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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bstract
Key words
摘要
关键词
一、 警察形象的主体和客体关系
二、 警察形象的内在和外在关系
三、 警察形象的整体和局部关系
四、 警察形象的静态和动态关系
参考文献
Abstract:The relationship of the police's image between subject and object,between inherenceand external,between whole and part,between static state and dynamic state relation of police'simage have indicated that the police's image is a organic system with the multiple logicrelationship.How to hold and handle the http://www.1daixie.com/bylwdx/ multi-level police's image relationship which takesubject and object as the core is significant for molding the good police's image,improving theinterdynamic relationship between the police and the public,and constructing the harmonioussociety.
Key words:The police;Image;Logic relationship;Building of troop
摘 要:警察形象的主体和客体、内在和外在、整体和局部、静态和动态关系,揭示了警察形象是多重逻辑关系的有机体系。把握和处理好以主体和客体为核心的多层次的警察形象关系,对于塑造良好警察形象,提升警察和公众的互动关系,构筑和谐社会具有重要的价值。
关键词:警察;形象;逻辑关系;队伍建设
警察形象是人们在一定条件下对警察由其内在特点所决定的外在表现的总体评价和印象。良好的警察形象不仅给人带来自豪感、幸福感和正义感,引起感官的快适、心灵的喜悦和意识的威严,而且可以缔结、改造和提升与公众的关系,获得公众、社会的信任、支持和友情。同时,它能保障公安机关的内部团结,获得良好的外部环境,优化社会互动和社会心理以及社会政治、经济、文化环境。在警察历史发展进程中,人们从来没有像今天这样强调警察形象的价值和作用。从某种意义上说,对形象的追求和塑造已成为维系警察个体和公安机关生存、发展的一种基本目标和手段,警察形象就是“警察生产力”。警察不论作为社会的一个群体还是作为个体,注重和提升其形象对于协调人际关系以及社会关系,建立和谐社会,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公众对于警察这一特殊群体的众多认识,甚至包括非议,其根源在于没有正确把握警察形象的人文关系。本文拟探讨有关警察形象的几种内在关系,以求教于警务理论专家学者。
一、 警察形象的主体和客体关系
警察形象实质是人和人之间的关系。警察是形象的确定者,公众是警察形象的评定者。警察形象存在着各种关系,如主体和客体关系、内在和外在关系、整体和个体关系、静态和动态关系等。但是,主体和客体关系是我们把握警察形象内在本质的核心。
