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律师执业现状的概述
第一节律师职业在不同社会时期的定位
虽然律师制度是近代西方坚船利炮轰进国门的产物,然则在我国古代己有律师原型—讼师。而且在现代百姓眼里,律师其实与古代讼师无异,人们对律师的厌恶正是受千百年来对讼师厌恶的影响。因为在中国古代,讼师的地位是极其低下的:古代官方对讼师的评价历来是相当艇抑的,是古代老百姓对讼师存有偏见。讼师形象不佳,在百姓眼里,讼师多是游手好闲之徒,他们专呈口舌之能,挑词架讼,制造事端,“讼棍” 一词就是民间对讼师最形象的称谓,在古代百姓看来,“世道衰而争端起,习风盛而讼师出”。讼师之出现及盛兴是社会落败之表征,因为讼师多“横虎狼之心,悬沟壑之欲”。从古到今,律师始终是伴随着时代发展而发展的,社会是其发展的深厚土壤。律师是社会发展,法治进步的背景之下所酝醜出的果实,在各个历史阶段,不同的社会制度之下,律师的定位也有着千差万别的区别。相比我国而言,我国对律师职业的定位,相比于西方发的国家而言,没有赋予律师这一职业应有的独立性,而大多数西方国家将律师执业定义为自由职业,赋予其充分的自由。可是在我国,不仅在对律师职业的定位上模糊不清,而且其并未给予其在整个立法和制度建设等方面的足够重视。新修行的律师法关于律师,定义修改为为当事人提供法律上的服务。该修订进一步明确了律师的对象服务,使律师的服务对象变得更加明确。该定义强调律师的职责是向当事人提供各种法律服务,进一步明确了律师的服务地位。然而,这个定义还没有给予律师所应有的独立性。而且此次修改定义律师为法律职业者,这个定义让律师和法官检察官在同一行列,但不像法官检察官,律师手上没有持有公权力,律师能做的就是用自己的专业技能和知识,为当事人提供各种法律服务,借此得到报酬,以及生存和发展。“律师已经成为一个商人,商人依靠不同的交易商品,而律师是靠专业知识,从而商品生产和商品交换。”这表明律师职业与其他职业并没有太大不同,并不能充分反映律师职业的定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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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当前我国律师的执业现状
中国几千年来受儒家思想影响根深蒂固,在五千年文明史上,几乎历朝历代的统治者都多次禁止律师职业,在民众心中,律师也常常被老百姓冠以讼棍等恶名。建国以来,由于传统思想的影响,民众往往不信任律师,认为冤死不打官司,这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律师行业的健康发展。中国恢复律师制度是从上世纪九十年代幵始,律师制度经过二十年不断发展,取得了长足的进步,律师相关随着司法改革的不断深入,在各方面都得到了很大的立法完善。但是,随着社会主义法治不断向前发展,律师群体在自身发展壮大并且逐步完善建设的过程中也遇到了很多的限制。这些主要来自于律师的政治地位低下,执业权利受到来自公权力的诸多限制,律师职业安全保障过低和经济负担过于沉重等等。此外,中国整个社会折射出律师行业管理仍就处于社会管理的低水平层次,这些问题都严重影响了律师执业环境的健康发展,也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的脚步。律师制度虽然建立时间晚,但是短期却呈现出膨胀发展的态势。这表现在律师业的竞争已到了非常激烈的程度,据统计,2013年律师执业人数已突破23万,虽然每年我国法律服务市场在扩大,但是律师人数的急剧膨胀也照成了律师行业的恶性竞争。而且,由于法律服务对象的相对不成熟,没有一套适合的价值观念来规范和引领法律服务行业,也就照成了律师很容易走进市场化的很多弊端当中。在整个政治大环境下纵观律师行业,律师能够参政、议政的机会和人数比较少。西方社会,律师有着种种比其他职业更为优越的条件进入政界,用自己专业的法律知识来影响整个国家的走向。而在中国,除了少数律师象征性地被选为人民代表大会的代表之夕卜,律师几乎很少能够仅仅凭借律师身份获得参政议政的机会,这就使得律师很难在立法等环节真正发出声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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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新刑诉法颁布对律师执业积极影响分析概述
第一节新刑诉法关于律师审判前职责的重新定位
以前的刑事诉讼法是不允许律师在侦查阶段介入参与相关工作的,但是新修订的刑事诉讼法规定了侦查阶段律师的介入权。这极大地促进了在刑事案件的侦查过程中律师作用的发挥。事实上,律是作为辩护人,其职责和怎么对其准确定位,是刑事辩护最基本的问题之一。新刑诉法明确了律师作为辩护人,其职责和定位两个方面的:首先,进行实体辩护,也就是通过对犯罪嫌疑人无罪,罪轻或者减轻,免除刑事责任的辩护,维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合法权益。其次,还要求律师承担举证责任,也就是要求律师要拿出证据证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无罪,罪轻或者减轻,免于刑事处罚,而这原本是公诉人承担的职责。但是随之而来的是,由于缺乏程序性的保障,导致很多规定缺乏可操作性,在实践中发生了一些司法机关非常轻视律师的辩护意见。并且人们逐渐认识到,实体公正和程序公正同样的重要,程序越来越受到人们的重视。因此,刑事辩护律师不仅要注重实体辩护,而且更要注重程序辩护,以捍卫犯罪嫌疑人的权益。所以为了符合新刑事诉讼法实体和程序并重的精神,新刑事诉讼法增加了很多程序性辩护的规定,比如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如果辩护律师发表意见则必须要听取,等等一系列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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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关于律师执业权利保障的进一步深化
