农村水污染防治法律制度.......... 38
5.2 我国农村水污染防治.......... 38-40
5.3 创新和完善我国农村水污染防治制度.......... 40-43
结论
当前,我国农村水污染问题日益严峻,已经发展到了非常严重的地步,不仅阻碍了农村的可持续发展,甚至对农村居民的饮水安全和生命健康构成威胁。针对农村水污染,我国虽然颁布了一些法律法规对此有所涉及,但是我国农村水污染防治法律制度起步较晚,存在不完善的地方,不能满足结构日益复杂的农村水污染防治的需要。从不同层次的相关法律法规分析我国农村水污染防治法律制度现状,从立法、执法、司法三个角度分析,发现存在如下问题:立法指导思想错位;立法技术不完善;农村水污染防治的制度不全面;农村水污染防治法律法规缺乏系统性和体系化是农村水污染防治执法的主要障碍;从执行方面来看,农村水污染防治以政策意见为主,缺乏长效机制;我国农村水污染防治法律制度对违反农村水污染防治的法律责任规定不明确,导致责任人难以确认;我国农村水污染防治法律制度权利义务的规定不对等,使得相关法律条文缺乏可操作性。因此应当改变农村传统习惯制约,提高社会对农村水污染防治法律制度的关注度,强化农村环保意识,加强政府对农村环境的重视程度。以环境公平,环境保护与经济社会发展相协调,分类治理,以及激励与约束机制并重的原则为指导,以建立我国农村水污染防治规划制度,农业生产环境监管制度,农村生活污水处理制度,加强农村工业的环境监管制度,完善公众参与制度以及排污费使用管理制度为保障,构建我国农村水污染防治法律制度体系。
农村水污染防治法律制度的研究是一项复杂的工程,受到环境因素、社会因素、经济因素等的影响,笔者希望本文能够对我国农村水污染防治法律制度的研究有所促进,同时我们应该看到我国的农村水污染防治法律制度建设尚处于起步阶段,在各项防治制度完善并落实的过程中还需要克服很多困难,例如对农村排污费使用管理制度的排污费收费对象、标准、范围和用途以及使用方法进行重新设计就是一项错综复杂的浩大工程,农村水污染防治法律制度的研究及完善还需要社会各界人士付出更多的努力。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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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黄锡生.2005.水权制度研究.北京:科学出版社:29-151
优秀毕业论文范文篇五
一、股东资格认定标准之争
(一) 股东资格认定标准的内涵
认定股东资格首先要明确认定的标准或依据,无规矩无以成方圆,无标准则认定将成为空谈,股东权利将成为任人篡夺和侵犯的对象。我国《公司法》第二章第一节对有限责任公司设立的相关规定中体现了取得股东资格的条件,即向公司出资并取得验资证明和出资证明书,同时在公司章程、股东名册和公司登记机关中进行登记确认。“根据《公司法》的有关规定看,出资和具备法律规定的外观形式两个方面似乎都是认定股东资格的标准。”②但《公司法》只作了一些原则性的规定,并未对此设定专门条款,无法应用于审判实务当中,而理论界或司法实务界也未能形成统一的认定标准,这无疑对法院处理股东资格纠纷案件增加了不小的难度。事实上,对股东资格的认定并不是简单的设定一个标准就可以解决的问题,“国家对公司立法的态度、公司的组织形式、公司股份发行(或资本筹措)的方式和时间(如设立时或成立后)的不同,对股东资格认定的标准也不尽一致。”③但不论持何种立法态度,也不论受何种理论影响,股东资格认定的依据不外乎以下内容:有设立或加入公司的意思表示、向公司实际出资、取得出资证明书、在股东名册上予以登记、记载于公司章程、在公司登记机关予以登记备案等。股东资格认定标准就是如何运用这些依据处理不同阶段、不同情况下股东资格认定的问题。
……….