警察形象的主体即警察自身,它是指主体与客体关系中所呈现的区别于客体的自觉能动性,具体表现为警察的自主性、选择性和创造性。自主性既是形象主体警察的一种内在要求,又是形象主体警察本质力量的一种感性显现。警察总是依据自身的“内在尺度”和客体存在的需要及规律性从事警务实践活动,去塑造自我形象,使警察的形象塑造活动有了明确的目的性和科学性。选择性是形象主体的意志自由或自由决断的性质和本质力量。在选择性中形象主体显示了更充分的自由,因为主体可以根据自身的需要和对形象客体需要的认识,自由决定自我塑造为什么样的主体,不受外在力量的支配,因此可以作出最优秀决断或决策。当然选择是有条件的,不能绝对夸大选择的自由性。创造性既是选择性的展开形式,也是主体形象塑造活动提供主体性的最高形式。在创造性中形象主体将自身内在的目的尺度和形象客体的需要统一在自己的实际活动中,最终塑造出一个全新的形象。这种形象既满足了客体的需要,又满足了主体自身的需要。形象主体正是依靠自己的创造性活动,不断超越自我,塑造出时代政治、经济、文化需要的形象。
警察形象的客体即评价者(公众),它是指形象的塑造者——警察形象要受评价者(客体)的世界观、价值观、审美观等因素的影响,即客体对主体形象塑造具有的能动的反作用。警察形象的客体是形象的评价者,主体塑造的形象只有在客体那里获得评价和认同才具有价值。主体的形象塑造活动不是盲目进行的,而是以客观尺度为基础,按照客体的需要和实际情况进行的。客体的尺度贯穿于主体形象塑造的全过程,主体只有把握了客体的尺度,才能真正塑造出成功的形象。
警察形象塑造活动是主体和客体的统一。在警察形象塑造活动中主客体是互动的,主体性是主体对客体的作用性,客体性是客体对主体的影响和制约性。主体在形象塑造活动中既表现出主体性——确立、维持其主体性地位,发挥其主导作用,又要受客体及环境状况的影响和制约。客体的利益、需要、价值观等以及主体对这种利益、需要、价值观等的符合程度,亦即主客体间的关系状态,决定着良好警察形象存在的价值。主体的形象塑造活动是一种自为性活动,也必须考虑到如何为公众服务,考虑是不是代表了公众的利益并且尊重、满足了公众的利益。主体只有在掌握客体的尺度前提下,通过控制自己的活动,才能使其形象既符合自己的需要,又符合客体的需要。
二、 警察形象的内在和外在关系
警察形象的内在和外在关系涉及能否满足其自我尊重、自我表现的需要,更关系到社会影响力的高低,关系到事业的成败。警察形象的内在和外在关系,即警察的内在形象和外在形象关系,二者是有机统一体。外在形象是内在形象的外化形式,内在形象是外在形象的灵魂。内在形象通过警察的警务实践活动将其内在世界对象化于外在世界,并展露多彩的外在形象;或者通过个体的仪表风度、言谈举止、服饰穿戴等外在形象得以展露。内在形象以外在形象为载体,外在形象以内在形象为根据。只有二者的有机统一,才能达到真、善、美的境界。
警察内在形象是指一个人的生理机能、心理特点与知识积累、实践经验、智能锻炼等状况的综合表现,即个体内在素质的总和。内在形象反映的是警察内心世界的状况。内在世界包括警察的思维、情感、意志、性格、认知活动和心理活动,还包括警察的认知结构、知识积累和体能、技能等因素。内在世界通过实践活动自觉不自觉地外化到外在世界,即警察的本质力量对象化,也就是警察内在世界的形象化。内在形象的塑造对改造外在世界具有重要的意义。外在形象是一个人内在素质的外在表现形式,主要包括仪表风度、谈吐举止、服饰穿戴等。通过言谈举止和服饰穿戴等外在形式表现出来的个体的风度,是其自身人格魅力的辐射、内在气质的焕发,是一种可以品味的综合品格的体现,它集精神境界、道德风范、文化修养、坚强体魄、法律威严、才情趣味于一身。警察内在形象的塑造是个体人生事业追求的前提和基础。随着社会的发展进步,人们越来越注重其内在形象的塑造。警察对内在形象的塑造状况反映了人的主体性发挥程度。警察的内在形象成熟和进步达到何种程度,主体性就能达到何种程度;警察的主体性发挥到什么程度,外在形象就会改变到什么程度。
