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1 章 引言
基于对未成年人自身特殊性的考虑,在未成年犯时,我们应对其予以特殊对待,尤其要在刑罚执行中对未成年犯权利保护给予关注。在刑事法律中,未成年犯一直被作为重点内容予以关怀。众多学者对未成年犯适用的刑种做了很多研究,如姚建龙在其所著的《少年刑法与刑法变革》中,专章论述了对于未成年犯实行刑罚少年化;张忠斌则研究了未成年人的特殊刑事责任,对未成年犯罪适用的刑种做了探讨。在未成年犯的刑罚执行方面,则有高铭暄与张杰合著的论文《中国刑法中未成年犯处罚措施完善》、廖斌的《论对未成年犯的刑罚适用》等学术成果。众多学术研究为改进未成年刑罚执行制度提供了方向指导,也使得该问题引起了越来越多的重视。我们强调在处理未成年犯罪问题时,应坚持通过对未成年犯的教育改造,实现对其进行挽救的目的。我国未成年犯的刑罚执行机构主要为未成年犯管教所,被监禁未成年犯的行为能力更为低下,权利缺损加剧成为必然状态。但在法律实践中此问题并没有引起足够重视,甚至在刑罚执行中,未成年犯的权利被侵害情况频繁出现。因此健全未成年犯在刑罚执行中的权利保护也应当被重视起来,以对未成年人的权利保护予以更多关怀。本文主要是从权利保护的角度,研究未成年犯刑罚执行制度的完善。尽管刑罚执行的重点在于把未成年犯改造成合法公民,但未成年犯在此过程中的权利保护更为重要。基于权利保护对未成年犯刑罚执行制度进行完善,不仅是彰显人道主义的要求,也是完善我国刑罚体系的必然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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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2 章 未成年犯刑罚理论概述
2.1 未成年犯罪的概念及特征
未成年犯概念的研究,涉及两个方面的内容,即未成年人和未成年犯罪的含义。从法律范畴来看,未成年人主要是相对于成年人而言,处于一定的年龄阶段,拥有较弱的识别能力、认知能力,且享有特殊权利并承担特殊义务的自然人主体。不同国家基于自身文化背景和历史传统的不同,对未成年人的年龄界限有着不同的法律规定。尽管对未成年人的称谓可能存在差异,但国际上通行的标准是以 18 周岁作为未成年人和成年人的分割点。1989 年通过的《儿童权利公约》将儿童界定为 18 岁以下的任何人;1990 年通过的《联合国保护被剥夺自由少年规则》将少年定义为未满 18 岁者。我国 1991 年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则规定,未成年人是未满 18 周岁的公民。有了行为主体,未成年犯罪的概念就很好理解了。套用刑法关于犯罪的概念界定,我们把未成年犯罪的含义总结为相对于成年犯罪而言,具备法定刑事责任年龄(未满 18 周岁)的人实施,违反各国刑法的相关规定,产生了社会危害性且按照该国刑法应受追究并加以惩处的行为。
2.1.2 未成年人犯罪的特征
随着未成年人犯罪数量的增多,未成年犯罪问题成为全球共同性问题,也日渐呈现出区分于成年犯罪的特征,我们依次从犯罪三要素的角度进行分析。首先,在未成年犯罪主体方面,未成年犯罪数量的逐日增多已经是显而易见的趋势。未成年犯罪趋于低龄化,表现为 14 到 16 岁未成年犯罪率逐年增加。女性未成年犯罪的比例的上升、未成年犯的知识文化水平较低等也是未成年犯罪主体的重要特点。其次,在犯罪主观方面,主要表现为多数未成年犯欠缺深思熟虑的犯罪动机和明确的犯罪目的。大部分未成年犯罪成员只是突发性、模仿性或偶发性地实施犯罪行为,甚至有时他们是即兴犯罪。受强烈好奇心和易冲动情绪支配的未成年人,往往会因很小的事情或单纯目的走上犯罪道路。第三,在犯罪客观方面即犯罪行为上,随着科学技术的迅猛发展,未成年犯罪手段日趋高级化和成人化。信用卡诈骗、网络黑客犯罪中,未成年人占据相当大的比例,未成年人往往借助互联网和计算机等高科技手段实施此等犯罪。未成年人处于青春期,易激动的身心素质还致使涉毒、涉性、涉暴方面的未成年犯罪数目剧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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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 未成年犯刑罚及其特殊化
古往今来,“善有善报恶有恶报”思想在人们心中一直根深蒂固,因此不论刑罚轻重,犯罪者一定难逃刑罚制裁。尽管未成年人是社会重点保护对象,假使未成年犯,其也应受到相应的刑罚制裁,但未成年犯毕竟不同于成年犯,在刑罚执行中需要对其予以特殊对待。
2.2.1 未成年犯刑罚概念与特征