(二) 形式要件主义
形式要件主要包括:公司章程、股东名册、出资证明书和公司登记。形式要件主义是指以这些外观形式要件作为认定股东资格的唯一标准。形式要件主义被英美法系国家较多采用,如“美国《示范公司法》规定,股东指这样的人:股票是以他的名义在公司的登记薄册上注册的或者指股票的受益权所有人,这一受益权是在公司存档的股票代管人证书上授予的。”①从此规定不难看出,美国公司法采取的是形式要件主义,即满足在股东名册等登记薄册上记载的形式要件,即可认定为股东。《英国公司法》规定:“同意公司章程的签署人在公司注册后立即成为股东。”②可见,英国公司法规定以公司章程为判断标准,同样采用的是形式要件主义。韩国相关立法及学者观点亦采用的是形式要件主义,韩国学者李哲松教授认为,股份公司的股东“与其说是因出资而成为社员(股东),还不如说是因取得资本构成单位的股份而成为社员。股份的取得是成为股东资格的前提。对此不得有例外,与此不同的其它约定都是无效的。”③表明韩国公司法学界亦认为应当以形式要件为准。此观点虽然讲的是股份公司,但在有限公司成立后的存续期间发生的股份转让行为,与股份公司股东因转让股份而取得股东资格没有二致,因此亦可将该规定对比我国有限公司存续期间股东资格认定的情形。与韩国公司法之规定近似,“在我国香港和台湾地区,股东名册被视为证明记名股东资格的表明证据,是记名股东行使股东权的依据,记名股东可以股东名册的登记对抗公司。并且,公司以股东名册上的股东为公司股东,并准其行使股东权,具有免责的效果。”④可以看出,我国香港和台湾地区同样是以形式要件为判断标准,股东名册为最主要的依据。
……..
二、股东资格认定各不同标准缺陷分析
(一)形式要件主义的固有缺陷
前述形式要件主义反映出了持形式要件主义学者的基本观点,具有一定的典型性,不可否认的是,形式要件认定标准反映出了在我国有限责任公司中取得股东资格的基本规律和要求,具有一定的合理性。但经过仔细分析不难发现,单纯采用形式要件主义存在诸多不合理之处,面临很多无法解决的问题。商事外观主义原则被广泛适用于商事主体之间的交往,但对于商事主体内部的交易和管理,则并不能同样适用。有限责任公司兼具人合性和资合性的特征,但从其设立方式、组织结构、内部管理及《公司法》的相关规定来看,有限责任公司的人合性特征更为突出一些。从公司设立到公司存续、股权转让、股权继承、再到最后的公司主体消灭,无不体现出公司出资人之间或股东之间的意思自治,公司的各类外观形式文件正是出资人或股东间意思表示一致的结果与体现,一旦公司股东间达成协议,否定这些公司内部文件或不予登记记载的时候,仅依靠文件的外观表现形式是难以认定股东资格的。因此,对于公司内部的纠纷,应当充分尊重公司出资人之间或股东之间达成的意思表示合意,而不是仅仅从外观表象加以判断。
………
(二)实质要件主义的固有缺陷
前述实质要件主义反映出了持实质要件主义学者的基本观点,从市场经济发展的总体角度出发,将保障经济实体的安全性、确定性放在首位,具有一定的合理性。但单纯采用该实质要件标准无论在理论上还是应用到实践中都存在不可治愈的致命缺陷,也并不完全适合我国市场经济高速发展的要求。大多数学者将实质要件界定为实际出资,也有的学者认为实质要件包括实际出资和行使股东权利、履行股东义务,还有的学者将实质要件界定为取得公司股份,“实质要件是指获得公司的股份,应当以是否获得公司股份作为确定股东资格的标准。只有获得公司股份才获得股东的资格。理由为:第一,有出资的事实不一定会取得股东资格,如隐名股东,出资仅仅是为了获取利息而非股东资格等。第二,没有出资也可能取得股东资格,如受赠股份。第三,股东出资的表现形式就是股份,以股份代替出资的表述更加准确。”①笔者认为以上观点均存在片面或不合理之处。实质要件应当包含股东或出资人之间达成的意思表示合意,并且该意思表示合意应当作为实质要件的核心。同时不应将取得股份作为实质要件标准。首先,股份的持有是股东出资的一种外在表现形式,股份与出资证明书在这里具有相同的表现效果或作用,因此,都应视为外观形式要件,而不应将其归入实质要件之中。其次,股东出资的目的是由股东间达成一致的意思表示合意来表现和确定的,不能因持有股份就认为其具有成为股东的意思表示,而应以当事人之间达成的合意来判断,有些名义持股人并不真正具有股东资格。第三,股份的赠与不仅仅是将股票赠与他人持有,而是将赠与人原有的出资利益一并赠与的了受赠人,受赠人是以持有带有实际出资利益的股份才具有股东资格,不能认为受赠人没有对公司出资,赠与人先前的出资在赠与发生后就可视为受赠人对公司的出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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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完善股东资格认定具体标准的设想........17