警察内在形象具有内隐的特点,它必须通过外在警务实践活动或外在行为得以外显,亦即内在形象要借助其外在形象而为公众所认识、了解。这里包含着两方面的含义:其一,警察内在形象通过外在警务实践活动而对象化或者说形象化于外在世界。警察通过创造外在形象以满足自身生存和需要。人是形象地生存着的,人在自己所创造的外在形象世界里体味着作为人存在的价值和意义。其二,作为警察个体的外在形象,即一个人的仪表风度、言谈举止、服饰穿戴等,是其内在形象的外化。不管是其仪表风度、言谈举止、还是穿戴,无不是其内在观念素质的体现。内在形象必须以外在形象为载体,否则便无以展露。随着社会交往的日益丰富和复杂以及人们生活节奏的日益加快,人们在交往互动中,在重内在形象的基础上越来越注重外在形象。警察与公众交往互动日渐符号化、形式化,外在形象成为警察交往的“名片”。威严和和蔼的仪表风度、不俗的言谈举止、得体的服饰穿戴、挺拔的身躯等外在形象所展示的个人魅力,是一个人赢得公众亲近、认同、尊重的重要因素。在现代信息化社会,公众通过外在形象来认识、了解警察,警察的外在形象往往能从一个侧面传递出一个人的修养、性格、气质、爱好和追求。所以,如果你要别人以警察形象对待你,你就必须做的、说的、穿的像一个警察。
三、 警察形象的整体和局部关系
警察形象的整体性和局部性是密切不可分的。整体形象和局部形象因为都是由众多要素构成的一个系统,所以不论是警察个体形象还是警察群体形象都存在整体形象和局部形象问题。整体形象是在各个局部形象有机综合的基础上形成的,局部形象只有通过整体形象才能发挥作用。
警察形象整体性是指警察个体的各种形象构成的有机整体,包括能力形象、服饰形象、语言形象、形体形象等要素或曰局部形象。警察形象系统的整体性表现在整体形象大于形象系统的各个局部形象的总和。亚里士多德认为“:整体大于它的各个部分的总和是系统论的一种基本表述。”[1]形象要素一旦组合成形象系统或整体形象,就会反过来制约形象要素。形象系统之所以具有整体性,是因为它是各种形象要素有机联系的综合,也是形象系统中多种关系的统一和协调。一方面,形象系统是由各个形象要素组成,不存在没有要素的形象系统;另一方面,形象要素是形象系统的要素,不存在完全脱离系统的形象要素。黑格尔认为“:比如一只手,如果从身体上割下来,按照名称虽然可以叫做手,但按照实质来说,已不是手了。”[2]
形象是一个有机整体,它是由一系列形象要素构成的。没有局部形象也就无所谓整体形象,作为系统存在的形象不仅具有整体性特征,同时具有进步性特征。局部形象对形象系统会产生重要影响和作用。在形象系统中,整体首先决定局部,规定局部的贡献和活动的范围。整体是局部赖以存在的前提,整体包含局部又高于局部。同时,局部对整体具有重要的反作用。这种反作用表现为:一是在各个组成部分之间,并不是形成直线因果链条,最终决定整体,而是原因决定结果又反过来控制原因,因果“融化在普遍相互作用的观念中”才决定整体。二是各个组成部分之间往往是以动态平衡决定整体的特性,部分随机变化呈现的大量偶然性中所包含的必然性决定整体的规律,各部分的运动和性质是整体运动和性质的基础。三是各个组成部分是在相互作用中综合的整体,而不是各个部分平行、互不相干地决定整体。
窥一斑而见全豹,局部形象的变化,直接影响到整体形象。人们认识事物总是从个别开始,先从个别到一般,然后再由一般到个别。例如,对普通老百姓来说,警察是一个抽象的概念,人们天天接触的是一个个具体的警察,而根本无法接触到整个警察队伍,人们总是从一个个具体警察的作为来形成对整个警察形象的认识。因此,如果个别警察形象不佳的话,就会影响整个警察队伍的形象,甚至失去群众对警察的信任和支持。个别形象或局部形象之所以能影响到整体形象,是因为个别形象或局部形象的特征与整体形象紧密相连。由于这种联系的客观性,局部形象都在一定意义上代表着整体形象。整体和局部的关系在警务实践中就是“全局”和“局部”的关系。整体居于全局地位,局部从属于整体。在警察形象塑造过程中应当统观全局,树立整体观念。当然强调整体居于全局地位,并非无视局部的地位和作用,因为全局性的东西不能脱离局部而存在,全局是由它的一切局部构成的,局部对全局也具有决定性的影响。