会见权是律师行使辩护权维护犯罪嫌疑人合法权益的一个必不可少的权利。会见权是否能够充分保障,直接关系到律师能否行使好辩护职能,进而维护犯罪嫌疑人的合法权益。因此,必须要在刑事诉讼中切实保障辩护权力的正确行使。各国在诉讼实践中,都有着自己的做法。如联合国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规定:犯人有相当多的时间和便利准备他的辩护与他自己选择的律师,这里的和他自己选择的律师,包括与辩护律师沟通,会见等权力的行使,律师与犯罪嫌疑人直接会晤,协商的情况下,可向有关情况及收费调查机关,并有针对性地表达自己的观点。为了确保犯罪嫌疑人以及律师的会见权能够及时有效地行使,新的刑事诉讼法逐渐向国际化靠拢。但是,也存在少数特殊情况:首先,除了极少部分特殊案件因为案件本身有要求外,辩护律师都可以凭借其有的效证件畅通无阻地行使会见权。其次,规定了犯罪嫌疑人与律师见面时的谈话的内容是禁止被监听,不被监听是辩护律师在会见时起码需要保护的权利。很多国家对于律师同犯罪嫌疑人会见方面,有许多强制性规定。比如很多国家强制性明确规定了律师在同犯罪嫌疑人会见时候的私密性要求。但在中国之前的司法实践中,辩护律师的会见私密性的权利往往得不到满足,因为他们在被监听的时候,往往是很趟她的。为了确保实现辩护律师的会见权的顺利有效的实现,新的刑事诉讼法规定了辩护律师会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不被监听,不仅包括包括现场不能派员在场,而且规定严禁使用技术手段来监视监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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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律师执业保障的现状........ 12
第一节济南市律师执业中存在的“三难”问题........ 12
一、律师办案“会见难”现状 ........12
二、律师取证调查“阅卷难”........ 13
三、律师办案“调查取证难”........ 13
第二节济南市律师执业保障面临的困境........ 15
一、“律师伪证罪”加大了律师执业风险........ 15
二、偏见导致律师执业存在畏难情绪........ 15
第四章影响我国律师执业的主要因素及原因分析........ 16
一、对律师执业仍存在偏见 ........16
二、律师执业保障立法缺失较大........ 16
三、律师执业保障机制尚未建立........ 17
第五章完善我国律师执业保障机制的几点思考........ 18
一、强化法治教育,为律师“正名” ........ 18
二、加快出台律师执业保障的相关立法........ 19
三、完善律师执业救济与惩戒制度........ 20
第五章完善我国律师执业保障机制的几点思考
结合上文多方面的分析,最后可以得出,如何在原有的司法体制和立法基础上进一步推动律师执业在司法大环境下的发展和进步,不仅是推动社会公平和正义实现的要求,也是每一个法律工作者所追求的理想。依靠制度来实现一定程度的权利保护。构建起一套完善的律师制度关系重大,它关系到中国的法律体系的整体状况。这不仅是建设律师制度的问题,也是进行法治建设所要解决的最基本的问题。律师制度的完备与否能顾很好地反映一个国家的法治文明化程度,也能反映这个国家的社会文明程度。宪法赋予我们每一个人的基本的人权,我们如何才能真正实现这些权利?这些都是和律师的参与是分不开的,也离不开律师行业的向前发展。因此,尽快建立向前推动律师行业快速发展的有效机制。综合以上,笔者以为,我们应该针对调查报告中出现的问题,提出相应的对策。具体可以从以下几方面着手:自古以来,中国社会是一个完全的公对共权力崇拜和依赖的社会,人们对权力社会的最顶层是充满敬畏和恐惧的。因此,在我们多年的立法过程中,更多考虑的是怎么样维护国家的威严和社会的整体利益,但长期缺乏保护私人权利的有效机制。要改变这种观念取决于整个社会法治观念的整体提升,来有效保护律师的身份和荣誉,提升律师的责任感和使命感,创造法律界的良好氛围,只有这样,才能推动律师行业稳步向前发展进而推动我国法治向前进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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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 语
虽然的律师执业依然存在各种各样的风险,律师为了维护好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往往要克服许多的困难。现阶段,整个社会以及司法界没有对律师给予充分的重视,律师执业的许多重要而基础的权利不能够得到很好的保障,而且律师的司法救济途径也没有有效地被完善,律师在执业之中常常处在被动的地位。因此,推动律师执业环境改善,让律师真正成为司法改革的引领者这条改革之路异常艰辛。但我们同时也要看到,律师作为一股不容小觑的社会力量,在时时刻刻影响着中国特色法治建设的进程。随着经济不断发展,社会不断进步的,立法的不断进步,司法体制改革的不断深入,以及民众思想文化水平的日益提高,社会将越来越重视律师的价值,律师会有越来越多的机会去参与政治经济活动,进而影响国家的民主文明的进程,成为法治向前进步的一面旗帜。律师也会在和各种社会力量通力配合之中,推动中国特色法治向前发展。在中国共产党的领导下,在各个阶层的通力配合,不断努力之中,我国律师业一定能够在司法体制改革的大浪中获得前所未有的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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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文献(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