(一)对形式要件与实质要件内涵和效力的重新界定.....17
1、形式要件的内涵.......17
2、实质要件的内涵.......18
3、形式要件与实质要件认定效力和适用范围的比较 .......18
(二)表意不真实和出资瑕疵情形下的股东资格认定.....19
1、股东意思表示不真实......19
2、股东出资瑕疵....20
(三)股东身份瑕疵情形下的股东资格认定.......22
1、隐名出资人股东资格认定.....22
2、冒名股东的股东资格认定.....24
3、挂名股东的股东资格认定.....25
4、干股股东的股东资格认定.....26
(四)股权转让中的股东资格认定.........26
1、无瑕疵股权转让中的股东资格认定..........26
2、瑕疵股权转让中的股东资格认定.......27
(五)股权继承中的股东资格认定.........27
三、完善股东资格认定具体标准的设想
(一) 对形式要件与实质要件内涵和效力的重新界定
笔者认为,公司章程、股东名册、出资证明书和公司登记等各形式要件均是公司出资人或全体股东意思表示合意的外在表现形式,只是各自的证明效力和范围有所区别。首先,“公司章程是由全体发起人(或全体股东)依法共同制定的、规范公司组织与行为、调整公司与股东之间、公司与管理者之间、股东与股东之间、股东与管理者之间关系的公司内部活动准则,是公司必不可少的纲领性文件。”①公司章程其实质为公司全体股东间的契约,表达的是全体股东的合股合意,公司章程的制定、修改均由公司全体股东的共同意志决定,公司股东也可以通过转让股份、退出公司等途径摆脱公司章程的约束,无不反映出章程的股东意思自治性,“在德国法中,有限责任公司的公司章程被称为‘公司合同’,”②“公司章程本质上是一种合同的观念,源于英国 1844 年的《股份公司法》,在很多判例中,法官也已经确认章程的合同地位,理论上,英国的公司法学者也都认可公司章程的合同性。”③将公司章程视为合同,恰当的揭示了公司章程的本质属性,“将公司章程视为合同的实际意义还在于,可以将民法中关于合同的规定适用于章程。”④“在公司章程上签名者表明其有作为公司股东的真实意思表示,因而,以签署章程作为股东资格确认的法律标准,更具有典型的意义。”⑤因此可以说,公司章程即为公司股东合意的外在表现形式。其次,股东名册其实质为公司对所有认同公司章程、并同意其成为公司股东的出资人的一种记载,也是公司股东合意的外在表现形式。因此,公司章程和股东名册在股东资格认定中应当具有同等的证明效力。再次,出资证明书是一种表权证书而不是设权证书,“境外有的国家(地区)公司法称其为股单。”⑥它不仅表明出资人具有成为股东的意思表示,还证明其已履行了出资义务。
………
结束语
随着我国市场经济的快速发展和公司法制的逐步完善,公司股东间的纠纷将呈现频繁化和复杂化的态势,而股东资格认定将越来越成为解决纠纷的核心问题和突破点。本文通过对股东资格认定不同观点、不同标准的比较,分析各不同观点和标准的缺陷和不足,然后针对各标准的诸多缺陷和不足,以有限责任公司的人合性为基础,提出以公司出资人或股东间的意思表示合意作为认定股东资格的最高标准,同时在不同情形下辅以其他实质要件和形式要件,对各种不同情况下股东资格纠纷做出正确的认定。首先,笔者针对目前学界对形式要件和实质要件的内涵理解不一的问题,对股东资格认定的形式要件和实质要件的内涵做了重新梳理和界定,特别针对实质要件的内涵,以有限责任公司的人合性为出发点,提出以出资人或股东达成的意思表示合意作为实质要件的核心,进而围绕该核心标准处理各种不同情形下的股东资格认定问题。其次,笔者对公司成立时各设立人出资人不到位、设立公司的意思表示瑕疵、虚假等情形做了着重阐述,在基本保证公司股权结构和资本金稳定、不轻易否定出资人股东资格的原则下,详细分析阐述了各种不同情形下认定股东资格的标准,除了在公司设立人为达到非法目的而虚假设立公司的情形下否定其股东资格外,其他瑕疵情形下都对出资人的股东资格予以认可。再次,由于股东身份瑕疵而产生股东资格纠纷的情况在司法实务中最为普遍,也最难以认定,因此,笔者占用大量篇幅对该问题进行了详细的阐述,将实务中经常的出现的情形都包含于其中,包括隐名出资人、冒名股东、挂名股东、干股股东的股东资格认定问题。除了对公司外部发生的股东资格纠纷坚持以保护善意第三人的原则加以认定外,对于公司内部股东间发生的股东资格纠纷问题,笔者围绕出资人或股东间达成的意思表示合意,分析不同情况,提出不同标准。最后,对于同样容易引发股东资格纠纷的股权转让问题,笔者也不忘着重加以阐述,将被转让股权区别为瑕疵股权和无瑕疵股权,在坚持保护善意第三人原则的同时仍然以股东意思表示合意为认定基础。同时笔者也对股东资格继承中的股东资格认定问题进行了阐述。
…………
参考文献(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