总之,整体形象和局部形象是有机统一体,二者缺一不可。它要求我们既要从整体出发,局部形象要服从于整体形象,脱离整体形象的局部形象没有价值和意义,又要重视局部形象的塑造,局部形象对整体形象具有重要的反作用。
四、 警察形象的静态和动态关系
静态形象和动态形象范畴主要是关于警察形象的稳定性和发展性问题。静态形象就是警察本质表现出来的相对稳定形象,静态形象的意义和价值在于公众的认知上。一个事物如果没有相对静止,人们便无从对其进行认知,也难以留下深刻印象。这是因为事物在一个时期或一个阶段其质具有相对稳定性,其呈现出来的形象也应该是稳定的。从公众的角度来说,当公众对警察的行为产生了一定认识和看法后,即形象形成。一般来说,这种形象就不会轻易地改变或消失,因而具有相对的稳定性。静态形象对具有不同形象主体会产生不同影响:一类是具有良好形象的主体,这种形象有利于主体活动,并成为主体一项重要的无形财富;另一类是具有不良形象的主体,这种形象要影响主体活动,甚至影响主体的生存和发展。而且,主体短期内也难以摆脱不良形象的影响,这就需要主体长期地努力才能挽回声誉。
动态形象是警察本质表现出来的发展变化的形象。形象具有变动性,表现为动态形象,警察形象由于主体自身或客观因素作用而发生变化。一是源于主体自身的变化。主体特点发生变化而需要改变主体形象。因为主体形象的构成要素处于不断变化中,同一形象要素,在主体发展的不同时期的重要性和地位是不同的,而且不同的形象要素,在主体发展的不同时期的重要性和地位也是不同的,如不同年龄段对于外在形象和内在形象的重视倾向是不同的。二是源于公众个体差异。警察形象来源于公众对警察警务活动的看法、态度和评价,由于公众的个体差异以及不同需要,公众对警察警务活动的态度、看法和评价,也会随着时间的推移和具体情况的变化而不断变化。三是源于社会环境的变化。随着社会经济政治文化的变化,要求主体形象的内涵和形式也要随之发生变化。
静态形象和动态形象是相互联系的有机整体。静态形象是一种基础形象。没有静态形象作基础,动态形象就成为无源之水、无本之木,只有好的静态形象才有好的动态形象。而动态形象实质上是主体过去形象、现在形象的一种展示。没有动态形象扩散或张扬,形象就难以被更大范围的公众所认知。
综上所述,警察形象的这几种关系统一于警务实践活动中,它们对立统一并通过社会互动体现出价值。其价值具体表现为:一是行为规范价值。形象是警察与公众社会交往互动的中介。现实社会生活离不开秩序的勾勒,形象通过对警察和公众不同角色进行行为限制和张扬,构筑和谐的社会秩序。形象规定了角色的行为内容和行动方式,从而给互动的另一方提供了符号的提示,使互动成为可能,并且可以保证互动顺利进行。二是利益取向价值。对文明的向往、对衣食住行的满足、对真善美的追求,一直是人类社会生活发展过程中的基本价值取向。这种基本价值取向是在人与人社会形象互动过程中形成的,它反过来又影响、制约人们的行为,以保证人与人社会互动的顺利实现。三是人的精神需要价值。它体现在形象对警察与公众的情感沟通作用上。主体通过自身塑造的形象一旦获得公众的认同,便会油然而生自豪感、自信感和喜悦感。对公众而言,这种良好的形象也会给他们带来良好的心理感受和满足。四是获取自由的价值。形象塑造和人的自由是统一的。警察按照社会客观规律以及公众的需要塑造自己的形象,获得良好的自我感受和社会舆论中获得自身的自由。五是真、善、美的价值。形象塑造作为警察活动的基本活动方式之一,本质上也是对真、善、美的追求。警察个体在与他人的相互作用中,通过形象的塑造获得彼此的认同,并且在彼此的形象中确定自身存在的意义和价值,在形象的统一中实现真、善、美最高境界。
参考文献:
[1]贝塔郎菲.普通系统论的历史和现状[M].北京:科学出版社,1980.
[2]黑格尔.小逻辑[M].北京:商务印书馆,1982.