未成年刑罚是指按照刑法规定,经司法机关对未成年犯罪事实的调查核实,对其进行定罪量刑,限制或剥夺未成年犯的某种权益。对未成年犯施以刑罚,是国家对未成年犯罪予以否定性评价的表现,但针对未成年人的特殊性,未成年犯刑罚又有着不同于成年人犯罪刑罚的特征,从我国刑法相关规定来看,主要体现为两点。一方面,对未成年犯不适用死刑。作为生命刑的死刑,是对犯罪人最严厉的惩罚,而未成年犯所实施的犯罪一般并未达到最大限度危害社会的程度,因此对未成年犯应当排除死刑的适用。我国刑法第 49 条明确规定为未成年人不能判处死刑,也是对未成年人生命权的保护,体现人道主义原则。另一方面,对未成年犯从轻处罚。我国刑法第 17 条规定已满 14 周岁不满18 周岁的人犯罪,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定罪量刑的依据在于犯罪分子社会危害性和人身危险性,在这两方面未成年犯均不构成社会的严重威胁,从而在定罪量刑时应当比照成年犯的处罚确定较轻的刑种和较短的刑期①。除上述两点外,国外未成年犯刑罚还体现为采用不定刑期制度和不记前科制度。前者即为根据未成年人在执行刑罚中的表现,决定其实际服刑期限②,激励未成年犯努力改造。后者则是考虑到犯罪前科对未成年人刑满以后生活的各种不良影响,对未成年犯的犯罪前科予以消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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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3 章 未成年犯刑罚执行中权利保护的必要性分析....... 12
3.1 未成年人罪犯刑罚执行概说 .......... 12
3.2 刑罚执行中未成年犯的基本权利 .......... 14
3.2.1 刑罚执行中未成年犯基本权利的特征 ....... 14
3.2.2 刑罚执行中未成年人基本权利的内容 ....... 14
3.3 刑罚执行中未成年犯权利易受侵犯 ...... 16
3.3.1 刑罚执行机关的主导性 ....... 17
3.3.2 刑罚执行环境 ........ 17
3.4 未成年犯刑罚执行中权利保护的法律依据 .......... 17
3.4.1 国际法律规定 ....... 17
3.4.2 国内法律规定 ....... 19
第 4 章 域外未成年犯的刑罚执行考察....... 21
4.1 英国未成年犯的刑罚执行 ...... 21
4.2 美国未成年犯的刑罚执行 ...... 22
4.3 法国未成年犯的刑罚执行 ...... 23
4.4 日本未成年犯的刑罚执行 ...... 23
第 5 章 完善我国刑罚执行中未成年犯权利的保护........... 25
5.1 我国未成年犯刑罚执行之现状与不足 .......... 25
5.2 完善刑罚执行规范以保护未成年犯的权利 .......... 28
第 5 章 完善我国刑罚执行中未成年犯权利的保护
5.1 我国未成年犯刑罚执行之现状与不足
我国对未成年犯的服刑改造,历来秉持“教育、感化和挽救”的方针,将未成年犯与成年犯分别关押、分别教育,以此来保护未成年犯的合法权利,促使其接受教育改造,避免交叉感染。在未成年犯刑罚执行的法律依据方面,我国有多部法律和文件进行了相应规定,如前文中的《未成年人保护法》、《预防未成年犯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以及《未成年犯管教所管理规定》等,从而为未成年犯在刑罚执行中的权利保障提供了法律和制度依据。①在未成年人在刑罚执行中的权利保护方面,通过对未成年犯的档案管理、规范未成年犯财物管理、提供符合标准的物资医疗等措施,保障未成年犯的隐私权、合法财产权、生命健康权等多种权利。在对未成年犯的教育改造内容方面,不仅关注对未成年犯的知识文化教育,力求与正常教育制度接轨,而且对未成年犯进行劳动技能培训,使未成年犯学有所得,在将来走向社会时具备谋生之道。同时,加强对未成年犯的法制教育和道德教育,防止未成年犯再次犯罪。针对个别未成年犯的特殊情况,为其提供心理辅导,保证未成年犯身心发展健康。在未成年犯专门的矫正机构设置方面,未成年犯管教所作为监狱的一种,是专门针对未成年犯的刑罚执行机关,对被判处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未成年犯进行教育改造,促使未成年犯经过改造,成为具有一定知识水平和技能水平并遵守法律规范的合格公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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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 语
随着未成年犯现象的日益严重,不只是未成年犯,未成年犯刑罚也成为我们重点研究的对象。作为社会的弱势群体,未成年人拥有一些特殊权利,各国也对其进行了深切关怀。未成年犯既享有作为未成年人的特殊权利,也享有作为受刑人员的合法权利,刑罚执行中未成年犯的权利维护理应是完善未成年犯刑罚执行制度的重点。而我国的未成年犯刑罚执行制度还存在不足,对未成年犯特殊性考量有所欠缺,未与成年犯的刑罚执行很好地区分,不能有效保障未成年犯的合法权利。因此,完善未成年犯刑罚执行的着重点就在于与成年犯的刑罚执行进行严格区分,从适用法律、执行监督和执行完毕之后的前科消灭等多个角度,将权利维护理念贯穿刑罚执行的始终。本文的研究主要是从权利保护的视角,探讨我国未成年犯罪刑罚执行制度的不足,并提出针对性意见,以期该问题能引起足够重视,并为司法实践提供一定的借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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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文献(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